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征管法题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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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 1 页 共 73 页税收征管法题库 一、案例分析:(共 50 题) 1、案情:某税务所在 2001 年月 12 日实施检查中,发现星星商店(个体)2001 年月 20 日领取营业执照后,未 申请办理税务登记。据此,该税务所于 2001 年月 13 日作出责令星星商店必须在 2001 年月 20 日前办理税务登 记,逾期不办理的,将按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处以罚款的决定。 问:本处理决定是否有效?为什么? 答:本处理决定无效。根据税收征管法第 15 条规定:“企业及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 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

2、务机关申报办理税 务登记,税务机关审核后发给税务登记证件的规定。“星星商店自 2001 年月 20 日领取营业执照到 2001 年月 13 日还不到 30 日,尚未违反上述规定,因此, 税务所对其做出责令限期改正的处理决定是错误的。 2、案情:某税务所 2001 年月 12 日接到群众举报,辖区内为民服装厂(系个体)开业近两个月尚未办理 税务登记。月 14 日,该税务所对为民服装厂进行税务检查。经查,该服装厂 2001 年月 24 日办理工商 营业执照,月 26 日正式投产,没有办理税务登记。根据检查情况,税务所于月 16 日作出责令为民服 装厂于月 23 日前办理税务登记并处以 500 元罚

3、款的决定。 问:本处理决定是否有效?为什么? 答:本处理决定有效。根据税收征管法第 60 条的有关规定:“未按照规定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 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 2000 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 2000 元 以上 10000 元以下的罚款。“ 3、案情:某基层税务所 2001 年月 15 日在实施税务检查中发现,辖区内大众饭店(系私营企业)自 2001 年月 10 日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以来,一直没有办理税务登记证,也没有申报纳税。根据检查情况,该饭店 应纳未纳税款 1500 元,税务所于 8 月 18 日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责令大众饭店月 20 日前申

4、报办理税务登记并处以 500 元罚款。 、补缴税款、加收滞金,并处不缴税款 1 倍,即 1500 元的罚款。 问:本处理决定是否正确?为什么? 答:本处理决定是正确的。 、根据税收征管法第 60 条的有关规定:“未按照规定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 记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 2000 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 2000 元以上 10000 元以下 的罚款。 ” 、根据税收征管法第 64 条的有关规定:“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 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 50%以上 5 倍以下的罚款。 ” 、根据税收征

5、管法第 74 条的有关规定:“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罚款额在 2000 元以下的,可以由 税务所决定。 ” 4、案情:某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于 2001 年月日领取营业执照。2001 年月 10 日,该事业 单位辖区的主管税务所在对其实施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尚未办理税务登记。据此,税务所在月 11 日作出 责令该事业单位月 13 日前办理税务登记并处以 500 元罚款的决定。问:该决定是否有效?为什么? 答:该决定有效。根据税收征管法第 60 条的有关规定:“未按照规定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 者注销税务登记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 2000 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 20

6、00 元以上 10000 元以下的罚款。 ”该单位超过规定的期限未办理税务登记,违反了上述规定。 5、案情:如意美容厅(系有证个体户) ,经税务机关核定实行定期定额税收征收方式,核定月均应纳税额 580 元。2001 年月日,因店面装修向税务机关提出自月日至月 30 日申请停业的报告,税务机关 经审核后,在月日作出同意核准停业的批复,并下达了核准停业通知书 ,并在办税服务厅予以公 示。月 20 日,税务机关接到群众举报,称如意美容厅一直仍在营业中。月 21 日,税务机关派员实地 检查,发现该美容厅仍在营业,确属虚假停业,遂于月 22 日送达复业通知书 ,并告知需按月均定额 纳税。月 12 日,

7、税务机关下达限期改正通知书 ,责令限期申报并缴纳税款,但该美容厅没有改正。 问:税务机关对如意美容厅该如何处理? 答:如意美容厅行为属“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不缴应纳税款”的偷税行为,所以税务机关对如意美容厅 应做出除补缴月份税款 580 元及滞纳金外,并可按税收征管法第 63 条规定,处以所偷税款 50%以上 5 倍以下的罚款。 6、案情:某基层税务所 2001 年月 15 日接到群众举报,辖区内大明服装厂(系个体工商户)开业两个月 没有纳税。 2001 年月 16 日,税务所对大明服装厂依法进行了税务检查。经查,该服装厂 2001 年月日办理了营 业执照,月 10 日正式投产,没有办理税务登

8、记,共生产销售服装 420 套,销售额 90690 元,没有申报 纳税。根据检查情况,税务所于月 18 日拟作出如下处理建议: 、责令服装厂月 25 日前办理税务登记,并处以 500 元罚款; 、按规定补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对未缴税款在税收征管法规定的处罚范围内,处以 6000 元罚款。 2001 年月 19 日送达税务处罚事项告知书 ,月 21 日税务所按上述处理意见作出了税务处理决定 书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同时下发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 ,限该服装厂于 2001 年月 28 日前 缴纳税款和罚款,并于当天将二份文书送达给了服装厂。 服装厂认为本厂刚开业两个月,产品为试销阶段,回款率低,资

9、金十分紧张,请求税务所核减税款和罚款,第 2 页 共 73 页被税务所拒绝。月 28 日该服装厂缴纳了部分税款。月 29 日税务所又下达了催缴税款通知书 ,催 缴欠缴的税款、滞纳金和罚款。在两次催缴无效的情况下,经税务所长会议研究决定,对服装厂采取强制 执行措施。月日,税务所扣押了服装厂 23 套服装,以变卖收入抵缴部分税款和罚款。服装厂在多次找 税务所交涉没有结果的情况下,月 15 日书面向税务所的上级机关某县税务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要求撤 销税务所对其作出的处理决定,并要求税务所赔偿因扣押服装给其造成的经济损失。 问: 、县税务局是否应予受理? 、税务所在执法方面存在哪些问题? 答:、县税

10、务局对补缴税款和加收滞纳金的复议申请不予受理;对处罚的复议申请应予受理。 ()按照税收征管法第 88 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 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 行政复议。该服装厂未缴清税款和滞纳金,县税务局不能受理复议申请。 ()按照税收征管法第 88 条规定: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税收保全措施 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由于该服装厂在法定的期限内提出复议申 请,县税务局应当受理。 、税务所在执法方面存在如下问题: ()执法主体不合格。 税收

11、征管法第 74 条规定: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罚款额在 2000 元以下的, 可以由税务所决定。税务所对服装厂因偷税罚款 3000 元超越了执法权限,是越权行为。 ()执法程序不合法。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时间不符合法律规定。国家税务总局税务行政处罚听证实施办法第 40 条规定,要求听证的当事人,应当在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送达后日内 向税务机关书面提出听证;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税务所月日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 项告知书 ,而月日就作出了税务处理决定书 ,听证告知的时间只有天,不符合法定程序。 ()扣押服装厂的服装不符合法定程序。根据税收征管法第 40 条的规定,其一,税务机关采取强制

12、 执行措施时必须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所没有经县税务局长批准对服装厂采取强制执行 措施,是不符合法定程序的;其二,税务机关对罚款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不合法。根据税收征管法第 88 条第 3 款规定:“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 作出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可以采取本法第 40 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 ” ;而该服装厂在法定的期限内申请 了行政复议,税务机关就不能对罚款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7、案情:某企业财务人员年月采取虚假的纳税申报手段少缴营业税万元。年月, 税务人员在检查中发现了这一问题,要求追征这笔税款。该企业财务人员认为时间已过 3

13、年,超过了税务 机关的追征期,不应再缴纳这笔税款。 问:税务机关是否可以追征这笔税款?为什么? 答:税务机关可以追征这笔税款。 税收征管法第 52 条规定,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可以无 限期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从案情可以看出,该企业少缴税款并非是计 算失误,而是违反税法,采取虚假纳税申报,其行为在性质上已构成偷税。因此,税务机关可以无限期追 征。 8、案情:年月日某地方税务局接到群众电话举报:某私营企业,已中途终止与某公司的承 包协议 ,银行帐号也已注销,准备于近日转移他县。该局立即派员对该企业进行了调查,核准了上述事 实,于是检查人员对该企业当月已实现的

14、应纳税额 5263.13 元,作出责令其提前到月日前缴纳的决 定。 问:该地方税务局提前征收税款的行为是否合法?为什么? 答:该地方税务局提前征收税款的行为合法。根据税收征管法第 38 条规定:“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 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可以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责令限期缴纳应纳税款。 ” , 本案中,该私营企业已终止了承包协议,注销了银行帐号,并准备于近日转移他县,却未依法向税务机关 办理相关手续,可以认定为逃避纳税义务行为。该局采取提前征收税款的行为,是有法可依的。企业应按 该地方税务局作出的决定提前缴纳应纳税款。 9、案情:某政府机关按照税法规定为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

15、。该机关认为自己是国家机关,因此,虽经税 务机关多次通知,还是未按照税务机关确定的申报期限报送代扣代缴税款报告表 ,被税务机关责令限 期改正并处以罚款元。对此,该机关负责人非常不理解,认为自己不是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 而是替税务机关代扣税款,只要税款没有少扣,晚几天申报不应受到处罚。 问: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是否正确?为什么? 答: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是正确的。 税收征管法第 25 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或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 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扣缴义务人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因此,该机关

16、作为扣缴义务人与纳 税人一样,也应按照规定期限进行申报。根据税收征管法第 62 条:“ .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 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 2000 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以 2000 元以上 10,000 元以下的罚款。 ”因此税务机关作出的处罚是正 确的。 10、案情:某集体工业企业,主营机器配件加工业务,由于经营不善,在停止其主营业务时,把所承租的 楼房转租给某企业经营,将收取的租金收入挂在往来科目,未结转收入及申报缴纳有关税费。该县地税局在日常检查时,发现了其偷税行为并依法作出补税、加收滞纳金和处以罚款的决定。对此,该企业未提出第 3 页 共 73 页异议,却始终不缴纳税款、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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