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损害质证要点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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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民法通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 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的相关规定, 道路交通事故中赔偿义 务人损害赔偿的范围包括: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交通 费、住宿费和财产直接损失。造成残疾的,还有残疾赔偿金,残疾用具费及精 神抚慰金等;造成死亡的,还有死亡补偿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等,各赔偿项目 应按实际情况确定,原则上应一次性结算费用。 在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律师不论是作为哪一方的 代理人,都应当对原告出示的证据予以详细审核,以检视其各赔偿项目是否符 合法律规定,其请求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 1、医疗费:按照医院对当事人因交通事故创伤治疗所必须

2、的费用 正规凭据支付;后续治疗费用,按医疗机构意见确定给付。(解释第十九 条)律师审查内容:医疗机构出具的医院门诊病历、收费单据、住院病 程记录、疾病诊断证明书、出院记录、诊疗费用清单以及相关检查资料等是否 齐备; 上述证据是否有原件;治疗费用的发生与交通事故的关联性;。实践中 有受害人出具由未取得合法行医资格的个体医生开具的诊疗收费单据,对此应 关注该证据的效力,一般来说是不具备证据资格的。2误工费:根据原告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 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 算,没有固定收入则按最近三年平均收入计算,不能证明最近三年平均收入的, 则按

3、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解释 第二十条)21 原告举证:(1) 误工时间证明,为医院在诊断证明书 或出院记录(出院小结)等资料上记载有病人出院后需要休息若干时日的 记载;因伤致残而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评残前一日;(2)工资收 入证明,实践中较多出现的形式有:银行存折、工作单位出具的工资单、工资 收入证明、村委会或居委会等部门出具的收入证明等。2.2 被告质证:(1)审查误工时间:依据医院证明;(2)审查工 资收入:银行存折,一般较易认定,但要注意时间、主体与案件事实的关联 性;单位出具的工资单、工资收入证明:实践中这类证据出现的较多,其中 工资收入证

4、明的证据效力一般不高;村委会等部门出具的工资收入证明:实 务中这类证据一般是为无法证明其有固定收入的人员所出具,个人以为村委会 不具备出具工资收入证明的资格(为村委会工作人员出具的除外),无权出具 该等证明。在原告不能证明收入状况下,应适用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相 同或相近行业的职工年平均工资予以计算。3护理费:(1)赔偿原则: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 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2)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 (3)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4)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 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

5、理人员人数。(5)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 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 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6)受害人定残 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 级别。(解释第二十一条) 3.1 原告举证:护理费损失依据:(1)医疗机构证明,证明原告住 院期间、出院后确需护理及护理人员人数与护理时限,护理人数最多三人,护 理期限最长不超过二十年;(2)护理人有固定收入的,应当提供其收入证明; 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 算。3.2 被告质证:(1)分析医疗

6、机构出具的护理证明与事实是否相符, 是否具有合理性与必要性,并提出异议;(2)审查护理费计算标准,对不合理 之处提出异议。4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 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 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解释第二十二条)4.1 原告举证:因就医所发生的合理的费用,外地就医治疗发生的必 要的交通费;人数最多三人,并应提供正规交通票据。实务中,对于情况特殊 而包车就医所发生的交通费用,只要提供有效凭证,法院对此一般亦会酌情支 持。同时,即使原告未提供任何交通票费证据,法院一般也可根据其就医时间、 就医地点等酌情判予原告必要的

7、交通费用。4.2 被告质证:审查原告交通费用票据,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 次数是否吻合。 5住院伙食补助费: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 助标准予以确定。(解释第二十三条)5.1 原告举证:出院记录中记载的住院天数,住院地国家机关一般工 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5.2 被告质证:此项标准较为确定,争议不大。至于住院天数等情况 已在先前审查过,在此无需关注过多。6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解 释第二十四条) 6.1 原告举证:很多情况下,原告就此项请求并无证据提供,除非医 院医嘱中有要求原告增加营养。6.2 被告质证:对于没有医嘱证明确需营养费的,不予认

8、可;有医嘱 要求的,仅对其中合理部分予以认可。7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 准(计算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计算年限)。但六十周岁以上 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 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解释第二 十五条)残疾赔偿金的计算公式:计算标准计算年限伤残等级对应的百 分比 ;多等级伤残的计算较为复杂,但亦有计算公式可以参考,在此不赘。7.1 原告举证:(1)按城镇居民标

9、准计算的证据,通常为户口本 等;(2)伤残等级,提供合法鉴定机构出具的伤残级别鉴定证明;(3)属于 农村户口的,应提供在城镇连续居住一年以上、有固定收入的证明,通常有暂 住证、劳动合同书、工资收入证明、有关派出所暂住证明等,否则很难按照城 镇居民标准获得此项赔偿。7.2 被告质证:(1)审查原告户口所在地,辨明原告系属城镇或 农村户口;(2)如原告为农村户口,则应依据现行法律、相关司法解释以及受 诉法院所在地高级人民法院的相关指导意见予以审查:原告提供的相关证据是 否真实有效。实务中,许多地方法院在逐渐放宽对此项证据的认定标准。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 情有特殊需

10、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 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解释第二十 六条).原告举证:辅助器具配制机构出具的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 赔偿期限证明,残疾辅助器具费收费单据等.被告质证:对原告配制普通适用器具的,可以认可,但应审 查其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是否与配置机构的明确意见;非普通适用器具,则应 视具体情况而确定质证意见9丧葬费:受诉法院所在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标准,计算 六个月(解释第二十七条) 此项举证、质证略。.被扶养人生活费:(1)计算标准: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 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

11、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2)计算年限: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 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 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解 释第二十八条)(3)计算公式:计算标准计算年限伤残等级对应的百分 比抚养人数 。.原告举证:(1)被抚养人:未成年子女、供养的父母及其他 由其供养的亲属,包括丧失劳动能力的成年子女、配偶、兄弟姐妹等,该证据 通常为户口本、所在村委会或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家庭人口证明、派出所出具的 户籍证明等。(2)计算标准:根据受诉法院所在地政府部门统计的上年度城镇 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

12、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 102 被告质证:(1)被抚养人:通过原告提供的户口本等证据, 审查未成年被抚养人与原告之间的抚养关系是否真实存在;对成年被抚养人, 审查是否应由原告抚养、是否存在丧失劳动能力并没有收入来源情形;证据中 的户口本、派出所户籍证明较易认定,对其他部门出具的证明可以提出证据资 格抗辩;(2)计算标准:区分城镇与农村标准;(3)审查有没有其他应当承 担抚养义务的人数。11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 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 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解释第二十九 条)此项赔偿争议

13、最大之处就是城镇与农村户口的认定上,具体同残疾赔 偿金。 12.住宿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住宿费 标准计算,凭据支付。最多支持三人。 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费用质证要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费用质证要 点点字号: 小 中 大 发布: 2010-05-23 01:13:35 查看( 1937 ) / 评分( 5 / 0 ) / 我要评论(2) 个人分类: 办案体会 一、医疗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

14、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但在实际审判中,时间点的把握可能有出入,有些法院要求医疗费在开庭审判前必须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质证质证要点要点1、要求受害人提供其受伤治疗相应的治疗清单或是处方、大病历、诊断证明和医药费用发票原件,发票时间与病历证明记载时间应相符,发票上的姓名应为受害人本人。2、相关治疗和用药应与交通事故交通事故之间有因果关系,与交通事故没有因果关系,针

15、对其他病症的治疗和 用 药,不承担赔偿责任。3、无医院证明自购药品、医疗用具的费用不予赔偿。4、转院应经原医疗机构同意(需要原医疗机构的转院证)且存在正当理由,否则,由此增加的费用可不予赔偿。【但是现在的司法解释精神倾向于让赔偿义务人对该转院治疗的不必要性和不合理性承担举证责任,举证不能的,法院还会按照实际发生的医疗费计算赔偿额】5、对于后期治疗方案及治疗费用,如果受害人只能提供医生估算的证明,不予认可,赔偿权利人原则上应待实际费用发生之后另行起诉。但是现在的习惯做法是在庭审中直接申请法院对后续医疗费作出司法鉴定,同已发生的医疗费一起赔付。6、后续治疗费不包括心理治疗费用。7、对过高的治疗费、后续治疗费、康复费等费用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可申请司法鉴定。8、已发生的医疗费用及后续治疗费均不包括任何在美容场所消费的费用。二、误工费司法解释第二十条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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