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洗钱风险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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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反洗钱风险管理办法反洗钱风险管理办法第一章第一章 总则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司反洗钱工作,预防和控制洗钱风险,维护金融秩序,遏制洗钱犯罪及相关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 、 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 、 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 , 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反洗钱,是指为了预防通过各种方式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等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洗钱活动,依照本法规定采取相关措施的行为。第三条 公司反洗钱风险控制的目标

2、树立反洗钱持续风控理念,确定有效的风险管理政策,制订详实的反洗钱风险内控制度,逐步实现反洗钱风险控制与与公司业务风险控制的有效融合,构建与公司业务性质、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完善的、可靠的反洗钱风险控制体系。公司反洗钱风险控制与公司其他风险控制具有同等重要性,反洗钱风险控制应当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要求,在公司全面风险管理原则下,依法采取预防、识别和监控措施,建立健全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履行反洗钱义务。第二章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工作机制组织机构及工作机制第四条 公司构建自上而下的风险管理体系,以满足公司发展中内部风险持续控制的要

3、求。(一)公司在董事会授权下设立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是公司反洗钱风险控制的最高决策组织。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由公司总裁担任组长,牵头部门分管副总裁担任副组长;(二)合规风控部、理财中心、计划财务部、信息技术部及其他必要部门部门总经理为小组成员,是反洗钱风险控制工作的执行层。合规风控部为工作牵头部门。(三)公司反洗钱一线部门(主要为理财中心、合规风控部)设立反洗钱可疑交易分析和报告岗、反洗钱合规管理岗,具体落实反洗钱各项风险措施的实施。第五条 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职责(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公司义务特点,制订并不断完善公司反洗钱工作制度、操作流程、控制措施等内控制度。(二)依法设立专门的反

4、洗钱岗位,明确反洗钱岗位职责,指定专人负责反洗钱工作。定期对反洗钱岗位人员工作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纳入绩效考核中。(三)定期召开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对公司反洗钱日常工作进行全年的计划和总结;不定期召开会议根据实际情况安排部署反洗钱临时工作及重点工作。(四)组织开展反洗钱培训,提高员工反洗钱意识和技能,增强公司抵御洗钱风险的能力。(五)安排部署反洗钱宣传工作,营造良好的反洗钱氛围,认真履行金融机构反洗钱宣传义务。(六)其他反洗钱监管政策要求的工作。第六条 反洗钱领导小组会议由牵头部门组织发起,小组组长主持或副组长代理主持,过半数以上小组成员出席方可召开。第七条 反洗钱领导小组成员部门工作职

5、责(一)合规风控部1、作为反洗钱牵头部门,组织落实人民银行、反洗钱领导小组的各项决定和工作安排。2、组织发起反洗钱领导小组日常会议,保管会议记录。3、负责与人民银行监管人员的沟通,传达、落实反洗钱工作最新政策及精神,完成监管机构安排的各项工作。4、负责公司反洗钱合规管理,结合公司实际情况不断完善反洗钱各项内控制度及操作流程,确保各项风控措施有效,每年按照反洗钱风险评估标准和监管部门具体操作要求,完成当年反洗钱风险自评估和整改工作。5、组织开展各层次的反洗钱培训,保存培训记录。6、组织开展反洗钱宣传活动,落实反洗钱宣传工作长效机制。7、反洗钱非现场报表报送及报表保管。8、其他反洗钱相关工作。(二

6、)理财中心1、认真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按规定保管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2、按规定对客户进行反洗钱风险划分。3、分析客户交易行为,识别可疑交易,报送可疑交易数据。4、协助公司开展反洗钱培训工作。5、负责柜台反洗钱宣传材料,的日常维护。6、反洗钱季度报表统计编制。7、协助公司开展其他反洗钱工作。(三)计划财务部1、认真履行可疑交易识别义务,按规定保管交易记录。2、对公司反洗钱内控制度及操作流程的制定提供指导意见。3、协助公司开展其他反洗钱工作。(四)信息技术部1、提供可疑交易数据采集、上报技术支持。2、提供客户反洗钱风险等级划分、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管技术支持。3、提供其他反洗钱工作需要的

7、技术支持。第八条 公司按照北京市金融机构反洗钱从业人员管理指引(试行) 规定,设立反洗钱牵头部门负责人、反洗钱合规管理、可疑交易分析报告等反洗钱岗位,选拔符合条件的员工担任,履行岗位工作职责。(一)反洗钱牵头部门负责人:1、主持反洗钱内控制度制建立和完善工作。2、督促指导业务部门按规定开展反洗钱工作。3、组织实施反洗钱培训计划。4、组织落实反洗钱宣传活动。5、督促指导反洗钱非现场报表报送及报表保管工作。6、积极参加培训提高自身反洗钱能力。7、其他反洗钱相关工作。(二) 反洗钱合规管理岗:1、负责与人民银行北京中心支行反洗钱处联系、沟通反洗钱工作相关事宜。2、协助进行反洗钱内控制度制建立和完善。

8、3、协助开展反洗钱培训。4、协助开展反洗钱宣传。5、反洗钱非现场报表报送及报表保管。6、积极参加培训提高自身反洗钱能力。7、其他反洗钱相关工作。(三)可疑交易分析报告岗:1、可疑交易识别及报送工作。2、配合本部门按规定开展反洗钱工作。3、协助公司开展反洗钱宣传。4、反洗钱季度报表统计编制。5、积极参加培训提高自身反洗钱能力。6、其他反洗钱相关工作。第九条 除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外,公司监事会和高级管理层有责任参与反洗钱管理中重大事项或敏感事项的处理,提供必要支持,履行反洗钱义务,保障反洗钱风控措施有效执行。第三章第三章 客户身份识别、等级划分和记录保存客户身份识别、等级划分和记录保存第十条 公司

9、对办理业务的客户建立身份识别、风险等级评估制度并保留客户识别资料、评估记录和交易记录。公司根据业务发展不断完善客户身份识别、风险等级评估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的内控制度及操作流程。第十一条 办理具体业务时应严格遵守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及公司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 ,不得开立匿名贷款账户或假名贷款账户,不得为身份不明确的客户提供贷款服务。第十二条 对先前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或者完整性有疑问的,应当重新识别客户身份。第十三条 通过第三方识别客户身份的,应当确保第三方已经采取符合本法要求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第十四条 公

10、司进行客户身份识别,认为必要时,可以向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核实客户的有关身份信息。第十五条 现场理财经理按照公司规定程序为客户办理业务,要求客户完整填写相关申请表单,提供有效证明文件;理财经理应根据客户填写资料完成对客户的身份识别。第十六条 理财经理按照公司制定的客户风险等级评估标准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客户风险等级的划分,保留评估记录。对风险等级符合可疑交易报送标准的要及时组织报告。第十七条 公司建立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在业务关系存续期间,客户身份资料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更新客户身份资料和客户风险等级。第十八条 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在业务办理完毕后,按相应程序交事后监督岗位审核,

11、并归公司档案室统一保存。全部资料自业务办理之日起保管 15 年。如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涉及正在被反洗钱调查的可疑交易活动,且反洗钱调查工作在前款规定的最低保存期届满时仍未结束的,金融机构应将其保存至反洗钱调查工作结束。第四章第四章 可疑交易报送可疑交易报送第十九条 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的相关规定执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结合公司业务发展情况制定和完善可疑交易的内部管理制度及操作流程。第二十条 公司相关岗位的工作人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 、 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认真履行反洗钱义务,审慎地识别可疑交易,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妨碍反洗钱义务的履行。第二十一条 现场理财经理在为对客户身份

12、识别、等级划分后,对符合可疑交易的报告标准的,应当及时向可疑交易分析报告人员报告,由可疑交易分析报告人员对可疑支付交易进行记录、分析和报告。第二十二条 公司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应对重大可疑资金交易进行审查、分析,对明显涉嫌犯罪需要立即侦查的,应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机关和人民银行。第五章第五章 其他工作其他工作第二十三条 公司按照反洗钱法规和人民银行监管要求,开展反洗钱培训、反洗钱宣传,协助人民银行等机关依法开展的反洗钱调查等工作。第二十四条 公司制定反洗钱工作操作细则 ,明确反洗钱工作要求,规范反洗钱岗位行为。反洗钱工作人员应按照细则内容开展各项反洗钱工作。第二十五条 开展反洗钱工作操作细则中未包含

13、的反洗钱工作,应及时根据相关政策法规补充工作细则,确保反洗钱工作有据可依。第六章第六章 监督、考核及奖惩监督、考核及奖惩第二十六条 公司反洗钱实行双重监督体制。第二十七条 反洗钱牵头部门作为内部监督部门应定期对相关部门反洗钱工作进行自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审计部每年至少对公司反洗钱工作开展两次专项审计,审计结果直接上报董事会。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审计报告落实责任,制定并实施整改方案。第二十八条 每年年末反洗钱领导小组对反洗钱牵头部门负责人、反洗钱合规管理人员、可疑交易分析报告人员全年反洗钱工作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计入该员工全年考核成绩中。第二十九条 对有以下行为的员工进行公开表扬或优先考虑评优:(一) 对公司反洗钱内控制度建设提出合理建议并有突出贡献。(二) 向公司提出具有创新性、可操作性的反洗钱工作方法。(三) 对公司反洗钱宣传工作有突出贡献。(四) 其他对公司反洗钱工作有突出贡献的行为。第三十条 对有以下行为的员工采取公开批评等惩罚措施:(一) 未能履行反洗钱岗位职责。(二) 严重违反反洗钱相关法律法规及内控制度,并造成不良影响。(三) 不积极按照公司要求进行反洗钱宣传。(四) 无故缺席公司组织的反洗钱知识培训。(五) 其他妨碍公司反洗钱工作进行的行为。第七章第七章 附则附则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合规风控部负责解释与修订。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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