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种一次性收入个人所得税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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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税国家税务总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劳动合同取得合同取得经济补偿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 号1999-09-23 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近接一些地区请示,要求对企业在改组、改制或减员增效过程中解除职工的劳动合同而支付给被解聘职工的一次性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政策问题加以明确。经研究,现规定如下:一、对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而取得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二、考虑到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数额较大,而且被解聘的人员可能在一段时间内没有固定收入,因此

2、,对于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可视为一次取得数月的工资、薪金收入,允许在一定期限内进行平均。具体平均办法为:以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除以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以其商数作为个人的月工资、薪金收入,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按实际工作年限数计算,超过 12 年的按 12 计算。三、按照上述方法计算的个人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单位在支付时一次性代扣,并于次月 7 日内缴入国库。四、个人按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比例实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基金在计税时应予以扣除。五、个人在解除劳动合同后又再次任职、受雇

3、的,对个人已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不再与再次任职、受雇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计算补缴个人所得税。六、本通知自 1999 年 10 月 1 日起执行,此前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九九年九月二十三日国家税国家税务总务总局关于国有企局关于国有企业职业职工因解除工因解除劳动劳动合同取得一次性合同取得一次性补偿补偿收入征免个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人所得税问题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发文字号: 国税发2000第 077 号 发布时间: 2000 年 05 月 09 日 状态: 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为支持国有企业改革的顺利进行,妥善安置企业职

4、工,保持社会稳定,现对国有企业职工因解除劳动合同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问题明确如下: 一、 对国有企业职工,因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宣告破产,从破产企业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费收入,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 除上述第一条的规定外,国有企业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在当地上年企业职工年平均工资的 3 倍数额内,可免征个人所得税。具体免征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规定。超过该标准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 号)的有关规定,全额计算征收个人

5、所得税。 三、 本通知自 2000 年 6 月 1 日起执行。此前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江江苏苏省地方税省地方税务务局关于局关于转发转发 国家税国家税务总务总局关于国有企局关于国有企业职业职工因解除工因解除劳动劳动合合同取得一次性同取得一次性补偿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的通知的通知税种:个人所得税 发布时间: 2000-06-02 文件类型:规范性文件 发文单位: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状态:全文有效 点击数:44 苏地税发2000059 号各省各省辖辖市及市及苏苏州工州工业业园区地方税园区地方税务务局,常熟市地方税局,常熟市地方税务务局,省地

6、方税局,省地方税务务局直局直属分局、税属分局、税务务稽稽查查局:局: 现现将国税将国税发发200077 号号 国家税国家税务务局关于国有企局关于国有企业职业职工因解除工因解除劳动劳动合同取得一次性合同取得一次性补偿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以下以下简简你你 通知通知 )转发给转发给你你们们,并,并补补充如下意充如下意见见, ,请请一并一并贯彻执贯彻执行。行。 通知通知 第二条第二条所述所述“当地上年企当地上年企业职业职工年平均工工年平均工资资“,由各省,由各省辖辖市地方税市地方税务务局根据有关部局根据有关部门门公公布的企布的企业职业职工年平均工工年平均工资

7、资数数额额确定。确定。国家税国家税务总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发文字号: 国税发199958 号 发布时间: 1999 年 04 月 09 日 状态: 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近接一些地区请示,要求对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做出规定。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一、关于企业减员增效和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在机构改革过程中实行内部退养办法人员取得收入征税问题 实行内部退养的个人在其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工资、薪金,不屑于离退休工资,应以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个人在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

8、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一次性收入,应接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的所属月份进行平均,并与领取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减除当月费用扣除标准,以余额为基数确定适用税率,再将当月工资、薪金加上取得的一次性收入,减去费用扣除标准,按适用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个人在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重新就业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与其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同一月份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并依法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关于个人取得公务交通、通讯补贴收入征税问题 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

9、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按月发放的,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不按月发放的,分解到所属月份并与该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计征个人所得税。 公务费用的扣除标准,由省级地方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公务交通、通讯费用的实际发生情况调查测算,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确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三、关于个人取得无赔款优待收入征税问题 对于个人因任职单位缴纳有关保险费用而取得的无赔款优待收入,按照“其他所得”应税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对于个人自己缴纳有关商业保险费(保费全部返还个人的保险除外)而取得的无赔款优待收入,不作为个人的应纳税收入,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国家税国家税务总务总局关于局关于调调整个

10、人取得全年一次性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奖金等金等计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2005 年 02 月 02 日 17:25:16 编辑:金冈 来源: 江苏国税网 国税发20059 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局内各单位:为了合理解决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征税问题,经研究,现就调整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有关办法通知如下:一、全年一次性奖金是指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等扣缴义务人根据其全年经济效益和对雇员全年工作业绩的综合考核情况,向雇员发放的一次性奖金。上述一次性奖金也包括年终加薪、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办法的单位根据考核情况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二、纳

11、税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并按以下计税办法,由扣缴义务人发放时代扣代缴:(一)先将雇员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 12 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如果在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的当月,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应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减除“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后的余额,按上述办法确定全年一次性奖金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二)将雇员个人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按本条第(一)项确定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计算征税,计算公式如下:1.如果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高于(或等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适用公式为:应纳税

12、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2.如果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适用公式为: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三、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该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四、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的单位,个人取得年终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按本通知第二条、第三条执行。五、雇员取得除全年一次性奖金以外的其它各种名目奖金,如半年奖、季度奖、加班奖、先进奖、考勤奖等,一律与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合并,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六、对无住所个人取得本通知第五条所述的各种名目奖金,如果该个人当月在我国境

13、内没有纳税义务,或者该个人由于出入境原因导致当月在我国工作时间不满一个月的,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我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取得奖金征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183 号)计算纳税。七、本通知自 2005 年 1 月 1 日起实施,以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取得奖金征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206 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经营者试行年薪制后如何计征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6107 号)同时废止。国家税务总局 二二五年一月二十一日五年一月二十一日财财政部政部 国家税国家税务总务总局关于局关于单单位低价向位低价向职职工售房有关个人

14、所得税工售房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发文字号: 财税2007第 013 号 发布时间: 2007 年 02 月 08 日 状态: 有效 财税200713 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 近日部分地区来文反映,一些企事业单位将自建住房以低于购置或建造成本价格销售给职工,对此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希望予以明确。经研究,现对有关政策问题的处理明确如下: 一、根据住房制度改革政策的有关规定,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单位)在住房制度改革期间,按照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房改成本价格向职工出售公有住房,职工因支付的房改成本价格低于房屋建造成本价格或市

15、场价格而取得的差价收益,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除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情形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单位按低于购置或建造成本价格出售住房给职工,职工因此而少支出的差价部分,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应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前款所称差价部分,是指职工实际支付的购房价款低于该房屋的购置或建造成本价格的差额。 三、对职工取得的上述应税所得,比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 号)规定的全年一次性奖金的征税办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即先将全部所得数额除以12,按其商数并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税

16、率表确定适用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再根据全部所得数额、适用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按照税法规定计算征税。 四、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此前未征税款不再追征,已征税款不予退还。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七年二月八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提前退休取得补贴收入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1 年第 6 号成文日期:2011-01-17字体:【大】【中】【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现对个人提前退休取得一次性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公告如下:一、机关、企事业单位对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正式办理提前退休手续的个人,按照统一标准向提前退休工作人员支付一次性补贴,不属于免税的离退休工资收入,应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二、个人因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而取得的一次性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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