析农村银行贷款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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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析农村银行贷款问题 http:/ 2008-10-07农村信用社及农村合作银行(下称农村银行)作为我国金融业的重要组成部分,至今 已经历了 50 年的发展历练,形成了独具一格的经营方式,这与每一代信合人的努力与国家 及地方政府的支持是分不开的。在市场经济的今天,面临中国加入 WTO 的新挑战,尤其 是党的十七大之后,本着科学发展、与时俱进的和谐理念,农村银行的改革势在必行,加 强信贷管理和资产保全工作成为农村银行工作的核心内容。一、当前农村银行在贷款营销中存在问题的主要成因贷款业务是农村银行的主打品牌,也是农村银行在金融业竞争中的优势,基于农村银 行贷款所面临的复杂情况,贷款营销及资产管理工作

2、就至关重要。面对国家经济政策的紧 缩,全国中小企业生产经营困难重重,更是给农村银行的贷款营销及资产管理工作带来了 很大压力。而农村银行自身在贷款业务中所存在的种种问题,不仅增加了金融风险,更不 利于资产保全工作的开展。从法学的角度分析,主要有下列几种情况和原因:首先,制度规章缺乏稳定性确定性和连续性。在法理中对法有一个要求即法不能朝令夕改,换言之法作为调整人们行为的规范必须 是稳定的,进而才能是明确的,只有这样才能保证法具有可预见性,人们在事前就知道自 己的行为是否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从而做到有法可依,遵纪守法。这一理论同样适用于 农村银行的贷款工作。现在的贷款业务缺乏稳定明确的规章制度,一个

3、规定刚刚实施,马 上又出现新的替代方案,或马上补充了新的规定,在实施过程中不论是理解上还是执行上 都带来了困难,降低了对一个行为合规性的可预见性,所带来的金融风险远远大于这些新 方案所体现的灵活性。灵活性是农村银行在金融业竞争中一个突出的优势,贷款一直以程序简捷,方法灵活 为业界所推崇,但是灵活应以稳定为基础,好比建高楼,没有深厚的地基,万丈高楼就难 以坚固挺拔。故笔者认为农村银行应制定一系列(各种业务)的统一的、明确的、稳定的 规范,这个过程要民主审慎严格,一旦规范制定之后,不到万不得以,不能随意变动,以 此为依据,开展业务。不要担心稳定的规范难以适应瞬息万变的社会,我们可以随着情况 的变更

4、制定各种补充性规定,作为稳定规范的延伸。但是这些补充性规定的制定也要严谨, 不能想到一点就发布一个规定,应具有立法者的精神,经过严格的思考研究,集体决定得 出。这些补充性规定一旦发布也具有稳定性,不能随意变更。在此基础上,我们随机而动, 应时而变的发挥灵活性,才能带来新的生机,否则灵活仅会带来无序,为各种管理带来困 难。法律讲求程序正义,只有程序公正了,才能保证实体正义的实现,所以任何时候不能 牺牲程序上的公正。农村银行在贷款上一个重要问题在于贷款人签字盖章的真实性,这是 程序公正最基本的要求。由于农村银行现在的制度过分信赖人性,将大部分权利交到少数 人手里是危险的,尤其是在不能保证个人职业道

5、德的情况下。现实的诉讼中出现很多借款 用途,签字盖章不真实的情况,已经触犯了我国刑法,但是有些客户经理不懂法,不知法, 认识不到问题的严重性,甚至以身试法,不仅给农村银行带来了巨大经济损失,也给其自身带来了法律上的责任。要改变这种状况,就要求进行普法教育,提高员工对于法律的认 识和职业道德素质,使广大员工知法懂法、守法遵法、依法经营、依法维权。法学中有一句名言:法不明文规定不为罪,法不禁止即自由。笔者认为一切有一个明 确的规范在,是保证秩序的关键,现在的很多问题都是因为缺乏秩序所引起的,改变这个 问题是改善现状的一个重要保证。明确公开才能给贷户以信心,辅之以广泛的宣传,大力 的推行优质服务,必

6、然能对营销贷款起到积极作用。其次,进行法律风险提示和履行告知义务。做为贷款合同一方的当事人,农村银行有进行风险提示和履行告知的义务,这是合同 法明确规定的从义务之一。亚里士多德对于法治的理解中首先要求善法治理,其次就是善 法要为广大群众所知晓。不为人知的法律不能作为法治的标准。延伸到贷款工作中,要降 低金融风险,减少诉讼中不可预见的因素,告知义务很重要。具体来说,信用社面对的贷 户多为文化水平较低的农户,很多人不懂法,更不用说什么是合同,什么是担保,什么是 法律责任了。在这种情况下,合作银行应该在信贷部以公告的形式,在醒目的位置告知每位贷户何 谓合同,何谓担保,何谓连带担保责任,何谓法律责任等

7、一些基本的法律常识。这样在贷 款清收或依法诉讼中就可以明确认定信用社尽到了告知的义务,贷户不能以不知道法律规 定为由,规避责任,减少了影响农村银行胜诉的不确定因素。再次,贷款严格执行审查制度防患于未然。法必须被遵守实施才能实现法治,推而广之,合作银行的各项规范稳定之后,要得到 充分的实施,才能发挥其作用。所以在贷款中,只有严格按照规范做事,才能降低金融风 险。一个重要的体现就是贷款的“三查”制度的流于形式和表面化,当然“三查”的实施 确实对于人力物力有很严格和充分的要求,但是如果这个方面出现问题,对于农村银行债 权必然会产生不利影响。在诉讼中很多当事人为企业的,企业在贷款过程中改制,导致董 事

8、会人员变更,对合同成立之时的董事会同意贷款或担保的决定就会产生影响。如果“三 查”及时到位,就能在其改制之初或改制之时就发现这个问题,并应灵活的通过协商,变 更合同或其他方式,确认贷款合同和担保合同的效力。防止待此笔贷款成为不良贷款后, 对方当事人以企业变更,新的董事会成员不知道担保此事为由进行抗辩,规避法律。因此,只有严格的按照程序办事,投入程序开展所需的人力物力,防微杜渐,才能做 到未雨绸缪,防止出现亡羊补牢的被动局面。最后,对贷户要坚持双赢原则尽力扶持。保全清收工作不能局限于出现问题后解决问题,而应该把目光放在问题出现之前,预 防是关键。要把握当今时代经济发展的脉搏是金融业必须做到的重要

9、方面。因此,农村银 行要时刻了解国家经济政策,了解市场供给和需求状况,当一个政策出现变化,开始发生 连锁反应时能够及时的做出应对,而不是等到问题全部冒出来的时候,才想到如何解决。 要真正做到同企业同呼吸共命运,才能扮演好企业的“孵化器、助推器”的角色。同时,农村银行在不良资产清收工作中,应该坚持以盘活为主,面对市场瞬息万变的 情况,许多企业在动荡中不知所措,因此,对那些暂时资金周转困难,但是行业发展前景 好的企业应该抱持宽容的态度,在不违反原则的情况下,给予一定的宽限,而是尽量选择 双赢的方案,进行雪中送炭、放水养鱼,使其回到良性的发展渠道。而不能对其釜底抽薪、 落井下石,对其采取断奶甚至进行

10、制裁的措施。面对具体问题,可以对到期、逾期贷款采 取灵活方法,办理借款延期手续或借新还旧,通过变更合同事项等方式,一方面加强信用 社对于企业动态的掌控,另一方面,使企业的投资需求能及时得到满足,并随时观察、关 注企业运营状况,防止资金安全方面的出现问题。二、农村银行应当有理、有力、有节的行使好各项债权保护权力在法理上人们常说:司法是社会的最后一道防线。笔者认为资产保全工作在银行贷款 中也是扮演了这样一个角色。所以,对于资产保全工作的重视,是清收工作顺利开展的前 提。因此,在信贷资产已经出现或即将出现风险的情况下,银行的资产保全工作人员应当 适时、灵活、有力地运用不安抗辩权、抵销权、代位权和撤销

11、权以及督促程序的规定,及 时有效地保护金融债权。首先,不安抗辩权的条件行使。不安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中,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在 后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的财产状况发生恶化时,有权要求对方先为履行义务提供担保, 在对方未提供担保时,有权中止合同而拒绝自己的履行。不安抗辩权的设立,目的在于预 防因情况变化而使先履行的一方当事人遭受损害,避免强行履行,从而维护交易公平。银 行在贷款活动中是典型的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即银行一旦决定贷款,与借款人一经 定立贷款合同,合同即告成立,银行就要履行贷款的给付义务。而正常情况下,借款人则 要等约定还款期限届满后才会履行还款义务。因此,农村银行在发现对方当事人有逾期

12、违 约的情形时,应当行使不安抗辩权。不安抗辩权对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而言,在相对方有逾期违约的情形时,有拒绝 履行的抗辩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以下称合同法 )第 69 条规定:“当事人 依照本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的应恢复履 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 方可解除合同。 ” ;合同法第 94 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二)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义务。 ” ; 合同法第 108 条:“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

13、同义务的, 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 ;合同法第 203 条:“借款人未 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 ;贷款通则第 22 条第五款:“借款人未能履行借款合同规定义务的,贷款人有权依 合同约定要求借款人提前归还贷款或停止支付借款人尚未使用的贷款” 。因此,在贷款事后监督过程中,应当积极留意各种信息,发现贷户出现财产状况恶化 或有违约行为时,应及时行使不安抗辩权,以保护债权,防止资产流失。上述法律法规规 定了预期违约制度,逾期违约是指当事人在合同履行期到来之前无正当理由明确表示将不 履行合同,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将

14、不履行合同。在债务人(包括借款人、保证人,以下 称债务人)预期违约情形下,作为债权人的农村银行应当依据预期违约的法律规定,及时行使权利,保全信贷资产。在债务人预期违约的情况下,作为债权人的农村银行可以采取 以下措施,行使不安抗辩权:1、依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提前解除合同,但是,要以书面 或其他法定形式通知债务人;2、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贷款本息,提前收回贷款既 可以向借款人催收,也可以向保证人催收;3、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直接从债务人在债 权人银行开立的任何账户资金中扣收(行使抵消权) ,但是,要以书面或其他法定形式通知 债务人;4、要求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5、对于需要通过法律途径依法

15、清收的贷款,要在 第一时间对债务人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其次、抵消权的条件行使。 合同法第 99 条:“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 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但依照法律规定 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除外。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 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 合同法第一百条:“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 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抵销” 。抵销是指二人互负债务,各以其债权充当债务之履行,而使其债务与对方债务在对等 额度内相互消灭,包括法定抵销和约定抵销。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抵销分为法定抵销 (合同法第 99

16、条)和约定抵销(合同法第 100 条) 。法定抵销是指二人互负到期 债务,且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 其构成要件主要有:()须二人互负债务、互享债权。 ()须双方所负债务种类相同。 ()须双方债务均到履行期,但债务后到期的一方放弃其期限利益的,应允许其主张抵 销。 ()须双方抵销的债权、债务均是合法的,依法律规定或依债之性质不得抵销的不得 主张抵销。法定抵销权是一种形成权,主张抵销的行为是单方法律行为。法律规定,当事 人主张法定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但抵销不得附条件或附期限。 约定抵销是指双方经协商一致同意的债权债务抵销,不受上述条件的限制,但不损害他人 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农村银行作为债权人如果发现贷款已经逾期的债务人(借款人、保 证人)在本行开立的账户有存款,可以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行使抵消权(当然,银行与债务 人签订的借款合同 、 保证合同中一般也有这方面的明确约定) ,直接从债务人账户划 出资金收回债务人的借款本金及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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