剖析网络中虚拟财产在民法中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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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剖析网络中虚拟财产在民法中位置剖析网络中虚拟财产在民法中位置 20 世纪互联网的出现对人们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在给人们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出现了大量利用网络进行违法犯罪的活动,对法律制度提出了严峻考验。由于互联网本身所具有的开放性、虚拟性和技术性特点,使得现行法律中很多相关的制度难以直接使用,带来了大量法律上的“困惑”。网络虚拟财产同样也是众多“困惑”中的一个,因此有必要明确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性质,并对其进行具体的规定。一、网络虚拟财产的内涵网络虚拟财产的概念。就网络虚拟财产的本质来说,其只是由 0 和 1 的二进制生成的虚拟数据。但对于游戏玩家而言,网络虚拟财产则是他们花费大量

2、的时间、金钱和精力获得的,在他们眼中网络虚拟财产同现实的有形财产没有区别。网络虚拟财产是指在现实生活中可以交易的、具有现实交易价值的虚拟物,是网络用户支付费用取得的,并可以在离线市场通过交易获取现实利益。比如:网络游戏的账号、虚拟装备。对网络虚拟财产价值的确定,必须同其在现实生活中所具有的交换价值相联系。举个例子,现在流行的网络游戏中的抢车位游戏中游戏玩家所购买的车子,仅仅是在网络上具有存在的意义,但不可以被称为法律上的网络虚拟财产, “车子”的价值并不等同现实生活中车子的价值,它的价值只有其同现实社会相联系才能确定,所以并不是所有具有虚拟性的网络虚拟物品都是法律意义上的财产,只有同现实具有交

3、换价值的,才可以被界定为法律意义上的财产。网络虚拟财产的特征。网络虚拟财产具有以下特征:1、网络虚拟财产的虚拟性。虚拟性是网络虚拟财产的首要特性。虚拟财产是出现在网络平台上,不可能脱离网络而单独存在,从其所处的环境,就决定了虚拟财产的虚拟性。同时,从其本质上讲,网络虚拟财产是由一系列的数据和信息组成的,不同于有形财产具有实体,也不同于智力成果可以物化。所以,网络虚拟财产是虚拟的、无形的。2、网络虚拟财产的可再生性。这也是网络虚拟财产的一大特征。一般的有形财产,在其被损毁、灭失和消耗后,就不可能再重新出现。但是存在于网络世界里的虚拟财产,由于其自身的特性由二进制数据组成,它所谓的损毁、灭失不过是

4、数据的丢失,在一定条件下,是可以通过技术手段重新获得的。与有形财产相比,网络虚拟财产具有一定的可再生性。3、网络虚拟财产的期限性。网络虚拟财产作为网络游戏的组成部分而存在,其不能离开网络游戏。而网络游戏必定随着网络游戏运营商的经营状况、经营成本以及市场需求等情况的变化而存在服务期限,这种服务期限也就决定了网络虚拟财产的期限性。如果没有期限性的限制,网络游戏运营商将面临两难的处境,一方面是如果继续维持衰落的游戏,将会使整个企业陷入困境,而另一面则是当游戏运营商要关闭某款游戏时,则要面对向玩家支付巨额赔偿,不管哪一种可能都不利于游戏产业的发展。4、网络虚拟财产的合法性。网络虚拟财产的合法性是指受法

5、律调整的网络虚拟财产,其应当是通过合法途径获得的,法律只保护那些通过合法途径取得且合法持有的虚拟财产予以保护,这是民法的公平合理的基本原则在网络世界的体现。同时,网络虚拟财产的内容也要合法,不能违反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的规定,也不能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二、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对于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现在学术界主要有三种观点。有关对网络虚拟财产法律属性的各种观点1、认为网络虚拟财产的物权属性。持这种观点的人认为“物权的客体是物,根据传统民法理论,民法上的物必须具备三个特征:客观存在、能被人支配和控制及具有经济价值”。比对网络虚拟财产,可以看出网络虚拟财产符合上述三个特征,因此是物权的调整对象

6、。同时,中国台湾“法务部”90 法检决字第 039030 号函,对于此曾经做出相关解释,确定网络游戏中虚拟财物和账户都属存在于服务器的“电磁记录”,而“电磁记录”在刑法欺诈及盗窃罪中,均可看作“动产”,视为私人财产的一部分。2、认为网络虚拟财产的债权属性。持这种观点的人认为,网络虚拟财产是基于合同而产生的债务。所谓的合同是指,网络游戏玩家和网络游戏运营商之间的服务合同,网络游戏玩家可以基于合同请求网络游戏运营商为一定的行为。通过合同确立了玩家和运营商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而网络游戏玩家在现实生活中对于网络虚拟财产的出售实际上是债权的让与行为,在不改变债权内容的情况下,将其全部或部分转让给其他的

7、网络游戏玩家。3、认为网络虚拟财产的知识产权属性。该学说又分为两种基本观点:一种认为网络虚拟财产为网络开发商的开发研制的,因此开发商相当于享有知识产权中的著作权,而网络游戏玩家只对其享有使用权;另一种认为网络虚拟财产是网络游戏玩家的劳动成果,是其在长期的游戏过程中投入金钱和精力所形成的,具有知识产权的一系列特性,因此玩家对网络游戏虚拟财产享有著作权。网络虚拟财产是一种特殊的债权1、网络虚拟财产权不属于物权。根据物权法第2 条的规定:“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的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物权作为一项独立的民事权利,具有其自身的特点,这些特点都是网络

8、虚拟财产权所不具有的,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支配权问题。物权的支配权具有直接性“,物权作为财产权无须借助他人的行为,仅以自己的意思管领标的物,并取得其权利内容之利益”。而对于网络虚拟财产权的支配而言,都要受到网络游戏运营商的介入。对于玩家来说,没有网络游戏运营商提供的服务和支持,网络游戏玩家无法实现对其所有的网络虚拟财产的使用、转让等权利。由此可见,在支配权问题的上,网络虚拟财产权并不具有一般物权的必有属性。设定问题。物权的设定采取的是法定主义,即“物权的种类和基本内容由法律规定,不允许当事人自由创设物权种类或随意确定物权的内容”。而我国民法通则关于公民个人财产问题的法律条文中,并没有明确规定网

9、络虚拟财产属于个人财产的范畴,只是简单的以“其他合法财产”进行规定。所以,网络虚拟财产是否属于个人财产不得而知。同时“,所有权的客体原则上应限于有体物,他物权的客体可包括有体物和作为无体物的权利”,显而易见的是,网络虚拟财产是没有实体存在的不能被感知的无体物。从以上来讲,可以看出,网络虚拟财产权尚不能被归于物权。期限问题。所有权又被称为“永恒物权”,对于物权尤其是所有权而言,在法律上没有关于其期限的规定,只要所有权人存在,所有权就存在。而对于网络虚拟财产权而言,上文已经论述过,网络虚拟财产的特点之一,就是其具有期限性。2、网络虚拟财产权不属于知识产权。知识产权主要包括专利权、商标权和著作权三种

10、,下面将网络虚拟财产权与上述三种权利一一比对。网络虚拟财产和专利权。专利权是一种禁止他人为营利目的实施特定技术的权利。专利权人的权利最为重要的一项是专利权人对其专利技术的独占性权利。专利权人申请专利的目的就是为了垄断该项技术的实施权。但是对于网络虚拟财产,比如在网络游戏中的装备,就不可能是一人专有,而是很多人都拥有相同的装备。由此可见,网络虚拟财产不是专利权的调整对象。网络虚拟财产和商标权。商标权是商标所有人依法对其使用的商标所享有的权利。显而易见,网络虚拟财产并不是商标。所以,网络虚拟财产也不是商标权的调整对象。网络虚拟财产和著作权。上文已经简述了学界之所以认为网络虚拟财产权属于知识产权,是

11、因为认为网络虚拟财产权是著作权的一种,但对于网络游戏玩家和网络游戏开发商究竟谁享有著作权、谁享有使用权存在争议。第一,认为网络游戏玩家享有著作权。持这种观点的人认为,玩家在游戏的过程中投入了时间、精力和金钱,是创造性劳动。但是,虚拟财产是在游戏中早已经设定好的,玩家通过努力得到该虚拟财产,并没有改变该虚拟财产的形态和作用,所以并不能体现玩家的独创性。独创性也只能是玩家的玩法因人而异,不同于别人。可见,网络游戏玩家对网络虚拟财产不享有著作权;第二,认为网络游戏运营商享有著作权。这同知识产权的某些特点是相冲突的。知识产权具有期限性,权利人的权利有法定的有效期限,虽然网络游戏也具有期限性的特点,但是

12、网络游戏的期限不同于知识财产的期限,它存在时间的长短不是由法律规定,而是取决于网络游戏的运营状况。可见,将网络虚拟财产作为著作权的调整对象,是有待进一步商榷的。3、网络虚拟财产权是一种特殊的债权。每当一款新型游戏投入市场,网络游戏玩家想开始这款游戏时,网络游戏运营商便以注册协议的形式向网络游戏玩家发出要约,而在玩家接受该协议时则形成承诺。这其实是一种以数据形式订立的合同法上的合同的一种,网络游戏玩家和网络游戏开发商之间签订的是一种格式服务合同。网络游戏开发商对该款网络游戏享有所有权,作为网络游戏组成部分的虚拟财产,网络游戏开发商可以在虚拟财产上设定许可使用权。开发商在和网络游戏玩家签订合同后,

13、基于合同让渡给玩家部分占有权、部分使用权和部分处分权,开发商和玩家之间形成合同之债。网络虚拟财产权是债权,但它是一种特殊债权。我们发现网络虚拟财产权在具有债权属性的同时,也具有某些物权属性。与网络虚拟财产权相类似的是有价证券,在民法上,有价证券适用的是物权法规定,但从民法理论上分析,有价证券在权利的本质上是属于请求权的,即债权。我们知道,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经济的发展使民法上的权利关系越来越复杂,物权和债券相互渗透,传统民法学上关于债权和物权关系的区分界限也变得越来越模糊。三、我国现行法律对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我国关于民事财产的法律主要有民法通则 、 合同法 、 物权法 、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14、,但我们在研究这些法律时发现没有具体可以适用的条款。立法在某些时候会落后于现实经济生活,造成某些法律“盲区”。而网络虚拟财产很显然就属于这个“盲区”。在现实生活中,特别是最近几年出现了许多关于网络虚拟财产的纠纷,在司法实践中,大多数将这一类纠纷列入民法适用的范畴。但是,由于法律上没有明确的规定,不利于保护网络游戏玩家和网络游戏运营商的利益,也不利于维护良好的网络秩序。众所周知,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网络虚拟财产作为一种新型的财产权,民法应当对网络虚拟财产的民事法律关系做出相应的规定。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网络还会继续发展,类似于网络虚拟财产的这种网络新兴事物将层出不穷。同时,在网络游戏玩家同网络游戏运营商的协商中,回访投诉用户的网络游戏运营商不多,而能够对每一个投诉用户都进行回访的运营商更是少之又少。可以看出,加强关于网络民事权益的立法,建立健全保护机制,已刻不容缓。完善关于虚拟财产立法,不仅可以保护网民的合法权益免受侵害,也有利于促进网络相关产业发展,从而有利于我国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纵观全球一些发达国家,纷纷制定关于网络民事法律关系的法律。立足我国实际,同时借鉴国外立法中的成果经验,对我国建立和完善这方面的法律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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