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行政复议法复习指导——行政复议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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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司法考试行政复议法复习指导司法考试行政复议法复习指导行政复议概述行政复议概述【行政复议的概念】行政复议是指行政机关根据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的监督权,在当事人的申请和参加下,按照行政复议程序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和适当性审查,并作出裁决解决行政侵权争议的活动。是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法律救济的行政监督制度。行政复议是权利救济制度、行政监督制度。是一种行政行为制度,最后是一种行政裁判制度。【行政复议的原则】1、合法原则,要求复议活动对法律的服从具有与法律的一致性。2、公开原则,应当满足和保障当事人和公众的了解权、监督权。3、公正原则,禁止对任何一方当事人的偏私和袒护,平等对待申请人和被

2、申请人,无论是在程序权利上还是在对实体权利的处理上。4、及时原则,行政机关处理案件应当尽量程序简单时间短暂,以使行政争议较快得到解决,行政关系得到教款确定,行政制度得到较快恢复。5、便民原则,行政复议应当将减少当事人的讼累和支出作为基本活动准则,如不收费,当事人选择复议机关、结案时间比较短等。【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的事项】对公民和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侵害的具体行政行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许可行为、确认行为、侵犯经营自主权的行为、侵犯农业承包权的行为、违法要求履行义务、不依法办理证照和给予许可的行为、不依法履行保护义务的行为、不依法发放抚恤金、保险

3、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的行为、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下列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一)国务院部门的规定;(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三)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前款所列规定不含国务院部、委员会规章和地方人民政府规章。【行政复议的排除事项】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提出申诉。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行政复议申请人】申请行

4、政复议的是认为自身合法权益收到侵害,并依法提出复议申请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申请行政复议。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参加行政复议。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行政复议,享有与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相同的申请权。【行政复议被申请人】1、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一级人民政府和它的工作部门是独立被申请人;2、以共同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

5、申请人;3、作出被申请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在申请提出时已经被撤销,继续行使其权限的行政机关是被申请人;4、法定授权的组织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提出行政复议的该法定授权组织作为被申请人;5、行政机关的派出机关和以自己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派出机构,该派出机关和派出机构为被申请人。【行政复议第三人】同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第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参加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1、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

6、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2、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外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不能向上级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或者向更上一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所属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该派出机关申请行政复议。3、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

7、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依照行政复议法的规定作出最终裁决。当事人不得对国务院的最终裁决提起行政诉讼。4、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设立该派出机关的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5、对政府工作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设立该派出机构的部门或者该部门的本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6、对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分别向直接管理该组织的地方人民政府、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或者国务院部门申请行政复议;7、对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以共同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8、对被撤销的行政机关在撤销前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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