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园县立各级学校贩售学用品及校园食品管理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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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桃园县立各级学校贩售学用品及校园食品管理要点桃园县立各级学校贩售学用品及校园食品管理要点文档来自网络,是本人收藏整理的,如有遗漏,差错,还请大家指正!桃園縣立各級學校販售學用品及校園食品管理要點94.4.7 府教體字第 0940090532 號訂定95.3.8 府教體字第 0950063192 號函修正96.1.4 府教體字第 0960003879 號函修正96.07.25 府教體字第 0960246669 號函修正97.04.22 府教體字第 0970125445 號函修正一、桃園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健全縣立高中及國民中小學販售學用品及校園食品之管理,特訂定本要點二、學校辦理學用品及校園

2、食品之販售,宜考量合作社法、學校員生消費合作社相關法規、全體師生權益及學校實際情況等因素,其經營方式學校得擇一辦理:(一) 依合作社法成立學校員生消費合作社 ,辦理供銷及代辦業務(二) 依合作社法辦理解散原成立之學校員生消費合作社程序,學校不再辦理供銷販售學用品及校園食品等業務(三) 依合作社法辦理解散原成立之學校員生消費合作社程序,學校得委託校外廠商辦理販售學用品及校園食品等業務委外學校須先研訂實施計畫函報本府(教育處)備查,始得辦理三、學校販售學用品、校園食品等業務委託廠商承包經營辦理應行注意事項如下:(一) 學校販售學用品、校園食品等業務委託校外廠商承包經營之招標程序,應依政府採購法暨其

3、施行細則及相關子法等規定辦理(二) 各類物品售價不得高於市價,並應由全體師生自由購買,不能強迫銷售購買(三) 承包廠商應切結銷售物符合學校規定及衛生安全之規定(四) 學校收取之權利金,應包括販售場所之場地使用費、水電費等,應以收支對列納入預算方式辦理,並以補助學校水電費、修繕費、充實設備及教學活動為限(五) 學校提供承包廠商之營運販售場所,應明確規範不得影響行政及教學之需求,倘遇學校增班造成教室不足時,應通知承包廠商於合約到期後,收回改供學校行政或教學使用(六) 承包廠商應採現代化方式陳列販售(七) 偏遠學校或小型學校因交通不便、需求數量少等因素而造成參與投標廠商較少,得採附近學校聯合委外統一

4、招標辦理(八) 委託契約中應載明下列事項1.得標廠商不得轉包2.承包廠商重大違反規定或表現不良經多次纠舉者視為違約,除依本要點相關規定辦理外,並依政府採購法規定通報為不良廠商3.廠商違約罰則與賠償條款4.學校應於招標文件註明桃園縣立各級學校販售學用品及校園食品管理要點效力等同於契約四、各國中小學校販售學用品、校園食品之種類及注意事項:(一) 圖書、文具、學用品、簿本、制服、運動服等(不得有抽獎、摸彩等類似玩具、賭博情事)(二) 新鮮麵包:每份供應量之熱量應在 250 大卡以下,且依食品衛生管理法第 17 條之規定項目完整標示(三) 點心類(限指米食類、麵食類) 【本類限國中(含)以上販售】:1

5、、 每份供應量之熱量應在 250 大卡以下,且依食品衛生管理法第17 條之規定項目完整標示2、 合格食品販售項目:(1) 符合本要點規範之合格校園食品(2) 得以董氏基金會網站公告之校園食品規範校園食品產品分類索引及符合本要點產品為合格販售校園食品(四) 飲品:一份供應量之熱量應在 250 大卡以下1、 純果(蔬菜)汁:指符合國家標準 CNS2377 之純天然果汁、純天然蔬菜汁及綜合純天然果蔬汁規格者2、 鮮奶:係指生乳經加溫殺菌包裝後冷藏供飲用之乳汁,並合於CNS3056 之鮮乳定義者3、 保久乳:係指生乳經高壓滅菌或高溫滅菌後,以瓶(罐)裝或無菌包裝供飲用之乳汁,並合於 CNS13292

6、之保久乳定義者4、 豆漿:指符合國家標準 CNS11140 之豆奶規格,粗蛋白質含量在2.6以上,且添加之糖類所提供之熱量低於總熱量之 305、 優酪乳:指符合國家標準 CNS3058 之濃稠發酵乳或凝態發酵乳之規格,非脂肪固形物(MSNF)含量達 8以上,且添加之糖類所提供之熱量低於總熱量之 30者6、 包裝飲用水:指以密閉容器包裝可直接飲用之水,符合國家標準 CNS12852 之包裝飲用水規格者,但不包括礦泉水及添加礦物質與二氧化碳之碳酸飲料水類產品7、 礦泉水:指以密閉容器包裝可直接飲用之天然礦泉水,並符合國家標準 CNS12700 之包裝礦泉水規格者但不包括添加礦物質製成之飲用水(五)

7、 需要冷藏之奶類飲品,必須置於攝氏 7以下之冷藏設備內始可販售,並應注意製造日期及有效日期(六) 食品飲料必須為在廠完密包裝之成品,進貨時應詳加驗收(七) 冰品類及未列舉之食品種類,均不得販售五、高級中學校園飲品及點心販售,學校應依據學校餐廳廚房員生消費合作社衛生管理辦法第十三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辦理,且於午餐時間不得販售影響正餐之飲品與點心:(一)以正餐、飲品、點心、水果為限每份零售單位包裝僅限一份供應量,每份供應之熱量應適當(二)前項所稱飲品及點心,應符合食品衛生管理法等相關法令及下列規定:1.具有營養成分及含量標示2.使用鮮度良好之天然食材3.不得使用代糖或代脂4.取得中國農業標準(CA

8、S)或良好作業規範(GMP)標誌認證但新鮮、當日供應之麵包、饅頭,不在此限完全中學校園飲品及點心販售,應比照國中以下學校規定辦理但其高中部與國中部之員生消費合作社屬獨立者,不在此限六、學校向廠商訂購餐盒之注意事項:(一) 學校向廠商訂購餐盒,應符合學校餐廳廚房員生消費合作社衛生管理辦法之規定,訂購時應請廠商提出六個月內衛生單位檢驗合格證明文件;並與家長會共同擇定,供應之廠商及填具同意表應存供查考(二) 所訂購之業者名單,學校應送請衛生局列管,並應經常派員查看業者作業場所及操作過程是否符合衛生要求(三) 學校供應餐盒時,應確實辦理膳食樣品留驗制度,確實將樣品敷以 PE 保鮮膜完整冷藏於攝氏 7以

9、下,標明採樣日期及內容物,並保存 48 小時以備查驗,逾時再妥予廢棄處理(四) 學校執行餐盒分發作業時,應將籃框置於桌上分發,避免污染(五) 外訂餐盒學校不可收取手續費或清潔費七、廠商申請校園食品供應之方式:(一) 廠商應向學校辦理申請(二) 廠商申請校園食品供應,應填具申請表(附件一) ,如為食品 GMP 或 CAS 業者,應備齊(附件二)文件(三) 學校可依實際狀況決定供應校園食品廠商資格,但其契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二年八、校園食品販售品質之查核與處理:(一) 符合供應之校園食品廠商與學校簽約日起,應接受本府消保官之不定期聯合查核工廠製造作業、品質管制、衛生管理情形及抽驗產品,廠方不得拒絕或

10、延誤(二) 由本府法制處消保官會同教育處及衛生局等單位,於學期中不定期不定次數赴學校抽查本縣學校校園食品,以維護學生消費者權益,提昇學童飲食健康(三) 學校餐飲衛生督導人員或校護應每日主動就學校自製或廠商提供之餐點,於供餐第一時間隨機免費抽取乙份,並標示廠商名稱、日期及時間,立即置於攝氏七度以下之指定冷藏設備保存,以備衛生局抽驗及不時之需化驗使用,衛生局並將抽驗結果告知教育處(四) 學校辦理餐飲衛生業務,應就校內教職員指定專人擔任督導人員,該督導人員每年應接受相關講習訓練,以充實食品衛生資訊(五) 校園食品販售應符合現行食品法令相關規定,每月至少進行自主檢核乙次,並作成販售食品自主管理檢核表(

11、附件三)留校備查九、品質不良之校園食品依下列原則處理:(一) 校園食品抽驗結果不符合衛生安全規定時,衛生單位得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二) 校園食品違反本要點第四點及其他規定者,學校得將廠商記缺點一次,並通知限期改正,如廠商於限期內缺失仍未改正,同一產品一年內累計缺點三次者,除取消該項產品於校園合作社販售外,且需經一年後始得重新提出申請(三) 受委託承包廠商販售未經申請核准或抽驗不符規定之產品,一年內累計達三次者,學校應停止該產品於校園中販售,且需經一年後始得重新提出申請(四) 若廠商發生故意或情節嚴重之違規情事者,學校立即通報主管機關(教育處)並取消其供應本縣校園食品資格(五) 疑似食品中毒事件

12、應依教育處訂定之緊急通報及相關處理流程進行處理,學校應立即填寫食品中毒通聯紀錄(附件四)向衛生局(所)及教育處通報,並先統計發生症狀人數、就醫人數、就醫地點、當日及前日食用之食品名單及食品供應廠商等資料,並協助衛生單位填寫食品中毒個案訪問表,學校應成立緊急應變小組,進行學童緊急就醫、多量傷病患疏散就醫管控等食品中毒後續善後事宜十、學校不得裝設自動販賣機販售校園食品十一、學校應加強校園食品飲食衛生、安全宣導教育十二、學校販售學用品、校園食品、飲料之經營及管理,列入本府教育處各駐區督學視導範圍,學校有關人員應確實督導與辦理,未依規定辦理者,依行政權責予以議處【附件一】食品製造廠商申請校園食品供應資

13、格申請表公司名稱地址電話負責人工廠名稱地址電話消費者服務專線處理申訴事件負責人聯絡人或承辦人電話傳真產品名稱包裝供應量保存方式供應方式認證類別及編號填寫資料說明:1. 請儘量填寫清楚、完整(本表格可自行複製繕寫)2. 公司及工廠資料相同之產品,可填寫於同一表格;只要有任一項資料不同,便請另紙繕寫3. 產品名稱欄應與產品包裝上之品名相同4. 包裝欄應填寫產品包裝材質,如:新鮮屋、鋁箔包、保特瓶、多層塑膠袋等,大包裝產品應寫明每包之個(粒、盒)數,如:多層塑膠袋 25 粒裝5. 供應量指產品每份供應量,應與產品包裝上營養標示內資料相同6. 保存方式指產品於學校儲存期間,應維持之狀態,如:室溫、冷藏

14、、冷凍等7. 供應方式指學校販售產品給學生時,應使用之設備或狀態,如室溫、冷藏、冷凍、蒸包機加熱等8. 認證類別及編號:請填寫 CAS 或 GMP 及其編號【附件二】食品 GMP 或 CAS 廠商申請校園食品應檢附之文件食品 GMP、CAS 業者提出申請校園食品供應資格時,應備齊下述文件,統一以 A4 紙張影印本提出申請(1) 校園食品供應資格申請表(附件一)(2)申請校園食品自評表(附件五)(3) 公司或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展延產品免附(4) 工廠登記證影本,展延產品免附(註一)(5) 產品之食品 GMP 或 CAS 標誌認證合約書影本(6) 產品品質衛生檢驗證明影本,展延產品免附(註二)(

15、7) 產品營養成份檢驗證明影本(註三)(8) 與實品大小相同之包裝設計圖稿(含營養標示)(9) 委託代工合約書(10) 麵包品項因外表容易混淆,應提供產品照片註一:主要產品欄宜登載擬申請之產品項目註二:(1)得以食品 GMP 或 CAS 標誌執行單位之檢驗報告代之(2)品質衛生檢驗證明應包含微生物檢驗及化學成份檢驗(3)微生物檢驗證明應為一年內之文件,且應明確記載檢體及產品品名註三:營養成分檢驗證明應為一年內之文件,且應明確記載產品品名【附件三】 縣/市 學校販售食品(自主管理)檢核表 96.4 每月至少檢核乙次,記錄留存乙年備查)審 查 項 目是否符合違規品項一、食品販售應依教育部校園飲品及

16、點心販售範圍辦理二、國中小學之販售食品品項應均為本學年度校園飲品及點心販售範圍核准品項三、營養成分規範:(一)不販售含高油脂的零食,如:洋芋片,卷心酥.等(二)不販售含高糖的零食,如:運動飲料、茶飲料、咖啡因飲料.等(三)不販售含高鹽的零食,如:蜜餞、泡麵、速食湯.等四、衛生安全規範:(一)食品均應有 GMP 或 CAS 認證(麵包、水果除外)(二)不得有包裝不符或挾帶之情形,如:菠蘿麵包的包裝袋,內裝其他麵包或蛋糕.等(三)不得有變質或腐敗情形(四)不得超過有效期限(五)冷藏冷凍設備溫度保持冷藏 7以下、冷凍-18以下(六)需復熱後供應之食品,應保存良好,供應時確實加熱至65以上,若當天未販售完,不得將剩餘品於次日再行復熱販售(七)復熱器械保持清潔,每日清洗(八)販售冷凍食品,不得在室溫下解凍或隔夜解凍五、包裝食品標示:應清楚標示(一)品名(1)不得有營養訴求,如:維他命強化、高纖、高鈣.等字眼(2)不得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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