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函域名注册律师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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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关于在国际互联网注册域名的法律建议书致:致:有限公司有限公司公司成立后曾委托网络公司设计公司网页并在互联网管理中心备案,但据查公司未能申请注册网址产权。故公司名称中的关键词:“ ”被第三人 (具体情况不详)于 2011 年 11 月 11 日向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申请注册,公司于 2011 年 11 月 11 日下午收到中国知识产权推进中心 的产权争议通知函。现结合相关情况建议公司申请注册“ ”、 “ ”通用网址。一、法律依据一、法律依据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三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域名:是互联网络上识别和定位计算机的层次结构式的字符标识,与该计算机的互联网协议(IP)地址相

2、对应。中文域名:是指含有中文文字的域名。域名注册服务机构:是指受理域名注册申请,直接完成域名在国内顶级域名数据库中注册、直接或间接完成域名在国外顶级域名数据库中注册的机构。 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 域名注册服务遵循“先申请先注册”原则。 二、域名与公司名称的关系二、域名与公司名称的关系域名是公司或自然人登记在国际互联网上的网址。从技术角度来看,域名是在 Internet 上用于解决 IP 地址对应的一种方法;从商业角度来看,域名是企业在 Internet 上的一个标志,企业通过域名标志着自己的存在,域名就是企业,企业在互联网上就是一个域名,所以,每一2个企业都在精心经营着自己的域名。另外,从域名

3、经济角度来看,域名是互联网上最基础的东西,一个名正言顺和易于宣传推广的域名是企业成功的第一步,一个好域名能带来访问量,并省下巨额的广告费用,所以好域名很值钱,是企业和个人的一笔巨大无形资产。无论公司或自然人,要想在互联网上开展业务活动,必须先申请自己的域名。最初,域名与公司名称、商标、企业的产品名称并无直接关系,任何人都可以随意申请一个尚未注册的域名。但由于域名在国际互联网上是惟一的,一个域名一旦注册,其他机构就不能再注册相同的域名,就使域名与商标、企业名称有了类似的意义,因而域名又被称为“网上商标”。“域名抢注”现象也随之频频出现。像“ 、 ”等企业名称和商标在互联网上的域名都被抢注过,并因

4、此给权利人造成经济损失。如果我公司名称中关键词被抢注,将被他人待价而沽。不仅使得公司无法再以该名称登记域名,而且会导致网络使用上的混淆,造成网络使用者可能会误以为该域名所在的网页内容系由该抢注权人提供,并有可能会被竞争对手收购,给公司正常运营带来风险。依照法律规定,如果抢注人造成公司名称混淆,可构成对公司姓名权的侵害。但在法律实务中,主张侵权取证困难,同时公司名称的关键词不具有唯一性、专用性以及排他性,因此维权困难。所以,并非所有的域名都可以享有姓名权保护,只有那些与姓名相同功能,即具有标识与区别功能的域名,才能受姓名权保护的。如果是通用名称,则由于通常不具有此功能,因此也就无法受到姓名权的保

5、护。3二、域名与注册商二、域名与注册商标标的关系的关系因域名与商标是两个不同性质的法律概念,法律上无相关法律保护界定,故以商标名称抢注域名,造成无法维权。虽然域名和商标都在各自的范畴内具有唯一性,并且在标识性、排他性广告宣传功能方面具有共同之处。但从法律角度,域名和商标之间有明显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下列几个方面:(1)两者适用的对象不同。商标是用来标识商品的,只能用在商品上;而域名是为了方便人们使用 Internet 而创立的,是在Internet 上用于解决 IP 地址对应的一种方法。 (2)两者具有标识性的基础不同。商标的相互区别性是以商品相同或相似为基础而提出的要求。当不同法律主体所生产或

6、经营的商品根本不同时,二个或二个以上完全相同的商标获得注册也是可能和合法的;同一国家以及不同国家的不同法律主体就相同商标分别享有权利都是常见的现象。域名的唯一性则是绝对的,即不论法律主体所从事的业务属何种类,也不管其是否分别处于不同的国家,都不可能注册相同的域名。域名的唯一性没以国家为界的地域限制,这种唯一性是由 Internet 上的域名系统来决定的,不需要任何法律来“保护”。 (3)两者的分类原则和基础不同。 商标注册机构在申请人提出商标注册申请时,要求其按照相应的分类标准,明确记载申请注册的商标所要标识的商品或者服务的种类,即必须指定商标使用于其上的商品或服务。域名注册除因申请人本身的法

7、律属性而在选择顶级域名或二级域名时受到限制外,所有从事商业运作的域名申请人均无须申明其经营活动的内容,更不需要明确记载商品或服务的种类。 (4)两者具有的排他性的基础不同。已注册的商标在不同种类的商品(或服务)上,或在申请注册的地域范围之外,或是超出注册的有效期使用就不具有排他性,商品种类、地域性和时效性是4商标排他性的依据,并且这种排他性是相对的。 在域名问题上,只要按时缴纳少量域名注册费和相应的域名延续费就可以在全球范围内无限期地与所有已注册或将注册的域名相排斥,既无地域性也无时效性。唯一性和先申请先注册原则是域名排他性的基础。 (5)两者取得的原则不同。域名采取注册在先原则,不注册就不能

8、在 Internet 上使用。商标取得的原则因国家而异,有的国家采取注册在先原则,有的国家采用使用在先原则,有的国家采取折衷方案。 (6)两者获得途径不同。商标注册是由各国的专门机构各自依据本国法律独立进行的。商标注册所需的审查与比较也仅以国家或独立的法律区域为限,从而存在着处于不同国家的法律主体就相同商标分别享有权利的可能性。三、法律建三、法律建议议公司收到产权争议通知函后,本人积极与注册机构联系,并查询相关法律规定和网络相关案例,认为应积极应对产权争议工作,已于 11 月 15 日下午到致函我公司的网络机构进行初步商谈,并按照法律规定向该机构提出知识产权争议申请。本人认为由于域名注册采取先

9、申请先注册的原则,不进行实质审查,故公司名称中“ ”、 “ ”不应被第三人注册,以造成公司网址链接的混淆。同时,应该看到我公司致力于 开发,知名品牌的打造,后期公司上市成为可能,故公司应注册自己的域名。以上建议,特别提请贵公司注意,以避免因被人抢注我公司名称关键词给公司带来权利障碍。此致! 法律文件接收确认: 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签字 律师52011 年 月 日 2011 年 11 月 16 日法律参考:1、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3、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暂行管理办法 97.64、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实施细则5、关于互联网中文域名管理的通告 2000.126、中文域名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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