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稀有金属交易市场

上传人:子 文档编号:41695872 上传时间:2018-05-30 格式:DOC 页数:5 大小:26.50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天津稀有金属交易市场_第1页
第1页 / 共5页
天津稀有金属交易市场_第2页
第2页 / 共5页
天津稀有金属交易市场_第3页
第3页 / 共5页
天津稀有金属交易市场_第4页
第4页 / 共5页
天津稀有金属交易市场_第5页
第5页 / 共5页
亲,该文档总共5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天津稀有金属交易市场》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天津稀有金属交易市场(5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天津稀有金属交易市场天津稀有金属交易市场天津稀有金属交易市场市场风险控制制度2008/1/23目录第一章总则3第二章保证金制度3第三章涨跌幅限制3第四章代理转让电子合同4第五章限制订量 4第六章附则5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交易风险管理,维护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天津稀有金属交易市场(以下简称:交易市场)交易的正常进行,根据天津稀有金属交易市场交易规则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为了确保交易市场的正常运行,通过实行保证金制度、涨跌幅限制、代理转让电子合同、限制订量等措施,来防范和控制交易市场及交易商的风险。第三条 交易市场员工和交易商必须遵守本制度。第二章 保证金制度第四条 保证金是订立电子合同

2、时,对电子合同买卖双方所要求的最低预付资金限额,金额的高低是根据市场风险和合同价格决定的。订单交易的保证金为成交货款的 20%。第五条 为防范和控制市场及交易商的资金风险,市场有权根据某一电子交易合同或某一交易席位的异常交易情况,单个或集体对参与交易的交易商提高电子交易合同的预付款标准和仓单保证金标准。第六条 当出现下列情况时,市场可要求交易商增加保证金或付足货款金额:(一) 临近交收期时(一般进入交收日开始) ;(二) 连续达到涨跌幅限制,或涨跌幅累计达到一定水平时;(三) 遇国家法定长假时;(四) 市场认为市场风险明显增大时;(五) 市场认为必要的其他情况。市场将根据具体情况决定调整幅度,

3、并以公告形式发布告知交易商。第七条 市场可根据稀有金属品种在运行的不同阶段制定不同的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第八条 当某一稀有金属品种达到应调整保证金标准时,市场将在新标准执行的前一工作日结算时,对该品种的所有未转让电子合同按新的保证金标准进行结算;保证金不足的,应当在下一个交易日开市前补足。第九条 在进入交收月份后,卖方可用标准货物仓单作为与其持有数量相同的电子合同的履约保证,其持有的电子合同对应的保证金不再收取。第三章 涨跌幅限制第十条 为保障市场稳定和防范交易风险,市场通过网络电子交易系统设置报价涨跌幅限制。涨跌限幅为上一交易日该电子交易合同结算价的 10%。市场有权根据市场运行情况随时调整

4、涨跌限幅或者采取其他必要的措施稳定市场交易秩序。第四章 代理转让电子合同第十一条 为控制市场风险,必要时市场将实施代理转让电子合同。第十二条 当交易商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市场有权对其持有的电子合同实施代理转让:(一) 交易商在规定时间内未补足交易保证金最低余额;(二) 因违规受到市场代理转让电子合同处罚的;(三) 根据市场的紧急措施应予代理转让合同的;(四) 其他应予代理转让合同的。第十三条 代理转让电子合同的执行原则:(一) 因保证金不足而代理转让电子合同的先由交易商自己执行,若时限内交易商未执行完毕,则由市场代理执行。在保证金补足前,禁止相关交易商开立新的电子合同。(二) 因违规或紧急措施

5、要进行代理转让的电子合同,代理转让的电子合同数目由市场根据涉及交易商的具体情况确定。第十四条 代理转让电子合同的执行(一) 每日交易结束后,交易市场根据交易商的成交电子交易合同,结算交易保证金及手续费等,对应收应付款项实行净额一次划转,相应增加或减少交易商的当日资金余额。结算数据显示交易商席位当日资金余额小于零时,其结算结果即为交易市场向交易商发出的催款通知,交易商应在下一交易日开市前补足资金;(二) 交易商如未能在下一交易日开市前补足资金,应在下一交易日开市后 30 分钟内转让其所持的合同,否则交易市场于 30 分钟后,以市价的形式代为转让其所持的任何合同,直至可用资金大于零。(三) 如果交

6、易市场做出代为转让指令,交易市场有价无市不能转让,使其交易保证金不足所持仓单全额货款的 15%时,即证明该交易商无履约能力,当日闭市结算后,交易市场有权按照当日结算价,选择订货亏损一方所持的任何合同与该品种获利最大一方的合同进行对冲,在同一价格上按照该品种合同成交时间在前先予对冲的原则执行,直至亏损一方的可用资金大于零。代理转让电子合同的价格通过市场交易形成。第十五条 任何形式代理转让电子合同所造成的损失由交易商承担。第十六条 若在交易过程中发生异常情况,市场有权中断交易或者提前休市以维系市场的稳定和保障交易商的权益。第五章 限制订量第十七条 为确保市场的正常交易和稳健运行,通过实行以下措施防

7、范和控制市场及交易商的风险:(一) 每笔指令最大买卖量限制为 5000 批(二) 每交易帐号最大订货量不得超过单个品种订货量的 30%(三) 某交易品种或某电子交易合同市场订货总量限制措施(四) 每交易帐号某交易品种某电子交易合同订货量限制措施市场有权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某一限制的数量规定。第十八条 当订货总量超过同期社会稀有金属流通总量时,交易商不得新订立电子交易合同。第十九条 市场根据某一交易品种或某一电子交易合同或某一交易帐号的异常交易情况,可以限制新订立相关交易品种或电子交易合同或交易帐号或转让电子交易合同等权限。第二十条 交易商在市场拥有多个交易帐号时,市场有权对其合并计算以控制风险。第六章 附则第二十一条 交易商对其名下的电子交易合同负有履行合同和承担风险的责任。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交易市场负责解释、修改。第二十三条 如交易商与交易市场就本制度各条款的理解、解释、执行等发生争议,应通过协商解决;如协商不一致,交易商可向交易市场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自 2008 年 2 月 1 日起生效。市场风险控制制度2 / 5 | 天津稀有金属交易市场 天津稀有金属交易市场 | 2 / 5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
相关搜索

最新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生活休闲 > 科普知识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