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研究论文-国有企业产权改革的一些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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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研究论文企业研究论文- - 国有企业产权改革的一些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国有企业产权改革的一些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一、公有产权和个人产权 我们选择“国家所有”或“集体所有”这样的公有制企业是为了“消灭一切生产资料私有制”,从体制上宣布个人不得拥有任何生产性资源的合法权利。因此,企业的物质资本、财务资本和人力资本都归国有和集体,并且这个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公有产权主体是不能分割到个人产权而只能以公有主体这样高度抽象整体性存在,从而彻底消除了生产资料被个人占有的任何可能性。这样的企业体制,我们姑且不论其组织运作效益成本如何,在计划经济里是有内在的必然性和逻辑性的,但一旦改革开放,引入市场机制,这种不

2、可分解到个人产权的公有产权企业体制就会同市场机制发生矛盾。当然,在改革开放最初阶段,体制深层矛盾是被掩盖着,或者说我们通过把引进的西方现代企业各种理念、制度、规范直接或间接嫁接到这种公有制产权体制上,促进了我国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但同时把那种不可分割到个人产权的公有产权同市场本质格格不入的矛盾暂时掩盖了或忽视了,只有到了深化改革阶段和市场发展较为成熟阶段,深层次矛盾才会逐渐暴露出来。 从西方成熟市场经济观点看,不容许拥有个人产权的公有产权企业,如国有、集体和乡镇企业大批进入市场是令人困惑和奇怪的(在西方成熟市场中,也只有少量纯公有制企业进入市场,而大部分进入市场的公有制企业其产权都是能最终层层

3、分解到作为自然人的个人产权上的企业,最典型的如大型上市控股公司、机构投资企业等),但从改革开放进程看,这是发展我国市场必须要经历的一个过程,问题在于我们没有触动企业公有产权这一复杂问题,而在公有制代理层面上进行了种种改革,从承包制到现代企业制度中的董事制、总裁制、年薪制等。结果,伴随着其他非公有制企业进入市场,我国市场的竞争性发展起来,市场法规也开始完善起来。反过来,市场的竞争性和法制的建立却使大批公有制的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衰亡倒闭,大批职工下岗待业,而与此形成鲜明对照的是,容许拥有个人产权的非公有制企业或产权可分解到个人的公有制企业却从无到有、从少到多、从弱到强发展起来,吸收越来越多的人就业

4、。 值得深思的是,为什么在市场中,不可分解产权到个人的公有制企业竞争不过那些非公有制企业和可分解产权到个人的公有制企业?其实这一问题,国内外许多经济学家早已从宏观、微观资源配置角度,法律、产权制度角度,企业家信息和激励等角度解释过。按照他们的看法和理论,市场就是交易,是资源技成本效益进行的自愿或自由交易,但这种交易有效性在于承认个人合法产权,而且即使为节约交易成本而组织成集合体企业也可最终追溯到这个集合体的个人合法产权(这也是我国公有制企业同成熟市场中的公有制企业不同的地方,前者不可分解到个人产权,后者可分解到个人产权)。强调个人合法产权在于个人对隐含了成本、效益的信息和激励在法律上制度上对委

5、托人有保障和承担责任以及对代理人约束和监督,这就是所谓的个人产权的市场合约性。 可见,个人产权市场合约在于个人是财务资本、物资资本和人力资本的最终委托人,凭借自身拥有的这些资本,通过自由选择与他人或企业订立市场合约,作为要素所有者进入市场合约或企业合约。然而,在消除个人产权的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这样的公有制企业里,个人不能充当公有企业财务、物资甚至自身人力资本的最终委托人,而只有像国家、政府或行政部门这样的代理人,个人只不过是在“全民、集体”人人要有就业岗位的名义下,由这样代理人计划安排和行政指令调派去劳动和平等分享公有资产,个人间不存在产权差异。这时,公有制企业内部因没有生产要素所有者或最终委

6、托人而不需要合约,其外部也因一切资源归公,可由更大一行政级别代理人来指令调派更多要素,而不需要合约。 公有制企业的非市场合约性在市场发展不完善的初期,同强调个人产权合约性的市场机制的矛盾并不突出,甚至是掩盖着的,但随着市场成熟完善,越来越强调个人产权市场合约性同公有制的非市场合约性之间的矛盾变得很尖锐,不可调和。这时的公有产权犹如周其仁所言的“无主财产的公共过道”很容易被讲个人产权的私人当事人占据和掠夺,因为公有产权不像个人产权,是没有最终委托人的财产界限,任何人都无权排斥其他人使用它,大家都可以为使用这一财产而自由竞争,而且公有产权所强调的国家意志、集体意志对个人意志的排他性权利(荣兆样,1

7、996)成为一种摆设,而个人产权蚕食公有产权可成为事实上的权利。只要公有产权是一种如同公共过道,追溯不到最终所有人或委托人的无主财产的话,就会发生个人产权事实上花样百出地蚕食公有财产,国有、集体资本流失,官员腐败就不可避免。从市场强调作为自然人的个人产权市场合约性角度看,公有产权中的国家所有、集体所有、政府所有的财产只不过是名义上的有主财产而事实上的无主财产,这里公有财产无主性就是指公有财产无法分解到作为自然人的个人产权上。 根据巴泽尔、张五常和周其仁等人的研究,人本身具有经济价值,强调个人产权合法对市场的重要性在于人的知识、技能、努力、负责、创新、对市场机会敏感等具有生产性、资本性和市场价值

8、,而且这一切总是附着在自然人的个人身上,只归个人调用,并且个人总是财务、物质资产的实际潜在控制者。因此,市场经济视个人产权在法律、制度上合法为根本基础,从而充分发掘了作为自然人的个人的各种经济价值。例如,个人同企业结合就是人力资本和非人力资本的一个激励性市场合约。然而我们看到,像国有企业这样的公有制企业所有制虽然根本否认了个人产权在公有产权中的合法权利,但它无法否认或消除作为自然人的个人总是人力资源和非人力资源的实际所有者和控制者。我们知道,国有企业财产,包括人力资本的所有权,属于国家或集体,但这个公有产权仍然是由作为代理人的许多个人在实际控制和管理经营,如董事长、总经理、书记、厂长等。他们并

9、不因被委托当公有产权的代理人,就消失了个人产权,从个人产权所表现出来的各种高尚或卑微的私人利益和动机在国有企业里不但依然存在,而且在事实上决定着国有企业的运作、经营和效益。 显然,公有产权不承认个人产权在公有产权中的合法地位,导致作为个人的国有企业领导人的个人产权严重扭曲,如该拿的钱不能拿,不该拿的钱拿了;再如企业财产反正是国家的政府的不是他个人的,拿到市场去冒险,搞好了,能捞就捞,搞赔了,他个人也不可能赔。这犹如一场赌博或一场不需付代价的冒险。这就是公有产权下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只能代表政府或某一行政部门的意志,而不能代表许许多多作为“全民”或“集体”自然人的个人对利润和效益的追求,但这时的企

10、业法人治理结构却还是需要一个个具体自然人作为代理人当厂长、当经理等,而不能是政府、行政部门本身去当厂长、经理。这些代理人一方面在体制、制度上只对政府或某一行政部门负责,而不是真正对企业、市场负责,因为公有产权非市场合约特点必然是政企无法分开,反映在企业法人治理结构中的就是政府行政部门代理人的组织人事任命和对人、财、物资源配置干预控制,尽管资源配置可能失败,如项目亏损和投资低效,给政府权利带来损害,但政府任期和资源投资周期是不对称的,任何政府部门都不会因为考虑资源配置未来状况而放弃现期控制权稳定和扩大;另一方面,这些代理人又是一个个具体的自然人个人,因而又都有个人产权,可是他们的个人产权在公有产

11、权中没有合法地位,也无法在市场中订合约,那么他们对个人产权满足、追求就必然以扭曲、非法等各种的私下交易合约得到宣泄,而公有产权否定个人产权合法性导致没有一个个具体自然人个人有动力、有激励去对公有产权负责和去监督、约束代理人。 本来,企业家就是一种稀缺的人力资本,这种人力资本产生于市场合约,对它的选择、任用、配置都有一套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规范、制度。实践证明,无论是公有制企业还是私有制企业都需要企业家来经营,而企业家只能是以个人为载体的自然个人,他必然有个人产权的要求,并且个人产权在市场中是合约化的。但作为公有制企业的国有企业目前还基本上依赖一套政府行政化人事管理制度,尽管已有了明显改进,但仍不

12、能真正做到市场化,问题就出在个人产权在深层次体制上还不能突破公有产权。 按照科斯的“市场交易无非是产权交易”观点,个人产权的确立是市场化的深层基础,那么,我们要为原来公有产权无法分解到个人产权合约的国有企业寻找到一个替代性产权制度安排,那就是公有产权能分解到个人产权。做到这点,首先就是人力资源的个人产权化,是一个个具体人为载体的自然人的市场化合约,才有公有产权的市场合约;是他们一个个具体自然个人在承担市场交易成本、风险以及索取市场交易利润、回报,然后才是公有制企业的交易成本、风险和利润、回报。我们应该从人力资源产权可转化为非人力资本产权这一层面上理解和解释我们的“建立公有制为基础的市场经济”。

13、 二、政府及行政部门转为消极所有者 在国有企业改革中,一方面,我们试图改变政府对企业的直接间接行政干预和企业对政府的依赖,实现政企分离;另一方面,由于受政治制度、意识形态和各种既得利益及习惯势力的制约,我们又试图要保证公有制主体地位,在保证公有产权前提下实现政企分离显然使国有企业改革充满矛盾,历程缓慢、艰难。事实证明,要化解矛盾,加快改革首先是政府如何作为,如何有所为有所不为,如何从企业的积极所有者转变为消极所有者。我国沿海一些经济发达地区不断出现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突破公有制约束的改革尝试,在于这些地方各级政府在企业改制上很好地扮演了有所为有所不为的角色,把自己转变为消极所有者。这首先就是政府

14、机构改革,好政府差政府都会改革,但差政府无法像好政府那样容忍大规模精简机构改革。这样,市场、企业、企业家就很容易区分政府好坏,政府是真的转变成消极所有者,还是模仿一下机构改革样子欺骗市场、企业和企业家,仍维持原来政府机构规模,甚至扩大原来规模,然后利用职权进行事后寻租。 坦率地说,从中央到地方各级政府对国有企业改革不遗余力,试图把公有产权国有企业改造成现代市场经济的微观主体,积极引人和使用了一套套现成的成熟发达市场经济中的市场规则、企业规范和制度,如公司法人治理制、董事制、上市或不上市股份制等,但效果并不理想,国有企业依然在亏损,资产在流失,于是有了政府出几千亿元冲销企业环账,搞数千亿元规模债

15、转股,严格的财务监控,加强企业党组织政治监督等举措,虽然这些举措对缓解国有企业债务和经营很有效,但并没有触及公有产权制度缺陷源头,谁能担保国有企业环账不再大量产生?谁能担保国有企业领导人不出手捞一笔,不和政府官员沆瀣一气去流失公有资产?正是公有产权中没有个人产权这个制度缺陷使得国有企业改革先天不足,常陷入表层改革,把发达市场经济中各种成熟的代理制、公司制、股份制直接嫁接到公有制上,以不变应万变,这显然不切实际,其结果是许多改革隔靴搔痒,图有其名,许多国有企业改造成了并不规范的股份制企业。殊不知发达市场中成熟的代理制、公司制、股份制都源于个人产权市场合约顺其自然、水到渠成的发展结果,而不是政府干

16、预、强制的结果。因此,实施公有产权中从没有个人产权到有个人产权,承认、容纳个人产权在公有产权中的合法性是国有企业彻底市场化改革和政府转变为消极所有者的关键一步。本来,政府作为积极所有者,行使积极所有权干预企业经营,是要保护政府、行政部门作为公有产权的所有者的利益,这时政企是无法分离的。一方面是因为企业一旦被下级代理经营,政府或行政部门担心作为企业内部人的代理人会不会损害政府、行政部门作为所有者的利益(其实真正所有者利益是全民或集体);另一方面更是因为担心丧失控制的权力和地位,这控制权和控制地位直接影响政府和行政部门的权力大小和实施强度。所以,要政企分开,要使政府、行政主管从对企业有控制权的积极所有者转变为只有收益权而没有控制权的消极所有者(周冰、郑志,2001),是非常困难的,这意味着权力和地位丧失,除非有相应的利益补偿,一般不会主动转变。 在市场经济中,一个产权主体是成为积极所有者还是消极所有者,有各种原因,比如他因厌恶风险、缺乏经营能力等原因而通过市场合约把产权委托给代理人经营,这里其实并不存在我们常讲的“两权分离”,还是市场交换关系,即科斯讲的“市场交易无非是产权交易”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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