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出售自用汽车的计税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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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出售自用汽车的计税方法企业出售自用汽车的计税方法纳税人出售自己使用过的汽车,应该如何纳税,是很多企业关心的问题。纳税人使用过的汽车,分为应征消费税的汽车和不征消费税的汽车,但无论是否属于应征消费税的汽车,在出售时,都以购置时间作为判断标准分别处理。本文梳理相关税收规定,供纳税人参考。应征消费税的应征消费税的购置时间:购置时间:20132013 年年 8 8 月月 1 1 日以前日以前出售时间:出售时间:20142014 年年 7 7 月月 1 1 日以前日以前计税方法:按简易办法依计税方法:按简易办法依 4%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政策依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第(四)

2、项规定,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 号)第二条第(一)项第 1 目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 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例:企业于 2014 年 5 月 18 日出售自用应征消费税的汽车一辆,车辆购置时间为 2012 年 6 月 13 日,账面原值 28.5 万元,累计计提折旧 12.9 万元,出售取得收入 98800 元。该业务应缴纳增值税为 98800/(1+4%)*4%/2

3、=1900(元)。购置时间:购置时间:20132013 年年 8 8 月月 1 1 日以前日以前出售时间:出售时间:20142014 年年 7 7 月月 1 1 日以后日以后计税方法:按简易办法依计税方法:按简易办法依 3%3%征收率减按征收率减按 2%2%征收增值税征收增值税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 号)第一条第一款规定,自 2014 年 7 月 1 日起,财税20099 号文件第二条第(一)项和第(二)项中“按照简易办法依照 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调整为“按照简易办法依照 3%征收率减按 2%征收增值税”。例:企业于 2014 年

4、7 月 18 日出售自用应征消费税的汽车一辆,车辆购置时间为 2012 年 6 月 13 日,账面原值 28.5 万元,累计计提折旧 13.8 万元,出售取得收入 98800 元。该业务应缴纳增值税为 98800/(1+3%)*2%=1918.45(元)。购置时间:购置时间:20132013 年年 8 8 月月 1 1 日以后日以后出售时间:经使用后再出售的出售时间:经使用后再出售的计税方法: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计税方法: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 号)第一条规定,经国务

5、院批准,自 2013 年 8 月 1 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试点。该通知附件 2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九)项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含)以后购进或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该附件第二条第(一)项第 2 目规定,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 号)附件 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八)项规定,自 2014 年

6、1 月 1 日起,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含)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延续了财税201337 号文件的规定。因此,纳税人销售 2013 年 8 月 1 日以后购入的应征消费税的汽车,不论其购入时是否取得进项抵扣发票,也不论其是否已抵扣进项税额,都应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例:企业于 2014 年 7 月 18 日出售自用应征消费税的汽车一辆,车辆购置时间为 2013 年 9 月 13 日,账面原值 28.5 万元,出售取得收入 19 万元。该业务应缴纳增值税为 190000/(1+17%)*17%=27607(元)。不征消费税的不征消费税的购置时

7、间:购置时间:20092009 年年 1 1 月月 1 1 日以前日以前出售时间:出售时间:20142014 年年 7 7 月月 1 1 日以前日以前计税方法:按照简易办法依照计税方法:按照简易办法依照 4%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 号)第四条第(二)项规定,2008 年 12 月 31 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 2008 年 12 月31 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 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例:企业在 2008 年 7 月购入自卸式运输车

8、一辆,购入原价 85 万元,累计计提折旧 81 万元,于 2014 年 6 月出售,取得收入 31200 元。该业务应缴纳增值税为 31200/(1+4%)*4%/2=600(元)。购置时间:购置时间:20092009 年年 1 1 月月 1 1 日以前日以前出售时间:出售时间:20142014 年年 7 7 月月 1 1 日以后日以后计税方法:按简易办法依计税方法:按简易办法依 3%3%征收率减按征收率减按 2%2%征收增值税。征收增值税。政策依据:财税201457 号文件第一条第二款规定,自 2014 年 7 月 1日起,财税2008170 号文件第四条第(二)项和第(三)项中“按照 4%

9、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调整为“按照简易办法依照 3%征收率减按 2%征收增值税”。例:企业在 2008 年 7 月购入自卸式运输车一辆,购入原价 85 万元,累计计提折旧 81 万元,于 2014 年 7 月 20 日出售,取得收入 31200 元。该业务应缴增值税为 31200/(1+3%)*2%=605.83(元)。购置时间:购置时间:20092009 年年 1 1 月月 1 1 日以后日以后出售时间:经使用后再出售的出售时间:经使用后再出售的计税方法: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计税方法: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政策依据:财税2008170 号文件第四条的规定,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 200

10、9 年 1 月 1 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不论其购入或自制时是否取得进项抵扣发票,也不论其是否已抵扣进项税额,均应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纳税申报纳税申报自 2014 年 7 月 1 日起,对适用简易办法征收的纳税人出售已使用的固定资产,增值税纳税申报仅涉及依照 3%征收率减按 2%征收增值税的问题。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3 年第 32 号)附件 2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填写说明(以下简称填写说明)第三条第(三)项规定,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第 8 行第 12 行“二、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全部

11、征税项目”各行,按不同征收率和项目分别填写按简易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的全部征税项目。销售额填报销售额填报填写说明第二条第(十九)项规定,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第 5 栏“按简易办法计税销售额”填写纳税人本期按简易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的销售额,包含纳税检查调整按简易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的销售额。应纳税额的填报应纳税额的填报填写说明第二条第(三十五)项规定,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第 21 栏“简易计税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反映纳税人本期按简易计税方法计算并应缴纳的增值税额,但不包括按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的纳税检查应补缴税额。减征税额的填报减征税额的填报填写说明第二条第(三十七)项规定,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第 23 栏“应纳税额减征额”,填写纳税人本期按照税法规定减征的增值税应纳税额。包含按照规定可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的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费用以及技术维护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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