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的构成与诉的识别

上传人:正** 文档编号:42353756 上传时间:2018-06-01 格式:DOC 页数:19 大小:33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诉的构成与诉的识别_第1页
第1页 / 共19页
诉的构成与诉的识别_第2页
第2页 / 共19页
诉的构成与诉的识别_第3页
第3页 / 共19页
诉的构成与诉的识别_第4页
第4页 / 共19页
诉的构成与诉的识别_第5页
第5页 / 共19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诉的构成与诉的识别》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诉的构成与诉的识别(19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 诉的构成与诉的识别【案例 1】赵某和钱某两人合伙经营一家商店。甲公司按照合同的约定,将复印纸运至该商店。赵某发现复印纸质量有问题,要求更换复印纸,甲公司不予更换。于是,赵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甲公司更换复印纸、支付违约金 5 千元,法院受理了此案。后来,钱某得知甲公司违约,以甲公司为被告向同一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甲公司更换复印纸、支付违约金 5 千元和赔偿损失 1 千元。法律问题:法院应否驳回钱某所提之诉呢?处理该问题,首先需要判断赵某所提之诉与钱某所提之诉是否为同一个诉。若是同一个诉则属一事二讼, 法院应当按照一事不再理原则,裁定驳回钱某所提之诉。在民事诉讼中,一事不二讼与一事不再理

2、中的事,主要是诉或案件之义。法院判断原告的起诉是否属于一事二讼或一事多讼,则需正确识别诉,即判断两个诉是否为同一个诉。正确处理这个问题具有重大的意义,因为原告起诉是其行使诉权的法定方式,若法院违法或错误适用一事不再理原则而驳回起诉,则必然侵害原告的诉权。识别诉的一般方法或基本方法是根据诉的构成要素来识别诉。据此,本文的基本结构是:首先分析诉的构成要素;然后,根据诉的构成要素,阐释识别诉的一般方法;最后,针对特殊情况或特殊案件,探讨识别诉所需运用的其他原理和特殊方法。民事之诉的构成要素民事之诉和诉的识别中的诉实际上是民事争讼案件,即通过原告的起诉而进入诉讼程序接受法院审判的民事纠纷。解决诉的程序

3、是审判程序且是争讼程序,即初审程序、上诉审程序和再审程序。诉的构成要素,是指一个完整的诉(或案件)所必备的内容或因素,是对诉进行内容分析。一个完整的诉通常由三方面要素构成一个完整的诉通常由三方面要素构成:诉的主体、诉的主体、诉的客体和诉的原因诉的客体和诉的原因,立法者据此设定起诉要件。立法者据此设定起诉要件。一个完整的诉必须同时具备以上三方面的要素,否则法院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诉的主体:原告与被告。诉是原告提起的,原告提起诉(即起诉)的目的主要是请求法院按照民事诉讼程序利用国家审判权来解决民事纠纷或保护民事权益。由于诉和诉讼请求中有关实体(法)上的具体地位或具体效果存在于原告与被告或纠纷双方主

4、体之间,为实现起诉的目的,原告必须针对被告提起诉,所以诉的主体是原告与被告所以诉的主体是原告与被告,在上诉审程序则为上诉人与被上诉在上诉审程序则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人。在民事争讼程序中,双方当事人相互平等对抗,其中双方当事人之间的质证和辩论是争讼程序不可或缺的程序阶段。民事诉讼的主要功能是对特定纠纷主体之间已经发生的具体纠纷的事后性解决,所以在某个具体的诉中,原告和被告均须具体化或明确化。通常须在起诉和受理阶段,就得具体明确原告和被告,即当事人的确定。诉的客体:诉讼标的与诉讼请求。诉讼标的和诉讼请求是原告与被告之间争议的实体内容,共同体现原告起诉的目的,共同构成法院审判的主要对象或主要范围,所

5、以诉讼标的和诉讼请求是诉的一个构成要素。在我国立法上和实务中,诉讼标的不同于诉讼请求,但是两者之间存在着一致性。诉讼标的是指民事当事人之间争议的、请求法院审判的民事实体法诉讼标的是指民事当事人之间争议的、请求法院审判的民事实体法律关系或者民事实体权利。律关系或者民事实体权利。此处的民事实体权利既指所有权、债权、人身权等实质权,又指以权利作用为标准所划分的请求权、支配权和形成权。比如, 买方 A 与卖方 B 之间存在的货物买卖合同法律关系,或者 A 所享有的请求 B 给付合格货物的请求权、 B 所享有的请求 A 支付价款的请求权等。我国实际上是根据诉讼标的来确认案由的。比如, 最高法院民事案件案

6、由规定有: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见义勇为人受害赔偿纠纷、期货虚假信息赔偿纠纷、异议登记不当损害赔偿纠纷、虚假登记损害赔偿纠纷、公证损害赔偿纠纷、人身自由权纠纷、业主专有权纠纷、探望权纠纷、债权人代位权纠纷、铁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确认收养关系纠纷、所有权确认纠纷、确认劳动关系纠纷、婚姻无效纠纷、变更赡养关系纠纷、变更抚养关系纠纷等。诉讼标的、诉讼标的物、诉讼标的额之间虽有联系, 但属不同概念。所有的诉均有诉讼标的和诉讼请求,但是只有在有关物的诉中,才有诉讼标的物。在诉中,诉讼标的物为原告与被告之间争议之物(动产或不动产),往往需要根据市场价格,确定标的物之金额,此金额即为诉讼标的额。也有直接请求给

7、付金钱的,其金额也为诉讼标的额。诉讼请求(或诉的声明、请求旨意)是原告以诉讼标的为基础提出的具体实体请求。换言之,诉讼请求是指原告欲获得实体(法)上的具体法律地位或具体法律效果的诉讼主张。具体实体请求即原告行使诉权或提起诉讼所欲获得的具体的实体法律地位或实体法律效果,构成了诉讼请求的实体内容。【案例 2】 B 打伤了 A ,于是 A 对 B 向法院提起了侵权损害赔偿之诉,请求法院判决 B 向 A 赔偿医疗费 5 万元、精神损害费 2 万元。此案属于给付之诉,其诉讼标的是: A 与 B 之间存在的侵权损害赔偿法律关系或者 A 所享有的请求 B 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请求权;诉讼请求则是: A 基

8、于诉讼标的所提出的 B 赔偿医疗费 5 万元、精神损害费 2 万元的具体实体请求。在确认之诉中,诉讼标的是双方当事人间所存在的实体法律关系或者当事人(或原告)所享有的支配权,诉讼请求则是原告请求法院确认其主张的民事法律关系或民事权益及特定的法律事实是否存在或者是否合法有效。比如,原告提起确认收养关系之诉,其诉讼标的是原、被告间所存在的收养关系或者原告所享有的对收养关系的支配权,诉讼请求则是原告请求法院确认收养关系存在。在形成之诉中,诉讼标的是双方当事人间所存在的实体法律关系或者当事人(或原告)所享有的形成权,诉讼请求则是请求法院变动某个实体法律关系。比如,原告提起离婚之诉,其诉讼标的是原、被告

9、间所存在的婚姻关系或者原告所享有的对婚姻关系的解除权,诉讼请求则是原告请求法院解除婚姻关系(即判决离婚)。我们必须明确:诉讼标的是诉的质的规定性,一个诉只有一个诉讼标的。若同一个诉讼程序中存在两个以上的诉讼标的若同一个诉讼程序中存在两个以上的诉讼标的,则为两个以上的诉则为两个以上的诉(即即诉的客观合并诉的客观合并)。若诉讼标的发生变更.则诉发生了质的变更,即变成另一诉(属于诉的客观变更),比如 A 将侵权损害赔偿法律关系变更为买卖合同法律关系,即将侵权之诉变更为违约之诉。给付之诉中,诉讼请求在数量上发生变更(减少或增加诉讼请求),比如【案例 2】中 A 减少诉讼请求的种类,只要求赔偿医疗费 5

10、 万元、A 增加诉讼请求的种类而要求赔偿误工费 1 万元、 A 减少诉讼请求的金额而要求赔偿医疗费 4 万元等,属于当事人处分权的范畴属于当事人处分权的范畴,并并未改变诉讼标的或诉的质的规定性未改变诉讼标的或诉的质的规定性,诉仅发生了量的变更诉仅发生了量的变更,还是原来的还是原来的诉诉,原诉并未发生客观变更。原诉并未发生客观变更。与给付之诉有所不同,在确认之诉和形成之诉中, 从表象上来看,诉讼请求的变更也会改变诉的质的规定性,比如原告将请求法院判决离婚的诉讼请求变更为请求法院判决婚姻无效,即将形成之诉(诉讼标的是解除权)变更为确认之诉(诉讼标的是支配权),但实质是诉讼标的之变更引起诉讼请求的变

11、更。诉的原因:案件实体事实(权利产生事实)。原告起诉时,应当主张支持诉讼标的和诉讼请求的案件实体事实,即权利产生事实,或称诉的原因或诉的原因事实。权利产生事实包括:( 1 )产生民事实质权的法律事实,比如合法继承(使继承人取得遗产的所有权)、签订合同(使当事人享有合同债权);( 2 )产生民事救济权的纠纷事实,比如侵权事实(使受害人获得侵权赔偿请求权等)、违约事实(使当事人获得违约赔偿请求权等)。这两类事实中,前者是基础和前提,若无后者则无诉的利益,也就不能请求诉讼救济(即无民事诉权)。案件实体事实或权利产生事实之所以为诉的一个构成要素,是因为:( 1 )一般说来,当事人比较了解案件事实,让其

12、提供或主张事实并非强人所难,况且原告既然提出有利于己方的诉讼请求,就有责任提供权利产生事实来支持自己的诉讼标的和诉讼请求;( 2 )权利产生事实使诉特定化或具体化。在民事诉讼领域,多将诉的理由、诉的根据、诉讼理由和诉讼根据等同,均指支持原告所提之诉讼标的和诉讼请求的案件实体事实和实体法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也采取这种理解。笔者认为,实体法根据不宜作为诉的构成要素。与案件实体事实不同,实体法根据应由法官选择适用,即所谓当事人负责事实,法官负责法律,并且在案件审理终结时才能决定实体法规范的适用,所以既然诉是由原告提起的,就不应由原告在起诉时就确定实体法规范的具体适用,但这并不妨碍原告在起诉状(包括反

13、诉状)中援用实体法根据。因此,笔者将诉的原因确定为案件实体事实,由此可将诉的原因称为诉的原因事实。至于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笔者认为,并非诉的构成要素。主要是考虑到法律或司法解释一般要求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供证据,至于当事人因正当理由无法提供证据的则应在举证期限内申请法院收集,而且有关公益的案件事实则由法院依职权收集证据来证明。再从比较法上来看,许多国家仅将证据的提供作为诉状的任意记载事项而不作强行性规定,实务中和法律上往往是鼓励当事人在起诉时就提供充足的证据。诉的识别的一般方法根据诉的主体来识别诉。通常情况下,诉的主体不同,包括其中任一主体不同和原、被告在他诉中互换地位(如本诉与反诉)等,一诉

14、与他诉也就不同。【案例 3】在甲诉乙买卖合同纠纷案中,甲以乙少付货款为由,请求 A 法院判决乙支付所欠货款及其利息。乙收到起诉状副本后,以甲的货物质量不符合合同的约定为由,以甲为被告提起反诉,请求 A 法院判决甲更换货物并赔偿损失。【案例 3】中,存在两个诉:一个是本诉,另一个是反诉。这两个诉之所以不是同一个诉,首先在于诉的主体不同。在本诉中,原告是甲,被告是乙。而在反诉中,原告是乙,被告是甲。这两个诉的主体虽然都是甲和乙,但是原、被告已经互换了诉讼地位。例外的情形是,诉的主体虽然发生变更,但仍然是原诉。1 .法定当事人变更情形中,虽然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发生了变更,但依然是原诉。法定的当事人变更

15、,是指根据法律的规定,在诉讼进行中,因争讼的实体权利义务的转移而使原来适格的当事人变为不适格的当事人,需要更换不适格的当事人。比如,诉讼中,原告将其债权合法移转给第三人,则第三人代替原告继续诉讼,诉的主体虽有变更但还是原诉。再如,诉讼中,被告死亡的,由其合法继承人作为被告,继续原来的诉讼程序。2 .必要共同诉讼中,必要共同诉讼人发生增减,也还是原诉。 【案例 1】中,钱某所提之诉与赵某所提之诉,实际上是同一个诉,法院应当根据一事不再理原则,驳回钱某所提之诉。赵某和钱某作为共同合伙人,是必要共同原告,应将钱某追加为共同原告。至于钱某提出的赔偿损失 1 千元的诉讼请求,可以增加到赵某所提的诉之中。

16、若诉的主体相同,则需根据诉讼标的来识别诉。通常情况下,诉的主体相同,则需根据诉讼标的来识别诉。如何识别诉讼标的呢?可以运用以下方法:1 .根据民事实体法律关系的具体内容,识别诉讼标的。比如,在同一诉讼程序中, A 对 B 同时提起返还借款之诉和返还货款之诉,构成诉的客观合并,前诉的诉讼标的是借款合同关系,而后诉的诉讼标的是买卖合同关系。2.若根据民事实体法律关系难以或无法识别诉讼标的,则可根据民事实体权利来识别。即是说,从实体权利的角度,更容易识别诉讼标的。比如,婚姻无效之诉与离婚之诉,若从法律关系的角度,则得出这两个诉的诉讼标的均是婚姻关系;若从实体权利的角度考察,则前诉的诉讼标的是支配权,而后诉的诉讼标的是解除权,所以婚姻无效之诉属于确认之诉,而离婚之诉属于形成之诉。3 .若两个诉的诉讼标的均是同一类权利,比如都是请求权,则需根据具体内容来识别是否是同一个权利。比如,在同一诉讼程序中, A 对 B 先请求返还甲房屋,后变更为请求返还乙房屋。此例中,虽然均是给付之诉,但是两诉标的物已发生质的变更,从而导致请求权和诉讼标的之具体内容发生质的变更。此例属于诉的客观变更。在特定情况下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
相关搜索

最新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办公文档 > 其它办公文档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