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销售合同 - 北京交通广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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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汽车销售合同汽车销售合同合同编号:出卖人(下称甲方):出卖人(下称甲方):住所:住所: 营业执照登记证号:营业执照登记证号: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理人:代理人: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买受人(下称乙方):买受人(下称乙方): 性别:性别: 出生年月出生年月住所:住所: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证件号码:证件号码: 证件类型:证件类型:代理人:代理人:甲、乙双方依据甲、乙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产品质量法产品产品质量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其他法律及其他法律法规,在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基

2、础上,就汽车买卖事宜,法规,在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就汽车买卖事宜,订立本合同。订立本合同。一、标的一、标的车辆品牌及规格型号:生产厂家:产地:车辆配置标准:车身颜色:内饰颜色:车辆发动机号码:(见交接单)车辆车架号码:(见交接单)二、数量与价款二、数量与价款车辆单价 元/台,购车数量为 台,购车总价为 元。该合同价款为车辆交付时的裸车价款,如乙方委托甲方代办车辆保险、上牌、贷款等他项服务的,双方另行签订委托服务协议 。三、质量三、质量1、甲方向乙方出售的车辆,其质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及国家汽车产品标准或行业标准,并符合出厂检验标准,符合安全驾驶和说明书载明的基本使用要

3、求,符合车辆落籍地政府关于尾气排放的标准。2、甲方向乙方出售的车辆,是经国家有关部门公布、备案的车辆产品目录上的产品或合法进口的产品,并能通过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检测,可以上牌行驶的车辆。3、双方确认出售的车辆符合通常意义的新车标准,即该车出厂后未进行过任何形式的修复(不含调试)或者更换过车辆零部件(易损部件除外) 。但甲方在出售车辆时向乙方书面明示的除外。4、保修期内,车辆除在指定维修处修理外,没有经过其它修理、改装等,汽车发生自燃经公安、消防或其他有权机构被认定为非人为纵火造成的火灾或者无法确定火灾原因的,应视为产品质量问题。5、保修期内,车辆发生燃严重异响、不能正常起动、无故熄火以及甲方不

4、能排除的其他问题,致使车辆无法正常使用的,应视为产品质量问题。6、双方对于车辆质量问题存在争议的,应当协商确定,协商不能的,提出质量异议一方有权申请鉴定,由受委托的具有法定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书面鉴定意见。鉴定费由申请方垫付,由责任方承担。四、定金(若有)四、定金(若有)本合同订立时,乙方向甲方支付定金 元(不超过车辆价款的 20%) ,甲方交车后,该定金抵作车款。甲方违约致使乙方解除合同的,乙方有权要求双倍返还定金。乙方违约致使甲方解除合同的,甲方有权不予退还定金。五、付款方式:五、付款方式:乙方按下列第 种方式,足额将购车款支付甲方。1、一次性付款乙方于签订本合同时一次性支付甲方全部购车款

5、元。/乙方于年 月 日之前支付甲方全额购车款 元(含定金,若有) 。2、分期付款乙方于签订本合同时/ 年 月 日之前支付甲方购车款的 %,即 元。 年 月 日之前支付甲方购车款 %,即 元。 年 月 日之前支付甲方购车 %,即 元。3、车辆抵押贷款乙方于签订本合同时/ 年 月 日之前向甲方支付购车款 元,余款 元由乙方以所购车辆抵押贷款方式支付。乙方应于 年 月 日之前将余款支付甲方。乙方委托甲方代为办理抵押贷款手续的,由双方在委托服务协议中另行约定。4、其他方式六、车辆交付六、车辆交付1、交付时间: 甲方应于 年 月 日之前交付车辆。2、交付方式: 乙方自提( ) ;甲方上门交付( ) ;其

6、他约定方式 。车辆交付之前,应当允许乙方先试车,满意后再办理交付手续。不得要求乙方先付款后验车。3、交车地点 。4、交车时车辆行驶总里程小于 公里。5、甲方在向乙方交付车辆时须同时提供:(1) 销售发票。(2) (国产车)车辆合格证或(进口车)海关进口证明及商品检验单。(3) 车辆使用说明书或用户使用手册。(4) 质量服务卡或保修手册。(5) 随车工具及备件清单。(6) 技术参数表6、车辆交接时甲方应当主动告知和演示车辆的基本使用功能,配合乙方对所购车辆外观、底盘和基本使用功能(例如灯光、转向、天窗、音箱)等进行认真检查、确认。如对外观有异议,乙方应当场向甲方提出。7、甲方向乙方交付车辆及随车

7、文件时,双方应签署车辆交接单(见附件)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8、交付车辆时,甲方应当提醒乙方注意阅读安全注意事项,按使用说明书的要求使用和维护车辆。9、双方办理完交接手续后,该车辆的风险责任由甲方转移至乙方。七、权利与义务七、权利与义务1、甲方销售给乙方车辆时,不得为乙方指定担保人、指定保险公司、不得限定乙方投保年限、指定车辆装潢单位等强制性有偿服务。2、甲方不得以贷款、担保、上牌等任何理由扣押车辆合格证等证件和手续。3、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乙方在本合同约定的车款之外加价提车,不得为乙方介绍中间人和中介公司代为购车。4、甲方提供的随车文件和手续与车辆不匹配的(例如合格证与发动机号、车架号不

8、相符) ,甲方应当及时更换,因此造成乙方无法上牌和正常使用的,乙方有权选择更换或退车。5、甲方销售的车辆不符合销售地相关政策规定,致使无法办理车辆牌照的,乙方有权要求退车退款。6、甲方提供的车辆不符合其产品说明书要求,或者技术指标达不到其提供的技术参数(例如油耗、功率)的,乙方有权选择修理、更换或退车。7、车辆交接时,对于特殊情况下可能影响乙方使用车辆的安全性能的(例如特殊道路的行驶) ,或者特殊功能(例如 ABS、安全气囊)使用,甲方应当向乙方做出特别明示。8、乙方在购车时享有充分的知情权,甲方应当告知乙方车辆的生产地、是否为出厂原车、是否经过修理、调整和保养。甲方未书面告知乙方的,视为甲方

9、确认该车辆为出厂原车并未经过任何修复、调整和保养。乙方购车后发现甲方未告知乙方的,视为欺诈销售。鉴于甲方为专业的车辆销售单位,故,甲方以非故意隐瞒、未知相关信息或其他理由主张不构成欺诈销售的视为抗辩不成立。9、甲方出售车辆为事故车辆、试驾车、修复车辆或者更换零部件而未向乙方书面明示的,视为欺诈销售。10、甲方以次充好、以旧充新、以国产车和主要零配件冒充进口、以低配置车辆充高配置车辆的,或者故意隐瞒车辆重要信息影响乙方购车意愿的,视为欺诈销售。11、双方交接车辆时,应当办理车辆交接单 。乙方在交接车辆时,发现车辆存在质量和外观问题的,可以要求甲方更换车辆,甲方对于乙方提出的问题无法给予合理解释,

10、又不愿出具书面质量保证的,甲方必须给乙方调换车辆。12、乙方应当在办理车辆交接手续时,认真查验车辆及其他手续是否与车辆交接单标注一致。除车辆外观外,甲方不得以乙方签署车辆交接单为由,免除其保修责任。13、车辆售出后 日之内,出现例如发动机、变速箱等严重故障需要更换或维修主要总成或主要零部件的,或者车架开裂、传动轴断裂、制动系统失灵、转向系统失灵、燃油泄漏等严重安全性能故障的,乙方可以选择退货、更换、修理。14、甲方对出售车辆承担 年或者 万公里范围内的保修义务。15、车辆售后服务及保修参照生产厂商关于车辆的说明书和保养手册执行,与本合同内容和法律规定有冲突的,以本合同和法律规定内容为准。16、

11、甲方不得限定乙方在特定维修站进行修理和保养。17、在保修期内车辆出现质量问题或需要保养,乙方应尽量在生产厂商公布的维修站进行修理和保养。如遇特殊情况,可以到具有相应资质的维修站进行修理和保养。甲方不得以未在生产商公布的维修站进行修理和保养为由,拒绝提供保修义务。 18、在保修期内,车辆因严重安全质量事故、主要零部件(例如发动机、变速箱)故障,经 次其他零部件经 次维修和更换仍达不到出厂标准的,乙方有权要求退车或更换同型号同配置的车辆。19、在保修期内,因产品质量问题修理占用时间累计不得超过 日,超过 日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更换同型号的车辆。20、在保修期内,对车辆主要零部件进行维修(含更换零部

12、件)的,车辆保修期从维修后次日重新计算,对其他零部件进行维修的,该零部件的保修期限重新计算。21、保修期内,车辆发生非人为火灾或无法确认原因的火灾造成车辆损失的,由甲方先行承担赔偿责任。甲方有证据证明车辆火灾系乙方私自改装车辆和除车辆生产厂家以外的第三方原因造成的,甲方不承担赔偿责任。22、在车辆正常使用年限内,甲方应当保证车辆零配件供应及时和充足,不得以无零配件为由拒绝和拖延修理和保养。乙方所需零配件为国产件的,甲方保证在车辆生产厂家认可的维修部所提供配件的时间不超过 日,乙方所需零配件为进口件的,不超过 日,逾期提供或者拒绝修理的,甲方每日向乙方承担必要的交通费 元,或无偿提供同型号同档次

13、的代用车。逾期超过 日的,乙方有权退车。23、甲方出售的车辆存在设计、制造等系统缺陷的,甲方应当依法承担车辆召回义务,甲方因召回车辆影响乙方使用车辆的,应给予乙方相应补偿,或者为乙方提供代用车辆。24、乙方使用车辆前应仔细阅读车辆说明书、用户使用手册或保修手册等相关资料。在保修期内车辆由于乙方或第三方的人为破坏、使用、保养不当、装潢、改装不当,或到无相应修理资质的维修站进行修理造成的质量问题,甲方不承担责任。25、对于因乙方擅自改装、装潢车辆造成车辆损坏的,甲方不承担责任。但甲方不得以此为由拒绝承担非因改装、装潢造成的其他保修义务。八、违约责任八、违约责任1、甲方不得无故解除合同,否则,应当向

14、乙方承担购车款 %的违约金/双倍返还乙方定金 元。2、甲方逾期交付车辆不超 日的,则每逾期一日向乙方承担总车款 %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逾期超过 日,则承担总车款 %的违约金,乙方并有权解除合同或者要求继续履行合同。3、甲方提供的车辆不符合本合同第一条约定标准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甲方应当在接到乙方解除合同通知之日起 日内退还乙方全部已付款,并承担违约金 元/三日内返还乙方双倍定金。4、甲方交付的车辆不符合说明书中表明的质量标准,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承担无偿修复、补偿损失、降低价款、退换车辆等违约责任。5、乙方根据本合同约定选择退车或换车的,甲方应当负责承担乙方实际支付的其他税、费,并协助乙方办

15、理车辆注销或登记手续。6、甲方具有本合同或者法律规定的欺诈销售情节的,乙方有权要求退车或换车,并要求甲方承担购车款一倍的赔偿。7、因甲方原因乙方要求退车或换车的,甲方可以要求乙方承担每年不超过 %的折旧费。但乙方接受车辆后不满 日的,无需承担折旧费。8、因甲方原因乙方要求换车的,甲方应当提供同型号、同配置、同级别的车辆。甲方提供的车辆配置、级别高于原车的,乙方无需补差价,甲方提供的车辆配置、级别低于原车价格的,甲方应当补偿乙方相应差价。9、在保修期内,因产品质量问题在 日内未能修复,影响乙方正常使用的,每延期一日按照车辆价款的 的标准赔偿乙方因延误使用该车辆造成的损失。或者免费提供同级别的代用车辆。10、在保修期内,车辆的维修和更换造成车辆价格贬损的,甲方应当给于相应赔偿。11、在保修期内,乙方在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维修和保养的,甲方有权拒绝承担保修责任。12、在保修期内,乙方因使用不当或者未按使用说明操作车辆造成车辆损坏的,甲方不承担相应保修责任。13、易损部件在规定使用期限内,甲方承担免费维修和更换义务。14、车辆因产品质量问题或设计、制造缺陷造成的人身和财产损害的,乙方有权选择向甲方或者生产商主张赔偿。乙方选择向生产商主张赔偿的,甲方应积极协助办理索赔事宜。15、因车辆召回维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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