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矛盾纠纷联动排查调处机制若干问题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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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构建矛盾构建矛盾纠纷联动纠纷联动排排查调处查调处机制若干机制若干问题问题的思考的思考默认分类 2007-09-19 17:02:23 阅读 33 评论 0 字号:大中小 订阅 构建矛盾纠纷联动排查调处机制若干问题的思考张华富当前,我国正处在经济和社会转轨期,随着经济成分、组织形式、就业方式、利益关系和分配方式发展变化,各类社会矛盾纠纷日益增多,并呈现多样化、复杂化的趋势。如何科学、有效地化解和消减这些社会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发展和和谐稳定,就成了摆在我们面前亟待解决重大任务和课题。笔者认为,将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有机的结合,建立高效、便捷、成本低廉的社会矛盾纠纷联动排查调处机制,是当前解

2、决社会矛盾纠纷的重要途径。本文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现行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就如何建立矛盾纠纷排查联动调处机制,提出如下思考。一、明确目标任务,充分认清做好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的极端重要性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是维护社会稳定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做好矛盾纠纷排查2调处工作对于维护人民群众利益、密切党群干群关系、巩固党的执政基础、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及社会经济又好又快发展,都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当前,我市的改革发展正处于关键时期,各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广大人民群众精神振奋,思干、思变谋发展蔚然成风,经济、社会、文化等各项工作发展良好,但无毋庸讳言,随着社会的变革和发展,社会利益格局不

3、断调整,现实问题和历史沉淀问题相互交织,因企业改制,城镇房屋拆迁,土地征收征用,环境治理保护等形成的矛盾纠纷,进而导致的越级上访和突发群体性集访、治安、刑事案件时有发生,社会内部矛盾解决仍然存在许多困难和问题。因此必须充分认清当前解决社会矛盾所面临的严峻形势,切实提高对做好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长期性、艰巨性、复杂性的认识,努力增强做好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严格按照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的要求,真正把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摆上重要位置,紧密结合我市实际,按照集中决策、分散处理的方针,通过强化领导责任,整合基层力量,健全工作网络,加强制度建设,努力化解社会矛盾,真正将矛盾纠纷解决在当地、

4、解决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实现“小矛盾纠纷调处不出村(社区)、单位,一般矛盾纠纷调处不出乡镇(街道)、系统,重大矛盾纠纷调处不出县(区)”的工作目标要求,为促进我市 “平安创建”和“又好又快”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3二、强化基层基础,健全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机制做好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必须把着力点放在基层,要进一步整合资源,健全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机制,确保层层有人负责、有人抓、有人干,形成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工作网络。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必须在各级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进行,市、县(区)、各部门均要建立由党政领导挂帅,综治委牵头协调,司法行政、信访部门具体负责,相关部门参加的矛盾纠纷排查

5、调处工作组,研究处理本辖区、本部门内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解决矛盾纠纷排查调处中的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各乡镇(街道)都要建立在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维稳、综治组织具体协调,以司法所为依托,纪检、综治、信访、公安派出所等部门参加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中心,统一负责受理、调处辖区内的矛盾纠纷。要依托基层各类群防群治组织,在村(社区)、基层厂矿、集贸市场、流动人口聚集区、居民小区等基层单位,建立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站(小组)和信息员(调解员)队伍,努力把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触角延伸到社会的各个角落,切实提高全社会矛盾纠纷信息预警和调处化解能力。三、加强人民调解,筑牢维稳“第一道防线”4人民调解是独具有

6、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民主法律制度。我市现有人民调解委员会 2544 个,调解员 44245 名,近三年来共调处各类纠纷 85000 余件,为化解民间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经济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因此,要充分发挥人民调解这支生力军的作用。(一)加强人民调解的组织建设。要进一步巩固、完善和规范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覆盖面必须达到 100%。要配齐配强调委会主任,积极推行在 30 户左右村(居)民中推选1 户作为调解中心户的做法,积极稳妥地发展行业性、区域性人民调解组织。在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大型集贸市场、行政区域边界接壤地区、流动人口聚集地等建立对应经济纠纷、消费纠纷、房地产业纠纷、环境

7、纠纷等不同类型的专业调解委员会;在个体劳动者协会、私营企业协会等建立行业调解组织,真正做到哪里有民间纠纷,人民调解工作就延伸到哪里,将大量的民间纠纷化解在基层。(二)加强人民调解的队伍建设。要按照国家司法部规定的人民调解员选任条件和程序,采取选举、聘任的方式,指导村(居)委会、企事业单位选聘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离退休法官、检察官、教师和热心调解工作的人到调解队伍中来,聘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担任兼职调解员,壮大人民调解工作志愿者队伍,逐步建立起一支懂法律、懂政策、知民情的人民调解员队伍。要进一步加强对人民调解员的培训。5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机关要密切配合,采取多种形式强化人民调解员队伍的教育

8、和培训,增强人民调解员的业务知识和技能,提高人民调解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三)完善人民调解工作制度。要进一步修订完善纠纷排查、业务管辖、工作程序、文书制作、指导培训等规章制度,建立健全人民调解委员会学习、例会、排查、重大纠纷讨论、回访、信息报告等工作制度,实行调解人员、调解范围和原则、工作纪律以及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等事项的公开明示制度,实现人民调解委员会标牌、印章、人民调解标识、程序、制度、文书“六统一”,保障人民调解的公正、规范和效能,不断提高人民调解的社会公信力。(四)切实落实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人民调解员队伍的稳定与素质的提高,经费保障是重要前提,要把人民调解工作的各项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9、。党委、政府要认真研究解决人民调解工作中的突出问题,主动关心支持人民调解工作,合理解决人民调解员报酬。有条件的地方,要逐步建立调解工作基金,作为调解工作表彰奖励、人员误工补贴和定期培训的专项工作经费。要推行人民调解工作个案补贴的做法,即每调解成功一件纠纷,就给予调解人员一定数量的个案补贴,以充分调动人民调解员的工作积极性和工作热情。四、整合调解资源,构建“大调解”工作运行机制6整合资源,司法调解,行政调解、人民调解、信访接待、应急处置与矛盾纠纷排查调处的有机结合,是当前和今后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解决各类社会矛盾纠纷,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手段,必须切实加强。(一)实行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并

10、举衔接。实行三种调解方式的并举和有机衔接,是增强“大调解”机制整体效能的一个重要方面。中央明确要求,要着力构建在党委领导下,以人民调解为基础,充分发挥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作用,三种调解手段相互衔接配合的大调解工作体系。一是要深化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的衔接配合。司法行政机关要引导人民调解组织主动与政府各职能部门开展的行政调解工作衔接配合。积极探索人民调解与治安调解、与信访部门调解相结合的具体做法,将不够治安处罚的治安纠纷或治安纠纷中引起的民事赔偿和有可能调解解决的上访事件移交人民调解组织调解处理。二是深化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的衔接配合,让人民调解在诉前、诉中都发挥作用。对于有可能通过人民调解解决的,法

11、院在征得当事人的同意后,可以出具委托人民调解协议书,将案件委托给人民调解组织调解。尽量减少一些对簿公堂,更多一些调解疏导,融法、理、情为一体,促进和谐,减少纷争。(二)整合力量、整体联动。要整合上下级之间的调处工作力量,形成上下联动的“大调解”工作格局。基层调解组织在7调处化解矛盾纠纷工作中,要主动加强排查分析和信息预警,对一些疑难复杂和重大矛盾纠纷,要在做好钝化、控制工作的同时,及时向上级机关和有关部门请示报告,加强沟通联系。上级机关要加强对基层调处工作的指导,对基层需要上级机关协调的事项,要积极予以协调;对基层调解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及时给予帮助;对基层调解工作中需要上级机关参与的,

12、要主动介入,使上下级之间互相联动,形成调处合力。要整合部门之间的调处力量,形成左右联动。各部门之间要增强大局意识、责任意识、群众意识和服务意识,既要明确职责,分工负责,又要密切配合,加强联系。对属于一个部门调处的矛盾纠纷,这个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及时调处化解,不能把矛盾纠纷推向其他部门、推向上级、推向社会。对涉及几个部门的矛盾纠纷,相关部门都要积极参与,互相配合,通力协作;群众主动上门要求调处的矛盾纠纷,不管是哪个部门都要热情接待,主动受理,然后及时移交到有关部门进行调处,防止漏调失控,造成矛盾激化。要整合社会调解力量,形成整体联动。通过与律师、基层法律工作者、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服务机构协调联

13、动,积极引导律师、基层法律工作者参与社会矛盾纠纷调处工作。要通过建立矛盾纠纷调解志愿者队伍和调解员协会等形式,把社会各界热心调解事业的人士组织起来,参与社会矛盾纠纷的调8解工作,不断壮大调解力量,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整体联动的工作局面。(三)实行分工负责,完善分级调处机制。要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严格落实责任制。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实行三级调解工作制度,村(社区)主要以矛盾纠纷摸底排查为主,做到不漏人、不漏事,信息灵敏,摸排准确,报告及时,坚持抓早、抓小、抓苗头。乡镇(街道)主要以调处化解为主,对一般性矛盾纠纷及时调处化解,确保不出乡镇和单位,对调处困难或涉及面广的矛盾纠

14、纷及时报告;县(区)调解组织主要以矛盾纠纷终结为主,对已经排查出的矛盾纠纷,要抓紧研究决策,制定措施,落实责任,限期终结。对涉及人员多、领域广、情况复杂的重大矛盾纠纷,要协调有关部门进行“联动联调”,采取信访事项听证、复查复核等多种办法,实行终结处理,切实保证“案结事了”。(四)狠抓措施落实,完善督查指导机制。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重在调处措施的落实,必须加强对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的督查指导。市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领导小组要建立督查通报制度,定期通报县(区)、单位、系统工作进展情况和存在的问题。县(区)、单位、系统也要层层建立通报制度,分级通报工作情况。乡镇(街道)矛盾纠纷排查调处中心要定期跟踪

15、回访当事人,及时掌握当事人的思想状况和行为动态,督促协调调处事项的落实,能够解决的问题要抓紧解决,不9能马上解决的问题要对群众做好解释工作,防止激化矛盾,发生越级上访或群体性滋事情况。对容易影响社会稳定和容易导致重大治安问题的矛盾纠纷,市、县(区)两级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领导小组在必要时可实行挂牌督办,限期解决问题。(五)坚持预防为主,完善应急处置机制。对群体性事件苗头和重大矛盾纠纷隐患,公安、司法行政、信访等部门和主管单位要坚持预防为主的原则,科学应对,有效处置;对情况紧急、问题比较突出、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要组织力量全力做好疏导、教育工作;对有激化蔓延倾向的苗头性问题,基层党政组织和调解组织要负责掌控、疏导;对大规模集体上访,有关党委、政府和部门、单位负责人要亲自参加,依法妥善处置。要不断修订、演练群体性事件处置预案,完善突发性事件应急机制,真正做到发现得了、控制得住、处置得好,确保一旦发生问题,领导指挥在一线,问题解决在一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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