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矿业(集团)公司矿井瞬变电磁仪试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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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淮北矿业(集团)公司矿井瞬变电磁仪试用管理办法淮北矿业(集团)公司矿井瞬变电磁仪试用管理办法一一 总总 则则 第一条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安徽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皖安办明电201312 号文件和安徽省煤矿防治水与水资源化利用管理办法 (皖经信煤炭2013128 号)规定要求,根据煤矿防治水规定和公司关于淮北矿业水文物探队伍建设及物探装备配置的通知 (淮矿地测2013235 号)文件的相关规定,有效防范陷落柱水害事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条 矿井应坚持“物探超前、递进掩护;有掘必探、有疑必钻”的陷落柱水害防治原则,严格落实“三级水害隐患筛查”防范措施,提高地质预报的时效性和准确性。第三条第三条 矿

2、井应根据采掘计划,制定超前物探计划,超前安排物探查疑、钻探验证及注浆加固工作,保证矿井生产正常接替。第四条第四条 超前物探的范围:井下所有煤岩巷掘进工作面(沿空送巷、6(10)煤保护区范围除外) 。第五条第五条 加强物探作业人员培训。物探仪器生产厂家派驻 2 名技术人员对试用矿井所有物探作业人员进行培训,采取地面集中轮训和井下现场操作实训的方式。培训由矿总工程师负责组织,培训内容包括:陷落柱的形成机理、赋存形态、对矿井安全生产的危害、突水前兆和基本防治方法等;瞬变电磁勘探基本原理、仪器操作、现场数据采集、数据处理与资料解释和典型探测案例等。确保参训人员能了解陷落柱的形成机理,充分认识到陷落柱对

3、矿井安全生产的危害及探查与防治的重要性,能够熟练操作仪器进行现场数据采集,正确进行数据处理与资料解释,并能够解决探测过程中的常见问题。 。二二 组织领导组织领导第六条第六条 公司总工程师是物探工作的分管领导,地测处是物探工作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物探技术的考察与引进推广,负责物探仪器的选型和分配,负责组织物探工作的检查和考核。第七条第七条 矿井成立物探工作领导小组和物探工作小组。矿井物探工作领导小组:矿应成立由矿长任组长,矿总工程师任副组长,地测副总工程师负责日常工作的的瞬变电磁仪试用工作领导小组,按淮矿地测2013235 号文要求,落实试用地点、人员配备与培训,建立岗位责任制和工作程序,制

4、定瞬变电磁仪试用实施计划,并严格落实。物探工作小组:由矿总工程师任组长,地测、掘进副总工程师任副组长,地质(副)科长、生产技术科长、生产技术科分管掘进技术负责人、水文物探技术员、地质技术人员、掘进区队负责人为成员。负责每月制定工作计划、按计划完成物探工作、及时分析解释物探数据、及时发放物探成果通知书、管理与维护物探仪器、管理物探成果资料、每月进行一次物探工作总结与对比分析、对物探技术的引进和仪器选型提出建议意见。物探工作组成员应相对稳定。第八条第八条 矿井应根据井型配备至少2 名专(兼)职物探技术人员;采掘区长为物探具体实施主要负责人,负责现场物探环境的准备,监督探测实施情况,区队跟带班干部负

5、责现场数据采集,物探作业人员不得随意调整。承担瞬变电磁仪试用工作的掘进区队,应重新修订掘进正规循环作业图表,将超前物探纳入开工准备的内容,并制定补充安全技术措施,经审批后执行。第九条第九条 物探作业人员必须按第五条规定经过培训后才能上岗,且每年要进行至少一次物探学习培训。各矿地测副总程师、分管地质副科长、水文物探及地质技术员、区队管技人员均要掌握物探技术。第十条第十条 物探工作组到井下探测采集数据时,应提前通知施工队,施工队应按物探所要求的现场环境进行准备,施工队现场作业人员必须无条件配合,以减少干扰信号;现场施工队的跟班队干负责落实人员清理物探点的浮渣浮矸和其它干扰物质。三三 物探管理流程物

6、探管理流程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掘进工作面按照循环超前探查的方式进行超前物探,管理流程为:申报物探资料上报具体分析制定方案反馈。即各采掘区队依据上次物探距离和本队施工进度,在确保物探超前距 30m 的前提下,申报物探工程。申报后到地测科领取物探仪器,现场具体实施物探工程,现场根据仪器显示的物探结果,判断前方异常体的位置,初步确定巷道正常施工、暂停再探等处置方案,再提交物探成果,交回物探仪器。地测科根据上报的物探资料,具体分析、资料管理和必要时进一步的处理解释(对不能排除的疑点联系地测处物探科安排复查、复验) ,制定方案。各采掘区队收集井下现场物探段施工的具体情况,并反馈地测科,由地测科存档入库。第

7、十二条第十二条 物探的频次,岩巷每周进行一次超前物探,煤巷根据施工进度安排,不少于每周一次。物探仪器试用期间为提高物探仪器效能、工作效率和测试的准确度,加强物探作业人员培训,按照每天一次进行物探测试,测试结果要与常规仪器测试成果对比分析,结果不一致的要分析原因,并提出改进措施。四四 现场数据采集现场数据采集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每次采集数据前,必须提前足够的时间对仪器进行充电;检查仪器及其附件的完好情况,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明确仪器及其附件搬运分工;明确探测目的和方法。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工作组到达现场后,由现场负责人向小组成员详细介绍施测方法,明确现场人员分工。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探测前,应将迎头

8、附近的浮渣浮矸清理干净,综掘机等大型金属设备退后迎头不少于10m,机电运输设备停电、排除积水等,做好现场地质及干扰因素描述记录,控制探测点位置。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按照现场确定的施测方法初步设置采样频率、采样道数、时间等仪器参数,按照设计方向进行探测,并做好现场记录。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现场采样前,要对底板进行采样试验,获取无金属干扰原始数据2 组,作为后期数据处理时进行U 型钢等金属干扰校正的背景值。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掘进工作面必须先物探后掘进,并保持30m 的物探超前距,严格执行允许掘进通知单制度。每次物探后在探测点附近设置物探标记线,设立物探管理牌板,严格掌握掘进进度,现场物探管理牌板、调度

9、进尺台帐、掘进队进尺台帐和地测部门的物探工作台帐必须实现“四统一”。物探牌板悬挂在指定位置,由区队负责管理,每次物探结束后,由物探操作员在该牌板上用醒目字体标明“由此向里允许掘进m” 进行下次物探,施工区队按照安全距离进行施工,严禁超掘。物探结束后,24 小时内提交物探报告并经地测副总、总工程师审批,确保巷道前方无水害威胁,方可安全掘进。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预计掘进工作面邻近相邻巷道已揭露的地质构造或地质异常时,应提前采用物探进行超前探测,并作好分析验证工作。五五 仪仪器器管管理理与与维维护护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物探仪器是精密电子仪器,每一台物探仪必须明确一名物探工作组成员负责保管,不用时存放于仪

10、器柜中。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不得野蛮搬运物探仪器,因搬运或操作不当,造成损坏物探仪器的,视情节轻重由矿确定赔偿比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现场探测操作时,必须爱护仪器和电线电缆。电线电缆铺设要规范,不能打结成团,注意敲帮问顶,避免浮矸砸伤人和砸坏仪器设备。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 现场采集结束,仪器交回地测科前,保管人员必须将仪器、电线电缆擦拭干净,检查电线电缆有无破损。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 每季度要在地面对物探仪器进行一次性能检测,如果发现物探仪器有故障,必须查找原因,进行处理。如果不能处理,及时报告并联系厂家进行修理。六六 物物探探资资料料管管理理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 现场物探采集完成后,应

11、在8 小时内将物探仪采集的数据传输到办公室电脑内,采用专门的计算机硬盘目录进行管理,一种仪器数据单独存放一个目录,目录名:“XX 物探仪现场采集数据”。矿井应按照巷道分类或者探测目的建立子目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 经地质部门研究后确定采用的物探分析成果资料必须建立一个专门的计算机硬盘目录进行管理,目录名:“XX物探仪分析成果资料”。各矿还应按照巷道分类或者探测目的建立子目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 个人分析的物探阶段资料,必须每人单独建立一个计算机硬盘目录进行管理,各存各的目录,目录名:“XX 物探仪 XXX 人分析资料”。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 计算机内存放的物探采集数据、成果资料、个人中间分

12、析资料达到一定量后,必须及时刻录光盘保存。每年至少刻录光盘一张。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九条 每一个地点的物探分析成果资料至少保存纸质原件一份,集中保存。必须经主要分析人、地质技术负责人、地测科长、地测副总、总工程师审签。第三十条第三十条 矿井应采用统一的物探成果通知书格式,物探成果通知书必须经主要分析人、地质技术负责人、地测科科长、地测副总工程师、总工程师审签。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一条 物探探测后,必须在 24 小时内发放物探成果通知书 。探测到危及安全的隐患时,必须先停止采掘活动,出井后立即分析解释、发放物探成果通知书 。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二条 每一个采区必须选择已知情况进行条件试验。包括穿层探测试验、

13、顺层探测试验、可采煤层顺层探测试验。试验数据集中保存到“XX 物探仪条件试验资料”目录中。矿井还应按照巷道分类或者试验目的建立子目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三条 物探成果有其它实测资料或者钻探资料印证,有地质综合分析成果时,则发放地质预报通知书 ,不再发放物探成果预报书 。七七 物物探探资资料料分分析析总总结结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四条 每次现场物探完成后,必须在8 小时内,利用专门的处理软件进行资料解释分析,形成物探成果。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五条 物探解释分析应先由两个技术人员分别独立进行,然后再一起研究,形成基本一致的物探成果。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六条 矿井每月至少召开一次物探工作总结会,总结前期的工作,研究

14、和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制订或调整物探总体规划和实施计划。八八 责任与奖罚责任与奖罚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七条 矿井各施工单位要高度重视物探工作,由各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此项工作,若发现故意拖延、阻挠物探工作,每发现一次罚区队 2000 元,负责人 500 元,主管队长500 元,跟班队长 200 元。第三十八条第三十八条 在物探施工中,各相关区队必须做好配合工作,因私自开动绞车或工作面机电设备造成物探仪器损坏的照价赔偿,并视情节严重给予 500-5000 元罚款。第三十九条第三十九条 出现弄虚作假现象,每发现一次对责任人罚款 200 元。第四十条第四十条 在煤岩巷工作面允许掘进范围内施工,不准超掘,每超掘 1m,对施工区队处以 2000 元罚款,超掘距离为无效进尺。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一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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