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论执业律师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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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简论执业律师的权利简论执业律师的权利【摘要】在法治社会中,律师的作用主要体现在对于私权利的维护。具体而言, 律师应当最大限度地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对于社会而言,律师应职业群体 的形式在维护私权利的综合效应中体现其作用;在诉讼领域,律师应通过参与 司法程序的运作来确保并体现司法公正。正因为如此,要想在法治社会更好地 发挥其作用构建和谐社会就必须给予律师合理的权利。【关键词】 执业律师 ,权利 ,特殊性一律师的重要作用 律师的作用和权利具有不可替代性。一个高效、廉洁的政府虽然也可以体 恤民情、造福于百姓,但不可能直接代表公民个体来与自身权力抗衡。而律师 在维护私权益方面,因为与政府之间不存在共同

2、利益,所以,可通过发挥自身 优势,在维护私权利的同时可对政府权力的行使发挥约束和监督作用。同样, 律师凭借自身的专业优势,通过把案件事实与法律之间的关系进行陈述、说明、 推理,可以确保司法机关更充分全面地了解案情,从而为公正裁判奠定基础。 然而,律师与法治并存,为实现公平、正义而服务,但律师本身并不代表法律 的天平,而只是扶正这个天平的砝码。所以,律师维护人权,维护法律和维护 公平、正义的作用,只能在其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的具体过程中得到体现。 其服务的宗旨就是在尊重法律、服从法律的前提下,运用法律手段最大限度地 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正因为如此,赋予律师的合理权利对构建和谐法治社 会有着重大

3、意义。 二我国律师权利现状 现实中律师执业的法定权利也经常被非法剥夺。民事案件中,律师的阅卷 权、质证权以及发表意见的权利经常出现被非法剥夺或侵犯的情况。特别是在 个别权钱交易案件、行政干预案件的庭审中,律师辩律师的,法官判法官的, 法官对一些显而易见的正确意见都可置之不理。刑事案件中就更加明显了, 刑 诉法规定律师可以提前介入,这也是刑诉法修改后的一大进步,但在实 践中基本无法落实。侦查、起诉阶段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以种种理由反复推 辞、甚至被拒绝安排的最为常见。有的侦查机关随意扩大国家秘密的内涵和外 延,常以涉及国家秘密为由拒绝律师会见。即使同意了,也不在规定时限内安 排会见。有的律师前往

4、看守所往返五六次,甚至十几次仍不能办妥会见手续。 一至二月见不到嫌疑人是司空见惯的。有的机关限制会见的时间、次数和人数。 有的机关明确规定,侦查阶段会见不准谈案情。有的看守所在审查起诉和审判 阶段,也要求律师会见被告人要得到批准,持有检察机关或审判机关批准手续。而且律师的人身权利也得不到应有的保障, 刑诉法第 38 条规定:“辩护 律师和其他辩护人,不得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隐匿、毁灭、伪造证据或者 串供,不得威胁、引诱证人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以及进行其他干扰司法机关诉 讼活动的行为。违反前款规定时,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刑法第 306 条 第三款规定:“在刑事诉讼中,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

5、、伪造证据,帮助当事 人毁灭、伪造证据,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款所 列“辩护人”,对照刑诉法第 38 条和我国司法实践,显然主要指辩护律师。 这两个条款致使律师在刑事诉讼中被以伪证罪起诉也时常发生。 三我国律师应有的权利 1、律师独立执业的权利。律师不受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独立执业的权利。在管理上,由律师协会进行行业管理,同时受国家司法行政 部门的监督。 2、律师执业豁免权。我国应当在律师法中明确规定律师在执业过程依法进 行辩护或代理时发表的议论不受法律追究,不受非法拘传、拘留、逮

6、捕、起诉 和审判,并对豁免权作扩大化解释,包括作证豁免权、非法搜查豁免权。同时, 对豁免权的除外情况做出具体规定,如不得发表危害国家安全的言论,不得妨 害司法公正、从事其他违法犯罪行为,否则不受刑事辩护豁免权的保护。而对 逮捕刑事辩护律师的行为,应当在程序上予以限制,由同级人民法院批准,通 知律师所属的地方律师协会等,给予律师程序性保护。 3、律师职业保密权。律师与委托人之间是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忠诚于委 托人是律师赖以生存的基石,也是律师和律师制度发挥应有作用的保障。如果 强制要求律师对其知悉的委托人的秘密作证,就会破坏这种信任关系,律师制 度就会丧失存在和发展的基础,律师制度的作用也就不可

7、能发挥出来。目前, 我国关于法律仅规定律师保密义务,而没有设定律师职业保密权,并且对于职 业秘密的范围规定的非常有限,不利于律师发挥其社会功能和使命。建议在修 改律师法时,明确规定除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公共利益以及正在实施或 准备实施危害他人生命或者公共安全的犯罪事实外,律师对执业过程中知悉的 不利于委托人的事实,无检举、作证的义务,当然,危害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公 共利益以及正在实施或者准备实施危害他人命或者公共安全的犯罪事实除外。 还应明确规定律师的办公场所和住宅,与律师执业有关的文件,非经特别程序 不得搜查、扣押。 4、律师的调查取证权。律师执业的职责就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有利于 委托人的

8、材料和意见,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为此,律师在庭审前进行调查 取证就非常重要,应当保证律师充分的调查取证权。建议在修改律师法时, 取消第 31 条中“经有关单位或个人同意”的规定,将配合律师调查取证规定为调 查对象的义务。并规定如果调查对象不予配合,律师可以申请司法机关收集、 调取证据,律师的申请对查清案件事实、正确适用法律确有必要的,司法机关 应当予以支持。同时,也可由检察院、法院发出调查令,律师凭调查令调查收 集证据。而检察院、法院对于律师提出的申请,应仅限于程序性审查,而不应 属于实体性审查。 5、律师完整的阅卷权,建立证据展示制度。赋予律师广泛的阅卷权,是当 今国际公约要求,也是许多发

9、达国家的做法。因此,应当取消我国现行法律中 对律师阅卷的诸多限制性的规定。规定检察院应当向律师提供全部案卷,包括 证明犯罪嫌疑人无罪或罪轻的证据,取消律师只能看到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 材料的规定,规定律师有权调查、收集、查阅、摘抄、复制与案件有关的证据和 材料,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这一方面依赖于在律师法中明确规定,同时 还取决于刑事诉讼法相关条文的修改。 6、律师发表意见的特别权。律师执业的外在表现形式就是口头和书面的意 见表达。如果律师的意见被禁止发表,或被忽视、歪曲,律师的执业权利就无法实现。应立法规定在诉讼、仲裁、行政时,充分保证律师的发言权,在制定 相关的判决、裁决、行政决定时应完整

10、准确列明律师意见。 7、赋予律师行业诉讼或仲裁业务的垄断权。当前法律服务市场中活跃着大 量冒用律师名义以营利为目的开展法律服务的人员,服务质量得不到保障。建 议修订律师法及诉讼法律有关条款,明确规定在诉讼或仲裁案件中,只有 律师才有资格担任代理人或辩护人,逐步建立律师出庭业务的垄断机制。对于 冒充律师从事法律业务,欺诈当事人的,由司法行政部门责令停止非法执业,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移送公安机关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 成犯罪的,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 除了以上律师应有的权利外,还有其他许多权利诸如拒绝辩护权,会见权, 由于篇幅所限就不在此一一赘述。 四结语 执业律师的权利对于社会有着重要意义,然而完善律师执业权利制度是一 项系统工程,一项长期工作。从中国律师制度的发展历史看,律师业的真正建 立与发展是上世纪 70 年代末,至今仅有二十余年的时间,在这二十几年中,中 国律师事业得到了快速发展,在社会主义民主与法治建设中发挥了较好作用。 但是,必须清醒地看到,中国律师业仍然是一个幼稚行业,存在这样那样的问 题是必然的,不断地进行完善与修正也是必然的,这是社会前进的标志。 以上就是本人对于执业律师权利的简单认识,由于水平有限定有许多不足 指出,肯定老师斧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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