弘光科技大学学生社团成立及辅导运作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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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 1 頁,共 21 頁弘光科技大學學生社團成立及輔導運作程序0052-001 一、目的:為能有效掌握社團運作狀況並且適時輔導改善以利社團正常順利運作。二、社團成立流程: (一)依照興趣並且找到五人五人以上連署成立申請組織社團。 (二)至課指組領取社團學會成立申請表 (三)與課指組洽詢社團成立之相關問題並確定性質屬性社團 (四)應擬定社團組織章程: 1.社團名稱。 2.社史(緣起) 。 3.社址。 4.組織與職掌。 5.經費及財務處理辦法。 6.社團負責人及幹部之產生及其任免程序。 7.社員大會之召開。 8.章程之制定通過日期及修改日期。 9.其他。 (五)備妥詳填成立申請表 、 連署名冊及社

2、團組織章程(包含以上 1 至 9 項) (六)按照相關流程:指導老師學生會課指組委指導老師課指組組長 學務長校長 通過後成立 (七)向學生會申請社團辦公室 、 社櫃 (八)送社團指導老師申請表至課指組 (九)送社團幹部基本資料(包括班級、職位、聯絡電話、住址)給學生會 及課指組 (十)正式社團運作並接受輔導評估 (十一)社長會長應該做的事(如附件 1) 。三、輔導運作評估: (一)本校學生社團成立後依社團組織章程及社團相關規定運作,因應社團需 求會有專業指導老師一至數名協助指導,並因應社團屬性不同會有委指 導老師一名從旁輔導。 (二)若社團自覺或經相關指導老師發現有運作不良狀況,應該填寫社團運

3、 作輔導評估表 (如附件 2) ,作為社團發展運作及輔導之參考指標。 (三)社團運作評估有潛藏危機,課指組委指導老師可介入輔導並且指派幾個 管道洽詢協助,例如社團學長姐、社團夥伴、學生會、學生議會、弘曦 志工隊、課指組委指導老師。並且於社團運作中指派弘曦志工隊同學予第 2 頁,共 21 頁以行政協助以及活動人力之支援。 (四)社團經評估後需經輔導運作,並且列為觀護社團時間為期半年,若仍未 按規定時間參加評鑑或未經同意無故不參加評鑑,經指導老師簽章後, 按簽呈之程序簽至課外活動指導組長,存於委指導老師處;該社先予以 停社解散。 (五)社團停社時除提出停社申請表 (如附件 3)並應列財產清冊及資料

4、移 轉暫由學生會社團部點清交接,待由下任幹部產生後再行接續管理。 四、相關辦法:(一)弘光科技大學學生自治團體設置及輔導辦法。 (如附件 4)(二)弘光科技大學一般性學生社團組織及活動辦法。 (如附件 5)(三)弘光科技大學學生參與社團活動實施辦法。 (如附件 6)(四)弘光科技大學課外活動費補助辦法。 (如附件 7)(五)弘光科技大學學生社團評鑑辦法。 (如附件 8)第 3 頁,共 21 頁附件 1社長會長應該做的事社長會長應該做的事注意:1.相關表格可至課指組網站下載或至課指組辦公室索取。2.以下資料若未繳交而損及社團之相關權益視同自動放棄。項次繳交資料繳交日期備註1新任社長通訊方式每年

5、5-6 月班級、姓名、行動電話2幹部名單每年 9 月班級、姓名、行動電話3社員名冊每年 9-10 月班級、姓名、行動電話4社團指導老師建議表每年 9 月申請指導老師費用5財產清冊每年 5-6 月6幹部獎勵建議表每年 5 月、12月每學期記獎勵一次7群育認證調查表每年 5 月作為畢業時申請群育證書之證明8準備社團評鑑資料必要時抽檢每年舉辦年度評鑑(1.1-12.31)9申請下學期活動預算每年 5 月、12月本項依學生議會公告辦理第 4 頁,共 21 頁附件 2 弘光科技大學學生社團運作輔導評估表社團名稱填寫日期 年 月 日填寫人聯絡電話項次項次評估項目評估項目評估指標評估指標備註備註1幹部分工良

6、好是否2幹部互動良好是否3與上屆幹部互動良好是否4常與其他社團互動是否5與課指組師長互動良好是否6召開社員大會是否7召開幹部會議是否8參加每月社團月會是否9不定期至社櫃拿資料是否10社團上課正常是否11清楚社團申請流程是否12支援其他社團活動是否13社員人數足以運作發展是否14其他是否 本欄位請以文字說明本欄位請以文字說明簽名處簽名處社長自述 及改善說 明指導老師 輔導建議 及說明委指導老 師建議及 說明其他相關 人員建議 及說明第 5 頁,共 21 頁附件 3 弘光科技大學學生社團停社申請表社 團 名 稱 申請日期 年 月 日申 請人聯絡電話指 導 老 師聯絡電話應 備 資 料財產移交清冊(

7、電腦打字) 社團運作輔導評估表 社團帳本(餘額: 元 )社團器材(點交後由學生會暫管)停 社原 因主旨:經由社團輔導運作評估後決議暫時停止社團運作。 說明:注意事項:1.社長填寫社團運作輔導評估表後經輔導需提出停社申請後始填寫本表。2.停社申請時應備資料需準備齊全否則概不受理。3.申辦流程請按照至之流程辦理申請,核定後由課外活動指導組存查。學 生 會學生議會委指導老師課外活動指導組長第 6 頁,共 21 頁附件 4 弘光科技大學學生自治團體設置及輔導辦法中華民國 95 年 7 月 18 日修訂學生事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 95 年 12 月 27 日修訂校務會議通過第一條 本校為輔導學生處理自治

8、事務,培養自治能力,充實休閒生活,並賦予學生自治團體行政協調及溝通之功能,以增進本校學生之福利,依大學法第三十三條及本校組織規程第二十三條,特訂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下列學生自治團體(以下簡稱各團體):一、學生會。二、學生議會。三、三、學生評議會。四、各系(科)學會。五、各社團。六、畢業生聯誼會。第三條 各團體章程應包括:一、團體名稱。二、宗旨。三、位址及聯絡方式。四、組織與職掌。五、會員權利與義務。六、經費、財務處理及公告辦法。七、監察制度。八、團體負責人、幹部之產生及其任免程序。九、會員大會之召開。十、章程之通過及修改。十一、其他。第四條 各團體之成立、解散及組織章程之制定或修改需

9、報請學生事務處課外活動指導組核備,始能實施。第五條 各團體之組織成員皆為當然會員,有遵守章程並繳交會費之義務,各團體第 7 頁,共 21 頁及相關輔導單位應依據教育部頒九十年六月十四日台(九)技字第九八三四四三號函頒私立大專校院向學生收取代辦費注意事項辦理會費收取事宜。第六條 各團體舉辦活動經費得依本校學生課外活動費(含學生事務與輔導工作經費)補助辦法提出經費補助。學生會得向會員收取會費;學校並依學生會請求代收會費。第七條 各團體經費之運用及核銷,應符合本校會計規定及相關法令。第八條 各團體負責人之產生得按下列程序行之:組成選務小組,由現任負責人擔任召集人,處理改選事宜。一、各候選人前學期之學

10、業及操行成績均須及格以上。二、登記日期截止後,選務小組將已登記之候選人名單核定登記公布後始得為正式候選人。三、選務小組至遲應於選舉投票日前一週公告候選人名單。四、選務小組應公告新當選之正、副負責人名單,並將選票封存後,工作始告結束。第九條 各團體負責人之任期,以一學年為原則,並由校長核發證書。第十條 各團體負責人之改選應於該學期期末考前完成,並完成交接。第十一條 各團體負責人應於學期末前繳交下列基本資料送學生事務處課外活動指導組核備,學期中有更動者亦同。一、團體正、副負責人資料。二、團體輔導(指導)老師資料。三、刊物發行登記。四、改選會議記錄。五、團體交接清單。六、團體幹部名單。七、團體組織章

11、程。第十二條 各團體之輔導老師應協助組織運作與活動之認可,並擔任校外活動之領隊。第十三條 各團體之活動及借用場地、器材,須於一週前以書面或填表方式向輔導單位及場地器材保管單位提出申請,如有對外洽辦事項亦同。第 8 頁,共 21 頁第十四條 各團體之所屬輔導單位應依該團體之屬性,與其負責人及相關幹部共同研擬發展願景及活動內容。第十五條 各團體或所屬成員代表國家或本校參加重要活動無法避免佔用上課時間者,依學生請假規則辦理。第十六條 學生個人有舉辦集會活動之需要者,應向所屬團體登記,並由所屬團體代為向相關單位申請。第十七條 各團體得參加本校舉辦之各項研習及參訪活動,以充實各團體幹部、學生會員代表之自

12、治理念、管理能力及議事技能。第十八條 各團體及其成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由所屬輔導單位提報學生事務會議,依據情節事實及相關人員之抗辯,予以議處。除個人應負刑責或處分外,學生事務會議得要求相關團體進行組織改選或改組。一、主辦活動期間違犯國家法令、妨礙公共安全或秩序,且受檢調單位起訴者。二、未依正常申訴管道表達意見而惡意攻擊所屬團體(含個別成員)或學校,有損校譽者。三、侵佔、損壞及浪費社團或公共財務者。四、一年內未曾舉辦活動者。五、其他違反校規或學生社團活動相關規定者。第十九條 各團體特殊重大活動於舉行完畢二週內應即辦理獎勵;平時一般活動獎勵,於學期末依課外活動指導組通知辦理,逾期概不受理。第二十

13、條 各團體有優良事蹟者,得由學生事務處依規定獎勵。第二十一條 各團體出版品之相關法律責任由該團體及其行為人自行負責。第二十二條 各團體違反校規及相關法令者,其行為人及負責人依校規處理,並應負法律責任。第二十三條 各團體得依本校各項會議規定,推派代表出席或列席。第二十四條 各團體得準用弘光科技大學學生社團、學會評鑑辦法參加評鑑暨觀摩展覽。第二十五條 各團體之章程與本辦法牴觸者無效,本辦法若有未盡事宜,依各團體章程規定行之。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經學生事務會議及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第 9 頁,共 21 頁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十五日學生事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十二日校務會議通過 中

14、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九日學生事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八日修訂學生事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八日修訂校務會議通過第 10 頁,共 21 頁附件 5 弘光科技大學一般性學生社團組織及活動辦法中華民國 94 年 8 月 16 日學務會議修改通過 第 一 條 本校輔導學生參加社團活動,充實休閒生活,培養領導能力,特定本辦法。 第 二 條 凡本校在學學生得依照個人興趣或申請組織各種性質之學生社團。 第 三 條 本校一般性學生社團依性質分左列類型(以下簡稱各社團): 一、 學術性社團。 二、 體能、康樂性社團。 三、 服務性社團。 四、 技藝性社團。 第 四 條 各種社團之組織,須有五人

15、以上聯名發起,並依照下列程序辦理申請手續: 一、 發起人將社團名稱、組織緣起及發起人簽名冊(含系級、通訊地址、 電話)等項以書面送課外活動組呈請核准後始得進行籌備。 二、 經批覆准予組織後,發起人應召開籌備會議,於兩個月內擬定社團 章程草案,並召開成立大會。 三、 社團成立大會召開前二日應通知課外活動指導組,並請領社團綜合 登記本。 四、 社團成立大會召開後十天內,將社團綜合登記本送回課外活動組並 完成社團登記後,方為正式成立。 第 五 條 社團章程包括: 一、 社團名稱。 二、 宗旨。 三、 社址。 四、 組織與職掌。 五、 經費及財務處理辦法。 六、 社團負責人及幹部之產生及其任免程序。 七、 社員大會之召開。 八、 章程之通過及修改。 九、 其他。 第 六 條 各社團負責人在當選一學期及任期內之學業平均及操行成績均須及格,並於任期內未受記過以上之處分,如有不符此條件者,應即解除其職務。第 七 條 各社團負責人之任期,以一學年為原則,未經向課外活動指導組報准者 不 得隨意中途更換。 第 八 條 社團負責人由校長核發證書,社團幹部證書由各社團社長自行核發。 第 九 條 各社團負責人之改選應於該學期期末前完成,並辦理交接。第 11 頁,共 21 頁第 十 條 各社團成立得敦聘本校教職員一名為輔導老師,並得斟酌情形聘請學有專長之指導老師若干人。 第十一條 前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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