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在出资不实范围内债务是否连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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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股东在出资不实范围内债务是否连带股东在出资不实范围内债务是否连带庞芝生案情:2002 年 9 月 28 日由被告夏福龙等四人出资成立被告江西昌丰劳保有限公司(下称昌丰公司),公司注册资本 300 万元,按公司章程规定每位股东应出资 75 万元,但各股东实际出资在8 万元至 12 万元之间,总额不超过 40 万元,公司设备用股金购买,主要设备是 100 台旧缝纫机,价值约 3 万元。2003 年 10 月 25 日,被告昌丰公司借原告宋志华 3 万元,并约定月息 600元、期限六个月。借款到期后,被告昌丰公司于 2004 年 8 月只付给原告 2004 年 2 月 5 日之前利息 2000 元。

2、之后原告多次向被告昌丰公司催款,被告昌丰公司以无钱为由拒付。为此原告于 2005 年 8 月 5 日诉至法院,要求:1、被告昌丰公司在一个月内归还借款本息;2、被告四股东对此款承担连带责任;3、诉讼费由被告负担。分歧:原告宋志华第一项诉讼请求应得到法院的支持是毫无争议的,但对其第二项请求能否支持,有两种截然不同的意见。一种意见认为,根据公司法第二十五条(现公司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只能是股东之间承担违约责任,而没有规定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公司欠原告借款属于公司债务,公司股东无义务承担公司债务,股东依法对公司承担责任,况且被告昌丰公司仍在经营中,因此该请求不应支持。另一种意见认为,被告夏

3、福龙等四股东未按公司章程规定足额缴交所认缴的股金,各股东尚有 60 余万元股金未缴,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股东应当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的规定,公司是否经营与股东应足额出资并无关系,因此,被告四股东对公司债务在其出资不实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笔者同意后一种意见。评析:但需说明的是,原公司法对股东未出资、出资不实或抽逃其出资的行为未明确做出股东承担公司债务的规定,但公司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其立法宗旨是股东要足额出资,且以公司章程中所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此为股东成员的有限责任。发生此种现象

4、,从条款的表述上看,要行使权利的人要么是公司,要么是其他股东。若公司的所有股东都如此,甚至同等,公司或股东会起诉其股东吗?显然是不会的,这无异于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这样公司债权人的利益也会受到损害。然而公司债权人的利益是受法律保护的,所以为解决这个矛盾,笔者认为,只有通过公司债权人向出资不实或抽逃出资的股东主张权利,才能实现股东足额出资,以保护公司债权人利益,打击不法公司经营者。因此股东在出资不实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是符合公司法立法宗旨的,原告的诉讼请求合法,依法予以支持。新法的肯定:2006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

5、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本法条是关于公司法人及其否认的规定,即公司是企业法人,其特征一是它的团体性,二是它的独立人格性。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就是在特定情形下不承认法人法律人格的一种法理,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西方又称“揭穿公司的面纱”,指为了制止滥用公司法人制度和保护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允许在特

6、定情形下否认公司的独立人格和股东的有限责任,责令公司股东对公司债务或公共利益承担责任的一种制度。法人责任制度中有二个重要内容,一是法人对其经营中产生的债务承担的是一种无限责任;二是法人成员(即股东)对法人债务承担的是一种有限责任。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的主要类型之一是公司法人财产不足。在实行公司法人成员有限责任原则的前提下,公司法人的财产是债权人的唯一保障,所以公司法人财产显著不足常常被作为导致使用公司法人人格否认法理的场合之一。如果出资人运用法人形式组织经营,其自身不再对债权人负责,那么就必须对法人依公司章程提供足够的资本以换取有限责任的优惠。资本是否完全到位,可以说明其是否有诚意以法人形态从事经

7、营。如果其利用法人形式组织经营而又未按公司章程足额出资,造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就可认为其有利用法人人格制度逃避责任的企图,此时就可以否认其法人人格。本案中被告四股东各尚有 60 余万元股金未缴,严重影响公司财产不足,导致逾期不能归还原告宋志华借款,对债权人的利益造成了损害,这就属于公司法人财产不足的情形。此时就可以否认公司法人与股东的独立人格及公司股东的有限责任,责令股东对公司的债务直接清偿,即此时,公司股东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为此,就可以据此法条,判令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而无需在出资不实范围内)。由此可见,修改后的公司法对出资不实的股东处罚力度比原公司法要大,其目的正是制裁违法经营的股东,以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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