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城镇绿化条例(修正)

上传人:子 文档编号:42113816 上传时间:2018-06-01 格式:DOC 页数:8 大小:32.50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昆明市城镇绿化条例(修正)_第1页
第1页 / 共8页
昆明市城镇绿化条例(修正)_第2页
第2页 / 共8页
昆明市城镇绿化条例(修正)_第3页
第3页 / 共8页
昆明市城镇绿化条例(修正)_第4页
第4页 / 共8页
昆明市城镇绿化条例(修正)_第5页
第5页 / 共8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昆明市城镇绿化条例(修正)》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昆明市城镇绿化条例(修正)(8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昆明市城镇绿化条例昆明市城镇绿化条例( (修正修正) )昆明市人大常委会(颁布单位)20040629(颁布时间)20040701(实施时间)昆明市城镇绿化条例(修正)(2003 年 1 月 7 日昆明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2003 年 3 月 28 日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 根据 2004 年 6 月 16 日昆明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删除和停止执行涉及行政许可的地方性法规有关条文的决定修正 2004 年 6 月 29日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规划第三章 建设第

2、四章 管理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六章 附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绿化管理,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保障人民身体健康,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辖区内的城市规划区(林业部门管理的林地除外) 。第三条 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市城市绿化工作,负责指导、督促、检查和协调各县(市)区的城市绿化工作。县(市)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县(市)区的城市绿化工作,指导、督促和检查辖区内街道办事处、镇的绿化工作和绿化达标。负责所属公园、街道的绿化管理。街道办事处、镇负责组织、督促和检查驻地单位、居住小区责任范围内

3、的绿化工作。水利、铁路、公路等部门分别负责河道、铁路、公路两侧责任范围内的绿化及其管理维护。第四条 绿化城市是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责。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确定本届政府的城市绿化目标,把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市、县(市)区人民政府鼓励和支持城市绿化的科学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绿化水平。第五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所有单位和公民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承担绿化建设及管护任务,并有权对损毁树木、破坏绿地及绿化设施的行为进行制止和举报。第六条 保护绿地及其设施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鼓励社会各界及个人投资新建绿地及其设施,谁投资、谁管理、谁收益。鼓励认捐、

4、认养绿地。第七条 本条例所指的绿地包括公园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附属绿地、其他绿地。具体分类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公布。第八条 每年的六月为本市植树月。第二章 规划第九条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的组成部分,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编制,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各县(市) 、东川区的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由县(市) 、东川区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编制,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十条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确定的绿化用地,实行绿线管制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用地性质。第十一条 本市城市绿化建设到

5、2010 年实现以下指标:(一)城市规划建成区绿化覆盖率不少于 40,绿地率不少于35,人均公园绿地不少于 10 平方米,城市中心区人均公园绿地不少于 6 平方米;(二)其他县(市)区的城市建成区绿化覆盖率不少于 45,绿地率不少于 40,人均公园绿地 1012 平方米;(三)生产绿地面积不少于建成区面积的 2。第十二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各项建设项目,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留足绿化用地,其面积占建设用地总面积的比例分别为:(一)公园绿地:新建各类公园绿地不少于公园用地陆地面积的70。新建城市道路绿地,红线宽度大于 50 米的道路不少于30;红线宽度在 4050 米的道路不少于 25;红线宽度小

6、于 40米的道路不少于 20;(二)附属绿地:在一环路以内地区,新建项目不少于 25,改扩建项目不少于 20;在一环路以外、二环路以内地区,新建项目不少于 30,改扩建项目不少于 25;在二环路以外地区,新建项目不少于 35,改扩建项目不少于 30。第十三条 城市新建建筑物、构筑物和架设、埋设各类管线,应当按照国家技术规范与树木保持相应的距离。绿化用水管网规划应当纳入城市供排水规划。第十四条 城市绿化应当因地制宜,乔、灌、花、草相结合,乡土树种与植物多样性相结合,平面绿化与墙面、屋顶等垂直绿化相结合。公园、风景名胜区的规划设计,应当以植物造景为主,保持生态环境,体现地方特色和民族文化,吸收和借

7、鉴国内外优秀造园艺术。第十五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的滇池主要入湖河道两侧预留 10100米的土地为规划绿地,应当按绿化规划分阶段进行绿化。第十六条 公园绿地和附属绿地内乔灌木的种植面积不得少于绿地总面积的 70。第三章 建设第十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通过多渠道筹集绿化建设资金。市、县(市)区城市绿化正常经费的来源,应当从当年本级政府可安排的城市维护费建设资金中安排 1215。第十八条 新建、改扩建工程项目的绿化建设费用,应当列入建设项目总投资,并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执行。各单位应当每年根据本单位的绿化任务、养护标准和技术要求,安排相应的绿化经费。第十九条 因新建市政设施需要占用绿地

8、,或者因城市绿化需要迁移、拆除市政设施,应当按照经批准的城市规划执行。第二十条 城市绿化工程的设计、施工和监理,应当由具有城市绿化设计、施工和监理资质的单位承担。无资质的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设计、施工和监理。承担城市绿化工程设计、施工和监理的单位,应当执行国家行业技术规范,确保工程质量。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权限,负责本市城市绿化工程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资质的审批和年检,并按照有关规定负责施工质量的管理和监督检查。第二十一条 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建设项目及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应当按照规定实行招投标和施工监理制。第二

9、十二条 凡进行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建设单位在办理规划手续时,应当同时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送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移送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绿化审批手续。未办理绿化审批手续的,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规划许可手续。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绿化工程设计方案进行施工,因特殊原因确需改变设计方案的,应当报原批准机关审批。第二十三条 对于符合城市规划,并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二环路以内特许的旧城改造项目,因客观条件限制,绿地率达不到指标的,必须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其不足绿化用地面积应当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标准缴纳异地绿化建设费后,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方可办理规划许可手续

10、。异地绿化建设费由办理绿化审批手续的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收取,专户储存,专门用于异地绿化建设。第二十四条 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应当在主体工程竣工后两个月内完成。由对工程建设项目进行审批的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竣工验收。第四章 管理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擅自占用绿地。因需要临时占用绿地,须由所在地县(市)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中,占用公园绿地的,还应当向批准机关交纳绿地临时占用费。经批准临时占用绿地的,应当按批准占用的面积和期限归还,归还时,应当原址原样恢复绿地。绿地临时占用费的具体收费办法由昆明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第二十六条 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树木禁止擅自砍伐、移植。确需砍

11、伐(含自然死亡的树木) 、移植的,按下列规定办理手续后方可进行:( 一)在五华、盘龙、官渡、西山四区范围内砍伐树木的,由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在其他县(市)区范围内砍伐树木 10 株以下的,由所在地县(市)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初审,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并报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砍伐树木 10 株及其以上的,由所在地县(市)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意见,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初审,报市人民政府审批;(二)移植树木的,由所在地县(市)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报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经批准砍伐、移植树木的,应当由申请人在砍伐、移植前予以公示或者公告。第二十

12、七条 经批准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砍伐树木的单位和公民,须在规定的期限内按“砍一栽五”的原则和要求补植树木,并保证补植树木的成活。其补植的树木,由负责初审的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验收。不具备补植树木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委托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补植。第二十八条 城市绿化管护单位和树木所有者,应对树木的生长和养护管理进行经常性检查,防止责任事故发生。城市树木的高度应当按国家有关规范与架空线保持安全净距。因树木自然生长影响架空线安全的,由管线主管单位向所在地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修剪申请。修剪申请批准后,由树木管护单位负责限期修剪,费用由管线主管单位承担;树木管护单位逾期不修剪的,管线主管单位可以

13、自行修剪。因不可抗力或生产、交通事故致使树木倾斜、倒伏可能危及管线、交通、建筑及人身安全时,有关单位可以先行修剪、砍伐树木或者采取其他处理措施,并于三日内到所在地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补办手续。第二十九条 因交通事故、市政设施建设等原因损坏绿地及其设施的,由责任人负责赔偿损失。第三十条 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古树名木由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登记造册和挂牌标示,划定保护范围,制定养护措施。单位和私人庭院内的古树名木,由该单位和居民负责养护,并与所在地县(市)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签订养护责任书,接受其监督和技术指导。严禁砍伐、移植或修剪古树名木。因国家重点工程需要移植古树名木,由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

14、部门审查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第三十一条 禁止下列损坏绿地及其设施的行为:(一)踩踏城市道路绿化带、花坛;(二)穿行绿篱、爬树、摇树、攀枝、断枝、断杆、断根、采花、摘果、摘叶、刻划树皮、剥皮;(三)在树上钉钉、架线、挂物、拴系物品和牲畜、悬挂广告或指示牌、倚树盖房、搭棚;(四)在绿地范围内设置营业摊点;(五)在绿地内倾倒垃圾污物、取土、挖沙、采石、挖药、铲草、狩猎、捕鸟、葬坟、生火、放养宠物、摊晒衣物、堆放物料、擅自采集植物标本等;(六)在非硬地绿化的人工草坪内行驶、停放车辆;(七)擅自在绿地内设置广告牌;(八)其他损坏绿地和园林设施的行为。第三十二条 绿地遭受水、火、旱、风、病、虫、霜、雪等

15、灾害,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第三十三条 因城市绿化引入本市的植物,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检疫。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未取得资质证书或者超越资质等级从事城市绿化工程设计、施工、监理或承接工程项目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对超越资质等级从事业务的,不予办理年检手续。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擅自变更批准的绿化工程设计方案,责令限期改正,补办手续,逾期不改的,对责任单位处以三万元至五万元罚款。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违法占用城市绿地的,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貌,并根据违法占用

16、天数、面积补交绿地占用费,其中,未经批准占用城市绿地的,处以应补交绿地占用费五倍的罚款;占用城市绿地超过批准期限的,处以应补交绿地占用费两倍的罚款。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擅自砍伐、移植树木的,处以被砍伐、移植树木价值三倍至五倍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未按期限和要求补植树木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完不成补植任务的,按未补植株数处以每株二千元罚款。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擅自砍伐、移植古树名木或因其他人为因素致使古树名木受到损坏或者死亡的,责令停止侵害,赔偿损失,处以每株二十万元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条 有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一)有第(一) 、 (二) 、 (三)项行为的,处以二十元至二百元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绿地及其设施赔偿费的三至五倍处以罚款;(二)有第(四) 、 (五) 、 (六) 、 (七) 、 (八)项行为的,处以五十元至五百元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绿地及其设施赔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
相关搜索

最新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生活休闲 > 科普知识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