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监督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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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陕西省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监督规范陕西省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监督规范2014-4-14 11:27:13 新闻来源:环境卫生监督科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预防空气传播性疾病的流行,保障公众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及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等相关法律、规章和卫生标准要求,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陕西省境内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以下简称集中空调系统)的卫生监督管理。 第三条 县(区)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本规范的实施。第二章 集中空调系统的卫生监督第四条 集中空调系统卫生监督范围(一)卫生管理档案;(

2、二)设施设备及其运行状况;(三)卫生监督监测。第五条 集中空调系统卫生管理档案的卫生监督(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竣工图;(二)相关卫生管理制度;(三)设施设备清洗、消毒记录;(四)卫生监测报告、卫生评价报告、卫生监督笔录及意见书等;(五)从业人员卫生法律法规及卫生知识培训记录;(六)集中空调系统故障、事故及特殊情况记录;(七)集中空调系统卫生应急预案。第六条 集中空调系统设施设备的卫生监督(一)新风系统;(二)空气处理设备;(三)空气输送设备;(四)空气分配设备;(五)开放式冷却塔;(六)防控空气传播性疾病暴发流行的应急设施设备。第七条 新风系统卫生监督内容及方法(一)现场检查新风口的设置情况,

3、新风口应设置在室外空气清洁的地点,远离开放式冷却塔等污染源,禁止从机房、楼道、吊顶等处吸取新风;(二)有新风机房的,现场检查新风机房清洁情况,禁止存放杂物; (三)现场检查新风管道和送风末端,新风管道应直接通向送风末端,通风系统使用时,新风阀门不应关闭,送风口应无堵塞;(四)现场检查新风口防护网、过滤器的设置及其清洁状况;(五)现场检查集中空调新风系统运行情况。 第八条 空气处理设备卫生监督内容及方法(一)现场检查风机盘管(空调箱)内的冷凝水接水盘和排水管。冷凝水接水盘表面应无污物、无积水,排水管应保持畅通,禁止与污废水管道系统直接连接;(二)现场检查风机盘管系统(空调箱)连接风管内表面清洁情

4、况,应无粘结物、碎屑等;(三)现场检查过滤器表面清洁情况,应无积尘和破损;(四)使用空气加湿装置的,应检查加湿器蓄水槽水质更换记录,现场检查加湿器内有无杀菌装置及其工作状态。第九条 空气输送设备卫生监督内容及方法现场应用专用仪器检查各类风管内部污染状况,应无积尘和各类异物,必要时可抽样监测。(一)卫生监督机构开展此项工作应具备相应的仪器、设备,符合附件 1 的相关要求;(二)操作规程应符合附件 2 的相关要求。第十条 空气分配设备卫生监督内容及方法(一)现场检查送风口、回风口和过滤网表面清洁情况,应无积尘与霉斑;(二)现场检查送风口、回风口的位置及分布,应设置合理,不应短路。第十一条 开放式冷

5、却塔卫生监督内容及方法(一)设置有开放式冷却塔的应远离公众通道,有消毒剂投入口,除雾器应正常运转;(二)开放式冷却塔启用前应清洗、消毒并有记录;(三)检查冷却塔中冷却水消毒情况,现场检查投加药剂的种类、名称、剂量、投加时间等内容及记录;(四)检查冷却塔水面、塔内表面和塔池底部的清洁情况,应无藻类、浮游生物、积垢和底泥等。第十二条 防控空气传播性疾病暴发流行的应急设备卫生监督内容及方法(一)采用新风方式运行的,现场检查回风应急关闭和新风装置情况,能够正常运行;(二)风机盘管加新风的空调系统,现场检查控制空调系统分区域运行的装置情况,能够正常运行;(三)配置空气净化消毒装置的,现场检查其运行情况,

6、能够正常运行。第三章 卫生学评价机构的卫生监督第十三条 卫生学评价机构的基本要求(一)陕西省境内注册,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二)拥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相应的实验室。(三)检测项目应当获得省级以上实验室资质认定。 第十四条 卫生学评价机构的人员、质量管理体系、设备要求及卫生学评价应符合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学评价规范(WS/T395-2012)的相关规定。第十五条 卫生学评价机构的专业技术能力由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考核,由省级卫生监督机构负责实施。考核程序与要求见附件 3。第四章 集中空调清洗消毒服务机构的卫生监督第十六条 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清洗、消毒应由专业机构完成。第十七

7、条 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清洗消毒服务机构基本要求(一)陕西省境内注册,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二)应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工作场地。(三)应具备相应的技术能力。第十八条 清洗消毒服务机构的人员、质量管理体系、实验室、专用清洗消毒设备及工作开展情况,应符合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清洗消毒规范(WS/T396-2012)的相关规定。第十九条 清洗消毒服务机构的专业技术能力由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考核, 由省级卫生监督机构负责实施。考核程序与要求见附件 3。第五章 卫生监督第二十条 工作职责(一)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卫生监督机构负责辖区内公共场所集中空调系统卫生监督工作,制定辖区内公共场所集

8、中空调系统卫生监督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上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对下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开展公共场所集中空调系统卫生监督工作的技术指导、督查与考核。(二)指导被监督单位对从业人员进行法律法规和卫生知识的培训;(三)负责辖区内公共场所集中空调系统投诉举报与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四)承担辖区内公共场所集中空调系统日常监督检查和现场监测;(五)承担辖区内公共场所集中空调系统卫生监督信息的收集、整理、汇总、分析与上报。第六章 附 则第二十一条 本规范下列用语含义(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 central air conditioning ventilation system 为使房间或封闭空间空气温度、湿度、

9、洁净度和气流速度等参数达到设定要求而对空气进行集中处理、输送、分配的所有设备、管道及附件、仪器仪表的总和。(二)集中空调系统清洗 central air conditioning system cleaning 采用某些技术或方法清除空调风管、风口、空气处理单元和其他部件内与输送空气相接触表面以及空调冷却水塔内积聚的颗粒物、微生物。(三)集中空调系统消毒 central air conditioning system disinfecting 采用物理或化学方法杀灭空调风管、冷却塔、表冷器、风口、空气处理单元和其他部件内与输送空气相接触表面以及冷却水、冷凝水、积尘中的致病微生物。(四)专用清洗消毒设备 special equipment for cleaning and disinfection 用于集中空调系统的主要清洗设备、工具、器械,风管内定量采样设备和净化消毒装置、消毒剂等的总称。(五)专业清洗机构 professional cleaning organization 从事公共场所集中空调系统清洗、消毒的专业技术服务单位。第二十二条 本规范自 2014 年 4 月 11 日起实施,有效期 5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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