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机未尽注意义务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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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原告车底下乘凉致五处伤残 司机未尽注意义务赔偿损失2011 年 5 月 23 日,敖汉旗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一起因司机未尽到注意义务导致车下乘凉人受伤致残而引发的健康权纠纷案件,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 25000 元。 原告赵某在敖汉旗某砖厂打工。2010 年 9 月 11 日上午,被告张某驾驶大货车到该砖厂运砖。因天气炎热,原告干活休息时便到被告的大货车下前后轮之间乘凉。砖装好后,被告在启动车时未认真查看车下是否有人便将车开走,致使原告受伤,住院治疗 36 天,诊断为:胸外伤、双肺挫伤、左侧肋骨骨折、左胸膜粘连、左肩胛骨骨折、左侧液气胸、腹外伤、脾挫裂伤、胰腺挫裂伤、假性胰腺囊肿、肾挫伤、左下肢外

2、伤,经司法鉴定部门鉴定为五处十级伤残。双方经调解未果,原告赵某将被告张某诉至敖汉旗人民法院,要求被告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交通费、评残费及后期治疗费等合计十万余元。办案人员在办案过程中了解到,该事件发生后,原告亲属将被告所有大货车强行扣留,双方为此多次发生冲突,矛盾日趋激化,如不尽快化解有进一步恶化的可能。为此,办案人员连续几次将双方召集到一起进行调解,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对案件事实及该事件中所涉及的法律逐一理清,被告终于认识到了因自己未尽到注意义务而使原告身体受到伤害,对此自己应负有一定责任;原告也认识到自己作为一名完全行为能力人,应该知道在车底下乘凉具有危险性,对事件的发生自己也应负有一定责任,同时也认识到私自扣留车辆属违法行为。最终在法院主持调解下,双方当事人各自作出让步,达成了上述调解协议,一起因一次事件引发的两场纠纷得以圆满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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