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肉搜索的法律问题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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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肉搜索的法律问题思考人肉搜索的法律问题思考(转载)转载)0909 公管公管 吴昊娇吴昊娇 090107043090107043人肉搜索引擎,是指利用人工参与来提纯搜索引擎提供信息的一种机制,实际上就是通过其他人来搜索自己搜不到的东西,它利用接近“百度知道”一类的提问回答网站 。先是一人提问,然后八方回应,通过网络社区集合广大网民的力量,追查某些事情或人物的真相与隐私,并把这些细节曝光。搜索引擎也有可能对一些问题不能进行解答,当用户的疑问在搜索引擎中不能得到解答时,就会试图通过其他几种渠道来找到答案,或者通过人与人的沟通交流寻求答案。人肉搜索的发动和参与者各式各样,一些人肉搜索案件发生,其中有

2、正义的也有不正义的,利弊参半。一、人肉搜索有利有弊一、人肉搜索有利有弊利:利:可以维护正义良知的“道德审判”。 “人肉搜索”最初是作为一种信息的供需技术而存在,但是更大规模、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人肉搜索”,是社会问题的折射,其本质是道德表达。网络虚拟社会给个体提供了一个相对自由表达的平台,有利于人们回避现实社会,以一个本真的自我在这个社会中存在。“人肉搜索”所选择的对象,几乎都是引起广大网友愤怒,违背社会道德的事件或人物。在我国特殊的网络环境下,“人肉搜索”在某种程度上是一种公民行使监督权、批评权的体现。网民将涉嫌违法、违纪或者道德上存在严重问题的人或事件以及相关信息公布在网上,由网民们自行评

3、判,如果行使得当,也有利于社会进步和维护公共利益。通常情况下,道德只能靠自律和监督,在现实中效果较差。“人肉搜索”现象的出现,有利于网络社会的德治与现实社会法治的结合,使社会更稳定。弊:弊:人肉搜索是游走于法律边缘的“网络暴政” 。 “人肉搜索”使用不当,容易引起网络暴力等消极影响。 “人肉搜索”事件中,当被搜索对象的个人隐私被毫无保留地公布,他会收到网络上和现实的人身攻击和伤害。这种行为超越了网络道德和网络文明所能承受的限度,会侵犯了个人隐私权等相关权益,阻碍了“人肉搜索”发挥网络舆论监督作用。来自五湖四海、成千上万个人通过不同途径从不同角度对同一个人进行搜索挖掘,很快就能掌握这个人的所有信

4、息。其过程中往往“暴露”当事人的照片、身份证号码等个人隐私。而且人肉搜索有时不仅是普通网民参与,网站的管理员也会参与。作为时刻监控网站的网管,当一些不道德的事情发生时,他们会利用自己的身份之便协助其他网民进行人肉搜索。毫无顾忌地公布别人隐私甚至影响到当事人的家人朋友正常生活,侵犯当事人隐私权。执行“人肉搜索”的“网络侦探”们往往是借着“行善、寻找真相”的名义去追究别人的过错,却在这一过程中越过了道德界限,从而违反了另一种更大的正义,这是互联网上可能发生的事情。虽然人肉搜索的力量大,确实是让公众公司、公众人物走向更透明、更多人监督的一个过程。它使得官方监督与民众监督从网络的信息反馈中得到互动,达

5、到惩恶扬善的效果,是一种有效的共促监督方式。但它更多方面是违反法律的行为。使得个人资料被广泛公布,侵犯了隐私权,常与所在国的法律相抵触。很多网络信息的“度”很难把握,这也给监管部门带来了新的课题。 二、人肉搜索产生的法律问题二、人肉搜索产生的法律问题人肉搜索中的许多明显违背普遍社会道德价值观的事件,却未必违法违规,很难受到惩戒,网友们利用互联网的特性,自发进行“侦破”,目的是希望用社会道德评判来约束不道德行为。眼下,受到网络“人肉搜索”伤害的当事人还无法讨回公道。提供“人肉搜索”的网站往往敷衍塞责,采用“事后审查”的办法,即事后删除违法信息或者由权利人主张权利受损的信息。人肉搜索争论的核心焦点

6、其实是:“人肉搜索”是否违法,关键在于是否侵犯了隐私权。法律专家指出,我国民法通则上有关于保护个人隐私比较原则性的规定,关键在于一项行为的产生,是否对被披露人的社会形象产生损害。可是具体由谁来承担侵犯隐私的责任很难界定。2010 年 7 月 1 日侵权责任法实施第三十六条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

7、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首次对人肉搜索的侵权责任进行了规定。三、怎么正确对待人肉搜索三、怎么正确对待人肉搜索有人提出,保护公民个人信息,需要追究网络 “人肉搜索”者的刑事责任。但是在将“人肉搜索”入罪前,需要考虑很多因素。其中包括侵犯隐私权的“情节严重”的标准;区分“人肉搜索”中正当舆论监督与侵犯隐私呢 及其处罚标准;对“人肉搜索”侵犯隐私的责任追究人问题。 在这些问题解决之前,目前不宜将“人肉搜索”入罪,而是应当加强对隐私权的立法,界定隐私权的范围与边界。 越来越多的“人肉搜索”事件正在向私刑的性质发展,有待法律的规范。 “提供“人肉搜索”功能的网站应当自我约束,并承担起保

8、护每一个上网公民隐私权的法律责任。针对社会法制过程中产生的新兴事物“人肉搜索”,我们要加强正确对待,加强隐私权保护,使其为社会经济发展服务,杜绝“网络暴力”的现象产生,如此以来,方能保证网络的健康运行,促进社会制度的完善。四、四、 “人肉搜索人肉搜索”的法律规范的法律规范为了遏制网络侵权我国应进行相应的网络立法,通过法律规制、行业自律等方式,在保证公民享有网络民主权力的基础上,有效地预防、控制和制止网络侵权行为的发生,应该保护一般网民的隐私。人肉搜索必须是基于“社会公益需求”的,而在对个人隐私的界定问题上,如果是自己在网络上公开过的个人资料被人搜索到,就不算违法,但如果这些资料是发布在带有密码

9、保护的领域中,被他人公开则构成侵犯隐私。还应提倡网络实名制提供法律依据。2010 年 7 月 1 日开始实施的侵权责任法作为有关网络侵权的相关法规,被网友称为最有力的“武器”。要构建一个完整的网络民主与隐私权保护机制,除对网络隐私权进行专门立法外,还需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完善:(一) 在完善现有隐私立法的基础上有针对性地制定和颁布专门法律。应该建立我国隐私权保护的立法体系,明确隐私权的独立地位,将其作为一项独立的民法权利和宪法权利进行保护,应当对隐私权进行专门立法,详细规定隐私权内容和范围、侵犯隐私权的法律责任内容、法律责任主体、举证责任以及追究程序。为“人肉搜索”构建一个适度合理的法治框架,使

10、得“人肉搜索”不至于越出基本边界而过分侵犯公民自由和个人隐私。(二)进一步完善侵权责任法的条款。 侵权责任法第 36 条规定的“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很多问题需要在日后的法律实践和法理研究中进一步完善。 ”(三) 正确处理“人肉搜索”中的权利问题。公民隐私权和公众知情权都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在处理“人肉搜索”对象上应当充分考虑行业背景和身份,公共人物因其身份不同,他在享有身份带来的利益时,必然要将其生活的部分隐私权利让渡出来,为其承担一定风险,其隐私范围会小于普通人。比如公民的收入、财产属于个人隐私,但在官员财产

11、申报中,官员则不享有这项隐私权。而针对普通群体,虽然被搜索者违法以及违反社会道德的行为不受隐私权的保护,但只要符合隐私的特征,没有法律规定应当公开当事人,就有权保有并要求他人不得侵害,而公众知情权则就必须是出于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经相关法律法规明确才能受到保护。(四)对“人肉搜索”侵权主体的责任认定。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只对人肉搜索作了笼统的规定,对网络用户、网络管理者在人肉搜索中具体充当什么角色,主观意志以及是否存在免责事由都无具体规定。由于人肉搜索”所涉及的侵权行为,通常较为复杂,又无类似案件的审判经验可供借鉴,也无比较法上的资料可供参考。因此,在具体案件里应区分情况,划分不同主体

12、对责任承担的大小。应对“人肉搜索”的发起人、信息搜索者和论坛参与者及网络交流平台各自应该承担的责任区别对待。(五)实行网络实名制。网络实名制就是要求人们对自己的网络行为负责。对于“人肉搜索”而言,网络实名制的实施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减少不负责的言论,以维护个人的隐私权。在社会条件成熟的情况下,网络实名制应该通过立法的形式得到实施,使之成为维护网络秩序,保障公民网络权益的重要手段。现阶段我国实行网络实名制还须进一步加快各种社会保障机制的建设进度,以防止个人所提供的实名信息遭到外泄,保证个人隐私权不受侵犯。(六)加强公共监督,从根源上减少侵权行为的可能性。社会矛盾激化、官员腐败、严重违反法律社会道德等

13、行为较多受到网友关注。由于传统的监督方面不如网络监督的速度快、范围广,因而“人肉搜索”形成人人参与的范围,更让网民享受监督的乐趣。如何减少“人肉搜索”侵权行为,除了完善“人肉搜索”立法,我们还需加强公共监督,可以从让群众参与体制改革、公布官员收入,加强特邀监督员等方面入手,减少社会矛盾,从根源上减少侵权行为的可能性。适应角色转变,扎实开展团的工作适应角色转变,扎实开展团的工作共青团铁东区委书记的述职报告2011 年是适应角色转变、思想进一步成熟的一年。这一年,自己能够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紧紧围绕党的中心,立足本职岗位,较好地完成本线的工作任务。自己政治觉悟、理论水平、思想素质、工作作风等各方面

14、有了明显的进步和提高。总的来说,收获很大,感触颇深。一、以德为先,进一步提升个人思想素质一、以德为先,进一步提升个人思想素质过去的一年,我以一个共产党员的标准,以一个团干部的标准严格要求自己,在个人的道德修养、党性锻炼、思想素质上有了很大的进步。一是道德修养进一步提高。作为一个团干部,我的一言一行、我的自身形象将直接影响到团委各成员,甚至更广大的青少年。因此,在日常的工作和生活中,我每时每刻提醒自己,从小事做起,注重细节问题,做到干净做人、公正做事,以平常心看待自己的工作,要求自己在工作中诚实、守信、廉洁、自律,起好表率作用。二是党性锻炼得到不断加强。不断加强自己的党性锻炼,我严格按照党章和中

15、国共产党党员纪律处分条例来要求和约束自己的行为,牢记党的宗旨,在团的工作中,以广大青少年的权益为出发点,务求时效。三是政治思想素质不断提高。一年来,我继续加强学习,积极参加理论中心组学习,经常自发利用休息时间学习,积极参加团省委组织赴井冈山革命传统与理想信念教育专题培训班、区委区政府组织赴清华大学县域经济培训班,通过“看、听、学、思” ,进一步加深了对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理解,进一步系统掌握了党在农村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对共青团工作的要求。特别是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以来,我通过学习原文、听专家讲课等,开拓了思想新境界,政治思想素质有了新的飞跃。二、以能为先

16、,进一步加强组织工作能力二、以能为先,进一步加强组织工作能力在上级领导的信任和支持下,我本人也自加压力,抓住一切机会学习,注重与同事、与兄弟单位团委书记的交流,虚心请教,不耻下问,使各项工作都有序地开展。一是工作的统筹安排能力不断加强。我尽量做到工作提前一步,有计划、有安排、有预见性,保持思路清晰和决策的科学,力求操作有序,顺利开展。二是工作的协调能力不断加强。在工作中,我注重与上级的及时衔接、汇报,同时也注重与基层的交流沟通,听取多方意见和建议,从大局出发,对上做好配合,对下做好团结。三是有创新地开展工作。在工作中,我注重不断创新,使工作保持生机,使管理不断趋向人性化、合理化。三、以勤为先,进一步提高团的业务水平三、以勤为先,进一步提高团的业务水平担任团委书记以来,认真了解情况、掌握知识,积极向团委领导、向前任书记学习、请教,了解团情、团史,努力掌握团的基本运作方式程序,便于更好地开展工作。加强沟通了解,增加感情,深入基层,了解基层团组织和团员青年的有关情况,以“活动”来强化自己的知识和水平。一年来,我立足以活动来促使自己尽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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