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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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平顶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一章第一章 总总 则则第一条 为了保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公平、公正、合理地行使裁量权,促进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工商行政执法实际,制定本规则。第二条 全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其派出机构实施行政处罚,适用本规则。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时,依据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综合考虑违法情节、违法手段、违法后果等因素,在职权范围内合理选择对当事人是否处罚以及适用处罚

2、种类和幅度的权限。 第四条 适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过罚相当原则。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应当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行为涉及覆盖面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作出的行政处罚要与违2法行为相当。第五条 适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基于正当目的,遵循公平、公正原则。同一办案机关对于性质相同、情节相近、危害后果基本相当、违法主体同类、经济规模相当的案件,在实施行政处罚行使自由裁量权时,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及处罚幅度应当基本相同。第六条 适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原则。对情节显著轻微、无危害后果并能及时纠正的违法行为,不予处罚;

3、对情节轻微的违法行为以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第七条 适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程序正当原则,严格遵守行政处罚的法定程序。第八条 行政处罚不得因当事人的态度加重或者减轻处罚。第九条 适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综合裁量原则。全面分析违法行为的主体、客体、主观方面、客观方面及社会危害后果等因素,应用逻辑、公理、常理和经验,对违法行为处罚与否以及处罚的种类和幅度进行判断,并作出相应的处理决定。第十条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处罚种类可以单处或可以并处的,可以选择适用。规定应当并处的,不得选择适3用。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没收违法(非法)所得,再作其他处罚的,不得选择适用。第十一条 同一违法行为违反

4、了不同法律规范的,在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时应当遵循下列原则掌握:(一)优先适用效力高的法律规范;(二)法律规范效力相同,属于特别规定的优先适用;(三)法律规范效力相同,时间在后的优先适用;(四)新法律实施前发生的违法行为,适用从旧兼从轻原则;新法律实施前发生并连续到新法律实施后的违法行为,适用从新兼从轻原则;两年内未发现的违法行为不得给予处罚。(五)不同法律规范规定的处罚种类不同,可以根据情况同时适用不同的法律规范给予处罚。但不得重复适用处罚种类。第二章第二章 自由裁量自由裁量阶阶次适用次适用 第十二条 法律、法规、规章设定的罚款处罚数额有一定幅度的,在幅度范围内分为从重处罚适用、一般处罚适用

5、、从轻处罚适用。从重处罚适用,可处以法定处罚幅度内三分之二以上数额的罚款;从轻处罚适用,可处以法定处罚幅度内三分之一以下数额的罚款;一般处罚适用,可处以法定处罚幅度内三4分之一以上、三分之二以下数额的罚款。第十三条 对于违法情节轻微,没有造成社会危害的下下列列一般性违法案件,应当本着先教育(先警示)后处罚的原则,给其发出限期改正通知书,敦促其及时改正违法行为。如不改正,再依法作出处罚。(一)个体工商户1、擅自改变经营者姓名,时间不满 2 个月的;2、擅自改变经营地点,时间不满 2 个月的;3、超经营范围时间在 2 个月内,且经营的项目为国家已经放开经营不涉及国家专项许可的;4、个体工商户办理验

6、照手续时,未在规定的时限内上报验照材料,能在经责令补正时限内及时补正的;5、经营条件、经营范围、经营项目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无照经营时间在 10 日以内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二)企业1、企业擅自改变名称,时间不满 2 个月的;2、从事商业、公共饮食、服务等行业的企业名称牌匾简化后未备案的;3、企业的印章、银行帐户、牌匾所使用的名称与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不尽相同或增加字样、企业名称并无实质变化、对他人企业名称不构成侵权的;4、企业变更登记事项(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企5业类型、营业期限、股东)未按照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时间不满 2 个月的;5、超范围经营时间在 2 个月内,且不属于国家限制

7、、禁止,或者不涉及国家专项许可,未造成危害后果的;6、未将营业执照置于企业住所或者营业场所醒目位置的;7、企业在法定期限内报送年检材料,但因特殊情况未能按期通过年检的;8、使用注册商标不规范的(不包含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9、企业自行改变或转让注册商标、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未及时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10、商标印制单位未按规定建立商标印制档案、商标标识出入库制度以及未及时销毁废次标识的;11、广告用语用字不规范、不标准,但并非蓄意虚假宣传、欺骗消费者的一般性违章行为;12、企业专项专营许可证、资质证有效期超期,未满 2个月,未及时办理营业执照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的。第十四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8、,不予行政处罚: (一)不满 14 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二)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6(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四)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外,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第十五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一)已满 14 周岁不满 18 周岁的;(二)主动减轻或者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三)受他人胁迫而实施违法行为的;(四)配合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有盲、聋、哑等残障的;(六)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辅助或者次要作用的;(七)违法规模较小的;(八)违法行为尚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的;(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

9、的其他应当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情形的。从轻行政处罚,应当在法定的处罚种类或处罚幅度内,对当事人在几种可能的处罚种类内选择较轻的处罚种类,或者在罚款幅度内从轻处罚适用。减轻行政处罚,应当在法定的处罚种类或处罚幅度最低限度以下,对当事人进行处罚。第十六条 当事人有下列(一)至(五)项所列目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可以从重给予行政处罚:7(一)违法主体: 1、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2、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从事违法行为的; 3、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商业贿赂行为、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二)违法客体:1、侵害人身健康、生命安全、公共安全的;2、危害社会稳定的;3、破坏自然资源等环境保护的;4、违反党和

10、国家方针、政策规定的阶段性工作重点的;5、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严重危害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6、坑农、害农的违法行为;7、传销或变相传销及为其提供服务条件的行为;8、同一违法行为侵犯两个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法律规范保护客体的。(三)违法主观方面:1、两次以上实施同一类违法行为的;2、经告诫、劝阻后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3、因同一违法行为被行政处罚后而再次实施的;4、欺诈消费者或恶意串通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5、伪造合同或盗用、假冒他人名义签订合同及其他利用8合同欺诈对方当事人骗取财物的违法行为;6、胁迫、诱骗或者教唆他人违法的;7、妨碍、逃避或者抗拒检查的; 8、拒不提供依法应当提供的相

11、关证明材料的; 9、围攻或者煽动他人围攻执法人员,妨碍执行公务的;10、作虚假陈述的。(四)违法客观方面:1、违法手段恶劣的; 2、擅自转移已被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物品的; 3、销毁或者篡改有关证据材料的; 4、对证人、举报人打击报复的; 5、利用自然灾害、疾病流行等突发事件实施违法行为的;6、出具虚假材料(评估报告、验资报告、审计报告等证明材料)骗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的行为;7、超范围经营属于国家限制、禁止或者须经国家专项许可的物品的行为;8、侵犯驰名商标、著名商标等知名企业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9、走私贩私行为及违反国家专营专卖规定的违法行为。(五)社会危害后果: 1、对人身健康、生命安全、

12、公共安全、社会安定、环境保9护等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2、政府关注,群众反映强烈,媒体多次报道,社会危害大的; 3、严重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的; 4、严重侵害消费者权益的;5、群众举报或者消费者投诉三起以上、查证属实的; 6、违法经营引起群访的;7、违法数额较大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从重行政处罚情形的。从重行政处罚,应当在法定的处罚种类或处罚幅度内,对当事人在几种可能的处罚种类内选择较重的处罚种类,或者在罚款幅度内从重处罚适用。 第三章第三章 自由裁量程序自由裁量程序第十七条 办案机构调查取证时要收集当事人是否具有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一般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

13、罚情节的证据;第十八条 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应当适用自由裁量权,对拟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一般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的,要说明理由并附规范性依据和相应的证据材料。 第十九条 办案机构建议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10从轻行政处罚、一般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的,法制机构要审查是否说明理由并附有相关的证据材料;如未说明理由并附相应的证据材料,或者相应的证据材料不足,退回办案机构补正,或者建议办案机构改变处罚建议; 核审机构认为办案机构所建议的处罚阶次不当,提出改变处罚阶次意见的,也应当说明理由。第二十条 行政处罚告知书或者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应当载明拟作出减轻、从轻、一般、从重处罚

14、的事实、理由和依据。第二十一条 拟作出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停产停业、万元(以市局名义作出的 5 万)以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数额或者违法财物价值万元(以市局名义作出的 5 万)以上的案件,以及拟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的案件,办案机构应当提交局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需减轻处罚的,经本级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后,报上级机关批准。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涉嫌构成刑事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第四章第四章 执执法法监监督督 第二十三条 办案机关应当定期对本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案件进行复查,发现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当的,应当主动纠正。 办案机关的上级机关应当不定期对其行政处罚自由裁11量权

15、行使情况进行检查,发现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当的,责令纠正或者直接予以纠正。 第二十四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制机构在行政执法检查中发现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当的,应当纠正并予以通报。法制机构纠正不当处罚行为,适用执法监督决定书。 第二十五条 办案机关违反本规则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当事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审理复议案件时,有权直接予以变更或者撤销。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执法过错,依照工商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的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过错责任:(1)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2)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

16、复议机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3)行政处罚案件在行政执法检查中被确认为故意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的;(4)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引起当事人投诉,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第五章第五章 附附则则 第二十七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其派出机构实12施行政处罚,在规定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内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应当适用本规则及平顶山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基准(以下简称自由裁量权执行基准)。本规则及自由裁量权执行基准没有规定或规定情形与违法行为实际情况不一致的,应依据相应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第二十八条 自由裁量权执行基准中所称“以下”不包括本数,所称“以上”包括本数;所称“至”包括上限数,不包括下限数。第二十九条 本规则关于期间的规定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第三十条 本规则与法律、法规、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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