资产管理业务[资本运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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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七章 资产管理业务第一节 资产管理业务的含义、种类及业务资格一、资产管理业务的含义及种类资产管理业务,是指证券公司作为资产管理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试行办 法的规定与客户签订资产管理合同,根据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方式、条件、要求及 限制,对客户资产进行经营运作,为客户提供证券及其他金融产品的投资管理服务的 行为。来源:考试大资产管理业务包括三种:为单一客户办理定向资产管理业务、为多个客户办理 集合资产管理业务、为客户特定目的办理专项资产管理业务。(一)为单一客户办理定向资产管理业务概念为单一客户办理定向资产管理业务是指证券公司与单一客户签订定向资产管理合 同,通过该客户的账户为客户提供资产管理

2、服务的一种业务。特点1.证券公司与客户必须是一对一的。2.具体投资方向应在资产管理合同中约定。来源:3.必须在单一客户的专用证券账户中经营运作。(二)为多个客户办理集合资产管理业务概念证券公司通过设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与客户签订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将客户资 产交由依法可以从事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 他资产托管机构进行托管,通过专门账户为客户提供资产管理服务的一种业务。种类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和非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资产应当主要用于投资国债、国家重点建设债券、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企业债券、其他信用度高且流动性强的

3、固 定收益类金融产品。 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于业绩优良、成长性高、流动性强的股票等权益 类证券以及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资产,不得超过该计划资产净值的 20%,并应当遵循 分散投资风险的原则。非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范围则不受上述规定限制,而是在符合证券 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第十四条规定的前提下,由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约定。集合资产管理业务的特点:1.集合性,即证券公司与客户是一对多的。2.投资范围有限定性和非限定性之分。3.客户资产必须进行托管。4.通过专门账户投资运作。5.较严格的信息披露。(三)为客户特定目的办理专项资产管理业务概念证券公司与客户签订专项资产管理合同,针对客

4、户的特殊要求和资产的具体情况, 设定特定投资目标,通过专门账户为客户提供资产管理服务的一种业务。特点1.综合性,即证券公司与客户可以是“一对一” ,也可以是“一对多” 。2.特定性,即要设定特定的投资目标。3.通过专门账户经营运作。二、资产管理业务资格(一)证券公司从事资产管理业务的条件(6 个)1.经中国证监会核定具有证券资产管理业务的经营范围。2.净资本不低于 2 亿元人民币,且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经营证券资产管理业务的 各项风险监控指标的规定。3.资产管理业务人员具有证券业从业资格,无不良行为记录,其中,具有 3 年以 上证券自营、资产管理或者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从业经历的人员不少于 5 人。

5、4.具有良好的法人治理结构、完备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5.最近 1 年未受到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6.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二)证券公司申请资产管理业务资格应提交相关材料证券公司从事资产管理业务,应当获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资产管理业务资格。证 券公司申请资产管理业务资格,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下列材料:1.申请书。2.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3.净资本计算表和经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 1 期财务 报表。4.负责资产管理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况登记表。5.资产管理业务人员、风险控制岗位人员的名单、简历、证券业从业资格证书和 身

6、份证明复印件。6.申请人出具的资产管理业务人员无不良行为记录的证明。7.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文本及由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 的内控评审报告。8.资产管理业务计划书和业务操作规程。9.中国证监会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中国证监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试行办法的规定,对证券公司的申请材料 进行审查,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三)其他要求取得资产管理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可以办理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办理集合资产 管理业务、专项资产管理业务的,除应具备规定的条件并取得资产管理业务资格外, 还须按照试行办法的规定向中国证监会提出逐项申请。证券公司设立集合资产管 理计划,办理集合资产

7、管理业务,还应当符合下列要求:1.具有健全的法人治理结构、完善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2.设立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净资本不低于 3 亿元人民币,设立非限定性集 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净资本不低于 5 亿元人民币。3.最近 1 年不存在挪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等客户资产的情形。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节 资产管理业务的基本要求 一、资产管理业务管理的基本原则(1)守法合规。(2)公平公正。(3)资格管理。(4)约定运作。(5)集中管理。(6)风险控制。二、证券公司办理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的一般规定(1)证券公司办理定向资产管理业务,接受单个客户的资产净值不得低于人民 币 10

8、0 万元。(2)证券公司办理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只能接受货币资金形式的资产。证券公 司设立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接受单个客户的资金数额不得低于人民币 5 万元; 设立非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接受单个客户的资金数额不得低于人民币 10 万元。(3)证券公司应当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设定为均等份额。客户按其所拥有的份 额在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中所占的比例享有利益、承担风险;但是按照以下规定(5) 另有约定的除外。(4)参与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客户不得转让其所拥有的份额,但是法律、行政 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5)证券公司可以自有资金参与本公司设立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在该集合资 产管理计划存续期间,证

9、券公司不得收回所投入的资金。以自有资金参与本公司设立 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证券公司,应当在集合资产管理合同中,对其所投入的资金数 额和承担的责任等作出约定。证券公司参与 1 个集合计划的自有资金,不得超过计划成立规模的 5%,并 且不得超过 2 亿元;参与多个集合计划的自有资金总额,不得超过证券公司净资本的 15%。证券公司投入的资金,根据其所承担的责任,在计算公司的净资本额时予 以相应的扣减。扣减后的净资本等各项风险控制指标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规定。(6)证券公司可以自行推广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也可以委托其他证券公司或者 商业银行代为推广。客户在参与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之前,应当已经是证券公司自身

10、或 者其他推广机构的客户。(7)证券公司设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应当自中国证监会出具无异议意见或 者作出批准决定之日起 6 个月内启动推广工作,并在 60 个工作日内完成设立工作并开 始投资运作。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设立完成前,客户的参与资金只能存入资产托管机构, 不得动用。(8)证券公司进行集合资产管理业务投资运作,在证券交易所进行证券交易的, 应当通过专用交易单元进行,集合计划账户、专用交易单元应当报证券交易所、证券 登记结算机构及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中的证 券,不得用于回购。(9)证券公司将其所管理的客户资产投资于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 证券发行总量

11、的 10%。一个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于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计 划资产净值的 10%。(10)证券公司将其管理的客户资产投资于本公司、资产托管机构及与本公司、 资产托管机构有关联方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应当事先取得客户的同意,事后告知 资产托管机构和客户,同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单个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于前述证 券的资金,不得超过该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净值的 3%。三、客户资产托管客户资产托管是指资产托管机构根据证券公司、客户的委托,对客户的资 产进行保管,办理资金收付事项、监督证券公司投资行为等。证券公司办理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客户委托资产应按证监会的规定采取托 管方式进行保管。资产托管机

12、构应当是依法可以从事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 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机构。定向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投资管理期限届满或者发生合同约定的其他事由, 应当终止资产管理合同的,证券公司在扣除合同约定的各项费用后,必须将客户账户 内的全部资产交还客户自行管理。证券公司办理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应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交由资产托 管机构进行托管。证券公司、资产托管机构应当为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单独开立证券账 户和资金账户。 资金账户名称是“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名称” 证券账户名称是“证券公司名称资产托管机构名称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名称”资产托管机构应当由专门部门负责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的托管业务,并 将托管的

13、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与其自有资产及其管理的其他资产严格分开。资产托 管机构办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托管业务应当履行下列职责:1.安全保管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2.执行证券公司的投资或者清算指令,并负责办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运 营中的资金往来。3.监督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经营运作,发现证券公司的投资或清算 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或者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应当要 求改正;未能改正的,应当拒绝执行,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4.出具资产托管报告。5.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资产托管机构有权随时查询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经营运作情况,并应当定 期核对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的情况

14、,防止出现挪用或者遗失。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投资管理期限届满或者发生合同约定的其他事 由,集合计划不展期,应当终止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运营的,证券公司和 资产托管机构在扣除合同规定的各项费用后,必须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资产按照客户拥有份额的比例或者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以货币资 金的形式全部分派给客户,并注销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 第三节 定向资产管理业务 一、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的基本原则 (一)公平公正,诚实守信 (二)健全制度,规范运作 (三)投资风险,客户自担 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的投资风险由客户自行承担,证券公司不得以任 何方式对客户资产本金不受损失或者取得最低收益做出承诺。 二、定向资产管理

15、业务运作的基本规范 (一)客户准入及委托标准 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客户应当是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证券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董事、监事、从业人员及其配偶成为定向 资产管理业务客户。 (二)尽职调查及风险揭示 证券公司开展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应当按照有关规则,了解客户身 份、财产与收入状况、证券投资经验、风险认知与承受能力和投资偏好 等,并获取相关信息和资料。 证券公司应当制作风险揭示书 ,充分揭示客户参与定向资产管 理业务的市场风险、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及其他风险,以及上述风险 的含义、特征、可能引起的后果。证券公司应当将风险揭示书交客户签 字确认。

16、客户签署风险揭示书,即表明已经理解并愿意承担参与定向资 产管理业务的风险。 (三)客户委托资产及来源 客户委托资产可以是客户合法持有的现金、股票、债券、证券投资 基金、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 金融衍生品或者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金融资产。 自然人不得用筹集的他人资金参与定向资产管理业务。法人或者依 法成立的其他组织用筹集的资金参与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的,应当向证券 公司提供合法筹集资金证明文件;未提供证明文件的,证券公司不得为 其办理定向资产管理业务。 证券公司发现客户委托资产涉嫌洗钱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反洗钱法和相关规定履行报告义务。 (四)客户资产托管 (五)客户资产独立核算与分账管理 证券公司、资产托管机构、第三方存管机构破产或者清算时,客户 委托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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