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一中院判决林润泉变压式烟道专利“变压式排风道结构”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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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京一中院判决林润泉变压式烟道专利北京一中院判决林润泉变压式烟道专利“变压式排风道结构变压式排风道结构”无效无效原告林润泉诉被告复审委、第三人天齐公司专利无效行政纠纷一案当事人: ?法官: ?文号: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林润泉。委托代理人闫立德,男,北京汇泽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委托代理人闫爽,男,北京汇泽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职员。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 9 号银谷大厦 10-12 层。法定代表人张茂于,副主任。委托代理人樊延霞,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审查员。委托代理人孙志敞,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审查员。第三人山东天齐置业集

2、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桓台县田庄镇府驻地。法定代表人田茂军,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金星。委托代理人勾宇。原告林润泉不服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简称专利复审委员会)于 2010 年 7 月 14 日作出的第 15123 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简称第 15123 号决定) ,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 2010 年 10 月 21 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通知第15123 号决定的请求人山东天齐置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天齐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本案诉讼。本院于 2010 年 12 月 7 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林润泉的委托代理人闫立德,被告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委

3、托代理人樊延霞、孙志敞,第三人天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勾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被告专利复审委员会针对第三人天齐公司就专利权人为原告林润泉的名称为“变压式排风道结构”的发明专利(简称本专利)所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作出第 15123 号决定,该决定认定:本决定依据的权利要求 1-3 如下:“1、一种变压式排风道结构,由设置有进气口的气体排放管道、排气导向管和气流变压部件组成,所述排气导向管和气流变压部件均设置在所述气体排放管道的内壁上,所述排气导向管设置在所述气流变压部件对面或侧面处的上述气体排放管道的内壁上,所述排气导向管与所述气流变压部件之间保留有排气空间,所述排气导向管的导流通道与所

4、述气体排放管道上的进气口相连通,其特征在于:所述气流变压部件两侧中的至少一侧,与所述气体排放管道相应一侧的内壁保持有间隙,所述间隙是手能伸进去的间隙,所述排气导向管的排气口所处位置低于、平齐或高于所述气流变压部件的顶部所处位置,所述气流变压部件至少由一个面板构成,所述气流变压部件是由正面板、下部导流板、两个侧面板和顶面板构成的一体构成的部件;一个具有正面、底部导流面、顶面和两个侧面的实心部件;或者是一个具有正面、底面导流面、顶面和一个侧面的实心部件,所述排气导向管是一个弯头状导流管、由正面管壁、底壁和两个侧壁构成的导向管、具有底壁的弧面管或者是设置在所述气体排放管道的进气口处的导流管口,所述气

5、体排放管道的横断面形状为矩形、正方形、圆形、长圆形或椭圆形。2、按权利要求 1 所述的变压式排风道结构,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气流变压部件由下部导流板和正面板构成一体结构,两者的连接过渡部位为弧面形或球面形。3、按权利要求 1 所述的变压式排风道结构,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气流变压部件由正面板、下部导流板和两个侧面板构成一体结构,所述两个侧面板分别与其相应一侧的所述气体排放管道的内壁之间保持有间隙。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简称专利法 )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判断发明是否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就是要判断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

6、说,要求保护的发明相对于现有技术是否显而易见。1)关于权利要求 1权利要求 1 要求保护一种变压式排风道结构,附件 1 公开了一种变压式排气道,并具体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附件 1 权利要求 1,图1、2):该变压式排气道由设置有进气口 7 的主管道 1、变压部件2、导向管 5 组成,其中,变压部件 2 固定设置在组成主管道 1 的壁板 10 内壁上,变压部件 2 的上端平板所处的位置,高于导向管 5 的出口 3 所处的位置,变压部件 2 是由平板 12、13、15 组成的三面形部件,导向管 5 是由平板 4、16、17 和弧面板 6 组成的簸箕形部件,它被固定设置在壁板 10 对面的壁板 9、

7、与壁板 10 相邻的壁板18、19 中的任意一个壁板的内壁上,进气口 7 设置在设置有导向管5 的壁板上,其出口处于导向管 5 所包围的空间内。对上述公开内容进行分析可知,附件 1 的导向管 5“被固定设置在壁板 10 对面的壁板 9、与壁板 10 相邻的壁板 18、19 中的任意一个壁板的内壁上”公开了权利要求 1 的“所述排气导向管设置在所述气流变压部件对面或侧面处的上述气体排放管道的内壁上” ;由附件1 图 1 可知导向管 5 与变压部件 2 之间保留有排气空间;由附件 1的“进气口 7 设置在设置有导向管 5 的壁板上,其出口处于导向管5 所包围的空间内”结合附件 1 图 1 可知,导

8、向管 5 的导流通道与主管道 1 上的进气口相连通;由附件 1 图 2 可知,附件 1 变压部件2 的两侧与主管道 1 相应两侧的内壁没有间隙;附件 1 的“变压部件 2 的上端平板所处的位置,高于导向管 5 的出口 3 所处的位置”公开了权利要求 1 的“排气导向管的排气口所处位置低于所述气流变压部件的顶部所处位置” ;由附件 1 的“变压部件 2 是由平板12、13、15 组成的三面形部件”结合附 1 图 1 和 3 可知,附件 1 的变压部件 2 至少由一个面板构成且由正面板、下部导流板和顶面板构成;由附件 1 的“导向管 5 是由平板 4、16、17 和弧面板 6 组成的簸箕形部件”结

9、合附件图 1 和 4 可知,导向管 5 由正面管壁、弧形底壁和两个侧壁构成,其也是具有底壁的弧面管,是设置在主管道 1 的进气口 7 处的导流管口;由附件 1 图 2 可知,附件 1 的主管道的横断面形状为矩形。由此可见,本专利权利要求 1 相对于附件 1 的区别特征在于:权利要求 1 限定了“所述气流变压部件两侧中的至少一侧,与所述气体排放管道相应一侧的内壁保持有间隙,所述间隙是手能伸进去的间隙” ,而附件 1 变压部件 2 的两侧与主管道 1 相应两侧的内壁没有间隙;权利要求 1 限定“所述排气导向管的排气口所处位置平齐或高于所述气流变压部件的顶部所处位置” ;权利要求 1 限定了“所述气

10、流变压部件是由正面板、下部导流板、两个侧面板和顶面板构成的一体构成的部件” ,而附件 1 的变压部件 2 由正面板、下部导流板和顶面板构成;附件 1 没有公开权利要求 1 的所述气流变压部件是“一个具有正面、底部导流面、顶面和两个侧面的实心部件;或者是一个具有正面、底面导流面、顶面和一个侧面的实心部件” ;权利要求 1 限定了“排气导向管是一个弯头状导流管” ,而附件 1 的导向管 5 由正面管壁、弧形底壁和两个侧壁构成;权利要求 1 限定了“气体排放管道的横段面形状为矩形、圆形、长圆形或椭圆形” ,而附件 1 仅公开了主管道的横断面形状为矩形。针对上述区别,附件 2 公开了一种变压止回排风装

11、置,由主隔板2、导变盒 3 组成,主隔板 2 为上部开有孔 6 的矩形板,导变盒 3 为下底面为斜面的半封闭盒体,导变盒 3 安装在孔 6 的一侧,它有导向弯头和改变烟道面积的双重作用,并通过改变烟道面积来调节气流的动压和静压,使用时将变压止回排风装置置于现有的矩形排风道内(参见附件 2 说明书第 1 页倒数第 1 段、第 2 页第 2 段以及图1) 。其中,附件 2 图 1 的虚线被标识为导变盒 3 侧板的投影,图中示出了虚线(导变盒 3 的两侧板)与主隔板两侧边缘之间明显存在一定的距离,由于主隔板是置于现有的矩形排风道内(参见附件 2说明书第 2 页第 8 行) ,主隔板两侧边缘必然位于排

12、风道内,即图 1中未示出的排风道内壁应当位于主隔板的两侧边缘之外,由此可知导变盒侧板与排风道内壁之间必然存有间隙,因间隙的存在客观上起到防止导变盒被卡住从而便于导变盒安装的作用。林润泉认为,附件 2 中的导变盒 3 与权利要求 1 中的气流变压部件的作用不完全相同,前者同时起到导向弯头和改变烟道面积的作用,而后者仅用于改变烟道面积,导向弯头是由排气导向管实现的。但是,附件 2已经明确所述的导变盒 3 能够起到改变烟道面积的作用,并通过改变烟道面积来调节气流的动压和静压。换言之,附件 2 已经公开了一种设有间隙的变压部件设置方式。为使变压部件安装方便,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从附件 2 中导变盒的设置

13、方式获得启示,在附件 1中的变压部件 2 的一侧或两侧设置手能伸进去的间隙。 针对区别,如上所述,附件 1 已经公开了权利要求 1 中的排气导向管的排气口所处位置低于所述气流变压部件的顶部所处位置,而将排气导向管的排气口设置成高于或平齐于气流变压部件的顶部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实际施工中可以选择的,其技术效果是可以预知的,不需花费创造性劳动。针对区别,林润泉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 1 中的气流变压部件的两个侧板可以缩小气流空间。对此专利复审委员会认为,在将附件1 中的变压部件 2 两侧与气体排放管道内壁设置间隙的基础上,且附件 1 给出了要缩小气流空间的启示下,为防止烟气通过变压部件侧面的开口进入到

14、空心变压部件内,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用两个侧板将变压部件侧面封闭以缩小烟气流动的空间,这一过程是不需要花费创造性劳动的,同时一体结构也是本领域常用的技术手段,也没有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针对区别, 附件 3 公开了一种用于变压式排气道的变压部件,其实施例 6 中公开了该变压部件包括上端板 1、平板 3、弧形板 4、下端板 5,端板 1、平板 3、弧形板 4、下端板 5 所包围的部分为实心结构,从而构成了一个实心变压部件(参见说明书第 4 页第 4 段以及图 7) 。林润泉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 1 实心部件两侧或一侧与管道内壁有间隙。对此专利复审委员会认为,在前述区别评述中已经给出一侧或两侧

15、具有间隙的技术方案相对于附件 1 和 2 结合是显而易见的情况下,且附件 3 给出了设置实心变压部件的启示,在此基础上将其与附件 1 和 2 结合得到区别也是显而易见。针对区别,天齐公司认为附件 1 图 24 中的导向管 5 就是本专利权利要求 1 所限定的“弯头状导流管” ,即使上述主张不成立,附件1 也容易想到“弯头状导流管” 。林润泉认为本专利说明书图 5、6是权利要求 1 所限定的“弯头状导流管” 。对此专利复审委员会认为,附件 1 中由正面管壁、弧形底壁和两个侧壁构成的导向管 5 也是一种弯头状导流管,即使是如本专利说明书图 5、6 所示的“弯头状导流管” ,这种不利用管道内壁的弯头

16、状导流管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也是容易想到,并没有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针对区别,本专利权利要求 1 所限定的“正方形、圆形、长圆形或椭圆形”和附件 1 公开的矩形,均是本领域排气管道横截面的常规选择,选择何种截面形状并不会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综上,附件 13 均涉及变压式排风道结构,在其给出的技术启示下将三者结合,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得到本专利权利要求 1 的技术方案,故该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权利要求 1 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创造性。2)关于权利要求 2权利要求 2 对权利要求 1 作了进一步限定,其附加技术特征“气流变压部件”的“下部导流板和正面板”的“连接过渡部位为弧面形”已经被附件 3 实施例 1 的“下端板 5 与平板 3 之间设置一个弧形板4”公开(参见说明书第 3 页第 8、9 行以及图 1) ,而弧面形和球面形均是本领域过渡部位形状的常规选择,构成一体结构是本领域常用的技术手段,从而得到本专利权利要求 2 的附加技术特征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 1 不具备创造性的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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