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一湖两江”流域绿化建设管理技术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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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昆明市昆明市“一湖两江一湖两江”流域绿化建设管理技术规范流域绿化建设管理技术规范第 30 号 昆明市“一湖两江”流域绿化建设管理技术规范已经 2008年 7 月 22 日昆明市人民政府第 90 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 年 10 月 12 日起施行。 二八年九月十二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昆明生态城市建设步伐,规范园林绿化建设管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 、 昆明市城镇绿化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一湖两江”流域保护区范围,具体是指:(一)昆明主城规划控制区 620 平方公里范围内; (二

2、)呈贡新城规划控制区 160 平方公里范围内; (三)滇池水体及滇池环湖公路面湖一侧区域(含湖面) ,即:广福路(六甲立交桥至西福路段) 、西福路(西福路至西华园段) 、石安公路(西华园至高峣段) 、环湖东路现状与规划路、规划的环湖南路、高海公路辅道以内(含湖面)的区域; (四)盘龙江、新宝象河、大观河、大清河、枧槽河、冷水河、牧羊河、采莲河、乌龙河、船房河、洛龙河、中河、东大河、大河、金汁河、新运粮河、王家堆渠、马料河、西坝河、金家河、南冲河、五甲宝象河、虾坝河、姚安河、海河、捞鱼河(含上游梁王河) 、柴河、白鱼河、茨巷河、老运粮河、古城河、小清河、六甲宝象河、老宝象河、老盘龙江、螳螂川 3

3、6 条出入滇河道两侧各 200 米范围内;(五)除主城规划控制区、呈贡新城规划控制区以外县(市)区的城区规划区范围及流经县(市)区城区的河道两侧各 200 米范围内; (六)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 (七)上述区域内的湖泊和水库保护区范围。 第三条园林绿化包括以下五类: (一)公园绿地:城乡中向公众开放的、以游憩为主要功能,有一定的游憩设施和服务设施,同时兼有健全生态、美化景观、防灾减灾等综合作用的绿化用地。包括综合公园、社区公园、专类公园、带状公园、街旁绿地等。 (二)生产绿地:为城乡绿化提供苗木、花草、种子的苗圃、花圃、草圃等圃地。 (三)防护绿地:城乡中具有卫生、隔离和安全防护功能的绿地

4、。包括卫生隔离带、道路防护绿地、城市高压走廊绿带、防风林、城市组团隔离带等。 (四)附属绿地:城乡建设用地中绿地之外各类用地中的附属绿化用地。包括居住用地、公共设施用地、工业用地、仓储用地、对外交通用地、道路用地、市政设施用地和特殊用地中的绿地。 (五)其它绿地:对城乡生态环境质量、居民休闲生活、城市景观和生物多样性保护有直接影响的绿地。包括风景名胜区、水源保护区、郊野公园、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风景林地、城市绿化隔离带、野生动植物园、湿地、垃圾填埋场恢复绿地等。 第四条县(市)区人民政府和三个开发(度假)区、呈贡新城、空港经济区管委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园林绿化工作。 城市(镇)规划区域范围内

5、的园林绿化工作由县(市)区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和三个开发(度假)区、呈贡新城、空港经济区管委会园林绿化管理机构具体负责。 城市(镇)规划区范围以外的绿化工作,由各级林业部门负责。法律、法规、规章对河道、铁路、公路绿化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绿化指标 第五条园林绿化建设应符合下列指标要求: (一)河道绿化。城区段按城市规划要求建设,其余地段两侧建设 10100 米宽的防护林。 (二)道路绿化。城市(镇)规划区内道路绿化普及率达到 95%,干道绿化面积不少于道路总用地面积的 25%。 对城市综合景观起重要作用的城市主干道及重要次干道,规划作为城市绿化景观路,其绿地率不低于 35%。 城市

6、(镇)规划区外道路绿化,高速公路两侧宽 50 米,国道两侧宽 25 米,省道两侧宽 20 米,县乡道路两侧宽 15 米,城市外环线两侧宽 10 米绿化带。 (三)居住区和附属绿地。在主城一环路以内地区,附属绿化用地面积占建设用地总面积的比例不低于 25%;在主城一环路以外,二环路以内地区,附属绿化用地面积占建设用地总面积的比例不低于 30%;在主城二环路以外地区,附属绿化用地面积占建设用地总面积的比例不低于 35%。 居住区总户数在 200 户以上的,有 800 平方米以上的小游园,200 户以下的 100 户以上的小区有 500 平方米的小游园;居住区内按建筑不同朝向,布置适宜的宅间绿地,居

7、住区主路宜种植以常绿乔木为主的行道树,次路种植亚乔木,居住区游园应满足各年龄层次居民的健身娱乐和文化休憩活动,但以不影响居民的私密性和安静环境为前提。居住区绿地应满足冬日阳光和夏季遮荫的要求,乔木的高度及距离以不影响通风和采光为宜。 居住区内的公园绿地,根据居住区规模,按居住人口规模绿化指标分别达到:组团不小于 1 平方米人,小区(含组团)不小于1.5 平方米人,居住区(含小区与组团)不小于 2 平方米人,公园绿地内的绿化面积(含水面)不小于 80%。 (四)机关、学校、医院、工厂等单位绿地应满足文化休憩,防护隔离,减少噪音,并根据单位的性质分别进行规划设计。 校园绿化要体现植物多样性原则,有

8、条件的可建立小型植物展示园地;幼儿园、小学一般不宜种植带钩刺、有毒植树,及花粉容易引起过敏的植物;医院要选择抗病虫能力强,具有分泌杀菌物质的植物,控制种植花粉易引起过敏的植物。 重化工等企业应选择和增加针对本企业排放的废物、废气抗性强的植物种类,企业周围(或主风的下风口)应种植不少于 10 米宽的乔木林带作为有毒有害气体的防护隔离带。 仓库周围应种植防火林木。制药厂不宜种植花粉飞扬、污染产品的植物。高压变电所不宜种植招引小动物的结果灌木。 (五)水厂、污水处理厂周边规划不小于 10 米宽的防护林带。 (六)对环境、空气有污染的厂矿企业单位,绿地率不小于 35%,并根据国家标准中有关环境保护的规

9、定设置宽度不小于 30-50 米的防护林带;如果防护林带宽度达不到要求,单位绿地率应达到45%。 (七)防护林及护堤树。防护林应选择长寿、粗壮的乡土乔木,种植宽度在 10 米以上。根据不同防护目的采用不同的种植方式,其中防有毒有害气体的防护林宜选择落叶乔木,并种植灌木形成复层式林带;防风林宜选择抗机械能力强树种和具透风结构的林带;防噪音的防护林宜选择枝叶稠密的常绿乔、灌木,形成复层式林带。 河堤及护坡宜种植根系发达、固土性能好的地被及灌木,不宜种植影响堤岸牢固和容易引起白蚁危害的林木。 (八)村镇绿化应以乡土植物为主,外来植物为辅;经济植物为主,纯观赏性植物为辅。保护原有树木、灌丛及其它植被,

10、尽可能选择养护量小的植物,不应追求植物的新奇珍贵。重视水体整治,适当种植水生植物。 (九)乡镇道路绿化宽度 7 米以上的,应在一侧或两侧种植行道树,行道树选用树冠冠幅不大的落叶乔木为主,株距 810 米,分枝点 2.5 米以上,株间和林下不种灌木。35 米的村间小道,可在一侧种植落叶小乔木为行道树。 (十)面山植被修复,要采用先进的技术措施精心营造植被,同时,要坚持生物多样性的原则,结合实际,宜乔则乔、宜灌则灌、宜藤则藤、宜草则草,乔、灌、藤、草相结合。 以选用华山松、云南松、旱冬瓜、清香木、麻栎、滇青冈、四照花、滇朴、白枪杆以及其它适宜的具有成熟育苗基础的优良乡土树种为主。 规格要求:苗高不

11、得低于 1.5 米,地径不得小于 4 厘米,冠幅不小于 60 厘米。重点区域的绿化苗木苗高不得低于 2.5 米,胸径不得低于 5 厘米,冠幅不得低于 1.2 米。在整地设计中,穴状整地规格不得低于 111 米,带状客土整地带宽不低于 2 米,客土厚度不得低于 60 厘米。 第三章规划和审批 第六条 2008 年底,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三个开发(度假)区、呈贡新城、空港经济区管委会必须按照总体规划编制完成本区域绿地系统规划,报上级人民政府审批,并纳入总体规划组织实施。市、县(市)区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和三个开发(度假)区、呈贡新城、空港经济区管委会、林业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本区域绿地系统规划,编制

12、年度绿化建设计划,重点建设城市公园绿地、防护绿地、风景林地等。 乡镇绿化由乡镇人民政府按绿地系统规划编制年度计划,报县(市)区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林业行政管理部门审批。 第七条城市(镇)绿化工程设计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并由建设单位按属地管理报同级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审批。 城市(镇)规划区范围内绿化工程建设必须符合规划要求;城乡规划确定的绿地,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第八条凡在城市(镇)规划区范围内进行新建和改、扩建项目的,建设单位在办理规划手续时,应当同时向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报送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由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移送城市绿化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绿化审批手续。未办理绿化审批手续

13、的,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不予办理规划许可手续。 第四章建设和验收 第九条公园绿地、防护绿地、风景林地等绿地,由县(市)区园林绿化、林业行政管理部门、三个开发(度假)区、呈贡新城、空港经济区管委会、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建设;新建、扩建、改建居住区绿地和单位附属绿地,由建设单位负责建设;现有居住区绿地和单位附属绿地,由居住区管理机构和所在单位负责建设。 第十条行道树建设和补植要做到同规格、同树种、等距离、无障碍、连续种植;景观树群做到三五成丛,疏密有致,高低错落,乔灌结合;绿化树种要以常绿阔叶树为主,辅以其它常绿植物或少量落叶树木,突出植物多样性和乡土树种特色,新建城市道路常绿乔木不得少于乔木总量 8

14、0%;开挖树池废土要日产日清,不得随意裸露堆放,树池开挖后必须在 2 日内完成树木定植。 第十一条城市规划区绿化按照下列规范进行建设: (一)公园绿地、广场绿地、拆临建绿地块、社区游园的绿化 新建、改建、扩建公园、广场绿地、绿化带必须按照“规划设计高起点、高标准、高品位” 、 “建设施工规范化、标准化、工艺化”和“动土必有规划、出土必有设计”的要求进行规划设计,图纸满足设计深度和施工要求,绿化用地面积不得少于其用地陆地面积的80%,树木覆盖面积不得少于绿地面积的 80%,常绿乔木不得少于乔木总量的 80%。公园、小游园植物配置应当满足植物造景的景观要求。 (二)道路绿化 1.已建、新建城市主、

15、次干道和宽度 15 米以上的一般道路行道树按照“同树种、同规格、等距离、无障碍、连续栽植”的原则,成活率达 95%以上;宽度 7 米以上的街巷从实际出发,开发绿化空间,在满足交通要求的情况下,宜树则树,设置种植槽栽种攀援植物,没有绿化死角。 2.人行道、单位出入口两旁、道路环岛、交通安全岛、交叉路口周围、分车隔离带、立交桥绿地以及绿线控制范围内的用地,在便于消防、急救、抢险等车辆在必要时穿行,并满足建筑物、构筑物外缘于乔木中心距离满足 2 米的条件下,栽种行道树。 3.新栽行道树木,胸径满足 5 公分以上,分枝点在 2.5 米以上,树冠不小于 1.0 米,必须有 4 根以上的一级分枝,分枝应有

16、一定长度;树池规格长、宽、深不低于 110.8 米,树池营养面不低于1 平方米;树池内种植土表层略低于道路铺装表面,并覆盖具透水性的硬质颗粒材料,或再加盖树池箅子;种植土壤基质做到“三理” ,即“土层清理、土壤处理、土表整理” 。对原有较差的土壤基质,要采取换土、加肥的措施。树木成活率达到 100%。 (三)单位附属绿地 1.凡是立地条件允许的用地均要通过植树等绿化措施进行覆盖,或者因地制宜地进行垂直绿化、藤架绿化、屋顶绿化,建设小花坛、小绿地,见缝插绿。 2.单位庭院绿化要做到树木覆盖面积要占绿化面积的 80%,常绿乔木占乔木总量的 80%。 3.乔木树种选择以常绿植物为主,胸径在 5 公分以上。 4.沿街单位的围墙要改造成通透式和绿篱式围墙,内外种植绿化。对不具备实施透景改造的实体围墙,统一改造成实体景观围墙,沿围墙外侧种植攀援植物,实施垂直绿化。沿围墙内侧种植常绿乔木。对在建工地,结合工地现场周边情况,一律以实体景观围墙予与围挡,围墙外种植绿化或沿围墙实施垂直绿化。已建好的透景围墙予以整修出新,里外补植,完善绿化。 5.单位内垂直绿化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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