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行政诉讼法重点法条汇总{精华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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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文由法律敎育 wang 贡献doc 文档可能在 WAP 端浏览体验不佳。建议您优先选择 TXT,或下载源文件到本机查看。资料来源: 最受学员欢迎的专业法律教育门户网 资料来源:法律教育网 http:/最受学员欢迎的专业法律教育门户网 司法考试行政诉讼法重点法条汇总精华笔记 司法考试行政诉讼法重点法条汇总 精华笔记编者前话: 编者前话:行政法和行政诉讼法一直就是司法考试的重点和难点,很多考 生总是不知道对于这门法怎么 学习。其实只要掌握了重点法条,再配合练习、真题,想拿 不到分都难! 概述 从分值看, 行政诉讼法高达 13 分之多,在列入司法考试范围的所 有法律、法规中名列第七,仅次 于合同

2、法 、 刑法 、 民事诉讼法 、 刑事诉讼法 、 民法通则 ,可谓名符其实的司法考试法 律、 法规的重头之一。 本法的题型以选择题和 案例分析题并重。 一般来说, 每年至少有一道案例分析题 (1998 年例外) ,个题分值从 4 分到 8 分不等。 本法较侧重的内容有: 1受案范围(以法典第 11 条为中心) ; 2 诉讼参加人; 7行政赔偿诉讼; 第一章 总则 重点法条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 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 有权依照 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相关法条 行诉解释第 97 条。 意思分解 确定我 国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行为标准之一为具体行政

3、行为。具体行政行为和抽象行政行为是行政 法学 上对行政行为的一种分类。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基于法律、法规的授权,针对 不特定的人或事制定或 发布普通适用的行为规则的行为。它一般不针对特定对象,而是规 定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行政机关和被管 理一方的行为规则和权利义务关系,具有普遍约 束力。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基于法律、法规的授权, 针对特定的人或事作出具体处 理决定,并对其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也即与该行为存在法律上利害关系的 行为。一般 而言,具体行政行为是针对具体的人或事,直接影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 与该 行为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一次性地发生法律效力而不能反复、多次

4、地适用的。 具 体行政行为的特征可 以归纳为五点: (1)具体行政行为是拥有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所实 施的行为。 (2)具体行政行为是具 有国家行政职权的机关或者组织在行使职权过程中作 出的行为。 (3)具体行政行为是针对特定对象即特 定的事和特定人作出的行为。 (4) 具体行政行为是有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行为。 (5) 具体行政行为是行 政主体作出的行为,不仅指单方行为,还包括双方行为和多方行为。 不要混淆 依行 诉解释第 97 条,注意行政诉讼法与民事诉讼法适用的参照关系。 重点法条3管辖; 4起诉与受理; 5行政诉讼证据; 6判决(一审、二审、再审) ; 8执 行程序。 最高

5、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以下简称行诉解释 )和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必将成为本法 的重要考查内容。资料来源: 最受学员欢迎的专业法律教育门户网 资料来源:法律教育网 http:/最受学员欢迎的专业法律教育门户网 第五条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 相关法条 本法第 54 条 第(四)项。 意思分解 与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相比,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原则是 行政诉讼法最有特色的基本原则。从内容 上看,人民法院以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为 原则,以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理性为例外,这一例外即体 现在第 54 条第 1 款第(四) 项

6、变更判决的规定上。 人民法院审查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具体内容包括: (1)行政机 关是否超越职权; (2)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是否确凿充分; (3)具体行政行为适用法律 依据是否合法; (4)具体行政行为程序是否合法; (5)具体行政行为的目的是否合法。 不要混淆 行政复议不仅实行合法性审查原则,也实行合理性审查原则,这是与行政诉 讼的不同所在。 第二章 受案范围 重点法条 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 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 (一)对拘留、 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 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 产的查封、 扣押、 冻结等行政

7、强制措施不服的; (三) 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四) 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 复的; (五)申请行政 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 不予答复的; (六)认为行政机关没有 依法发给抚恤金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 求履行义务的; (八)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 财产权的。 除前款规定外,人民 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 (一)国防、外交等国 家行为; (二)行政 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

8、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三)行政 机关对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四)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 行为。 相关法条 行诉解释第 15 条;行政复议法第 6 条, 行政复议法 第 7 条。 意思分解 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一直是司法考试重点,年均必考 3 分以上,务求准确掌握。 1熟练识记第 11、 12 条各项所列的行为。 2重点掌握行诉解释 第 1 条第 2 款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六类行为,尤 其是第(三) 、 (四)项所列行为。不要混淆 联系行政复议法第 6 条、第 7 条,比较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 的相同与不同。 第三章 管辖 重点法条 第十四条

9、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 案件: (一)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 (二)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三)本 辖区内重大、复 杂的案件。资料来源: 最受学员欢迎的专业法律教育门户网 资料来源:法律教育网 http:/最受学员欢迎的专业法律教育门户网 相关法 条 行诉解释第 6、8 条。 意思分解 有关行政诉讼案件的级别管辖, 司法考试的切入点一般都是考查中级人民法院的管辖范围, 且每年必考。 应注意: 1准确掌握第 14 条所列 3 类案件。 2特别掌握行诉解释第 8 条对第 14 条第(三)项的 具体解 释,尤其是第

10、 8 条第(一)项之规定,注意其必须同时满足两个条件时,方为中级人民法 院管辖。这 两个条件是: (1)被告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2)基层人民法院不宜审理。3按照 2002 年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国际贸易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 5 条, 第一审国际贸易行政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审 理。此为最新规定。 不要混淆 1注意 行诉解释第 6 条,专门人民法院和人民法庭不具有对行政诉讼案件的管辖权。 2特 别注 意第 14 条第(一)项,并非所有有关专利的行政诉讼案件都归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而是限于“确认发明专利 权的案件” 。 重点法条 第十七条 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 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

11、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 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 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相关法条 行诉解释第 7 条。 意思分解 本条一直是司法考试热点,应注意者有: 1行政诉讼的地域管辖的基本原则是 原告就被告原则:以 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法院为管辖法院。 2经复 议的案件,若行政复议机关未改变原 具体行政行为,仍以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法院为管辖法院。 3经复议的案件,若行 政复议机关改变了原具体行政行为, 仍可以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法院为管辖法院,也可 以复议机关所在法院为管辖法院。换言之,此时存在两个管辖法院,而非一个。 4至于何为

12、“改变原具体 行政行为” , 务请参见 行诉解释 7 条所列举的 3 类情形: (1) 第 改变所认定的 主要事实和依据的; (2) 改变所适用的规范依据并对定性产生影响的; (3)撤销、部分撤销或变更原处理结果的。 注意:第(2) 种情形强调“对定性产生了影响” 。 重点 法条 第十八条 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 所在地人民法院管 辖。 第十九条 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 辖。 相关法条 行诉解释第 9 条。 意思分解资料来源: 最受学员欢迎的专业法律教育门户网 资料来源:法律教育网 http:/最受学员欢迎的专业法律教育门户网

13、 第 18 条 也一直是司法考试热点,再加上行诉解释第 9 条的扩张解释,愈使这一条文显得复杂 和重 要。 应重点注意: 1 行诉解释 9 条第 1 款对“原告所在地”的扩张解释。 第 依此, 原告所在地包括: (1) 户籍所在地; (2)经常居住地; (3)被限制人身 自由地。 这一扩张性解释,是司法考试多选题命题 的好素材。 2行诉解释第 9 条 第 2 款的扩张解释,类似于民事诉讼的牵连管辖。 3另外,注意了 解第 19 条关于专属 管辖的规定。 重点法条 第二十条 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原告可以选 择其中一个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向两 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

14、最先 收到起诉状的人民法院管辖。 相关法条 本法第 2123 条;民事诉讼法第 35 条; 刑事诉讼法第 25 条;行诉解释第 10 条。 意 思分解 1两个以上人民法院 都有管辖权时的冲突解决办法,三大诉讼法的规定都不一致。 行政诉讼 法采“最先收到 起诉状”的立法例, 民事诉讼法采“最先立案”的立法例, 刑事诉讼法则采“最 先受理” 的立法例。 2注意行诉解释第 10 条。 3第 2123 条规定的移送管辖、 指定管辖、管辖权争议、 管辖权移送与民事诉讼法相同。 第四章 诉讼参加人 重点 法条 第二十四条 依照本法提起诉讼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原告。 有权提起诉讼 的公民死亡,其近 亲

15、属可以提起诉讼。 有权提起诉讼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 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提起诉 讼。 相关法条 行诉解释第 1118 条。 意 思分解 行诉解释第 1118 条详细地规定了各种情形下的原告资格问题,是有待于 以后司法考试逐年发掘 的“试题宝藏” 。 须重点掌握: 1行诉解释第 11 条对“近 亲属”作了扩张解释,使之包括了“其他具有 扶养、赡养关系的亲属” 。 2合伙企业等不 具备法人资格的其他组织的原告资格问题(行诉解释第 14 条) 。 3行诉解释第 15 条。 4行诉解释第 18 条。 重点法条 第二十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 告。 经复议的案件,复议 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复议 机关改变 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具体行政行为的,共同 作出具 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 由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 该组织是被告。由行 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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