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票据法专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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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 1 页 共 13 页票据法票据法专题专题 第一第一节节 票据法概述票据法概述一、票据法律关系的概念票据法律关系是指有关当事人之间因设立、变更或消灭票据上的权利义务而表现的一种票据债权债务关系,以及与票据相关的法律关系。票据关系是基于票据行为人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而非票据关系一般是基于票据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包括票据原因关系、票据资金关系和票据预约关系等内容。二、票据关系的当事人基本当事人。指在票据发行时就已存在的当事人,包括出票人、受款人与付款人三种,在汇票及支票有出票人、付款人与受款人,在本票有出票人与受款人。基本当事人是构成票据上的法律关系的必要主体,这种主体不存在

2、或不完全,票据上的法律关系就不能成立,票据也就无效。非基本当事人。是指在票据发出后通过各种票据行为而加入票据关系中成为票据当事人的人,如背书人、保证人、参加付款人、预备付款人等。三、票据基础关系(一)原因关系 (二)票据预约关系(三)资金关系四、涉外票据的法律适用、关于当事人的行为能力。我国票据法明确规定票据债务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适用其本国法律。而如果依其本国法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而依照行为地法律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适用行为地法律。、关于票据的行为方式。我国票据法明确规定汇票、本票出票地的记载事项,适用出票地法律;支票出票时的记载事项,适用出票地法律,经当事人协议,也可以适用

3、付款地法律;背书、承兑、付款和保证行为,适用行为地法律。、关于票据权利的行使与保全。我国票据法明确规定票据追索权的行使期限,适用出票地法律;票据的提示期限、有关拒绝证明的方式、出具拒绝证明的期限,适用付款地法律;票据丧失时,失票人请求保全票据权利的程序,适用付款地法律。第二第二节节 票据票据权权利和票据行利和票据行为为一、票据权利的特征主要有以下三点:()票据权利是金钱债权,债务人履行义务时,不能以货物、劳务或其他无形财产权利来代替支付金钱的义务。()票据权利的行使范围限定在票据的当事人中,当事人包括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保证人、付款人,这些人在票据中的地位均处在持票人之前,即持票人有权向这

4、些人中的付款人或任何一个人请求实现自己的票据权利,不受被请求人所处票据活动中的阶段的限制,但是,持票人不得向处在自己后面的当事人追索。第 2 页 共 13 页()票据权利的确定性,出票人签发票据时须根据票据法的规定将确定的金额、收款人的名称、出票日期、本人的签章和无条件承诺的事项填写在票据上,之后该票据无论流通到何人手中,无论持票人与付款人之间存在着何种关系,该票据上所确定的票据种类、金额和支付日期是不会有任何改变的,不但持票人不能改变票据上的内容,就是出票人在票据签发后也不得改变票据的金额、日期和收款人的名称这些最基本的事项,如果有所更改的,被更改的票据无效。二、票据权利的种类付款请求权票据

5、法规定持票人最基本的权利是请求付款人按票据金额支付款项。付款请求权是票据的第一次权利,实践中人们常称此权利为主票据权利。付款请求权须符合以下条件:()持票人持有处在有效期内的票据,其中汇票和本票的有效期自票据到期日起年以内;见票即付的汇票和本票,自出票日起年以内;支票自出票起个月以内。()持票人须将原来票据向付款人提示付款,如果不能提供票据原件的,不能请求付款,付款人也不得付款;()持票人只能请求付款人支付票据上确定的金额,付款人须一次性将债务履行完毕,因此,持票人也不得向付款人请求少于票据确定的金额付款。()持票人得到付款后,必须将票据移交给付款人,原票据上的权利可能由付款人承受,向其他债务

6、人请求付款,从而使付款请求权呈持续状态。()付款人支付票据金额后,如果发现该票据有伪造、变造情况的,有权向持票人请求返还所给付的金额。这是对票据权利不确切的处置。追索权指持票人行使付款请求受到拒绝承兑或拒绝付款时,或有其他法定事由请求付款未果时,向其前手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由于这一请求是在第一次请求未果后的再次请求,所以将其称为第二次请求权,是票据权利的再次行使追索权的追索对象视票据种类的不同,可以分别包括出票人、背书人、保证人、承兑人和参加承兑人,这些人在票据中的地位是连带债务人,持票人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的任何一人、数人或全体行使追索权;持票人对汇票债务人仍可行使追索

7、权。被追索人清偿债务后,与持票人享有相同的权利三、票据权利的行使(一)行使方式提示承兑承兑是指汇票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提示承兑是指持票人向付款人出示汇票,并要求付款人承诺付款的行为。定日付款或出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首先要在汇票到期日前向付款人提示承兑,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承兑,这是付款人行使票据权利的必经程序。第 3 页 共 13 页提示付款是指持票人在法定期间内,向付款人提示票据请求付款的票据行为。其中支票自出票日起日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本票自出票日起个月内;见票即付的汇票个月向付款人提示付款;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或

8、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自到期日起天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行使追索权票据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票据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在票据到期日前,如汇票被拒绝承兑的,承兑人付款人死亡、逃匿的,承兑人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以及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持票人也可以行使追索权。(二)票据权利的保全和消灭保全指票据权利人为防止票据权利丧失所进行的行为。票据权利的保全方式包括进行票据提示、作成拒绝证书、中断时效。()按期提示票据。持票人在法定期间内提示票据行使票据权利,就是保全票据权利的方式之一,我国票据法明确规定持票人只有在法定期间内提示票据请求付款被拒绝的,方可行使追索权;期前追

9、索的进行也以按期提示请求承兑被拒绝为条件之一。()作成拒绝证书。我国票据法规定,持票人行使追索权时,应当提供被拒绝承兑或被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而在持票人提示承兑或者提示付款被拒绝时,承兑人或者付款人必须出具证明。()中断时效。一般说来,与普通民事债权相同,诉讼可以中断时效,保全票据权利。四、票据权利的取得(一)票据权利取得的原则持票人是就票据受款人,受款人享有出票人给予的票据权利,任何人不得对此票据权的合法性提出疑义。凡是通过连续背书而取得票据的,在票据上记名的持票人就合法地取得票据权利。凡取得票据时是善意或无重大过失的,就合法地取得票据权利。票据法第条规定,以欺诈、偷盗或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

10、,或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持票人因重大过失取得不符合本法规定的票据的,也不得享有票据权利。凡是无代价或不以相当代价取得的票据,不得享有优先于前手的权利。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所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二)票据权利的原始取得票据权利原始取得的概念是指票据上在载明的收款人取得出票人开出的票据的行为,此行为既包括取得票据的原件,也包括取得票据上所记载的权利。第 4 页 共 13 页票据权利原始取得的条件()出票人应当按照法定条件在票据上签章,并承诺无条件地按照所记载事项承担票据责任;()出票人须将票据交予收款人;()代理人所为的票据行为必须

11、是在代理权限内;()票据的签发和取得,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接受票据的一方必须给付对价,只有因税收、继承和增与这三种情况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不受给付对价的限制。(三)票据权利的继受取得是指第三人自收款人手中取得票据。票据法规定的继受取得方式有:背书转让方式、贴现方式、质押方式、保证方式、付款方式;其他票据法规定的继受取得方式:继承方式、赠与方式公司合并分立方式、清算方式等。五、票据权利的瑕疵(一)票据的伪造和变造1、票据伪造。指假冒或虚构他人名义为票据行为并在票据上签章。被伪造人不承担任何票据责任,伪造人亦不承担票据义务但须承担其他法律责任。伪造的签章不影

12、响真实签章的效力。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在付款时,只要按法律规定对票据签章和各记载事项进行了通常审查,即使未能辨认出伪造的签章,付款行为仍然有效。42、票据变造。指无合法变更权限之人,对除签章外的票据记载事项加以变更。变造人在票据上没有签章,则不承担票据义务,但应负相应刑事、民事及行政责任;若变造人在票据上有签章,则按其变造以后的票据记载事项承担票据义务,并承担相应刑事、民事及行政责任;在变造之前签章的其他人对原记载事项负责;在变造之后签章的其他人对变造后的记载事项负责;不能辨别在变造之前签章或变造之后签章的,视为在变造之前签章。(二)票据的更改和涂销票据的更改是指更改票据上记载事项的行为。合法地

13、更改票据上的记载事项,必须是有法定更改权限的人依法更改票据上可以更改的记载事项。票据法第条规定,票据金额、日期、受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对票据上的其他记载事项,原记载人可以更改,更改时应当由原记载人签章证明。可以更改的其他记载事项是指除金额、日期和收款人名称之外的事项,包括付款人名称、付款日期、付款地、出票地等事项。票据的更改和涂销是指将票据上的签名或其他记载事项加以更改或涂抹消除的行为。票据涂销的法律责任。我国票据法第条规定,除票据金额、日期、收款人名称任何人不得更改,更改会导致票据无效外,以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更改银行汇票的实际结算金额,也会导

14、致票据无效外。对票据上的其他记载事项如付款人名称、付款日期、付款地、出票地等,原记载人可以更改,更改时只需签章证第 5 页 共 13 页明即可。第三第三节节 票据抗票据抗辩辩及及补补救救一、票据抗辩主要有两种:()物的抗辩。指基于票据本身的内容发生的事由所作的抗辩。无论持票人是谁,债务人都可根据票据上所记载的内容进行抗辩,理由可以是票据无效、日期未至、签名不符、金额的大小写不一致、有涂改痕迹等等。()人的抗辩。主要是指由于债务人与特定的债权人之间的关系而发生的抗辩,这种情况往往是当事人在票据约定付款人只对票据上的收款人承担票据责任,或该票据只能在约定的主体范围内流通,债务人才承担票据责任。如果

15、持票人不是收款人或不是约定范围内的主体,债务人就可以持票人的不符为由,拒绝给予承兑或付款。(二)抗辩的事由及限制票据抗辩的限制又称票据抗辩切断,指票据法对票据债务人不得对特定票据权利人行使抗辩权的规定。对物抗辩是绝对的,不存在限制问题,票据抗辩限制主要指对人抗辩的限制,主要有两种情形:(1)对出票人抗辩的切断。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2)对持票人前手的抗辩切断。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持票人前手(任何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二、票据丧失的补救(一)挂失止付()挂失止付的提起人。挂失止付的提起人应为丧失票据的人,即失票人。一般说来,失票人当然为票据的持有者即

16、持票人。但此处所称的票据持有者并不一定为票据权利人。我国票据法第条只规定失票人可以通知挂失止付,并未限制失票人资格。所以只要是丧失票据实际占有的当事人,均可通知挂失止付。()挂失止付的相对人。应为丧失的票据上记载的付款人,在票据上载明代理付款人时,也包括代理付款人。所以无法确定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的票据如支付结算办法中规定的银行汇票等,不能挂失止付。挂失止付的效力,在于使收到止付通知的付款人承担暂停票据付款的义务。所以,付款人在接到止付通知后,应停止对票据的付款。如果其仍对票据进行付款,则无论善意与否,都应该承担赔偿责任。但挂失止付只是失票人丧失票据后可以采取的一种临时补救措施,以防止所失票据被他人冒领。票据本身并不因挂失止付而无效,失票人的票据责任并不因此免除,失票人第 6 页 共 13 页的票据权利也不能因挂失止付得到最终的恢复。另外,挂失止付也不是公示催告程序和诉讼程序的必经程序。公示催告的适用票据法第条第款规定,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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