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死刑不引渡原则及在我国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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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0 -论死刑不引渡原则及在我国的适用班 级: 088111 班 姓 名: 黄 沁 雪 学 号: 081108045 指导老师: 王 存 光 - 1 -论死刑不引渡原则及在我国的适用摘 要作为引渡制度四原则的死刑不引渡原则虽然出现得比较晚,但其对引渡制度在各国以及在国际上的发展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而如今,随着世界范围内人权观念的逐渐加强,人权运动的不断发展,死刑不引渡原则在国际刑事司法合作中已上升到了一个新的高度。中国作为一个保留死刑的国家,由于各方面的原因并未对死刑不引渡原则作出明确的规定,这无疑对我国在打击犯罪和国际刑事司法合作上产生了一定的影响。中国作为一个全方位迅速发展的发展中大国,

2、在其他个方面与世界接轨的时候,法律也应与世界接轨。明确死刑不引渡原则在我国的适用及立法,不仅有利于完善我国的引渡制度,有利于国际刑事司法合,更有利于我国法制的发展作。 关键词 死刑不引渡;现状:适用;展望引言引渡作为国际刑事司法合作的一项重要制度,也是国际法上的一项重要制度,它的确立和完善不仅可以促进我国在国际上的刑事司法合作,也对我国打击贪污犯罪起到了重要作用。然而,中国现在虽已有引渡法但却对引渡的规定并不完善。我国是保留死刑的国家,而引渡中有四大原则之一便是死刑不引渡原则,因此我国在制定引渡法时并没有对这一原则加以规定。但是,随着现在人权的发展,国际上对死刑倍加关注,这使得没有确立死刑不引

3、渡原则的我国在请求引渡时遇到了不少阻碍,对我国是十分不利的。那么,死刑不引渡原则到底是一项怎样的原则?为何不在我国确立?在我国确立是否有其可能性?本文欲对以上问题加以探讨。1 死刑不引渡原则的确立和各国的立法模式1.1 死刑不引渡原则的确立死刑不引渡原则的产生与死刑废除运动密不可分。上世纪中期,随着国际社会掀起第二次废除死刑的高潮,死刑的变革也被推上了一个新的阶段,这不仅对各国国内刑法产生重大影响,甚至还影响到国际刑法领域,而在该领域中,引渡制度得到了突出的反映,死刑不引渡原则便是在这样的情形下产生的。然而,在死刑不引渡原则产生之初,它并未以明文规定的方式确定于各国关于引渡的法律中,也为在国际

4、公约中得以确立。直至 1900 年的引渡示范条约的出现才改变了这一局面。该条约明确将死刑不引渡原则规定在“拒绝引渡的任择性条款”中,使得死刑不引渡原则作为一项引渡基本原则确立下来。- 2 -死刑不引渡原则是指被请求国有理由相信被请求引渡者在引渡后有可能被请求国判处死刑时拒绝予以引渡的原则。1该原则自从被正式确立下来以后,世界各国国内立法以及国际条约中也开始出现该原则。如在国内法中的英国1967 年逃犯法 、1881 年瑞士联邦国际刑事协助法 、1982 年联邦德国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等都确立了该原则;而在国际公约中 1957 年欧洲引渡公约最具代表性。当然,许多国家间的双边引渡公约也吸收了这一原

5、则,如美利坚合众国和墨西哥合众国引渡条约等。1.2 死刑不引渡原则的各国立法模式随着死刑不引渡原则的发展以及在各国的立法实践,死刑不引渡原则目前主要的立法模式有两种。一种称为完全不引渡,也叫完全拒绝,是指当请求国可能对被引渡人判处死刑,而请求国不同意对处以这种刑罚时,被请求国完全拒绝请求国的请求,对被引渡人不予引渡,而不对请求国附加任何予以变通的客体,它是死刑不引渡原则的刚性条款。例如,以色列与加拿大引渡条约第 5条规定:如果根据请求国的法律规定,被请求引渡人可能因引渡请求所针对的犯罪判处死刑,而被请求国法律在相同情况下并未规定死刑,则引渡不予准许。2另一种称为部分引渡,也称部分拒绝或附条件引

6、渡,是指在前述情况下,如果请求国承诺满足被请求国的某些要求是,被请求国可以准许引渡。例如,以色列与瑞典引渡条约第 9 条规定:低昂引渡请求所针对的犯罪根据请求国法律可能判处死刑,而被请求国不同意对该犯罪处以死刑时,应当拒绝引渡,除非请求方提供令请求方认为足够的保证,即不判处死刑,或如果判处,将不予执行。3上述两种立法模式,各有其利弊,但在如今人权运动快速发展,国际上废除死刑已成为一种趋势的情况下,世界上仍有多数国家保留的死刑,真正废除死刑的立法并不普遍。在这样的大环境下,第一种立法模式可能会对保留死刑的国家的利益造成一定程度的影响,同时也不利于国际社会打击国际犯罪。而第二种立法模式,虽然确立了

7、死刑不引渡原则,但却未完全不引渡,这样就充分地保护保留死刑请求国的利益和国际社会的共同利益,从而可以有效地扩大引渡的范围,是一条求同存异的解决之道。从目前各国的引渡立法来看,第二种立法模式占多是。这一事实表明了人权观念对国际社会共同利益的让步。42 死刑不引渡原则在我国的适用现状和立法障碍1 赵秉志:死刑不引渡原则探讨以中国的有关立法与实务为主要视角 ,政治与法律,2005(1) ,第 65 页。 2唐文乐:论死刑不引渡原则在我国的适用 ,前沿,2007(8) ,第 102 页。3 同上。4赵秉志:死刑不引渡原则探讨以中国的有关立法与实务为主要视角 ,政治与法律,2005(1) ,第66 页。

8、- 3 -2.1 死刑不引渡原则在我国的适用现状我国的引渡立法比较晚,直至新世纪才确立通过。2000 年 12 月 28 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以下简称“引渡法 ” ) 。它的通过使我国进行中外引渡合作和国际刑事司法协助进入了一个有法可依的新时代,为我国打击各类犯罪,有效开展国际司法合作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武器。然而,遗憾的是, 引渡法对死刑不引渡原则并未作出明确规定,在立法上采取了回避态度,既没有将其明确规定在引渡法第 8 条的绝对不引渡的情形之中,也没有将其归入第 9 条的相对不引渡情形之中。在学界有人提出,根据引渡法第 8 条第 7 项的

9、规定,即当外国人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提出引渡请求, “被请求引渡人在请求国曾经遭受或者可能遭受酷刑或者其他残忍、不人道或者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者处罚的” ,中国“应当拒绝引渡” ,可以推出这一原则,也就是说,在他们看来,死刑应属于“酷刑或者其他残忍、不人道或者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中的一种刑罚,对此,多数学者仍持疑义1,更有学者明确表示反对。这主要是因为,1900 年的联合国引渡示范条约第 3 条(拒绝引渡之强制性理由)第 6 项的规定与引渡法第8 条第 7 项的规定基本相同,而引渡示范条约的第 4 条(拒绝引渡的任择性理由)第 4 项中专门对死刑不引渡原则作出了规定。由此可见,死刑不引渡原则不属于包

10、括“酷刑或者其他残忍、不人道或者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在内的拒绝引渡的强制性理由的。由此也可以推出中国引渡法第 8 条第 7 项的规定并不属于死刑不引渡原则的体现。因此,在引渡法中,我国并没有明确确立死刑不引渡原则。我国立法对死刑不引渡原则没有任何明确规定的状态一直持续的 2006 年。2006 年 4 月 29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西班牙王国引渡条约 (以下简称“中西引渡条约 ” ) 。这是我国与西方发达国家签订的第一个双边引渡条约,也是我国第一次明确承认死刑不引渡原则的效力。在中西引渡条约的第 3 条第 8 项明确提出“根据请求方法律。被请求引渡人可能因引

11、渡请求所针对的犯罪而被判处死刑”是一种“应当拒绝引渡的理由” , “除非请求发作出被请求方认为足够的保证不判处,或者在判处死刑的情况下不执行死刑” 。2这一项规定是目前我国对于死刑不引渡原则唯一明确承认和规定,也是一个历史的突破,它的出现为死刑不引渡原则在我国立法的真正确立开辟了道路。2.2 死刑不引渡原则在我国的立法障碍死刑不引渡原则在我国立法上没有明确的规定是存在一定的原因的,而这1 刘亚军著:引渡新论以国际法为视角 ,吉林:吉林人民出版社 2004 年版,第 245 页。2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西班牙引渡条约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06 年 5 月,第 589 页。- 4 -

12、些原因也成为死刑不引渡原则的立法障碍。首先,有观点认为确定死刑不引渡原则则是对我国保留死刑的冲击。其实不然,从本质上讲,死刑不引渡原则和保留死刑是两码事。保留还是废除死刑,是一个国家刑事政策所研究和决定的问题,它是有一个国家的基本文化传统、社会民众的思想观念、刑法观念和惩罚犯罪的实际需要。而死刑不引渡原则是国际引渡制度的原则,是为开展引渡合作而确立的,它是受世界文化、思想运动的影响的,一国国内的文化、观念并不会对它造成影响。因此,确立死刑不引渡原则并不会与我国保留死刑相矛盾,这正如有学者所说的那样, “其一,废除死刑属于国内刑法的范畴,死刑的存废完全是一国的内部事务,由一国根据本国国情自行决定

13、;死刑不引渡原则属国际刑法范畴,它是两个以上的国家为开展国际刑事司法合作面确定的,涉及两个以上国家的利益,由引渡双方当事国共同决定。其二废除死刑属刑事立法范畴由一国国内的立法机关决定;死刑不引渡原则属刑事司法范畴,由引渡双方当事国的司法机关与行政机关共同决定。因此尽管死刑不引渡原则起源和发展于死刑废除运动。且在引渡立法中规定死刑不引渡原则的许多国家同时也是废除死刑的国家,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死刑不引渡原则与保留死刑彼此矛盾;从理论上看,二者分属不同的范畴,完全可以出现相互的交叉和重叠;从实践上看,不少保留死刑的国家都在引渡立法中承认了死刑不引渡原则,在引渡实践中也不乏这方面的先例。那种认为只能首

14、先废除死刑才能引进死刑不引渡原则的观点是机械的更阻碍了国际刑事司法合作。 ”1其次,有观点认为确立死刑不引渡原则可能会使得更多的罪犯为避免处罚而外逃,更有可能导致公众对国内法使用上的法律公正产生质疑。其实这种担心就中国的立法现状来说并不是没有道理的,毕竟目前中国的各类犯罪中,多多少少有判处死刑的情形的。确定死刑不引渡原则就有可能使得许多罪犯钻法律的漏洞,为避免被判处或者可能被判处死刑而逃往国外,而贪污腐败案件尤为严重,这也就会使得民众本身对贪官的不愤与不满的心理更盛一重,这无疑是不利于社会的稳定和法律的公正的。但是,这也并不意味着死刑不引渡原则就无法在中国确立。我们可以看到,就中国目前没有明确

15、确立死刑不引渡原则的情形下,许多被判处死刑或者可能被判处死刑的贪官就是因为这一原则的没有确立而无法被引渡回国,在境外逍遥法外,得不到法律的惩治。难道这样就可以体现法律的公正了吗?答案是否定的。因此,只有确立了死刑不引渡原则才能更好地实现法律的公正,使贪官能得到与其罪行相适应的除死刑外其他刑罚的惩治,这无疑要比他们逍遥法外要好得多。因此,前文所述的矛盾并不能成为不确立死刑不引渡原则的理由。1 赵秉志:国际区际刑法问题探索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 年版,第 352 页。- 5 -3 死刑不引渡原则原则的立法展望虽然现在死刑不引渡原则已在中西引渡条约中有明确的规定,但我国引渡法仍为将其纳入,而

16、中国与其他各国的双边引渡条约也没有规定这一原则。但是从国际社会的发展趋势以及有利于中国国际刑事司法合作的角度上看,确立这一原则是十分必要的。第一,可以以中西引渡条约为开始,中国在以后对外签订的引渡条约中尽可能地规定死刑不引渡原则,使其成为我国对外签订引渡条约的一项基本原则。这样可以使死刑不引渡原则逐渐渗透到我国的引渡制度中,从而为我国国内对死刑不引渡原则的立法确立奠定基础。因为“开展国际引渡合作必须采纳大量在国际社会普遍通行的或者被各国法律普遍认可的规则和制度,这恰恰是较易通过对外缔约加以实现的事情”1。第二,可在时机成熟时修改引渡法 ,将死刑不引渡原则以立法的形式确立下来。但若规定死刑不引渡原则,笔者认为,应确立在拒绝引渡的情绪中,这样既显示了我国对该制度的重视,又表现了我国保护人民生命权的决心。再者,规定死刑不引渡原则是,以相对引渡的立法模式较为合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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