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惠政策汇编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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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优惠政策汇编二优惠政策汇编二优惠政策汇编二.txt中共台前县委、县政府关于招商引资的优惠政策 2006-10-19 10:10 文章来源:台前县商务局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政策 第一、 建设用地优惠政策 1、县政府建立土地储备基金,用于补偿外来客商的建设用地费用。2、对固定资产投资 300 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在县级工业用地征用土地的,在县级工业基地征用土地的,免收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纯收益和土地开发费,免收有关部门管理费和土地出让、评估调查、登记费。必须征收的费用按最低标准收取。 3、对固定资产投资 500 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如果企业不征用土地,可由县、乡(镇)政府为企业协调用地,3 年

2、内免收土地使用费。4、对投资发展高效生态农业、林业和畜牧养殖业的建设项目,依法取得的集体建设用地,允许其经营者以转让、租赁、作价等形式进行有序流转。 第二、税收优惠政策 1、新办工业企业和大型商贸流通企业,自投产经营之日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和第五年按其贡献地方财力的 50%给予扶持。 2、新建固定资产投资 200 万元以上的连锁超市、物流配送中心、集贸市场、批发市场投入使用后,第一年和第二年按其贡献地方财力的 80%扶持投资者。 3、投资农、林、牧和高效示范园区项目,3 年内免征所得税。 4、港、澳、台地区及国外商人来我县兴办的企业,除享受有关财政扶持优惠政策外,经营在 1

3、0 年以上者,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三、收费优惠政策 1、凡新办固定资产一次性投入 100 万元以上的生产性企业,自投产之日起,第一年至第县本级行政事业性收费;第四年和第五年本级行政事业性收费按最低标准的 50%征收;需上缴省、市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按下限征收。 2、收购破产企业进行生产的工业项目,自投产之日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收一切行政事业性收费;第六年至第十年本级行政事业性收费按最低标准的 50%征收。 3、对销售羽绒、面粉等本地工业产品的专营店和销售中介机构,直接为企业发展服务的信息、科研、培训、技术开发等机构,专门为服务的装卸

4、、仓储等机构,免除县本级行政事业性收费。对必须收费的项目按下限征收。 第四、对招商引资者的奖励政策 1、争取计划外无偿资金按超额累进的办法进行奖励,50100 万元的,按 1%给予奖励;100 万以上的,超过 100 万元的部分按 0.5%给予奖励。争取国家政策性有偿资金使用资金 1 年以上,数额在 200万元以上,按实际到位资金 0.2%奖励。从县外引进捐赠资金的,给予引荐者 1%的奖励。职责范围内争取到的资金,奖金作为本单位经费;职责范围外争取到的资金,奖金归个人。 2、凡引进固定资产 300 万元以上、500 万元以下的生产性项目,按固定资产投资额的 0.5%给予奖励;引进固定资产在 5

5、00 万元以上(含 500 万元) 、1000 万元以下的生产性项目按固定资产投资额的 1%给予奖励;引进固定资产 1000 万元以上(含 1000 万元)的生产性项目,按固定资产投资额的 1.5%给予奖励。 3、对招商引资有功人员,要根据情况授予荣誉称号、记功和嘉奖;符合干部选拔任用条件的,给予以下政治奖励:引进或新上一个固定资产在 500 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明确为副科级职物;1000 万元以上的明确为正科级职务;3000 万元以上的可兼任县级领导助理职务,也可向市委推荐为副县级后备干部。 第五、对投资者的奖励政策 1、新上工业项目对地方财政贡献 50100 万元的,按贡献额的 1%给与奖

6、励;100 万元以上的,超过 100 万元的部分按 0.5%给与奖励。 2、新上工业企业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在 1000 万元以上,且年对地方财政贡献额 50 万元以上的投资者,可在财政供给事业单位安排其1 名亲属为正式职工(身体健康,具备一定的文化素质) 。 3、凡具有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才或专利发明人来台前领办、创办高科技企业,年对地方财政贡献额 50 万元以上的,除享受上述各种优惠政策外,县政府提供住房一套,轿车一辆。 4、对年产值超过 1 亿元、利税超过 1 千万的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按照有关程序,可向市委推荐为县人大副主任、政协副主席人选。同时,优先推荐为省、市劳动

7、模范。 另:对新办工业企业固定资产投资 1000 万元以上的,除享受新办工业企业优惠政策外,还可“一事一议、一厂一策” ,给予更加优惠的政策。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东北老工业基地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的实施意见 (国办发200536 号)和本溪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本委发200612 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实施外向牵动战略,加大招商引资力度,提高全县对外开放水平,加快推进我县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步伐,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以下政策:一、政策适用范围第一条 本规定适用于外商(包括港、澳、台)投资兴办的独资或合资、合作的生产加工型企业(外商注册资金不低于合资公司注册资本的

8、25%)和国内县域外各地投资者兴办的生产加工型企业。第二条 县内民间投资参照本政策执行。二、土地使用政策第三条 凡在我县行政区域内,域外投资新建的生产加工型企业,以出让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且固定资产(办公楼、厂房、设备及生产用车)投资在 50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项目建设用地,项目竣工投产后,应缴纳的土地出让金除上缴国家、省、市部分外,我县地方政府土地纯收益的可支配部分,由同级财政按 50%比例奖励给企业,用于企业发展。第四条 凡在我县行政区域内,域外投资新建的生产加工型企业,以出让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且固定资产(办公楼、厂房、设备及生产用车)投资在 100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项目建设用地,项目

9、竣工投产后,应缴纳的土地出让金除上缴国家、省、市部分外,我县地方政府土地纯收益的可支配部分,由同级财政按 70%比例奖励给企业,用于企业发展。第五条 凡在我县行政区域内,域外投资新建的生产加工型企业,以出让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且固定资产(办公楼、厂房、设备及生产用车)投资在 300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项目建设用地,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更优惠的土地使用奖励政策。三、财政奖励政策第六条 凡在我县行政区域内投资新办符合国家和地方产业政策的生产加工型企业,且固定资产投资额在 500 万元至 1000 万元人民币的,自企业生产经营之日起,按企业缴纳所得税形成地方财力100%的比例给予 3 年的财政扶

10、持;按缴纳增值税(含营业税)形成地方财力 50%的比例给予 2 年的财政扶持。第七条 凡在我县行政区域内投资新办符合国家和地方产业政策的生产加工型企业,且固定资产投资额在 1000 万元3000 万元人民币的,自企业生产经营之日起,分别按企业缴纳所得税形成地方财力的 100%和缴纳增值税(含营业税)形成地方财力的 50%的比例,给予 3 年的财政扶持。第八条 凡在我县行政区域内投资新办符合国家和地方产业政策的生产加工型企业,且固定资产投资额在 300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更优惠的财政扶持政策。第九条 以投资、购买、兼并、参股及其他方式启动我县境内停产或长期亏损的生产加工

11、型企业,且安置原企业职工 30%(含 30%)以上的,自企业生产经营之日起,按照企业缴纳所得税形成地方财力的 100%和缴纳增值税形成地方财力 50%的比例,给予 3 年财政扶持。第十条 凡新办或落户我县的科研开发企业,新上技术含量高、市场前景好、对全县经济有牵动作用的,可从县本级科技“三项费用”中拿出部分资金给予重点扶持。四、收费减免政策第十一条 凡在我县行政区域内,域外投资新建的生产加工型企业,固定资产(办公楼、厂房、设备及生产用车)投资额在 50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在企业基本建设和经营过程中应缴纳的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属县本级权限范围内的,给予减、免、缓等优惠政策。五、中介奖励政策第十

12、二条 凡在我县行政区域内,域外投资新建的生产加工型企业,固定资产(办公楼、厂房、设备及生产用车)投资额在 50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不含能源工业等核准类项目) ,项目投产形成税收后,按固定资产界定标准核实验收,对项目所在地单位和中介方按固定资产实际投入的 0.7%进行奖励,奖金由县财政支付。奖金发放到项目所在地单位,由项目所在地单位和中介方协商分成,分成比例原则为 3:7。第十三条 凡在我县行政区域内,域外投资新建的生产加工型企业,固定资产(办公楼、厂房、设备及生产用车)投资额在 100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不含能源工业等核准类项目) ,项目投产形成税收后,按固定资产界定标准核实验收,对项目所

13、在地单位和中介方按固定资产实际投入的 0.8%进行奖励,奖金由县财政支付。奖金发放到项目所在地单位,由项目所在地单位和中介方协商分成,分成比例原则为 3:7。第十四条 凡在我县行政区域内,域外投资新建的生产加工型企业,固定资产(办公楼、厂房、设备及生产用车)投资额在 300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不含能源工业等核准类项目) ,项目投产形成税收后,按固定资产界定标准核实验收,对项目所在地单位和中介方按固定资产实际投入的 0.9%进行奖励,奖金由县财政支付。奖金发放到项目所在地单位,由项目所在地单位和中介方协商分成,分成比例原则为 3:7。第十五条 对我县各乡镇引进固定资产(办公楼、厂房、设备及生产

14、用车)投资额在 50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域外投资新建生产加工项目,进驻五女山经济资源开发区投资的企业,自优惠政策期满后,形成税收的地方所得部分,县、乡财政按照 3:7 比例进行分成。第十六条 对我县公职人员引进固定资产(办公楼、厂房、设备及生产用车)投资在 5000 万元以上的域外投资新建的生产加工型企业,由县政府研究特殊奖励政策,给予一次性奖励。第十七条 单体项目奖励最高限额为 30 万元人民币。六、其他第十八条 凡在我县新办的生产加工型企业,均享受国家对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及少数民族地区给予的税收减免等有关优惠政策。第十九条 对全县经济发展有特殊贡献的人才,由县政府聘为经济顾问,按月发给顾问

15、津贴,或给予一次性奖励;对贡献大的境内外投资者,由县政府授予“荣誉市民”等荣誉称号;凡受聘来招商引资生产加工型企业工作的各类人才,在住房、落户、子女入学、就业等方面提供方便条件。第二十条 对科技含量高、投资规模大、对地方财政贡献大、知名品牌等重点生产加工型企业落户桓仁,视企业规模和科技含量,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明确更优惠政策。第二十一条 域外投资兴办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装备制造企业、原材料加工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劳动密集型企业等生产加工型企业,县政府及有关部门要积极协助申报,争取享受省政府给予少数民族自治区域特有的各种贷款贴息政策。第二十二条 对非生产加工型的招商企业,一律按本溪市招商引资优惠

16、政策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三条 本政策从 2008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相关政策规定由县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快改革开放步伐,优化投资环境,加大招 商引资力度,促进余庆经济发展,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外商和外资,是指余庆县外的企业、经济组织、个人及其资金。第三条 凡县外客商到我县投资办企业,对投资 100 万元以上的生产性企业实行试营期半年(从投产开业之日算起) ;非生产性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在 50 万元以上实行试营期三个月;开办种养殖场固定资产投资在 20 万元以上实行试营期两年。第四条 税收政策 1、除按国家、省、市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外,我县对外来投资企业取得投资经营试营证的,试营期内,免收各种行政性规费,试营期满后实行“先征后奖”政策。投资在 100 万元以上的生产企业和 50 万元以上的非生产企业,从投产年度起,3 年内全额奖励地方实得所得税,第 45 年减半奖励地方实得所得税。2、增值税:投资在 100 万元 以上的生产性企业,3 年内奖励其缴纳增值税地方留存部分的 30%,投资在 50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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