它山之石,可以攻玉——解析欧盟文化音像业开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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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它山之石它山之石, ,可以攻玉可以攻玉解析欧盟文化音像业开放解析欧盟文化音像业开放它山之石,可以攻玉-解析欧盟文化音像业开放与保护扶持政策及对我们的启示文化音像业 i 作为服务贸易的一部分是在关税与贸易总协定(GATT)乌拉圭回合谈判(1986 年-1994 年)把服务贸易作为新议题之一才被列入国际多边贸易谈判的框架内。由于文化音像业兼具经济和政治的双重属性,因此,它逐渐成为服务贸易谈判的焦点之一。有趣的是,贸易自由化谈判的分歧大部分集中在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之间,而在文化音像业的开放问题上,发达国家(如以法国为代表的欧盟 ii、加拿大与美国)之间存在的分歧更大。美国作为文化音像产品和服务的最

2、大生产国和输出国,为了让本国产品和服务更多地进入别国市场,在获取经济利益的同时输出自己的文化和价值观,极力在国际多边贸易谈判中推动文化音像产品和服务的自由化;而以法国为代表的欧盟则高举“保护世界文化多样性“的大旗,反对该领域的贸易自由化,并至今坚持不对音像部门作出任何开放承诺。作为 WTO 发达成员中的重要一员,欧盟未能在这一领域的开放发挥应有的先行作用,包括中国在内的一些发展中成员开放程度都比欧盟高。因此,文化音像业在国际多边贸易体制下的开放、保护与发展这一特殊而重要的领域已吸引国际上,尤其是欧美发达国家的专家、学者和政府官员越来越多的关注和研究。应该说,我们对 WTO 与中国文化音像业的研

3、究还不广和不深。目前,还主要集中在以国内的视野来研究自身如何应对上,较少在深入分析其他成员方经验、启示和协定条款的基础上,进行对策研究。本文试图较为深入地分析欧盟在服务贸易总协定框架下文化音像业的开放与保护政策,各种扶持措施以及总协定的相关条款,以达到开拓视野、启发思路的目的,并进而作一些政策性建议的探讨。一、 服务贸易总协定对服务贸易的定义及规则1994 年 4 月 15 日正式结束的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的成果之一是创立了世界贸易组织(World Trade Organization,简称 WTO) 。乌拉圭回合最后形成了现在的WTO 协议 。该协议是涵盖范围广泛的法律文本

4、,涉及货物贸易、服务贸易、知识产权、争端解决、政府采购、工业标准和食品卫生规则等诸多内容,并规定了成员国政府在多边框架内享受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以及在制定国际贸易领域中有关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和知识产权的政策和做法时所必须遵循的一整套规则。服务贸易总协定(General Agreement on Trade in Services,简称 GATS)是WTO 协议中的一项重要协定,它和货物贸易多边协议、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和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等法律文件一起组成了WTO协议的基本法律结构。因此,1947 年创立 GATT 以来逐渐形成的一系列多边贸易体制下应遵循的非歧视的、可预见的、更

5、具竞争性的和更自由的原则也同样适用于十年前 WTO 成立时刚被纳入国际多边贸易体制内的国际服务贸易。(一) GATS 是国际服务贸易领域第一个多边协定GATS 是乌拉圭回合谈判结束时达成的一项重要国际多边贸易协定,也是国际服务贸易领域迄今为止第一套具有法律效力的多边规则。与关于货物贸易的协议一样,GATS 的内容也包括三个层次:包含普遍适用的原则和义务的协定正文;处理具体服务贸易部门所适用的规则的附件;提供市场准入机会的各国具体承诺。GATS 正文包括六个部分,即第一部分的范围和定义、第二部分的一般义务和纪律、第三部分的具体承诺、第四部分的逐步自由化、第五部分的机构条款和第六部分的最后条款,共

6、计 29 条。GATS 的附件包括关于第 2 条豁免 iii、自然人流动、空运服务、金融服务、海运服务、电信服务和基础电信服务等。“关于第 2 条豁免的附件“是基于 GATS第 2 条第 2 款的规定,即“一成员可维持与第 1 款 iv 不一致的措施,只要该措施已列入关于第 2 条豁免的附件 ,并符合该附件中的条件“。这是 GATS 与货物贸易协议最大的不同之处,它给予各成员国可以列明在哪些服务部门和分部门暂时不适用非歧视原则中的最惠国待遇原则的灵活性。但是,各成员国只能一次性运用这项豁免权利,即一成员国在成为 WTO 创始成员时或加入时就应该在豁免清单中列明豁免的措施,以后就没有增加新的豁免

7、措施的权利了。这是各成员国在服务贸易领域按规定可实施的涵盖部门最广的、唯一一次背离非歧视原则的保护措施,可对其他成员的不利、不公平或不合理贸易条件或行为采取回应措施,也使双边和诸边服务贸易便利和优惠措施的安排可免受最惠国待遇的管辖。(二)GATS 对服务贸易范围和定义的规定相对于国际货物贸易而言,国际服务贸易要复杂得多,而且服务提供的方式也十分多样化。尽管国际上对服务贸易的范围和定义还有不同的认识,但 GATS 所确定的服务贸易的范围和定义无疑是最权威和最为普遍接受的,适用于所有国际服务贸易,并对成员国具有法律约束力。GATS 第 1 条第 2 款规定了服务贸易的定义:1自一成员领土向任何其他

8、成员领土提供服务;2在一成员领土内向任何其他成员的服务消费者提供服务;3一成员的服务提供者通过在任何其他成员领土内的商业存在提供服务;4一成员的服务提供者通过在任何其他成员领土内的自然人存在提供服务。同时,第 1 条的第 1 款和第 3 款规定了适用范围。GATS 适用于各成员影响服务贸易的措施;“成员的措施“包括中央、地区或地方政府和主管机关所采取的措施,以及由中央、地区或地方政府或主管机关授权行使权力的非政府机构所采取的措施。GATS 对服务贸易的定义主要是依据国际服务贸易的 4 种提供方式,即通常所指的“跨境交付“、“境外消费“、“商业存在“和“自然人流动“,有时也简称为模式 1、模式

9、2、模式 3 和模式 4。表 1 能比较系统、直观地理解GATS 关于服务贸易的定义。表 1:4 种服务贸易模式甲国 边境 乙国模式 1:跨境交付甲国消费者 - 服务跨境,不模式 2:境外消费甲国消费者 -消费者模式 3:商业存在甲国消费者-乙国分支机构-供应商甲国直模式 4:自然人流动甲国消费者-乙国服务供应商雇员被乙国自然人临时被甲国但供应商- 服务供应商跨境跨境-甲国消费者 - 服务供应商跨境到-服务供应商接投资派往设在甲国的分支机构或- 服务供应商服务供应商雇用跨境去甲国(三) 有别于我国现行概念中的文化音像业分类在我国,文化和产业结合在一起是上世纪 90 年代以后才开始的。经过 10

10、 多年的讨论、研究,我们现在比较接受的文化产业的概念分为 3 个层次:最狭义的概念、扩展性概念和最一般的概念。最狭义的概念主要指文化艺术的创作、生产、展示和销售等;扩展性概念在前一层次的基础上延伸到了传播业,包括了新闻出版、广播影视、音像、网络以及教育、体育和旅游等产业;最一般的概念是指以文化意义为基础的产业,包括所有具有文化标记的产品,无论是传统的还是现代的,从时装业到具有商标、专利的一切产品。但是,WTO 对服务贸易中文化音像业的分类与我们上述概念的分类不同。根据日内瓦 WTO 秘书处提供的服务贸易分类目录(MTN.GNS/W/120) ,文化音像业被分别划分在第 2 大类和第 10 大类

11、中。表 2 和表 3 分别列明了划分的类别和包含的内容:表 2:服务贸易分类目录第 2 大类中的音像服务分部门序号服务业部门或分部门编号2通讯服务(Communication Services)D-音像服务 v(Audiovisual Services)a-影视与录像带的生产和分销服务9611b-影视拍摄服务9612c-广播和电视服务9613d-广播和电视传输服务7524e-录音服务f-其他资料来源:根据 WTO 官方网站公布的分类目录翻译整理表 3:服务贸易分类目录第 10 大类休闲、文化和体育服务部门序号服务业部门或分部门编号10休闲、文化和体育服务(Recreational,Cultur

12、al and Sporting Services)A-娱乐服务(Entertainment Services) ,包括剧院、乐队和马戏表演服务9619B-新闻社服务(News Agency Services)962C-图书馆、档案馆、博物馆和其他文化服务963D-体育和其他休闲服务964E-其他资料来源:根据 WTO 官方网站公布的分类目录翻译整理从表 2 和表 3 中我们可以看出,WTO 对文化音像业的划分与我们概念中的文化音像业有着很大的区别,主要有以下 4 条:1音像服务不包括在文化服务中,而是作为通讯服务部门中的一个分部门单独划分;2广播电视服务包括在音像服务中,而没有作为一个分部门单

13、独划分或包含在文化服务中;3音像服务的概念大大超出了我们传统概念中的录音、录像和音乐、图像刻录制品销售等范围,它的内涵和外延都大大扩展了;4文化服务主要指以文艺表演为主的文化娱乐服务和图书馆、档案馆、博物馆等文化场馆服务,与我们一般概念中的文化服务业相比内涵和外延都极大地缩小了。(四) GATS 有关服务贸易的规则GATS 有关国际服务贸易的规则主要体现在以下 5 个方面:1非歧视原则非歧视原则是 WTO 的基石,自然也是 GATS 的最主要的基本原则,由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原则组成。(1)最惠国待遇是指平等对待所有的成员,即通常所说的优惠一国,则优惠所有其他国家,而且必须是立即和无条件的。根

14、据GATS 规定,如果一国在某个服务部门允许外国进入,那么在该部门对来自 WTO 其他所有成员的服务提供者都应给予平等的机会。最惠国待遇原则普遍适用于所有的服务部门,但已一次性列入了最惠国待遇豁免清单的例外。(2)国民待遇是指对外国人和本国国民给予同等的待遇。在征收国内税费和实施国内法规时,成员对进口服务和本国服务要一视同仁,不得歧视。对于货物贸易和知识产权来说,国民待遇是一条普遍适用的原则,但在服务贸易中,它仅仅适用于一国作出具体承诺的服务部门。2透明度原则GATS 要求,各国政府必须公布所有与服务贸易有关的法律和规定,并在政府机构中建立咨询点,便利外国企业和政府利用这些咨询点获取有关任何服

15、务部门的法律法规信息。此外,对于已作出具体承诺的服务部门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和行政准则,各国政府还必须迅速将任何的变动情况通知服务贸易理事会。3法规的客观合理原则由于国内法规是影响和控制服务贸易的最重要方式,因此 GATS要求各成员国政府应客观、合理和公平地管理服务贸易。一国政府作出影响某一服务部门的行政决定时,也应该提供一种公正的方式复议这一决定,比如法庭。4市场开放原则各国通过谈判作出各自的市场开放承诺,这些承诺体现在各国的服务贸易减让表内。就象关税减让约束了对货物贸易的限制,开放承诺约束了对服务贸易的限制。一旦作出市场开放承诺,它们的修改或撤消是非常困难的,而且往往是要做出补偿的。5、逐步自

16、由化原则乌拉圭回合仅仅是服务贸易自由化的开始。GATS 提出,要进行更多的谈判,其目标就是要通过不断地提高减让表中市场开放承诺的水平,推进服务贸易自由化的进程。目前,新一轮多哈回合谈判正在进行之中。另外,GATS 规则还就一般例外、安全例外和对服务的技术标准、服务提供者的资格、学历、经历要求作了具体限定,并规定一成员不得维持或采取以数量配额、垄断、专营服务、经济需求测试或限制外国股权最高百分比等市场准入限制措施,除非此类限制措施在其具体承诺减让表中列明。二、 GATS 框架下欧盟文化音像业高保护、低开放的政策欧盟及其成员国是以创始成员的身份从 GATT 过渡到 WTO 的,因此它在市场开放承诺的多边贸易谈判中自然要比以后申请加入的国家拥有更多的优势。发达成员对文化音像业在多边贸易体制的框架下逐步开放存在着很大的分歧,主要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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