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展建筑消防设施专项治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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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关于开展建筑消防设施专项治理的工作方案为进一步改善我市建筑消防设施状况,提升建筑消防设施维护管理水平,提高建筑物抗御火灾能力,充分发挥建筑消防设施的安全防范作用,预防和减少建筑火灾事故的发生,根据公安部、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联合下发的开展建筑消防设施专项治理工作方案,我支队决定从 2010 年 4 月 30 日至 10 月 30 日,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建筑消防设施专项治理(以下简称“专项治理”)。工作方案如下:专项治理的重点内容1.是否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设置、配齐了建筑消防设施; 2.建筑消防设施是否完好有效:(1)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

2、的设置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要求,消防控制设备是否配置齐全并处于正常工作状态;(2)建筑消防设施的电源开关、管道阀门是否处于正常运行状态,开、关标识是否明显;对需要保持常开或常闭状态的阀门,是否采取了铅封、标识等限位措施; (3)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消火栓系统、防烟排烟系统功能是否完整,运行是否正常; (4)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是否畅通,防火门等防火分隔设施是否齐全完好,防火卷帘、常开式防火门的自动、手动启动功能- 2 -是否能够正常实现;(5)应急广播、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的设置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要求,是否正常运行。3.建筑物的产权单位或受其委托管理建筑消防设施的单位,是否明确建

3、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部门、管理人员;同一建筑物有两个以上产权、使用单位的,是否明确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责任并对建筑消防设施实行统一管理; 4.消防控制室是否实行双人 24 小时值班,值班操作人员是否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经培训考试合格持证上岗,是否具有消防设施操作技能和应急处置火灾事故的能力;5.建筑消防设施的单位是否与维保单位签定维保合同;6.在建工程是否依法通过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或者备案检查;施工现场是否设置了消防车通道,是否按有关规定设置了消防水源,是否配备了必要的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工作措施(一)对未按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设置、配齐建筑消防设施的,或者建筑消防设施损坏、不能正常

4、运行、擅自关停的,要依法责令改正;对建筑消防设施严重损坏,不再具备防火灭火功能的,要依法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予以临时查封;(二)对未按规定实施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员无证上岗的,要依法责令限期改正;(三)对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责令改正并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3 -(四)对持证上岗的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员不熟悉消防控制室设备功能、应急操作程序,不能操作控制设备的,责令单位立即组织培训;(五)对公众聚集场所消防设施严重损坏,不具备防火灭火功能,拒不改正的,依法进行处罚,并对危险部位采取临时查封措施;同时,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对其经营

5、管理人员依法拘留;(六)对未经消防设计审核合格或者消防设计备案抽查合格的在建工程,要依法责令停止施工;(七)对施工现场存在火灾隐患的,要责令立即改正,对不能立即改正且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要对危险部位予以临时查封。对在专项治理中发现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依法由公安机关书面报告本级人民政府;责令停产停业对经济和社会生活影响较大的,由公安机关报请本级人民政府依法决定,由本级人民政府组织公安机关及相关部门实施。五、实施步骤(一)动员部署。5 月 15 日前,支队要提请政府将专项治理作为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的重要内容统一部署,各大队按照方案要求,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同时,各大队要组织

6、召开由各有关社会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参加的会议,动员部署单位开展自查自改。(二)排查整治。7 月 20 日前,各大队要按照工作职责对本- 4 -地区专项治理范围内的建筑进行逐一排查,彻底查清本辖区建筑消防设施的实有数、运行完好数、维保签订数和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员的基本情况,并全部登记造册建档,完善基础台账。对排查发现的火灾隐患和违法行为,要依法责令单位改正。6 月 1 日起在全市执行深圳市公安局消防局建筑消防设施维护管理暂行规定,消防设施实行“每日一巡”、 “每月一测”、 “每年一检”制度(详细情况见附件)。排查整治工作要严格落实工作责任,对排查的建筑、场所要如实记载检查人员的姓名、检查时间、

7、检查发现的问题和提出的整改意见,并存档备查。(三)重点治理。9 月 30 日前,各大队要将存在重大火灾隐患单位、不落实建筑消防设施管理责任的多产权单位、自动消防设施不能运行或拆除的单位、依据消防技术标准应当设置建筑消防设施却未设置的单位,作为重点进行治理。要督促和指导单位落实整改方案、整改责任、整改措施、整改时间,对单位难以自行完成整改的,要提请政府挂牌督办,确保按期消除隐患。要成立技术服务队,向单位提供技术指导。(四)督查总结。10 月 30 日前,支队防火处、建审处、技术委员会将成立联合督查工作组,对各大队的开展情况进行检查评比。对未按要求开展治理的,要责令重新治理并严格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8、。11 月,按照公安部、省总队的要求,迎接公安部、省总队的专项治理工作检查组的抽查。六、工作要求(一)提高认识,周密部署。各大队要充分认识到建筑消防- 5 -设施作为城市消防安全重要基础工程和城市防灾体系中重要组成部分,对保障社会公共消防安全发挥的重要作用,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工作方案,主要领导要亲自挂帅,统筹安排、周密布置,层层动员,广泛发动,有计划、有目的开展专项治理工作。(二)加强宣传,营造氛围。要充分运用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等公共媒体,向社会公告专项治理的内容和要求,引起全社会的高度关注和有关部门、单位的高度重视,营造良好氛围。要利用媒体的监督作用,曝光一批建筑消防设施存在问题较多的单

9、位,并进行跟踪报道,推动专项治理工作的扎实开展,同时,对建筑消防设施管理规范的单位进行正面宣传,树立先进典型,引导社会单位自觉加强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三)建立机制,巩固成果。要贯彻“严格把关、标本兼治”的原则,严把新建建筑审核验收关,有效防止先天火灾隐患;要把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工作作为日常消防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督促社会单位建立完善消防设施维护保养,确保在 8 月前辖区建筑自动消防设施责任单位签订维护保养协议达到 100%。(四)强化督导工作,狠抓落实。为确保建筑消防设施专项治理工作落到实处,防火处、建审处和技术委员会要对各大队开展的专项整治工作情况进行检查、督导。(五)专项治理工作

10、汇报。各大队要将开展专项治理的情况、取得的成效、存在的主要问题、今后改进和加强工作的意见写出专题报告,于 2010 年 11 月 1 日前报支队防火处。辖区各单- 6 -位建筑消防设施每月的测试记录于 5 日前报辖区消防机构存档备案,每年检验记录于 12 月 25 日前报辖区消防机构存档备案,具体要求见深圳市公安局消防局建筑消防设施维护管理暂行规定。 (联系人:杨炳城,市局邮箱:054282)附件:深圳市公安局消防局建筑消防设施维护管理暂行规定- 7 -建筑消防设施维护管理暂行规定为引导和规范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工作,确保建筑消防设施完好有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深圳经济特区消防条例和

11、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GA 5872005)以及国家现行消防技术标准,制定本规定。第一条,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设置的建筑消防设施,是预防火灾发生、及时扑救初起火灾的有效措施。对建筑消防设施实施维护管理,确保其完好有效,是建筑物产权、管理和使用单位的法定职责。第二条,建筑消防设施投入使用后即应保证其处于正常运行或准工作状态,不得擅自断电停运或长期带故障工作。第三条,建筑消防设施的管理应当明确主管部门和相关人员的责任,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第四条,建筑消防设施检查分为巡视检查、测试检查、检验检查三种方式。第五条,建筑消防设施巡视检查应由归口管理消防设施的部门实施,也可以按

12、照工作、生产、经营的实际情况,将巡查的职责落实到相关工作岗位。第六条,单位建筑消防设施的测试检查、检验检查和维修保养应委托具备消防检测中介服务资格的单位或具备相应消防- 8 -设施安装资质的单位依照本规定实施。公安消防机构应将单位建筑消防设施是否与具备消防检测中介服务资格的单位或具备相应消防设施安装资质的单位签订维保协议纳入防火监督检查内容。第七条,建筑消防设施测试检查记录和建筑消防设施检验检查记录,应由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和单位以及检测人员和检测单位分别签字盖章。检测人员和检测单位对出具的建筑消防设施测试检查记录和建筑消防设施检验检查记录负责。第八条,单位和检测应建立建筑消防

13、设施故障报告和故障消除的登记制度。发生故障,应当及时组织修复。因故障、维护等原因,需要暂时停用系统的,应当经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批准,系统停用时间超过24小时的,在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批准的同时,应当报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备案,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安全。第九条,单位建筑消防设施巡视检查实行“每日一巡”制度,并填写深圳市建筑消防设施巡视检查记录。深圳市建筑消防设施巡视检查记录由单位存档备查,存档时间不应少于1年。第十条,单位建筑消防设施测试检查实行“每月一测”和“每月一报”制度,并填写深圳市建筑消防设施测试检查记录。深圳市建筑消防设施测试检查记录一式三份,第一联由单位存档- 9 -备查;第二联于每月5日前

14、报辖区消防机构存档备案;第三联由测试单位存档备查;存档时间不应少于3年。第十一条,单位建筑消防设施检验检查实行“每年一检”和“每年必报”制度,并填写深圳市建筑消防设施检验检查记录。深圳市建筑消防设施检验检查记录一式三份,第一联由单位存档备查,第二联于每年12月25日前报辖区消防机构备案,第三联由检验单位存档备查,存档时间不应少于3年。第十二条,发现建筑消防设施存在问题和故障的,应在“实测记录”栏中填写,并及时处置;当场不能处置的应填报深圳市建筑消防设施故障处理登记表,并向消防设施的主管部门或主管人员报告。深圳市建筑消防设施故障处理登记表一式三份,第一联由单位存档备查,第二联报辖区消防机构备案,

15、第三联由检测单位存档备查,存档时间不应少于10年。第十三条,对建筑消防设施存在的问题和故障,当场有条件解决的应立即解决;当场没有条件解决的,应在24小时内解决;需要由供应商或者厂家解决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处理、解决,恢复正常状态。第十四条,对于当天无法处理、解决的故障,需要系统暂停工作的,应当上报消防安全管理人批准,并采取有效的消防安全措施加以补救。- 10 -第十五条,公安消防部门应及时督促辖区单位每月按时上报深圳市建筑消防设施测试检查记录、每年准时上报深圳市建筑消防设施检验检查记录和及时上报深圳市建筑消防设施故障处理登记表,并填写建筑消防设施维保上报情况统计表。第十六条,公安消防部门应不定

16、期组织对辖区单位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情况进行抽查,对发现建筑消防设施没有按规定进行维护保养且存在严重火灾隐患的,或者上报数据有弄虚作假的单位,应依法严格处罚,并责令其采取措施落实整改,及时消除火灾隐患。本暂行规定自2010年6月1日起施行。附录:1、深圳市建筑消防设施巡视检查记录2、深圳市建筑消防设施测试检查记录3、深圳市建筑消防设施检验检查记录4、深圳市建筑消防设施故障处理登记表5、建筑消防设施维保上报情况统计表- 11 -附录1深圳市建筑消防设施巡视检查记录(日)巡查情况巡查情况巡查巡查 项目项目巡查内容巡查内容 正常正常故障故障故障原因及处理情况故障原因及处理情况消防电源工作状态自备发电设备状况消 防 供配电 设 施 消防配电房、发电机房环境火灾报警探测器外观区域显示器运行状况、CRT 图形显示器运行状况、 火灾报警控制器、消防联动控制器外观和运行状 况手动报警按钮外观火灾警报装置外观火灾自 动报警 系统消防控制室工作环境消防水池外观消防水箱外观消防水泵及控制柜工作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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