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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民警察职务等级编制警衔人民警察职务等级编制警衔(1 1)人民警察警衔共设五等十三级:)人民警察警衔共设五等十三级: 1、总警监、副总警监; 2、警监(一级、二级、三级) ; 3、警督(一级、二级、三级) ; 4、警司(一级、二级、三级) ; 5、警员(一级、二级) 。 担任专业技术职务的人民警察的警衔,在警衔前冠以“专业技术” 。 (2 2)担任行政职务的人民警察,实行下列职务等级编制警衔)担任行政职务的人民警察,实行下列职务等级编制警衔人民警察的警衔分为 5 等 13 级: 1.1. 第一等:总警监、副总警监(第一等:总警监、副总警监(2 2 级)级) 第 1 级:总警监,授予正部级警官(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部长、国家安全部部长) ; 第 2 级:副总警监,授予副部级警官(公安部及国家安全部副部长、政治部主任、纪检书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副部级的厅局长(须为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长且兼任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常委或副省长、自治区副主席、直辖市副市长的高级警官,依据该条件全国若干名) ; 2.2. 第二等:警监(第二等:警监(3 3 级)级) 第 3 级:一级警监,正厅级(公安部部长助理、厅长而无兼任该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常委或副职行政首长) 、专业技术高级; 第 4 级:二级警监,正厅级、副厅级、专业技术高级; 第 5 级:三级警监,副厅级、正处级、专业技术高级; 3.
3、3. 第三等:警督(第三等:警督(3 3 级)级) 第 6 级:一级警督,正处级、副处级、正科级、专业技术高级、专业技术中级;第 7 级:二级警督,正处级、副处级、正科级、副科级、专业技术高级、专业技术中级;第 8 级:三级警督,副处级、正科级、副科级、科员、专业技术中级、专业技术初级; 4.4. 第四等:警司(第四等:警司(3 3 级)级) 第 9 级:一级警司,正科级、副科级、科员、办事员、专业技术中级、专业技术初级; 第 10 级:二级警司,副科级、科员、办事员、专业技术中级、专业技术初级; 第 11 级:三级警司,科员、办事员、专业技术初级; 5.5. 第五等:警员(第五等:警员(2 2 级)级) 第 12 级:一级警员,办事员、专业技术初级; 第 13 级:二级警员,办事员。 (3 3)担任专业技术职务的人民警察,实行下列职务等级编制警衔)担任专业技术职务的人民警察,实行下列职务等级编制警衔 1、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一级警监至二级警督; 2、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一级警督至二级警司; 3、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三级警督至一级警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