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省级定点医院直补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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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西省省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江西省省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 直直 补补 服服 务务 协协 议议 书书甲方甲方:_新农合经办机构新农合经办机构 乙方乙方:_医院(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医院(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为进一步方便参合农民获得补偿,让参合农民得到更多的实惠,促进新农 合制度健康持续发展。根据江西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 (修订稿) (赣卫农卫字201113 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 ,经甲、乙双方 协定,签订本协议。 第一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及时向乙方通报新农合各项管理规定。 2、甲方以多种有效方式告知参合农民乙方为本县(市、区)直补定点医疗 机构、在乙方住院享受直补

2、服务、补偿标准、直补应携带的材料以及乙方对参 合农民所能提供的优惠政策。 3、甲方向前来办理转诊的参合农民介绍乙方的医疗服务资源情况,引导和 鼓励参合农民选择乙方就诊,但不得违背参合农民意愿强行指定就诊(或转诊) 医疗机构。 4、根据管理办法的规定,对乙方的医疗服务行为进行监督,并将有关 情况向乙方主管的卫生行政部门反映;对乙方违反管理办法的行为做出限 期整改要求,直至解除本协议。 5、甲方及时审核乙方寄送的参合农民补偿资料和相关报表,在一个月内付 清乙方垫付的合理补偿款。 6、甲方定期与乙方进行沟通,主动了解和听取乙方对新农合医疗服务管理 工作的意见,采纳乙方合理建议。 7、经统筹地区政府或

3、新农合管理委员会批准,2013 年乙方_(填是 或否)被选定为本地区的省级协议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补偿比例为_%。 甲方按照江西省新农合基本用药目录及江西省新农合统筹基金不予以支 付和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与医疗服务设施范围(修订稿) 等规定对补偿资 料进行复审。 8、甲方不得以任何名义或形式吸收乙方为其会员或其它团体成员,不得收 取任何形式的会费、管理费或要求赞助。 第二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 建立和健全由院领导负责的新农合管理机构,制定直补工作实施方案、 工作程序和制度,按规定标准配备直补专职工作人员(财务和医务人员) ,配备 参合农民报账所需的计算机、复印机等设备,逐步实现医院管理系统

4、与省新农 合网络管理系统联接,在办理出院手续窗口附近设立有明显标识的直补窗口。 对全院职工进行新农合基本政策的培训,掌握新农合的直补程序、补偿标准等 规定,主动向参合农民宣传。 2、设置新农合宣传栏与公示栏,宣传新农合管理规定,公布医疗服务项目、 收费标准。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号码,及时调查处理参合农民反映的问题。3、在参合农民入、住院期间,按照新农合管理有关规定,核对参合住院者 新农合证(卡) 、身份证、户口本、转诊证明等,对其参合身份进行确认与登记。4、实行服务承诺、医疗收费、药品价格“三公开” ,严格按照入出院标准, 依照临床诊疗技术规范、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手册、医疗服务价格等,因病 施

5、治,合理用药,合理收费。严格执行病历、处方书写与管理规定,保证病历、 处方书写的真实性、规范性,出院带药严格执行处方管理办法的规定。严 格执行检验、医学影像检查结果互认的规定。 5、严格执行江西省新农合基本用药目录及江西省新农合统筹基金不 予支付和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与医疗服务设施范围(修订稿) (赣合医办 字200731 号)的规定,将目录外用药比例控制在 15%以内,凡需使用超出基 本用药目录范围的药品,或拟选用自费的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应履行向 患者告知义务,征得患者或家属同意并签字后方可施行。 6、出院时应为其提供详实的住院发票、医疗费用清单、出院小结和疾病证 明书等有关材料,收

6、集、整理和填写相关报账资料和报表。 7、除意外伤害医疗、正常住院分娩、参加商业保险以及直补补偿材料不齐 全外,对甲方所在地的出院参合农民进行直补,补偿金额准确地记录在新农 合证上。免费向参合农民提供补偿所需的相关材料和参合农民住院费用补 偿结算清单 。 8、省、市定点医疗机构在每月头 4 个工作日,将上月住院参合农民补偿材 料直接寄送相关县级新农合经办机构审核,同时向同级新农合经办机构报寄月 报表等。 9、积极配合与支持同级新农合经办机构组织的核查、督查,提供各种原始 医疗文书及相关资料。 10、要求甲方及时拨付上月合理垫付的补偿款。 第三条 违约责任 1、乙方违反新农合规定而发生的不合理费用

7、,甲方不予支付,由乙方承担。 不合理费用主要包括: (1)乙方违反临床诊疗技术规范 、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手册和 处方管理办法等,以大处方、滥用药、乱检查等形式,提供过度医疗服务 而发生的医疗费用; (2)乙方违反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及相应的收费标准,以私立项目 收费、分解项目收费、超标准收费等形式,违反医疗服务价格政策而发生的医 疗费用; (3)乙方已经垫付的、不符合新农合补偿政策规定的医疗费用; (4)乙方其他违规的医疗费用。 2、乙方未履行告知义务,使用目录外药品和诊疗项目而发生的相关自付费 用,参合农民有权拒付。 3、甲方查实乙方虚报费用或乙方工作人员串通参合农民骗取新农合基金的,

8、除追回基金外,甲方有权单方面中止协议,并报告、建议或提请相关部门追究 有关责任人责任。 第四条 争议处理 本协议执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达不成一致的,双方 均可以提出书面复核申请,由负责审定乙方定点资格的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核实的情况和专家会审意见裁定。 第五条 有效期限及其它 1、本协议有效期自 2013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止。协议执行 期间,国家法律、法规有调整的,双方按照新规定修改本协议,如无法达成协 议,双方可终止协议;协议执行期间,乙方的服务地点、服务条件、服务内容、 法人代表等发生变化时应及时通知甲方。 2、甲乙双方无论以何种理由终止协议,必须提前 30 日通知对方。协议期 满前 2 个月内,甲乙双方可以续签本协议。 3、 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以换文形式进行补充,效力与本协议相同。 4、本协议一式三份,设区市新农合办、甲方、乙方各壹份。经甲、乙双方 签字盖章后即发生法律效力。甲方负责人签字: (单位公章) 乙方负责人签字: (单位公 章)经办人: 经办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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