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复习--名词简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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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际税收:国际税收:它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对外开放后而引起纳税人的经济活动扩大延伸到境外的情况下,税收法规 存在的差异或者相互冲击而带来的一系列的税收问题和税收现象。 国际税收的本质:国际税收的本质:国际税收是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政府,各自基于其课税主权,在对跨国纳税人进行分别课税 而形成的征纳关系中,所发生的国家之间的税收关系。 国家主权:国家主权:国家处理国内国际事务的最高权力,它的行使范围一般要遵从属地原则和属人原则。 属地原则:属地原则:即一国政府可以在本国区域内的领土行使政治权力。 属人原则:属人原则:即一国可以对本国的全部公民和居民行使政治权力。 税收管辖权:税收管辖权:是国家主权的

2、重要组成部分 自然人居民身份确定规则冲突的协调:自然人居民身份确定规则冲突的协调:决胜法两个协定范本都推荐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标准,中美协定是协商。扣除法:扣除法:是指一国政府在对本国居民的国外所得征税时,允许其将该所得负担的外国税款作为费用从应税国外 取得中扣除,只对扣除后的余额征税.因此,扣除法只能减除而不能彻底消除所得的国际重复征税. 减税法:减税法:即一国政府对本国居民的国外所得在标准税率的基础上,减免一定比例,按较低的税率征税,而对其国内 来源所得按正常的税率征税.只能减轻,并不能完全避免. 免税法:免税法:是指一国政府对本国居民的国外所得给予全部或部分免除待遇.需要指出的是,一国实行

3、免税法并不等 同于实行单一的地域管辖权,而且免税法只有实行居民管辖权的国家才有意义,即一国政府根据居民管墨守成规 权本应对其居民的国外所得征税,但出于种种考虑才全部或部分地放弃了这种征税权. 国际重复征税:国际重复征税: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对同一纳税人的同一课税对象在同一时期内两次或多次征收相同或 类似的税收。主要发生在跨国公司的总分支机构之间。 国际重叠征税:国际重叠征税: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对不同纳税人的同一课税对象在同一时期内两次或多次征收相同或类 似的税收。主要发生在股东与公司、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 国际避税地:国际避税地:(又称避税港)通常是指那些可以被人们借以进行所得税或财产

4、税国际避税活动的国家和地区。 转让定价:转让定价:是指公司集团内部机构之间或关联企业之间相互提供产品、劳务或财产而进行的内部交易作价;通 过转让定价所确定的价格称为转让价格。 简答题: 一、国际税收的发展趋势国际税收的发展趋势 1、在商品课税领域,增值税和消费税的国际协调将逐步取代关税的国际协调,成为商品课税国际协调的核心 内容 二战后,各国关税税率大幅度下调,发达国家的平均关税税率由 1950 年的 40%降至目前的 4%以下;发展中 国家的平均关税税率目前也已降至 15%以下。从理论上讲,国际经济的不断融合要求各国彻底取消进出口关 税。 增值税与消费税的国际协调已经开始进行并有不断扩大的趋

5、势。 (1)欧共体对增值税的协调 (2)非洲共同体拟定谅解备忘录 ,决定在 2004 年以后在成员国之间进行间接税的跨国协调 2、国际间以避免所得税国际竞争为目的的税收协调活动将有所发展 所得税国际竞争的弊端: (1)使各国的资本所得税税率下降到一个不合理的水平,造成国家的财政实力大幅度下降,出现所谓的“财政 降格” (2)各国人为降低税率会引起资本的税后收益率与税前收益率脱节,导致世界范围的经济效率下降。 经合组织 30 个成员国只有芬兰、墨西哥的公司所得税税率增加 1%,其他 7 个成员国税率未发生变化, 30 国平均降低税率 5.8%。 防止所得税国际竞争的最好办法是对各国所得税的税率和

6、税基进行一定的协调。 (1)欧盟多次进行努力(如规定公司所得税税率幅度、统一税基、统一利息预提税税率) ,但成效不大。 (2)经合组织 98 年通过并发布报告恶性税收竞争:一个正在出现的全球性问题 ,建议成立恶性税收竞争 论坛,监督各国执行经合组织规则的情况,负责列出避税港名单。3、区域性的国际税收协调将有更为广阔的前景 主要有以下共同体组织欧洲共同体有十六个国家组成:如奥地利、德国、英国、法国、丹麦、瑞典、芬兰 欧洲自由贸易联盟:瑞士、挪威和冰岛三 个国家组成;澳大利亚自由贸易区::北美自由贸易区有 美国、加拿大、墨西哥三个国家所组成。 东盟七国:印尼、菲律宾、马来西亚、新加坡、文莱、泰国、

7、越南。 (缅甸) 中国将在 十年内加 入东盟。 从目前世界经济的发展趋势来看,未来全球经济的一体化,首先从区域国际性经济划开始,而区域国 际经济一体化的发展有离不开区域范围内的税收国际协调没有区域性国际税收就没有区域国际经济的 一体化。 (相辅相存)自由贸易区和关税联盟的建立要求协调成员国的关税;共同市场的建立要求协调的国内商品免税和资本 所得税。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发展,会有更多的国家参与到区域国际税收协调活动中来。而区域性国际税收的深 度和税收的种类、范围也不断地扩大。国际经济一体化的已成为不可阻挡的趋势。 4、各国之间将加强税收征管方面的国际合作,共同对付跨国纳税人的国际避税和偷税行为。 (

8、1)1991 年,北欧五国签订了税务互助多边条约 ,决定在税收征管方面加强合作; (2)经合组织也准备在成员国范围内缔结税收管理互助多边条约 ; (3)92 年,经合组织还通过了同期税务稽查协议范本 ,成员国可以在税收情报交换及税收事务相互协助 等方面进行广泛的税务稽查合作。5、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国际税收领域将出现许多新的课题,函待各国政府和国际社会加以研究解决 (1)电子商务交易中的客户所在国(所得来源国)是否应对国外销售商的经营所得征税。 (2)电子商务交易中的交易所得的性质和类别有时会难以确定,从而给在相关国家之间区分征税权带 来一定困难; (3)电子商务条件下,纳税人的国际偷税和避税

9、活动会更加隐蔽,从而要求国际社会尽快研究制止纳税人偷 税和避税行为的办法。二、税收管辖权的选择:税收管辖权的选择: 以收入来源地税收管辖权或地域税收管辖权为基础形成了三种模式:(1)地域税收管辖权+居民税收管辖权(占多数)(2)地域税收管辖权+居民税收管辖权+公民税收管辖权(美国、墨西哥) (3)单纯地域税收管辖权:香港、乌拉圭、哥斯达黎加、肯尼亚、巴拿马、赞比亚公司单纯地域税收管辖权:法国、巴西;个人单纯地域税收管辖权:台湾 税收管辖权的约束:主权约束、外交豁免权约束三、法人税收居民身份的判定标准法人税收居民身份的判定标准 1.登记注册地标准:美、瑞典 2.实际管理与控制中心所在地标准:一般

10、认为,公司的董事往往掌握公司的重要权力,因此可根据公司董事的 居住地或公司董事会地点来判定公司的管理和控制机构所在地。 例:英 3.总机构所在地标准:日、中 总机构所在地标准强调的是法人组织结构主体的重要性;而管理和控制中心强调的是法人权力中心的重要性。 4.选举权控制标准:澳、新 许多国家都同时采用不同的标准,其中 1、2 标准最为常用。四、常设机构特征常设机构特征 a. 业务性质与企业的整体业务实质相同者为常设机构; b. 生产和销售行为延伸者为常设机构; c. 服务对象包括本企业以外顾客者为常设机构; d. 职责为管理监督者为常设机构; e.超过单纯提供非营业服务而承担销售商品业务和从事

11、生产活动者为常设机构。五、避税与偷税二者之间存在着以下区别:避税与偷税二者之间存在着以下区别: 1、偷税是指纳税人在纳税义务已经发生的情况下通过种种手段不缴纳税款,而避税则是指纳税人规避或减少 纳税义务; 2、偷税直接违反税法,是一种非法行为; 而避税是钻税法的空子,并不直接违反税法,因而从形式上还是一种合法行为; 3、偷税不仅违反税法,而且往往要借助犯罪手段,比如作假帐、伪造凭证等,所以偷税行为应受到法律制裁 (拘役或监禁);而避税是一种合法行为,并不构成犯罪,所以不应受到法律的制裁。 在理论上可以区别避税和偷税,而在实践中避税与偷税有时很难区分。因此,对于避税问题许多国家持 较严厉的态度,

12、认为纳税人的避税行为虽不明显违法,但也是不正当的,应当受到谴责。但也有的国家法律部 门或舆论界对于纳税人的避税行为持较宽容的态度,认为纳税人有权在不违法的前提下选择使自己少纳税的经 营方式,政府应当承认纳税人避税的合法权利。不过,由于纳税人的避税毕 竟要给政府的税收收入造成一定的损失。所以,无论是对避税管理严厉的国家还是较宽容的国家都在不断完善 本国的税法,堵塞税法中的漏洞,尽量不给纳税人的避税行为有可乘之机。 2)国际避税一般是指跨国纳税人利用国与国之间的税制差异以及涉外税收法规和国际税法中的漏洞,在从事 跨越国境的活动中,通过种种合法手段,规避或减少有关国家纳税义务的行为。1、国际避税不同

13、于国内避税国内避税是指一国纳税人利用本国的税法漏洞进行的避税,它不通过纳税人跨越国境的活动,其 所规避的纳税义务仅为居住国的纳税义务。国际避税则是利用国与国之间的税法差异,钻涉外税法和国际税法的漏洞而进行避税。这种避税活动需 要纳税人从事一些跨越本国国境的活动,或者纳税人跨越本国国境进行自身的流动,或者纳税人将自己的资金 或转移出本国使其在国际间进行流动;而且国际避税所要规避的纳税义务不仅限于纳税人的居住国,而且还包 括所得的来源国;纳税人进行国际避税的目的往往不是减轻其在某一国的税收负担,而是减轻其全球总税负。 有人从特定国家的税收利益出发,把纳税人通过国际交易造成居住国或某一来源国出现税收

14、收入损失的 行为也视为国际避税,即使这时纳税 人在一国得到的税收利益要被在别国纳税义务的增加所抵消,从而其全球总税负并没有减轻。可以说,这是一 种广义的国际避税的概念。 2、国际避税不同于国际偷税国际偷税是纳税人在跨国活动中非法手段逃避其在有关国家已负有的纳税义务,它与国内偷税活动一样, 是一种违法行为。而国际避税则是纳税人利用公开合法的手段进行的,一般并不违反有关国家的税法。所以总 体上说它是一种合法行为。由于国际避税和国际偷税的性质不同,二者的处理方法也有所不同。对于国际偷税,有关国家要象对待 国内的偷税活动一样对违法者进行法律制裁,而对于国际避税,有关国家一般只能通 过完善本国的涉外税收

15、法规或修订本国与他国签订的税收协定,堵塞法律漏洞,不给跨国纳税人提供国际避税 的可乘之机。六、国际避税地的类型六、国际避税地的类型 (1)不征收任何所得税的国家和地区:巴哈马,百幕大群岛,开曼群岛等; (2)征收所得税但税率较低的国家与地区:瑞士,列支敦士登,海峡岛,爱尔兰; (3)所得税课征仅实行地域管辖权的国家和地区:中国香港,巴拿马,塞浦路斯; (4)对国内一般公司征收正常的所得税,但对某些种类的特定公司提供特殊税收优惠的国家和地区:卢森堡,荷属安 第列斯; (5)与大量国家签定有大量税收协定的国家和地区:法国(110 多个协定),荷兰,瑞典(80 多个协定),奥地利(65 个协 定)等

16、国对本国居民向非居民公司支付利息免征预提所得税., 七、国际避税地的非税特征七、国际避税地的非税特征国际避税地之所以对跨国投资者具有巨大的吸引力,除了无税(所得税等直接税)或低税以外,还由于它 具有其他一些有利条件,比如,有严格的银行保密法,银行业发达,政局稳定,通讯和交通便利等等。避税地 的这些有利条件实际上正是避税地所具有的一些非税特征。只有具备了这些特征才能使国际避税地真正成为跨 国投资者的避税“天堂” 。下面我们结合一些避税地的情况来具体说明一下国际避税地的一些主要的非税特征。1、政治和社会稳定 2、交通和通讯便利 3、银行保密制度严格 4、对汇出资金不进行限制 八、国际避税的主要手段国际避税的主要手段 1、逃避税收管辖权:通过移民避免成为高税国的税收居民; 2、滥用国际税收协定:一般是指一个第三国居民利用其他两个国家之间签订的国际税收协定获取其本不应得到 的税收利益。跨国纳税人通过滥用国际税协定往往可以达到避税的目的。A、B 两个国家之间协定税收优惠协 定,但 C 国没有,C 国公司怎么获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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