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疏散规范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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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筑疏散规范条例建筑疏散规范条例安全出口宜按不同方向分散设置。安全疏散距离应满足下列规定:一、房间内最远点至房间门口的距离不应超过 15m。二、房间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最大距离:医院应为 24m;旅馆应为30m;其他工程应为 40m。位于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的房间,其最大距离不应超过上述相应距离的一半5 商店的疏散人数应按每层营业厅建筑面积乘以面积折算值和疏散人数换算系数计算。地上商店的面积折算值宜为 50%70%,地下商店的面积折算值不应小于 70%。疏散人数的换算系数可按表 5.3.17-2 确定; 表 5.3.17-1 疏散走道、安全出口、疏散楼梯和房间疏散门每 100 人的净宽度(m) 楼

2、层位置 耐火等级 一、二级 三级 四级 地上一、二层 0.65 0.75 1.00 地上三层 0.75 1.00 地上四层及四层以上各层 1.00 1.25 与地面出入口地面的高差不超过 10m 的地下建筑 0.75 与地面出入口地面的高差超过 10m 的地下建筑 1.00 表 5.3.17 -2 商店营业厅内的疏散人数换算系数(人/m2) 楼层位置 地下二层 地下一层、地上第一、二层 地上第三层 地上第四层及四层以上各层 换算系数 0.80 0.85 0.77 0.60按照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 6.2.9 条的规定“每层疏散楼梯总宽度应按其通过人数每 100 人不小于 1.00m 计算

3、,各层人数不相等时,其总宽度可分段计算,下层疏散楼梯总宽度应按其上层人数最多的一层计算。疏散楼梯的最小净宽不应小于表 6.2.9 的规定。 ”但其楼梯净宽度不应小于 1.20m。酒店作为人员密集场所,其疏散楼梯不应少于两部。重要的公共建筑应采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商店、学校、食堂、菜市场如采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有困难,可采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建筑物的长度,系指建筑物各分段中线长度的总和。如遇有不规则的平面而有各种不同量法时,应采用较大值。建筑内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每层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本表增加一倍。局部设置时,增加面积可按该局部面积一倍计算。防火分区间应采用防火墙分隔,如有困难时,

4、可采用防火卷帘和水幕分隔。托儿所、幼儿园及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应独立建造。当必须设置在其他建筑内时,宜设置独立的出入口。 第 5.1.1A 条 歌舞厅、录像厅、夜总会、放映厅、卡拉 OK 厅(含具有卡拉 OK 功能的餐厅) 、游艺厅(含电子游艺厅) 、桑拿浴室(除洗浴部分外) 、网吧等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以下简称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 ,宜设置在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内的首层、二层或三层的靠外墙部位,不应设置在袋形走道的两侧或尽端。当必须设置在建筑的其他楼层时,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不应设置在地下二层及二层以下。当设置在地下一层时,地下一层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的高差不应大于 10m;二、

5、一个厅、室的建筑面积不应大于 200m2;三、应设置防烟、排烟设施。对于地下房间、无窗房间或有固定窗扇的地上房间,以及超过 20m 且无自然排烟的疏散走道或有直接自然通风、但长度超过 40m 的疏散内走道,应设机械排烟设施。第 5.1.2 条 建筑物内如设有上下层相连通的走马廊、自动扶梯等开口部位时,应按上、下连通层作为一个防火分区,其建筑面积之和不宜超过本规范第 5.1.1 条的规定。注:多层建筑的中庭,当房间、走道与中庭相通的开口部位,设有可自动关闭的乙级防火门或防火卷帘;与中庭相通的过厅、通道等处,设有乙级防火门或防火卷帘;中庭每层回廊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以及封闭屋盖

6、设有自动排烟设施时,可不受本条规定限制。第 5.1.3 条 地下、半地下建筑内的防火分区间应采用防火墙分隔,每个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不应大于 500m2。当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增加到 1000m2。局部设置时,增加面积应按该局部面积的一倍计算。第 5.1.3A 条 地下商店应符合下列要求:一、营业厅不宜设置在地下三层及三层以下,且不应经营和储存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储存物品属性的商品;二、当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且建筑内部装修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的规定时,其营业厅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增加到2000m2。

7、当地下商店总建筑面积大于 20000m2 时,应采用防火墙分隔,且防火墙上不应开设门窗洞口;三、应设置防烟、排烟设施。防烟、排烟设施的设计应按现行国家标准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098 的规定执行。第二节 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第 5.2.1 条 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 5.2.1 的规定。表 5.2.1 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注:两座建筑相邻较高的一面的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不限。相邻的两座建筑物,较低一座的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屋顶不设天窗、屋顶承重构件的耐火极限不低于 1h,且相邻的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少,但不应小于 3.5m。相邻的两座建筑物,较低一

8、座的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当相邻较高一面外墙的开口部位设有防火门窗或防火卷帘和水幕时,其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少,但不应小于 3.5m。两座建筑相邻两面的外墙为非燃烧体如无外露的燃烧体屋檐,当每面外墙上的门窗洞口面积之和不超过该外墙面积的 5%,且门窗口不正对开设时,其防火间距可按本表减少 25%。耐火等级低于四级的原有建筑物,其防火间距可按四级确定。第 5.2.2 条 民用建筑与所属单独建造的终端变电所、燃煤锅炉房(单台蒸发量不超过 4t 且总蒸发量不超过 12t)的防火间距可按本规范第 5.2.1 条执行。第 5.2.3 条 燃油、燃气锅炉房及蒸发量超过上述规定的燃煤锅炉房,其防火间距应按本规范第

9、 3.3.1 条规定执行。第 5.2.4 条 数座一、二级耐火等级且不超过六层的住宅,如占地面积的总和不超过 2500m2 时,可成组布置,但组内建筑之间的间距不宜小于 4m。组与组或组与相邻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仍不应小于本规范第5.2.1 条的规定。第三节 民用建筑的安全疏散第 5.3.1 条 公共建筑和通廊式居住建筑安全出口的数目不应少于两个,但符合下列要求的可设一个:一、一个房间的面积不超过 60m2,且人数不超过 50 人时,可设一个门;位于走道尽端的房间(托儿所、幼儿园除外)内由最远一点到房门口的直线距离不超过 14m,且人数不超过 80 人时,也可设一个向外开启的门,但门的净宽不应小

10、于 1.40m。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的疏散出口不应少于 2 个。当其建筑面积不大于 50m2 时,可设置 1 个疏散出口。二、二、三层的建筑(医院、疗养院、托儿所、幼儿园除外)符合表 5.3.1 的要求时,可设一个疏散楼梯。表 5.3.1 设置一个疏散楼梯的条件三、单层公共建筑(托儿所、幼儿园除外)如面积不超过200m2,且人数不超过 50 人时,可设一个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四、设有不少于 2 个疏散楼梯的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公共建筑,如顶层局部升高时,其高出部分的层数不超过两层,每层面积不超过 200m2,人数之和不超过 50 人时,可设一个楼梯,但应另设一个直通平屋面的安全出口。第 5.3.

11、2 条 九层及九层以下,建筑面积不超过 500m2 的塔式住宅,可设一个楼梯。九层及九层以下的每层建筑面积不超过 300m2、且每层人数不超过 30 人的单元式宿舍,可设一个楼梯。第 5.3.3 条 超过六层的组合式单元住宅和宿舍,各单元的楼梯间均应通至平屋顶,如户门采用乙级防火门时,可不通至屋顶。第 5.3.4 条 剧院、电影院、礼堂的观众厅安全出口的数目均不应少于两个,且每个安全出口的平均疏散人数不应超过 250 人。容纳人数超过 2000 人时,其超过 2000 人的部分,每个安全出口的平均疏散人数不应超过 400 人。第 5.3.5 条 体育馆观众厅安全出口的数目不应小于两个,且每个安

12、全出口的平均疏散人数不宜超过 400700 人。注:设计时,规范较小的观众厅,宜采用接近下限值;规范较大的观众厅,宜采用接近上限值。第 5.3.6 条 地下、半地下建筑内每个防火分区的安全出口数目不应少于 2 个。但面积不超过 50m2,且人数不超过 10 人时可设 1个。当地下、半地下建筑内有 2 个或 2 个以上防火分区相邻布置时,每个防火分区可利用防火墙上一个通向相邻分区的防火门作为第二安全出口,但每个防火分区必须有 1 个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人数不超过 30 人且建筑面积不大于 500m2 的地下、半地下建筑,其垂直金属梯可作为第二安全出口。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的疏散出口不应少于 2

13、个。当其建筑面积不大于 50m2 时,可设置 1 个疏散出口,其疏散出口总宽度,应根据其通过人数按不小于 1.0m/百人计算确定;注:地下室、半地下室的楼梯间,在首层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2.00h 的隔墙与其它部位隔开并应直通室外,当必须在隔墙上开门时,应采用不低于乙级的防火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与地上层不应共用楼梯间,当必须共用楼梯间时,应在首层与地下或半地下层的出入口处,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 2.00h 的隔墙和乙级的防火门隔开,并应有明显标志。第 5.3.6A 条 建筑中的安全出口或疏散出口应分散布置。建筑中相邻 2 个安全出口或疏散出口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5.0m。疏散楼梯间在

14、各层的平面位置不应改变(本规范另有规定者除外) 。第 5.3.7 条 公共建筑的室内疏散楼梯宜设置楼梯间。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设有空气调节系统的多层旅馆和超过五层的其他公共建筑的室内疏散楼梯均应设置封闭楼梯间(包括底层扩大封闭楼梯间) 。设有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且超过 3 层的地上建筑,应设置封闭楼梯间。地下商店和设有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的地下建筑,当其地下层数为三层及三层以上,以及地下层数为一层或二层且其室内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高差大于 10m 时,均应设置防烟楼梯间;其他的地下商店和设有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的地下建筑可设置封闭楼梯间,其楼梯间的门应采用不低于乙级的防火门。注:超过六层的塔

15、式住宅应设封闭楼梯间,如户门采用乙级防火门时,可不设。公共建筑门厅的主楼梯如不计入总疏散宽度,可不设楼梯间。第 5.3.8 条 民用建筑的安全疏散距离,应符合下列要求:一、直接通向公共走道的房间门至最近的外部出口或封闭楼梯间的距离,应符合表 5.3.8 的要求。表 5.3.8 安全疏散距离注:敞开式外廊建筑的房间门至外部出口或楼梯间的最大距离可按本表增加 5.00m。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建筑物,其安全疏散距离可按本表规定增加 25%。二、房间的门至最近的非封闭楼梯间的距离,如房间位于两个楼梯间之间时,应按表 5.3.8 减少 5.00m;如房间位于袋形走道或尽端时,应按表 5.3.8 减少

16、2.00m。楼梯间的首层应设置直接对外的出口,当层数不超过四层时,可将对外出口设置在离楼梯间不超过 15m 处。三、不论采用何种形式的楼梯间,房间内最远一点到房门的距离,不应超过表 5.3.8 中规定的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的房间从房门到外部出口或楼梯间的最大距离。第 5.3.9 条 剧院、电影院、礼堂、体育馆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其观众厅内的疏散走道宽度应按其通过人数每 100 人不小于0.6m 计算,但最小净宽度不应小于 1.0m,边走道不宜小于 0.8m。在布置疏散走道时,横走道之间的座位排数不宜超过 20 排。纵走道之间的座位数,剧院、电影院、礼堂等每排不超过 22 个,体育馆每排不宜超过 26 个,但前后排座椅的排距不小于 90 厘米时,可增至 50 个,仅一侧有纵走道时座位减半。第 5.3.10 条 剧院、电影院、礼堂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观众厅的疏散内门和观众厅外的疏散外门、楼梯和走道各自总宽度,均应按不小于表 5.3.10 的规定计算。表 5.3.10 疏散宽度指标注:有等场需要的入场门,不应作为观众厅的疏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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