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生产事故报告与调查处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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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文件编号:XNY- AS-04-2015江苏省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企业标准电力生产事故报告与调查处理规定2015-3-31 发布2015-03-31 实施江苏省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发布Q目 录1 总则 .12 事故定义和级别 .13 事故报告 .34 事故责任划分 .45 事故调查 .46 统计报告与安全周期 .87 附则 .88 其他 .10附件一:电力生产设备障碍标准 .12附件二 :人身伤亡事故调查报告书 .21附件三:设备事故调查报告书 .23附件四:火灾事故调查报告书 .25附件五:电力生产安全事故报表 .271电力生产事故报告与调查处理规定1 总则总则1.1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

2、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通过对人身、火灾、设备事故的调查、分析、认定和统计,总结经验教训,研究事故规律,采取预防措施,特制定本规定。1.2 事故调查必须实事求是,尊重科学,做到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未受到处理不放过,没有采取防范措施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应受教育者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1.3 事故统计报告要及时、准确、完整;事故统计分析应与设备可靠性分析相结合,全面评价安全水平。统计和考核实行分级管理。1.4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本规定做出降低事故性质标准的解释;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规定、隐瞒事故或阻碍事故调查的行为有权越级

3、反映。1.5 本规定适用于江苏省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能源公司)的全资、控股新能源发电企业。2 事故定义和级别事故定义和级别2.1 电力生产和电网运行过程中,根据造成的与电力生产有关工作释人员伤亡(含生产性急性中毒造成的伤亡,下同)或者直接经济损失,或者影响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影响电力正常供应(包括热电厂发生的影响热力正常供应)的程度等情形,判定为不同种类和级别的事故。事故种类主要有人身事故、设备事故和火灾事故、交通事故等,其等级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和内部统计事故(简称统计事故,下同) 。2.2 事故2.2.1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事故:2.2.1.

4、1 造成 30 人以上死亡,或者 100 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 ,或者电力设备、设施、施工机械、运输工具损坏,直接经济损失达 1 亿元以上的。直接经济损失包括更换的备品配件、材料、人工和运输费用。如设备损坏不能再修复,则按同类型设备重置金额计算损失费用。保险公司赔偿费和设备残值不能冲减直接经济损失(下同) 。2.2.1.2 本企业负同等以上责任的特别重大电网减供负荷事故。2.2.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事故:22.2.2.1 造成 10 人以上 30 人以下死亡,或者 50 人以上 100 人以下重伤,或者 5000 万元以上 1 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2.2.2.2 本企

5、业负同等以上责任的重大电网减供负荷事故。2.2.3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事故:2.2.3.1 造成 3 人以上 10 人以下死亡,或者 10 人以上 50 人以下重伤,或者电力设备、设施、施工机械、运输工具损坏,直接经济损失 1000 万元以上 5000 万元以下的。2.2.3.2 本企业负同等以上责任的较大电网减供负荷事故。2.2.3.3 因一次安全故障造成全厂对外停电,导致周边电压监视控制点电压低于调度机构规定的电压曲线值 20并且持续时间 30 分钟以上的,或者导致周边电压监视控制点电压低于调度机构规定的电压曲线值 10且持续时间 1 小时以上。2.2.3.4 发电厂发电机组因安全故

6、障停止运行超过行业标准规定的 A 级检修(标准见DL/T838-2003,下同)时间两周,并导致电网减供负荷。2.2.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事故:2.2.4.1 造成 3 人以下死亡,或者 10 人以下重伤,或者电力设备、设施、施工机械、运输工具损坏,直接经济损失 100 万元以上 1000 万元以下的。2.2.4.2 本企业负同等以上责任的一般电网减供负荷事故。2.2.4.3 因一次安全故障造成全厂(站)对外停电,导致周边电压监视控制点电压低于调度机构规定的电压曲线值 5以上 10%以下,且持续时间 2 小时以上。2.2.4.4 供热电厂因故障造成全厂对外停止供热且持续时间 72 小时

7、以上。2.3 统计事故未构成以上事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统计事故:2.3.1 造成 3 人以上群体轻伤。2.3.2 供热电厂发生全厂对外停止供热,持续时间超过 24 小时,且引发纠纷,遭受经济索赔。2.3.3 因本企业设备或人为原因造成全厂对外停电。2.3.4 6 千伏以上电气设备发生下列恶性电气误操作:带负荷误拉(合)隔离开关、带电挂接地线(接地刀闸) 、带接地线(接地刀闸)合断路器(隔离开关) 。2.3.5 220 千伏以上断路器、电压互感器、电流互感器、避雷器发生爆炸。2.3.6 发生水淹厂房,造成机组停止运行。2.3.7 由于一般电气误操作、热机误操作、监控过失等原因,造成发电主设

8、备被迫停止3运行。2.3.8 生物质电厂因火灾造成机组停运,风电场因火灾造成集电线路停运。2.3.9 机组故障停运后,检修时间超过行业标准规定的 A 级检修时间未恢复运行。2.3.10 新能源公司认定的其它情形。2.4 设备障碍标准详见附件一,异常和未遂标准由各新能源发电企业自行规定。2.5 对火灾事故、交通事故、特种设备事故和职业伤害事故的认定,执行国家有关规定。2.6 本章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3 事故报告事故报告3.1 即时报告3.1.1 企业发生人身死亡事故和重伤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向上级电力调度机构及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按照有

9、关规定及时报告至企业所在地电力监管机构、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工会等。同时立即以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汇报至新能源公司,汇报时间间隔不得超过 1 小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 日内(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 7 日内) ,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及时补报。3.1.2 企业发生设备事故、影响供热事故以及火灾事故和交通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向上级电力调度机构及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应及时以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汇报至新能源公司,且时间间隔不得超过 2 小时。其中重大及以上设备事故,企业立即向所在地电力监管机构、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10、主管部门报告,热电厂对外停止供热事故,还要上报所在地供热管理部门。3.1.3 即时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3.1.3.1 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区域)以及事故相关单位。3.1.3.2 事故发生的简要经过、人员伤亡情况、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3.1.3.3 电力设备、设施的损坏情况,停运发电(供热)机组数量,对电网停电(用户供热)影响的初步情况。 3.1.3.4 事故原因的初步判断。3.1.3.5 事故发生后已经(正在)采取的措施、发电机组运行状况及事故控制情况。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时,要及时补报。43.2 事故发生企业应当将事故调查、抢险、抢修以及处理进展的实际情况,定期向新能源公司报告。4 事

11、故责任划分事故责任划分4.1 发电企业发生的人身、设备事故(含障碍,下同)统计为该企业的事故。4.2 在企业生产区域内,外部承包企业从事与电力生产有关的工作中发生本企业负有特定责任的人身事故,定为本企业事故;如果经政府部门调查认定本企业为非主要责任单位,则依据调查结论,对本企业进行联责考核;外部承包企业造成发电企业的设备事故定为该发电企业的事故。4.3 发电企业在对外承包工程中,造成本企业人身事故,统计为该企业事故;造成其他单位人身事故,按所签订的安全管理协议确定事故责任。4.4 一次事故中如同时发生人身事故和设备事故,应分别各定为一次事故。4.5 电网发生事故,由于本单位的过失又造成事故扩大

12、,本单位定为一次事故。4.6 由于本单位原因,一条线路在 4 小时内因同一原因发生多次跳闸停运时,定为一次事故。4.7 同一发电企业,由于自然灾害,如覆冰、暴风、水灾、火灾、地震、泥石流等原因,发生多次设备事故时,定为一次事故。5 事故调查事故调查5.1 事故调查组织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组织调查组进行调查。其他事故按照以下规定执行。5.1.1 人身死亡事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调查。事故发生单位配合事故调查组开展工作,新能源公司指派有关人员参加调查。政府部门委托企业自行调查的无人员伤亡的事故,由事故发生企业领导或者其指定人员组织安监、生技、人资(

13、社保)以及工会等部门成员成立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5.1.2 较大事故、重大事故由国家有关监管机构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5.1.3 一般(统计)事故由事故发生企业领导或者其指定人员组织安监、生技、物资等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必要时,新能源公司指派有关人员参加调查。根据事故调查工作的需要,事故调查组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协助调查。事故调查组组长由组织事故调查组的企业指定。55.1.4 火灾事故、交通事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相应公安机关组织调查。事故发生企业配合事故调查组开展工作。 5.2 事故调查程序5.2.1 保护事故现场5.2.1.1 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必须迅速抢救伤员并派专人严格保护事

14、故现场。未经调查和记录的事故现场,不得任意变动,并对事故现场和损坏的设备进行照相、录像,绘制草图,收集资料。必要时,通知所在地人民政府和公安部门,要求派人保护现场。5.2.1.2 有关企业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工作日志、工作票、操作票等相关证据,及时保存故障录波图、电力调度数据、发电机组运行数据和输变电设备运行数据等相关资料。5.2.1.3 因事故处置、抢救人员、恢复电力生产需要改变事故现场、移动电力设备的,必须经企业有关领导和安监部门同意,并做出标记、绘制现场简图、制作现场视听资料、写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5.2.1.4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不得伪造、隐匿或者毁灭相关证据。5.2.2 收集原始资料5.2.2.1 事故发生后,企业安监部门或其指定的部门应立即组织当值值班人员、现场作业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在下班离开事故现场前,分别如实提供现场情况并写出事故的原始材料。安监部门要及时收集有关资料,并妥善保管。5.2.2.2 事故调查组成立后,安监部门及时将有关材料移交事故调查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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