寒暑假社会实践论文(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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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无锡科技职业学院课程论文寒暑假社会实践论我国生态环境法治建设课 程 名 称 素质拓展教育素质拓展教育 考 试 方 式 课程论文课程论文 姓 名 学 号 专 业 成 绩 任 课 教 师 学习时间:2009 年 9 月 至 2011 年 12 月目录摘要.1一、我国生态环境法治建设的前提“良法之治” .1(一)、生态环境立法的价值合理性确立可持续发展为生态环境基本法的立法目的.1(二)、生态环境立法的工具合理性整合现行环境资源立法 .21、注重环境法与自然资源法之间的沟通与融合,保持生态环境法律制度本身的和谐一致.22、注重生态环境立法的现实性,使所立之法具有可操作性,实践中能够顺利实施。.33、

2、消除现行生态环境立法中法律规定互相矛盾冲突的现象。.4二、我国生态环境法治的核心“普遍守法”.4(一)、 “普遍守法”的关键严格生态环境执法 .4(二)、 “普遍守法”的根本公众环境守法意识的养成 .5参考文献:.6毕业论文1寒暑假社会实践寒暑假社会实践论我国生态环境法治建设论我国生态环境法治建设摘要摘要:生态环境法治建设是我国法治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它的成效如何直接影响到中华民族的生存和发展以及党中央“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宏伟蓝图的实现。对 于如何进行生态环境法治建设,方案固有多种,可谓见仁见智。关键字:关键字:环境 法治 公众 生态一、我国生态环境法治建设的前提一、我国生态环境

3、法治建设的前提“良法之治良法之治”改革开放 30 多年来,我国生态环境立法一直行驶在“快车道”上,没有哪 一个法领域能像生态环境法那样,几乎年年有法律通过,甚至一年有几部法律 出台。在 1992 年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上,我们就已经十分自豪地向世界宣布: 中国已经形成了具有特色的环境法体系。但是,颇具讽刺意味的是,就在生态 环境立法发展最为迅速的年代里,我国的环境污染及自然资源破坏却日趋严重。 笔者认为,引起环境污染及自然资源破坏的原因固然有很多,但当初在“摸着 石头过河” 、 “成熟一个制定一个” 、 “宜粗不宜细”的立法思想指导下,我国生 态环境立法自身尚存在诸多缺陷,已严重影响到实施的效

4、果,因此必须加以完 善。在我看来,完善我国生态环境立法主要应围绕以下两个方面进行。(一一)、生态环境立法的价值合理性、生态环境立法的价值合理性确立可持续发展为生态环境基确立可持续发展为生态环境基本法的立法目的本法的立法目的由于立法时所处的计划经济体制下特殊的时代背景,作为我国生态环境保 护基本法的现行环保法第 1 条将“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作为 一项立法目的。虽然,从理论上来讲, “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内涵极其丰富, 但实践中,衡量“现代化”程度的标准却往往被庸俗化。经济增长的数据成为 “现代化”的最重要的甚至是唯一的标准,同时也是考核地方官员“政迹”的 关键标准。众所周知,促进经

5、济增长的途径有很多,其中通过资源高投入、高 消耗、环境高污染的粗放型增长方式亦能达到,美国、日本等一些西方发达国 家以前曾走过这条路,我们在计划经济年代基本上走得也是这条路。但是,历 史经验告诉我们,靠牺牲环境资源为代价换取的所谓“经济发展”和“繁荣” 是虚幻的,最终是得不偿失的。基于对人类日趋严重的环境问题的深切关注,1987 年,联合国环境与发展 委员会发布了长篇报告我们的共同未来 ,首次提出了“可持续发展”的概念。 1992 年,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通过了里约环境与发展宣言和21 世纪议 程 ,进一步深化了可持续发展的内涵。迄今,可持续发展已在世界范围内得到 广泛的认同,不少国家积极采取

6、行动,相继制定出适合本国国情的规范和政策。毕业论文21994 年 3 月,中国国务院发布了中国 21 世纪议程 ,提出了中国可持续发展 的总体战略、基本对策和行动方案,并提出要进行体现可持续发展原则的环境 立法,将可持续发展提高到战略高度,可持续发展在我国得到了前所未有的重 视。但是,由于在环保法立法时可持续发展尚未为国人所普遍认同,故未 能成为环保法的立法目的。事实上,在我国很多地区迄今为止还在走着 “先污染,后治理”的老路,从事着或正准备从事杀鸡取卵、竭泽而渔的“经 济建设” 。在全国环境污染及自然资源破坏日趋严重的今天,及时修正我国生态 环境保护基本法的立法目的,确立可持续发展的指导思想

7、,使生态环境立法紧 跟国际步伐和人类社会发展的潮流,提升生态环境法的品性,使其具有价值的 合理性,无论是对执法还是对人民群众的守法及环境意识的提高来说都是十分 必要的。(二二)、生态环境立法的工具合理性、生态环境立法的工具合理性整合现行环境资源立法整合现行环境资源立法长期以来,我国的生态环境立法一直受到非理性思路的影响,其后果表现 为在立法时容易就一时一事做出规定,缺乏深厚的理论基础以及体系化的通盘 考虑和综合平衡,所立之法不同程度地存在着诸如体系不完善、法律规定操作 性不强、法律条文之间互相冲突等种种问题,严重影响了法律的严肃性和实施 的效果,对造成实践中的执法困境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对法律来

8、说, “法律将容 忍事实上的困难,而不能容忍不一致性和逻辑的缺陷” ,因此必须对现行生态环 境立法加以重新整合。1、注重环境法与自然资源法之间的沟通与融合,保持生态环境法律、注重环境法与自然资源法之间的沟通与融合,保持生态环境法律制度本身的和谐一致制度本身的和谐一致。到目前为止,虽然我国已制定了众多的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 但是却并没有形成科学、完备的生态环境法律体系,其突出的表现就是作为我 国生态环境保护基本法的现行的环境保护法地位非常尴尬。 环保法地位 的尴尬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首先, 环保法是 1989 年由第 7 届全国人大常 委会第 11 次会议修订通过的,与其他污染防治与自

9、然资源保护的单行法处于同 一立法层次,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无法起到基本法的统领作用。其次,从内容 上来讲,虽然现行环保法在立法体例上包括污染防治与自然资源保护两大 内容,但由于种种原因,这部由国家环保机构负责起草修订的环保基本法却基 本上是一部污染防治法,并没有规定自然资源保护的基本原则、基本制度和监 督管理机制,因此无法适应自然资源综合性、整体性保护的要求。实践中,我国的生态环境立法基本上是针对单项污染防治和单项资源要素 保护进行的,缺乏对污染的全面控制和资源整体保护,形成了分部门多头管理 的混乱局面,各部门之间协调困难重重。例如,按照现行生态环境法律、法规 的规定,我国环境资源管理体制上人为

10、地分割为土地、农牧、矿产、林业、水 利等众多产业部门和行政区划。这些产业部门和行政区划的第一职能并不是保 护环境资源,而是通过开发利用自然资源创造经济效益,因此必然与环保部门 发生权力冲突。生态环境立法上如此政出多门、职责不清的后果往往是灾难性 的,很多部门经常从部门利益出发,对本部门有利可图的,往往互相争夺审批、 发证、收费、处罚、解释等权限,闹得不可开交,而无利可图的则往往无人愿毕业论文3意负责,互相扯皮、推诿,人为造成许多工作漏洞,环保部门“统一监督管理” 的职能在很大程度上被肢解和架空,其职能根本无法落实。针对以上问题,为建立完善的生态环境法律体系,当务之急是必须对现行 的环保法重新进

11、行修订。重新修订环保法应着重围绕以下几个方面进 行:(1) 、增加对自然资源保护的基本原则、基本制度和监督管理机制等内容, 与此相应,名称上可更名为环境资源法 。 (2) 、提高立法阶位,改由全国人 大颁布,以便与宪法规定的“环境保护是我国一项基本国策”及作为生态 环境保护基本法的统领地位相符,以利于形成不同层次的法律体系。 (3) 、建立 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机制,突出环保部门统一监督管理的职能,使环保部门与 经济管理部门在制定、执行有关决策时互相协调,有效防止部门之间的冲突。2、注重生态环境立法的现实性,使所立之法具有可操作性,实践中、注重生态环境立法的现实性,使所立之法具有可操作性,实践中

12、能够顺利实施。能够顺利实施。当前,我国生态环境立法中,有关法律规定缺乏操作性的现象比较突出, 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首先,一些法律规定过于原则、抽象,实践中难以把握。例如环保法 第 29 条规定, “对造成环境严重污染的企事业单位,限期治理” ,但对于何谓 “造成环境严重污染”却没有做出进一步的规定,实践中难以把握。其他的一 些如排污许可证制度、总量控制制度、集中控制制度的适用范围更是充满了弹 性,增加了落实的难度。其次,立法中缺乏程序性规范。迄今为止,我国尚无一部统一的环保程序 法,甚至连作为环境纠纷非诉讼处理重要方式之一的环境仲裁制度都无法可依, 实践中根本无法操作。而环境自力救济因没有

13、统一、明确的程序,实践中受害 者经常会采取一些过激行为,容易激化矛盾,不利于纠纷的解决。因为没有明 确、合理、完备的实施方式和途径,环保实体法中的内容便无法落实,其效力 便无法得到保障,其中规定的权利、义务也便成了空中楼阁。例如,环境影响 评价制度中规定了公众参与的原则,但却对公众参与的程序、方式、对公众表 达意见的处理、公众意见的效力等均未加以规定,因此,该规定在实践中远未 起到立法预期的效果。又如, 环保法第 6 条在规定“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 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时, 却未对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向何部门检举、控告以及有关部门对检举、控告处理 的程序、期限、有关部门不作为的法律责任等等都未做出任何规定,最终使得 该规定在实践中根本无法落实,其实际的作用就是除了宣示立法者的立场外, 基本上是一纸空文。针对上述情况,在整合现行生态环境立法时应注意对其中原则性的规定予 以细化,以便于在实践中操作。另外,在当前制定统一的环保程序法尚有困难 的情况下,应针对环境资源法中实体性规定,通过在本法中或在其实施细则中 及时地补充相应的、完善的程序性规范,以确保实体性规范的实施。毕业论文43、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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