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广播电视大学玄武分校学籍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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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南京市广播电视大学玄武校区学籍管理规定为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高素质人才,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根据教育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结合我院具体情况,特制定本规定。第一章 入学与注册第一条 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我院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我院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时间到院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如期入学者,应通过书面方式并附相应证明,向被其录取的教务处请假,报教务处审批。未请假或者请假后逾期两周不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第二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入学资格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

2、学校将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者,无论何时发现,一经查实,学校将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将请有关部门查究。第三条 学生按教育部规定实施学籍电子注册,学籍电子注册与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相衔接,经过学籍电子注册的学生获得的毕业证书才能进行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第四条 新生入校后在规定时间完成相关信息核对,该信息一经确认,将作为学历证书信息使用。学生信息上报教育部进行学籍电子注册后,不再受理学生任何学籍信息更动。第五条 每学年开学初,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具体2参见南京广播电视大学玄武分校学生学年注册管理规定(试行) 。第六条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

3、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第二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第七条 学生必须按照学校教学计划规定参加所有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如实记录。第八条 教学计划规定的每一门课程,在每学期内评定一次成绩。安排两学期或两学期以上修读的同一门课程,每学期各作为一门独立课程进行考核,分别按学期记载成绩。第九条 经考核不合格的课程,学生可以申请参加补考,补考成绩按 60 分记录。学生经补考后仍不合格的课程,可以随下一年级相同课程重考,重考及格后按 60 分记入学生成绩档案。第十条 学生必须完成规定的实验、实习报告或平时作业,凡缺交实验、实习报告或一学期中缺交作业三分之一以上者,不得参加该门课程的考核,并视其具体情

4、况决定是否给予补考或重考。第十一条 应届毕业生应按规定完成毕业作业(毕业设计、毕业论文) ,否则不能按期毕业。第十二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要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第十三条 学生体育课的成绩应当根据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求评定。3第十四条 学生必须遵守考试纪律,严禁考试违纪作弊。学生在课程考核时违纪或作弊,依据南京广播电视大学玄武分校学生考试违纪、作弊的认定和处理办法进行处理。第三章 转专业与转学第十五条 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方向) 。第十六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办理转专业:(一)二年级(含二年级)以上者;(二

5、)申请转入不同招生类别和录取标准的专业;(三)申请转专业学期,受过纪律处分的;(四)应作退学处理者。第十七条 学生原则上不允许转学,因特殊情况需要转学,依照省教育厅有关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规定(苏教学20076 号、苏教职200539 号)执行。第十八条 学生转专业、转学均由本人向教务处提出申请,按下列方法办理:(一)本院范围内转专业,由本人书面申请,教务处领导签署意见,教务处审核,院领导批准;(二)学生转专业,应在每学期期末办理,并在下学期开学前办妥;(三)学生转专业后须修完转入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达4到毕业总学分的要求,方可毕业;(四)学生转学,经转出学校和转入学校同意,由转出学校

6、报省教育厅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以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由转出地省教育厅和转入地省教育厅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五)学生转学的手续,一般在每学期末申请办理,以保证学生在新学期到转入学校学习;(六)凡申请转学、转专业的学生未获批准之前,应在原校、原专业学习,不得先到拟转入学校或专业试读。第四章 休学与复学第十九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学生在院最长修业年限,按原规定学制期限顺延三年。第二十条 学生因病、因工作等特殊原因确需暂时中断学业者,可经批准申请休学。 第二十一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一)经医院诊断,因病须停课治疗、休养时间超过六周的;(二)一学期请病假、事假缺课累计

7、超过该学期课程总学时三分之一的;(三)因其他特殊原因教务处认为必须休学的。第二十二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 ,可保留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二十三条 学生自费出国留学,可办理休学手续。5第二十四条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限(特殊情况经学校批准) ,累计不得超过两年。第二十五条 学生休学一般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教务处同意,报教务处批准,方可休学。教务处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由学校发给学生休学通知,作休学处理。休学期间学校保留其学籍。第二十六条 学生办理休学手续后,应及时离校。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的待遇。如果学生在休学期间发生事故,责任由学生本人和家长承担

8、。第二十七条 学生休学期满,应当于期满前一个月向教务处提交书面复学申请,并按下列规定办理:(一)因病休学申请复学时,须附医院开具的“可以正常学习”的诊断证明,教务处批准办理复学手续,并报教务处备案。伪造诊断证明者不得复学;(二)因其他原因休学者,须提供必要的证明,经教务处审核,报教务处批准,方可办理复学手续;(三)复学者,原则上依其应修课程的情况编入原专业的下一年级学习,如无相同专业的可编入下一年级同科类相近专业学习;(四)休学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者,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五)休学期间有违法乱纪行为的取消复学资格和学籍。第二十八条 保留学籍、休学的学生,在保留学籍、休学期间,不得报考其

9、他学校。6第五章 退学第二十九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一)学生在学业规定年限内成绩未达到要求的;(二)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三)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院学习的;(四)擅自离校连续两周(含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五)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六)超过规定在校修业年限的(含休学、重修等) ;(七)本人因特殊原因要求退学,经劝说无效的(须经家长同意) 。第三十条 按上述规定拟退学处理的学生,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教务处同意,报教务处审核,提请校领导批准。对退学的学生,学校出具退学证

10、明由教务处送交学生本人。对于上述第五、第六种情形,教务处可根据实际情况予以办理退学手续。第三十一条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可向学校相关机构提起申诉。第三十二条 学生退学时如果牵涉到费用问题,按学校有关规定办7理。第三十三条 因退学或其他各种原因处理离校的学生,必须在退学通知送达本人之日起一周时间内办理退学手续离校,并将户口退回至户籍所在地。第三十四条 被取消学籍或退学的学生不得申请复学。第六章 毕业与结业第三十五条 具有学籍的学生在学校规定的最长修业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内容,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颁发毕业证书。第三十六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学制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内容,仍有总学分的

11、五分之一以内(含五分之一)课程不合格,未达到毕业要求,经本人申请,可发给结业证书。结业后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通过补考、重考达到毕业要求,换发毕业证书,但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第三十七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的最长修业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未达到结业要求,只发给成绩证明。第三十八条 学校严格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省教育厅注册。第三十九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校不发给学历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校将予以追回并报省教育厅,宣布证书无效。第四十条 毕业证书遗失,经本人申请、教务处核实后,可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毕业证书具有同等效力。8第七章 附则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施。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二一年十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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