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应追加在逃共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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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应追加在逃共犯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应追加在逃共犯刑法的目的是通过打击犯罪,保护公民、单位、国家和社会的合法权益,但这种保护实际上侧重的是对社会大众的一般保护。因为对犯罪行为的禁止和惩罚主要针对的是未然之罪,这种保护的范围是社会公众的普遍的合法权益,而刑事被害人的合法权益所遭受到的是已然之罪的实际侵害,承担这种侵害结果的刑事被害人却往往得不到足于弥补伤痛的赔偿。据笔者统计,2001 年江苏省启东市在逃犯达 15 人,2002 年在逃犯 20 人,2003 年仅 18 月就达 10 人。虽然我国刑法第 36 条第 1 款规定:“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

2、予刑事处罚外、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但是对于犯罪人来说,其赔偿能力是有限的,从而使得刑事被害人的民事权利很难得到保障,这对被害人来说是不公平的。刑事诉讼法第 77 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由于该司法解释并未明确在逃共犯(包括是刑拘在逃和批捕在逃)是否能作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使得在司法实践中审判机关和被害人之间争议很大。由于各犯罪嫌疑人赔偿能力的不同,被害人基于自己权利的保护,往往将在逃共犯列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但审判机关却考虑到其尚未被抓获,无法确定民事责任而排斥于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之列。笔者认为附带

3、民事诉讼应能追加在逃共犯。一、附带民事诉讼追加在逃共犯,可以避免被害人陷入不必要的讼累1996 年刑事诉讼法的修订,将被害人从原刑事诉讼法所确立的诉讼参与人的地位上升为诉讼当事人的地位,客观反映了被害人与案件的结局存在着直接的利害关系。2被害人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也正是体现法律对被害人权益的保护。但是如果不把在逃共犯列为共同被告人,仅就在案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势必会造成被害人二次次的加入到诉讼中来,客观上造成了被害人的讼累。对于被害人来说,整个被害的经过是不堪回首的,他们往往将痛苦埋藏在心灵的深处,可是,现在却又不得不一次次的撕开心灵的创伤,这恐怕是立法者不曾预料的。从民事的角度来说、附带民事

4、诉讼的各被告人属共同侵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 130 条之规定: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各连带人对债权人承担全部的债务,从而更好的保护被害人的权益。如果把在逃犯和在案犯的民事赔偿分开判决,由于是共同侵权,法院判决时便无法恰当的分担各侵权人的责任,即在逃共犯归案后又做出了民事赔偿的判决,对于两个独立的判决,无法合并执行,此时,客观上斩断了各侵权人的连带责任,对被害人是不利的。只有追加在逃共犯,才能避免类似的尴尬。二、附带民事诉讼追加在逃共犯,符合民事诉讼证据规则。事实上,民事诉讼证据总体上讲要求没有刑事证据严格。民事诉讼与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不同,刑事诉讼涉及公

5、民人身权益,其标准应为“排除合理怀疑”,而民事诉讼属私权纠纷,效率优先,应定位为高度盖然性或证据优势证明标准。因此,只要有足够的证据显示在逃共犯确实参与了共同侵权行为(事实上,如果没有证据的话,也不可能对其刑拘或批捕),就应该可以追究其民事责任。诉讼制度以公。正和效益为两大基本价值取向。共犯在逃的目的就是为了逃避法律的制裁,确实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任3何人不经审判不得认定为有罪。但在民事诉讼方面则只要有足够的证据,就可以追究其民事赔偿责任,不能由被害人来承担在逃共犯恶意逃避制裁所引起的不利后果。三、附带民事诉讼追加在逃共犯,符合民事诉讼的缺席审判情形。民事诉讼法第 130 条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当事人按时出庭,参加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开庭审理,这是当事人的一项诉讼义务,被告人缺席不仅没有履行自己的诉讼义务,而且破坏了法庭秩序(1)。在逃共犯无正当理由(事实上就是为了逃避制裁)没有参加诉讼,应该承担由此造成的不利后果,这也是更好的保护被害人权益的需要。为此,笔者建议刑事诉讼法第 77 条改为“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在逃共犯也可以被追加为共同被告。”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免费法律咨询,就上中顾法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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