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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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实施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公告 2011 年第 3 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1 年第 25 号)(以下简称公告)精神,现对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问题提出贯彻实施意见并公告如下: 一、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应按公告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后方能在税前扣除。未经申报的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 二、企业在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应将资产损失清单申报明细表、资产损失专项申报明细表、汇总纳税企业资产损失申报汇总表、资产损失专项申报报告表(见附件)作为企

2、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附件一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属于公告规定专项申报的资产损失,企业应逐项(或逐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资产损失专项申报报告表,同时附送会计核算资料及其相关证明资料,主管税务机关应依据公告的要求,对企业报送资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核。 三、符合公告第六条规定的实际资产损失,需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后延长追补确认期限,企业应于每年 2 月 15 日前将资产损失专项申报明细表、资产损失专项申报报告表、会计核算资料及相关证明资料上报所在地市、县国家税务局,经市、县国家税务局审核后,于 3 月 15 日前上报省国家税务局。 四、汇总纳税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申报按以下规定处理: 1.汇总纳税企业所属

3、分支机构,应于每年 5 月 31 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资产损失清单申报明细表、资产损失专项申报明细表,并同时报送上一级机构;属于专项申报的资产损失,企业还应逐项(或逐笔)报送资产损失专项申报报告表,同时附送会计核算资料及其相关证明资料。上一级机构,应将所属分支机构上报的资产损失汇总后填报资产损失清单申报明细表、资产损失专项申报明细表,同时填写汇总纳税企业资产损失申报汇总表,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对因财务核算体制变化,改为报账制的分支机构,企业应主动向税务机关报告财务核算管理体制变化的情况,其资产损失相关明细表和资料由上一级分支机构申报。如发生争议或无法确定的,则由资产损失发生地分支机构进行申报

4、。 2.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应将其所属二级分支机构上报的资产损失进行汇总后填报资产损失清单申报明细表、资产损失专项申报明细表,并填写汇总纳税企业资产损失申报汇总表。企业在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应将上述资料作为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附件一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3.汇总纳税企业所属分支机构均为报账单位,会计凭证、财务数据均集中到总机构或省公司(二级分支机构)的,由总机构或省公司(二级分支机构)于每年 5 月 31 日前将资产损失清单申报明细表、资产损失专项申报明细表、汇总纳税企业资产损失申报汇总表一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属于专项申报的资产损失,总机构或省公司(二级分支机构)还应逐项

5、(或逐笔)报送资产损失专项申报报告表,同时附送会计核算资料及其相关证明资料。主管税务机关根据企业资产损失的实际情况,认为需要实地核实的,可委托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对资产报废、损毁、处置等情况进行实地核实确认。 五、资产损失清单申报明细表、资产损失专项申报明细表、汇总纳税企业资产损失申报汇总表已纳入浙江省国家税务局网上申报系统,实行网上申报的纳税人(包括汇总纳税企业二级分支机构),应于 5 月 31 日前通过浙江省国家税务局网上申报系统填报。 六、在公告前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已经税务机关审批的,企业可依据公告的规定对资产损失重新进行申报扣除。在此前税务机关已受理,但尚未进行审批的,依公告第五十二条规

6、定处理。 七、公告发布后,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的通知(浙国税发200917 号)、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省内汇总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浙国税发20114 号)同时废止。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企业所属分支机构有关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公告 2010 年第 2 号 )第二条、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通知(浙国税函201124 号)第四条同时废止。 八、各市、县国家税务局应尽快将公告精神及时传达给纳税人,并辅导纳税人正确填报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相关资料。 汇算清缴结束后,对企业申报的资产损失要进行专项审核评估,对资产损失金额较大或经评估后发现不符合资产损失扣除规定、或存有疑点、异常情况的资产损失,应及时进行核查。对有证据证明申报扣除的资产损失不真实、不合法、不符合公告规定的,应依法作出税收处理。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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