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电器安全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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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 406G 章 电气产品(安全)规例(第 406 章第 59 条)第 2、9 及 10 条及附表 4 及 51997 年 10 月 24 日 1997 年第 491 号法律公告本规例(第 2、7、8、9 及 10 条及附表 4 及 5 除外)1998 年 5 月 29 日 1998 年第 224 号法律公告第 7 及 8 条 2000 年 12 月 1 日 2000 年第 197 号法律公告(本为 1997 年第 187 号法律公告)第 406G 章 第 1 条(已失时效而略去)第 I 部导言(已失时效而略去)第 406G 章 第 2 条释义(1)在本规例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工具”(too

2、l) 的涵义与 IEC 335 第 1 部中该词的涵义相同;“手提产品”(hand-held product) 的涵义与 IEC 335 第 1 部中“hand-held appliance”的 涵义相同;“外露非带电金属部分”(exposed conductive part) 的涵义与电力(线路)规例(第 406 章,附属法例)第 2 条中该词的涵义相同;“地”(earth) 的涵义与电力(线路)规例(第 406 章,附属法例)第 2 条中该词的涵义 相同;“安全活门”(safety shutter) 的涵义与 BS 1363 第 2 部中“shutter”的涵义相同;“拖板”(extens

3、ion unit) 指在设计上是用以将电源插座接驳至数件电气产品的器件, 该器件并由以下部分组成(a)拟接驳至电源插座的插头;(b)一个或多于一个插座的组合,该组合可供一个或多于一个电气产品的插头插入;及(c)将(a)段所述的插头与(b)段所述的一个或多于一个的插座接驳的软电线;“供应商” (supplier) 指供应电气产品的人;“订明产品”(prescribed product) 指于附表 2 第 2 栏指明的电气产品;“香港认可处”(HKAS) 的涵义与香港实验所认可计划的经不时修订的实验所认可 规例(认可计划 002)中该词的涵义相同; (2000 年第 77 号法律公告)“香港认可处

4、的执行人员”(HKAS Executive) 的涵义与香港实验所认可计划的经不时 修订的实验所认可规例(认可计划 002)中该词的涵义相同; (2000 年第 77 号法律公告)“香港实验所认可计划”(HOKLAS) 的涵义与香港实验所认可计划的经不时修订的 实验所认可规例(认可计划 002)中该词的涵义相同,而该计划的宗旨亦与经不时修订的 该规例中所述宗旨相同; (2000 年第 77 号法律公告)“香港实验所认可计划的执行人员”(HOKLAS Executive) 的涵义与工业署署长代政府 所监理的香港实验所认可计划的实验所认可规例(认可计划 002 第 4 版)中该词的涵义 相同;“恒温

5、器”(thermostat) 的涵义与 IEC 335 第 1 部中该词的涵义相同;“旅行适配接头”(travel adaptor) 指在设计上并不是用作连接香港的电源插座的适配 接头,而是用作使插头接驳至香港以外地方的电源插座的;“核证团体”(certification body) 指核证电气产品安全的团体;“第 I 类产品”(class I product) 的涵义与 IEC 335 第 1 部中“class I appliance”的涵义 相同;“第 II 类产品”(class II product) 的涵义与 IEC 335 第 1 部中的“class II appliance”的 涵

6、义相同;“接地”(earthing) 的涵义与电力(线路)规例(第 406 章,附属法例)第 2 条中该词 的涵义相同;“符合安全规格证明书”(certificate of safety compliance) 指根据第 III 部发出的证明书;“符合标准声明”(declaration of conformity) 指电气产品制造商发出的陈述书,声称在 其单独负责下,他所制造的产品是符合标准的;“产品”(product) 指电气产品;“国家核证团体”(National Certification Body) 指在 CB 体系下就电气产品营办国家核 证或批准计划的团体;“软电线”(flexibl

7、e cord) 的涵义与 IEC 50 中“cord”的涵义相同;“软电缆”(flexible cable) 的涵义与 IEC 50 中该词的涵义相同;“国际电工委员会电工产品安全认证组织”(IECEE) 指国际电工委员会关于电力器具 安全标准符合规格测试的组织;“插座”(socket) 指电缆接头以外的可与插头连接的器件,其作用是将连系着该插头 的电气产品接驳至电路,不论接驳是否需使用开关掣;“测试报告”(test report) 指展示任何电气产品按标准进行测试后的测试结果的文件;“插头”(plug) 指电缆接头或器具联接器以外的可与插座连接的器件,该器件在设计 上是用作将电气产品接驳至插

8、座,并藉着软电缆或软电线而与电气产品相连系;“照明器”(luminaire) 的涵义与 IEC 598 第 1 部中该词的涵义相同;“电路”(circuit) 的涵义与电力(线路)规例(第 406 章,附属法例)第 2 条中该词的 涵义相同;“电路的接地故障电流”(earth fault current) 的涵义与电力(线路)规例(第 406 章, 附属法例)第 2 条中的该词的涵义相同;“电路保护导体”(circuit protective conductor) 指将任何器具的外露非带电金属部分接 驳至总接地终端的保护导体;“过热断路器”(thermal cut-out) 的涵义与 IEC

9、335 第 1 部中“thermal cut-out”的涵义 相同;“电缆接头”(cable connector) 指在设计上是用以接合软电缆或软电线的器件,接合的 方式使该等软电缆或软电线可在无须使用工具的情况下予以接合和分开;“认可核证团体”(recognized certification body) 指经署长认可为有资格就电气产品发 出符合安全规格证明书的团体;“认可制造商”(recognized manufacturer) 指经署长认可为有资格就其制造的电气产品 发出符合安全规格证明书的电气产品制造商;“滚带”(braid) 的涵义与 IEC 50 中该词的涵义相同;“箔导体”(ti

10、nsel conductor) 的涵义与 IEC 50 中该词的涵义相同;“熔断连杆”(fuse-link) 的涵义与 IEC 291 中该词的涵义相同;“熔断器”(fuse) 的涵义与 IEC 291 中该词的涵义相同;“适用的安全规格”(applicable safety requirements) 就任何电气产品而言,指凭借第 4、5 及 6 条而适用于该电气产品的规格; (2000 年第 77 号法律公告)“适配接头”(adaptor) 指任何可与插座连接的器件,在设计上该器件是用以(a)令尺寸或构造异于插座的有脚插头或采用其他通电方式的插头能够与插座连接;(b)令多于一个插头能够与同

11、一插座连接;或(c)作(a)及(b)段所述两个用途;“审定”(accreditation) 指由任何审定团体作出的正式 认可或在香港实验所认可计划下获得的正式认可,认可某组织有资格对属电气及电子产品 类别的电气产品进行测试或特定种类的测试;“审定团体”(accreditation body) 指任何执行和实施某个审定制度、给予审定并已与 香港实验所认可计划的执行人员或香港认可处的执行人员订立互相认可的协议的团体; (2000 年第 77 号法律公告)“标准”(standard) 指署长所接受的(a)英国标准协会所公布的英国标准;(b)欧洲电工标准化委员会所公布的欧洲标准;(c)国际电工委员会或

12、国际标准化组织所公布的国际标准;或(d)任何其他标准;“器具联接器”(appliance coupler) 指在设计上是用以将软电缆或软 电线与电气产品接驳的器件,该器件并由以下部分组成(a)一个属软电缆或软电线的组成部分或拟连系软电缆或软电线的接头;及(b)一个嵌于、附于或拟附于电气产品的接口;“导体”(conductor) 的涵义与电力 (线路)规例(第 406 章,附属法例)第 2 条中该词的涵义相同;“总接地终端”(main earthing terminal) 的涵义与电力(线路)规例(第 406 章,附属 法例)第 2 条中该词的涵义相同;“额定电流值”(rated current

13、) 指制造商为产品设定的电流值;“额定电压”(rated voltage) 指制造商为产品设定的电压;“额定频率”(rated frequency) 指制造商为产品设定的频率;“证明书”(certificate) 指核证任何电气产品测试结果的文件;“BS”英文字母后接某个号码或后接某组字母及号码,指由英国标准协会所公布以该 号码或该组字母及号码为编号的英国标准规格;“CB 测试证明书”(CB Test Certificate) 指证明某电气产品的样本已予测试和被裁断符 合获接受在 CB 体系中使用的标准以及该产品已按照该标准予以测试的文件;“CB 体系”(CB Scheme) 指由国际电工委员

14、会电工产品安全认证组织营办的对电力器 具安全标准测试结果给予以认可的体系;“EN”英文字母后接某个号码或后接某组字母及号码,指由欧洲电工标准化委员会所 公布以该号码或该组字母及号码为编号的欧洲标准;“IEC”指国际电工委员会,而当 IEC 后接某个号码或后接某组字母及号码,则指国 际电工委员会所出版的附有该号码或该组字母及号码的国际标准刊物;“ISO”指国际标准化组织,而当 ISO 后接某个号码或后接某组字母及号码,则指国 际标准化组织所出版的附有该号码或该组字母及号码的国际标准刊物。(2000 年第 77 号法律公告)(2)在本规例中(a)凡提述某项标准,该项提述即提述于本规例的制定日期时有

15、效的标准;及(b)凡提述的某项标准,是透过提述另一项标准来指明某项规定,则后述的提述须解释 为提述于本规例的制定日期时有效的该另一标准。第 406G 章 第 3 条对电气产品的适用范围(1)本规例适用于任何符合以下条件的电气产品(a)在设计上是供家庭使用的;及(b)是在香港供应的。(2)本规例不适用于以下电气产品(a)经香港转运或过境的电气产品;(b)在香港制造供出口的电气产品;(c)供应作翻新的电气产品;(d)作为废料而供应的电气产品;(e)旅行适配接头;或(f)根据在香港订立的售卖协议而在香港以外地方供应的电气产品。(3)如供应某电气产 品是属于对任何处所的处置的一部分,或是与该处所的处置

16、相关的,本规例不适用于该产 品;但如该处置是在首次占用该处所前作出的首次处置,则本规例适用于该产品。 (2000 年第 77 号法律公告)(4)在本条中, “处置”(disposition) 包括售出、租出、许可占用和准许占用。 (2000 年 第 77 号法律公告)第 406G 章 第 4 条电气产品的基本安全规格第 II 部安全规格所有电气产品均须符合在附表 1 指明的电气产品的基本安全规格。第 406G 章 第 5 条订明产品的特定安全规格在附表 2 第 2 栏指明的所有订明产品除须符合在附表 1 指明的电气产品的基本安全规 格外,尚须符合附表 2 中相对第 2 栏的第 3 栏所指明的特定安全规格。第 406G 章 第 6 条特别类别电气产品的适用的安全规格(1)除第(2)款另有规定外,所有电气产品均须属第 I 类产品或第 II 类产品。(2)第(1)款所提述的电气产品不包括并不是从电源插座获得电力供应的附件及照明装置。(3)除第(4)款另有规定外,任何人不得供应(a)在设计上是在不低于 200 伏特交流电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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