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制史复习笔记(一)

上传人:子 文档编号:42461753 上传时间:2018-06-02 格式:DOC 页数:7 大小:31.50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中国法制史复习笔记(一)_第1页
第1页 / 共7页
中国法制史复习笔记(一)_第2页
第2页 / 共7页
中国法制史复习笔记(一)_第3页
第3页 / 共7页
中国法制史复习笔记(一)_第4页
第4页 / 共7页
中国法制史复习笔记(一)_第5页
第5页 / 共7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中国法制史复习笔记(一)》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中国法制史复习笔记(一)(7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中国法制史复习笔记(一)一、西周的“以德配天,明德慎罚”思想(一)内容:1、背景: (1)为谋求长治久安,继承了夏商以来的神权政治学说;(2)为了修补神权政治学说中的缺漏,确定周王朝新的统治策略,进一步提出了“以德配天,明德慎罚”的政治法律主张。 2、“天”涵义:(1)夏商以来的一直奉的“上天”; (2)周初统治者的新认识:认为“上天”只把统治人间的“天命”交给那些有“德”者,一旦统治者“失德”,也就会失去上天的庇护,新的有德者即可以应运而生,取而代之。因此,作为君临天下的统治者应该“以德配天”。3、“德”的要求:三个基本方面:敬天,敬祖,保民。 具体要求:统治者要恭行天命,尊崇天帝与祖宗的教

2、诲,爱护天下的百姓,做有德有道之君。4、“明德慎罚”: (1)在“以德配天”基本政治观之下,周初统治者提出的具体法律主张。(2)要点:用“德教”的办法来治理国家通过道德教化的办法使天下人民臣服; 在适用法律、实施刑罚时应该宽缓、谨慎,而不应一味用严刑峻罚来迫使臣民服从。具体要求:“实施德教,用刑宽缓”。 注意:“实施德教”是前提,是第一位的。(3)“德教”的具体内容:“礼治”即要求君臣上下父子兄弟都按既有的“礼”的秩序去生活,从而达到一种和谐安定的境界,使天下长治久安。 (二)影响: 1、代表了西周初期统治的基本政治和基本的治国方针;2、解决了为什么商汤可以伐桀、武王可以代商的理论问题,为西周

3、社会的发展确定了基本的方向;3、说明当时的统治者在政治上已趋成熟。 4、在这种观念指导下,西周统治者把道德教化即“礼治”与刑罚镇压相结合,形成了西周时期各种具体法律制度和“礼”、“刑”结合的宏观法制特色。5、深深扎根于中国政治理论中,被后世奉为政治法律制度理想的原则与标本汉代中期以后,“以德配天,明德慎罚”的主张被儒家发挥成“德主刑辅,礼刑并用”的基本策略,从而为以“礼法结合”为特征的中国传统法制奠定了理论基础。 二、 出礼入刑的礼刑关系 (一)礼的内容与性质: 1、礼:中国古代社会长期存在的、维护血缘宗法等级制度的一系列精神原则以及言行规范的总称。2、礼的起源:原始社会祭祀鬼神时所举行的仪式

4、; 3、礼的发展:商、周两朝在前代礼制的基础上,都有所补充和发展。尤其周朝,礼制的内容和规模都有了空前的发展,调整着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4、礼的含义:(1)是抽象的精神原则。 可归纳为:(A)“亲亲”即要求在家族范围内,按自己身份行事,不能以下凌上,以疏压亲。而且“亲亲父为首”,全体亲族成员都应以父家长为中心;(B)“尊尊”,即要在社会范围内,尊敬一切应该尊敬的人,君臣、上下、贵贱都应恪守名分。而且“尊尊君为首”,一切臣民都有应以君主为中心。 在“亲亲”、“尊尊”两大原则下,又形成了“忠”、“孝”、“义”等具体精神规范。(2)是具体的礼仪形式。 西周时期主要有五个方面,通称“五礼”:吉礼(祭祀

5、之礼)、凶礼(丧葬之礼)、军礼(行兵仗之礼)、宾礼(迎宾待客之礼)、嘉礼(冠婚之礼)。注意:西周时期的礼已具备法的性质。具体表现: (1)周礼完全具有法的三个基本特性,即规范性,国家意志性和强制性;(2)其次,周礼在当时对社会生活各个方面都有着实际的调整作用。 (二)“礼”与“刑”的关系: 1、“出礼入刑”: (1)“刑”:多指刑法和刑罚,对一切违法背礼的行为进行处罚;(2)“礼”:正面、积极规范人们的言行。 (3)两者的关系:汉书陈宠传:“礼之所去,刑之所取,失礼则入刑,相为表里”,二者共同构成西周法律的完整体系。2、“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中国古代法律中的一项重要法律原则,它强调平民百

6、姓与贵族的法律特权。(1)“礼不下庶人”强调官僚贵族的法律特权,强调礼有等级差别,禁止任何越礼的行为; (2)“刑不上大夫”强调贵族官僚在适用刑罚上的特权。三、 西周的契约与婚姻继承法律(一) 契约法规。1、买卖契约。西周的买卖契约称为“质剂”。这种契约写在简牍上,一分为二,双方各执一份。(1) 注意:“质”、“剂”有别“质”,是买卖奴隶、牛马所使用的较长的契券; “剂”,是买卖兵器,珍异等小件物品使用的较短契券;(2)“质”、“剂”由官府制作,并由“质人”专门管理。 2、借贷契约。西周的借贷契约称为“傅别”-为了保证债的履行,要求当事人订立的契约;(1)“傅”,是把债的标的和双方的权利义务等

7、写在契券上; (2)“别”,是在简札中间写字,然后一分为二,双方各执一半,札上的字为半文。(二)婚姻制度1、 婚姻缔结的三大原则:一夫一妻制、同姓不婚、父母之命凡不合此三者的婚姻即属非礼非法;注意: (1)男子可以有妾有婢,但法定的妻子只能有一个;(2)只有正妻所生的子女为嫡系,其他皆为庶出,在家庭关系中处于比较低的地位;2、 婚姻“六礼”婚姻成立的必要条件: (1)纳采:男家请媒人向女方提亲;(2)问名:女方答应议婚后男方请媒人问女子名字、生辰等,并卜于祖庙以定凶吉; (3)纳吉:卜得吉兆后即与女家定婚;(4)纳征:男方送聘礼至女家,故又称纳币; (5)请期:男方携礼至女家商定婚期;(6)亲

8、迎:婚期之日男方迎娶女子至家婚姻最终成立。 3、婚姻关系的解除“七出”(又称“七去”):指女子若有下列七项情形之一的,丈夫或公婆即可休弃之: 不顺父母去、无子去、淫去、妒去、恶疾去、多言去、盗窃去。其中: (1)不顺父母(公婆)是“逆德”;(2)无子是绝嗣不孝; (3)淫是乱族;(4)妒是乱家, (5)有恶疾不能共祭祖先;(6)口多言会离间亲属; (7)盗窃则是反义。注意:夫家不能离异休弃的情形:女子若有“三不去”的理由,夫家既不能离异休弃有所娶而无所归,不去;与更三年丧,不去;前贫贱后富贵,不去。其中:(1)“有岁娶而无岁归”是指女子出嫁时有娘家可依,但休骑时已无本家亲人可靠,若此时休妻则置

9、女子与无家可归之地,故不能休妻; (2)“与更三年丧”是指女子入夫家后与丈夫一起为公婆守过三年孝,如此已尽子媳之道,不能休妻;(3)“前贫贱后富贵”是指娶妻时贫贱,但以后变的富裕。按礼制夫妻应为一体。贫贱时娶之,富贵时休之,义不可取,故不能休妻。 “七出”、“三不去”制度是宗法制度下夫权专制的典型反映。西周婚烟立法的原则和制度多为后世法律岁继承和采用,成为中国传统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 (三)继承制度:“立嫡以长不以贤,立子以贵不以长”。 (1)王位的继承必须是妻所生长子,无论其贤与否;(2)如妻无子,则不得不立贵妾之子,不管其年龄如何。 注意:这种继承主要是王、贵族政治身份的继承,土地、财产的继承是其次。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生活休闲 > 科普知识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