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天气预报质量评定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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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要天气重要天气预报质预报质量量评评定定办办法法( 试 行 )(第一次修订)国国家家气气象象局局一九九年五月重重 要要 天天 气气 预预 报报 质质 量量 评评 定定 办办 法法( 试 行 )(第一次修订)说说 明明1. 为使评出的天气预报质量具有客观性、代表性和比较性,本办法采用了“技 巧水平”的评分体系。评出的技巧水平质量与过去评定办法评出的预报准确 率(或百分率)是两种不同的含义。技巧评分考虑了由于各地天气气候原因 的差异而影响预报质量的气候因素,因此,评出的预报质量比过去有较好的 代表性和可比较性。采用这种评定办法也便于同国外进行比较。 2. 本办法适用于本地(县气象局)和区域分片(气

2、象台)的短、中、长期天气 预报质量的评定。 3. 短、中、长期预报的时段含义,为了与世界气象组织规定一致,便于今后同 国外比较,作如下统一规定:短期指 072 小时(即三天以内) ;中期指第 4 天至第 10 天;长期指 10 天以上。 4. 统一评定和上报的项目,短期有:一般性降水、暴雨(雪) 、大风、极端最 高(低)气温和寒潮五项。中期有:旬报中的极端最高(低)气温、一般性 降水和暴雨(雪)过程以及寒潮四项。长期有:温度和降水趋势预两项(凡 在年、季、月报中发布该项目预报的要上报) 。其他项目由各省(区、市)根 据实际需要,自行增加,并可制订相应的技巧评分规定或别的评定规定。 5. 本办法

3、中所列各类项目的天气(例如各级别的降水、大风和寒潮等)标准, 是全国统一的标准。少数省(区)因天气气候差异较大,其所在省(区)气 象局可根据本省的天气气候特点,并结合服务需要等,适当修订出本省统一 对外服务使用的天气标准,向国家气象局备案。但内部评定仍采用本办法所 规定的统一天气标准和评定规定。 6. 西北等某些地区的部分测站,有些月份降水的气候月平均值很小,例如不到 1、2 毫米,在不影响服务的情况下,可以只进行定性评定,或由省(区)气 象局自行确定其他办法进行评定。 7. 短期天气预报,统一评定气象台、站每天下午对外发布的一次公众预报;若 无该次预报时,可选择其它固定的主要一次预报进行评定

4、,但确定后不得任 意变动。 8. 评定预报时段内的天气实况,不允许将天气实况时段作前延后伸。 9. 发布订正预报的时效不作统一要求,但应视服务需要和当时的天气特点,尽 可能早地发布。订正预报与原预报分别评定,上报时应注明订正预报的时效, 预报误差等情况,不得以订正预报的质量代替原预报的质量。 10.短、中、长期的区域分片预报,在事先确定代表站的基础上,内部一律进行 逐站预报(可制作预报图)逐站评定。但对外发布预报,仍可使用当地通俗 易懂的习惯服务用语(各省自订)不必发布逐站预报。 11.各级气象台、站在执行本办法之前,应对本站的(含区域分片预报的代表性 站)历史气候资料进行统计(具体规定见第六

5、部分) ,以便在评定“气候预 报”误差值和计算预报技巧水平百分数时使用。12.本办法没有包括预报服务效果的反映及其表达式。对于服务效益的评价及其 搜集汇报应按有关规定执行。 13.省级气象台和地区(盟、市)级气象台对预报质量进行评定时分别采用 IBM-PC 和 APPLE 系列微机操作程序。 14.采用本办法评出的月(季)预报质量包括:正确率,空、漏报占预报(含漏 报)总次数的百分率,定性预报技巧水平(百分率)和定量预报技巧水平 (百分率)四部分。其中技巧水平质量仅供内部评价技巧水平程度时参考, 概不对外公布。 15.技巧评分办法虽具有不少优点,但在实际评定中还会遇到各种问题,希各级 气象台、

6、站提出宝贵的补充修改意见,以便逐步充实完善。 16.这次修改包括各级台、站在一九八八年试行中反映的重要问题以及下发的补 充篇、问题解答大部分内容。有些虽属问题,但从整体考虑影响不大,故未 作修改;个别问题因难度较大将在今后探索中逐步解决。一、短期(本地) 1. 预报时段的发布 1.1.各级气象台、站应根据当地服务需要以及其它条件确定发布 24 小时、 48 小时或 72 小时时段的公众天气预报。 1.2.有些台、站根据当地服务需要,向公众发布 26 小时预报,但只评定 024 小时的预报质量。 1.3.发布 024 小时的预报,不论是以 24 小时为一段发布或以 12 小时为 一段分两段(白天

7、和夜间)发布,评定时均以 24 小时为一段评。 2448 小时或 4872 小时预报,一般以 24 小时为一段发布和评定。 各级台、站是否分段和如何分段发布,由各省气象局统一确定或由 台、站根据预报服务的需要和当地实际情况自行确定,但须向省局 备案。 2. 时间用语 2.1.08-20 时(北京时,下同)表示白天时段,20-08 时表示夜间时段。此 外,当预报服务需要时,还可附加确切的时间用语,例如上午、下 午、早晨、傍晚、前半夜、后半夜等。这些用语的时间含义,由 各省(区、市)气象局根据当地习惯,自行确定。 3. 预报时段的评定和评定时的实况依据 3.1.统一以 24 小时为一段评定 24、

8、48 和 72 小时的预报。24 小时预报某 些项目(以降水为例)分两段发布的,须视用语情况,按以下规定评 定: (1)当第一段和第二段的用语相同时,则用该用语进行评定。 (2)若两段的等级用语不同,则用其两段不同用语的“中间”用语评定;如 无法采用“中间”用语时,按量级偏大的用语评定(例如两段各报小雨 和小到中雨时,按小到中雨评定); (3)只报某一段有天气,仍以 24 小时为一段评定。 注:分两段预报的台、站,预报员在考虑 24 小时内的总量值(大风为最大 量级后),再具体分段确定相当的预报等级(量级)。 3.2.评定预报时段内的天气实况,不得将实况时段作前或后的延伸(少数 例外情况将在有

9、关项目中另作规定)。 3.3.实况依据原则上采用本站各次定时天气观测(包括辅助定时天气观测、 航、危报中所观测到的天气)记录为准。但如遇特殊情况而不能获取 定时天气观测记录时,可采用本站的气象自记仪器记录。 3.4.通常评定第一次(初次)发布的预报,亦称“原预报” 。但事后因天气 形势有变化,预报员对“原预报”内容进行了订正并再次发布预报, 第二次发布的称为订正预报。原预报与订正预报分别评定。 4. 评定原则 4.1.各种预报用语的评定 (1)预报或(和)实况天气出现两种或以上不同性质的重要天气时(例如大风 伴有暴雨),应分别评定。 (2)预报既有一般性降水天气,也预报(当分两段预报时)或实况

10、有与一般性 降水天气属同一性质的重要天气时(例如预报中雨,实况暴雨),只评定 重要天气(月终时列入暴雨项目进行统计)。 (3)若预报既有一般性降水天气,又预报或实况有与一般性降水天气不属同一性质的重要天气时(例如预报中到大雨,7-8 级大风或实况出现),应 分别评定(月终时分别列入项目)。 4.2.预报了某些重要天气,而实况出现该天气,但在当地历史气候资料 中没有出现过,应如何评定的问题,见各项目中的规定。 4.3.除“空、漏报”外,对每一次的预报,要从定性和定量两方面进行 评定;在计算定量预报误差量值时,同时计算“气候预报”的误差 量值。 “气候预报”不作定性评定和“空、漏报”的次数统计。

11、注:所谓“气候预报”是指按当时预报所属的月份,按项目要求,将已统 计的累年各月的月平均值,作为该月每一次“气候预报”的具体量值(级)。 应注意不同月份时需更换一次月平均值。 4.4.计算定量预报的误差值(级)时,降水以毫米,大风以蒲福氏风级, 温度用摄氏度为计算单位,如获取上述项目的实况记录时有小数位 时,按四舍五入法后计算预报的误差值。 4.5.对任何项目的每一次“空、漏”预报,要记录次数并进行定性评定 (应评为“不正确”),但不必计算误差值(级)。 4.6.各项目“气候预报”量值(级)的取法: (1)预报与实况属同一档次的天气时(例如两者均为一般性天气或属达天气 标准的天气),则“气候预报

12、”值取预报项目的档次。 (2)预报有跨档次的天气(例如大到暴雨、5-6 级大风等),实况有该类性质 的天气(例如出现一般性雨或暴雨;5 级风或6 级风), “气候预报” 值(级)均以实况所属档次项目为准。 4.7.在评出定性和定量误差值(级)及记录“空、漏”次数等的基础上, 根据第 5 页规定公式,按项目、按预报时段、按月计算预报质量, 包括“空、漏报”百分率、正确率(Ts)、定性和定量预报技巧水平 的百分率。 5. 定性评定和定量预报的误差计算规定 5.1.定性预报的评定 (1)在规定量值(级)范围内(例如预报有一般性降雨时,即评定实况小雨至 大雨范围为“正确” ,否则为“不正确”),只评“有”或“无” ,以 “正确”或“不正确”表示,以“+”或“-”符号记录。 (2)当“空、漏”预报时,定性均评为“不正确” 。 (3)有天气标准的重要天气项目例如暴雨(雪)、大风、寒潮、极端最高(低)气 温等,只有当预报了该项目或实况达到了该项目的最低天气标准时, 才进行定性的“有”或“无”的评定。 (例如预报有暴雨,实况50 毫 米时,定性评为“正确” ;又如未预报某重要天气项目,而实况达到了 该项目的最低天气标准,评为“漏报” , “不正确” 。 ) 5.2.定量预报误差值(级)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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