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民年金vs.劳保年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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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國民年金 VS.勞保年金 1 篇名 國民年金國民年金國民年金國民年金 vs.vs.vs.vs.勞保年金勞保年金勞保年金勞保年金 作者 林佳蓉。瑞祥高級中學。二年八班。 俞維萍。瑞祥高級中學。二年八班。 黃筱茜。瑞祥高級中學。二年八班。 國民年金 VS.勞保年金 2 壹前言 現在的台灣已邁入高齡化社會,為因應人口老化的問題,政府也日益重視老年的社 會福利制度,然而社會制度的改革與我們日常生活息息相關,身為這個社會的一份 子,有些事不能不知道,所以我們選擇了最新通過的勞保年金與國民年金作為我們 這次的主題,除了對兩者做簡單介紹,尤其著重在退休後制度的比較,包括勞保舊 制的老年給付和新制的老年年金,

2、與國民年金中的老年年金,藉此提高對新制度的 認識與釐清。 貳正文 第一章:勞保年金 一何謂勞保年金 採年金制的勞保,即是所謂的勞保年金 。和過去勞保不同的是,過去勞保 年金給付採取是一次金,一次給付的方式;但在明年月日前投保勞保年金的 勞工,可以月領方式領取,也可選擇一次金。 (註) 二實施日期 民國年月日起實施。 三參加資格 年滿十五歲以上,六十歲以下,受僱之本國籍勞工,應以其雇主或 所屬機構為投保單位,參加本保險為被保險人。但下列人員不得參 加本保險: 、依法應參加公教人員保險或軍人保險者。 、已領取勞工保險老年給付或公教人員保險養老給付者。 、受僱於依法免辦登記且無核定課稅或依法免辦登記

3、且無統一發 票購票證之雇主或機構者。 受僱於二個以上雇主者,得擇一參加本保險。(註) 四費率及保險費 、 勞 工 保 險 年 保 險 費 率 : 7.5%至 13%; 第 3 年 起 每 2 年 調 高 0.5% 、 月 投 保 金 額 : 以 其 工 作 所 得 投 保 。 國民年金 VS.勞保年金 3 (1)受 僱 勞 工 : 第 1 級 17,280 元 , 第 22 級 43,900 元 、 保 險 費 負 擔 比 例 : (1)受 僱 勞 工 : 雇 主 70%、 勞 工 20%、 政 府 10%。 (2)職 業 工 人:勞 工 60%、政 府 40%。最 低 18,300 元( 現

4、 行 第 3 級 ), 投 保 工 資 上 限 43,900 元 。 (註) 五給付項目 、 失 能 年 金 ( 普 通 事 故 ) (1)請 領 早 件 : 失 能 程 度 經 評 估 為 終 身 無 工 作 能 力 者 , 發 給 年 金 給 付 。 未 達 終 身 不 能 從 事 工 作 者 , 按 現 行 規 定 依 殘 廢 等 級 發 給 一 次 給 付 (2)給 付 標 準:平均投保薪資保險年資1.55%(不足4,000元者,發給4,000元)。 有 配 偶 或 子 女 者,另 加 發 眷 屬 補 助,每 1 人 加 發 25%,最 多 加 發 50%。 、 失 能 年 金 ( 職

5、 災 事 故 ) (1)請 領 早 件 : 失 能 程 度 經 評 估 為 終 身 無 工 作 能 力 者 , 發 給 年 金 給 付 (2)給 付 標 準 : 普通事故年金標準+20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之職業災害失能補償金 、老 年 年 金 (1)請 領 早 件 : 年 滿 60歲 年 資 滿 15年 請 領 時 離 職 退 保 , 或 離 職 退 保 後 請 領 保 險 年 資 未 滿 15年 者 , 發 給 老 年 一 次 金 老 年 年 金 請 領 年 齡 逐 步 提 高 機 制 (2)給 付 標 準 : 依 下 列 二 種 方 式 擇 優 發 給 3,000+平均投保薪資年資0.775

6、 平均投保薪資年資 1.55% 、遺 屬 年 金 ( 普 通 事 故 ) (1)給 付 早 件 : 被 保 險 人 於 加 保 期 間 死 亡 國民年金 VS.勞保年金 4 (2)給 付 標 準 : 平均投保薪資保險年資 1.55%,不足3,000元者發給3,000元 (3)給 付 順 序 : 配 偶 及 子 女 、 父 母 、 祖 父 母 、 孫 子 女 、 兄 弟 姊 妹 受 領 對 象 存 在 時 , 後 順 序 之 遺 屬 不 得 請 領。 、 遺 屬 年 金 ( 職 災 事 故 ) (1)給付標準:普通事故年金標準+10個月平均月保險薪資之職業災害死亡補償一次 金 、 喪 葬 給 付

7、 (1)給 付 標 準 : 依 一 次 發 給 支 出 殯 葬 費 之 人 5個 月 平 均 月 投 保 薪 資 。 (2)給 付 順 序:配 偶 及 子 女、父 母、祖 父 母、孫 子 女、兄 弟 姊 妹( 擇 一 領 ) (註) 遺 屬 不 符 合 請 領 遺 屬 年 金 給 付 早 件 或 無 遺 屬 者 , 一 次 發 給 支 出 殯 葬 費 之 人 10個 月 平 均 月 投 保 薪 資 六、勞保年金給付之優點 (1)年金給付與一次給付雙軌併行,勞工或其遺屬可自由選擇 年金施行前有保險年資者,原有之勞保給付權益不受影響,勞工或其遺屬可以在請 領老年、失能或死亡給付時,選擇請領年金給付

8、或一次給付。 (2)提供被保險人或其遺屬長期且安定的生活保障 年金給付係按月領取,既安全又有保障。老年年金可提供被保險人老年退職後安定 之生活所需,亦得視個人退休需求而選擇延後或提前請領;失能年金並有加發眷屬 補助,可確實保障失能達終身不能從事工作之被保險人家庭經濟生活;遺屬年金另 有遺屬加計,可提供被保險人遺屬長期之生活照顧。 (3)活到老領到老,保愈久領愈多,年金得相互轉銜,保障完整 勞保年金是按照實際保險年資為計算基礎,沒有年資上限,所以保險年資愈久,未 來領取年金給付金額愈高,且年金得相互轉銜,具保障完整性。例如:於領取老年 年金給付或失能年金給付期間死亡者,則轉銜為遺屬年金,使其遺屬

9、獲得長期之生 活保障。 (4)領取年金可以避免因通貨膨脹導致給付縮水 國民年金 VS.勞保年金 5 為確保年金給付之實質購買力,年金給付金額會隨著消費者物價指數累計成長率來 調整,所以,年金給付是對抗通貨膨脹之最佳選擇。 (5)提供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基本生活保障 第二章:國民年金 一何謂國民年金 自年月日起,滿 25 歲、未滿 65 歲國民,在沒有參加公教保、軍保、 農保和勞保期間參加的新制度。只要繳費到 65 歲,每月領取老年給付,領到身故當 月為止。加保國保期間,重度身障或死亡,也可以領取國保相關給付。 (註) 二實施日期 民國年月日起開辦。 三參加資格 、 年滿歲、未滿歲,在國內設有戶籍

10、 、 未參加勞、農、公教及軍保 、 未領取公教保養老給付及軍保退伍給付者 、 在年月日前已領取勞保老年給付者 國民年金法施行年內,已領取勞保老年給付,但年資未滿年者,也可參加 (註) 四費率及保險費 、國民年金保險費率,第 1 年為 6.5%,第 3 年調高 0.5%,以後每 2 年調高 0.5%, 最高上限至 12%。 、月投保金額:以勞保投保薪資第一級(即基本工資)定之,目前為 17,280 元。 第二年起,消費者物價指數累計成長率達 5%時,即依該成長率調整之。 、第一年政府補助 449 元(40%)。保費每月 1,123 元(17,2806.5%) ,一般被保險 人自付 674 元(6

11、0%), 、低收入戶政府全額補助、所得未達一定標準者政府補助 55%至 70%、身心障礙者 政府補助 55%至 100%。 、國民年金保險之保險費收繳,採柔性強制方式處理,亦即不動用強制執行相關 規定,亦不動用罰則,故如逾期未繳保險費期間,不會加徵滯納金,但須加徵利息,國民年金 VS.勞保年金 6 其利息計算方式為自應繳納期限屆滿翌日起至完納前 1 日止,每逾 1 日,以每年 1 月 1 日之郵政儲金 1 年期定期存款利率為準按日加計利息。 (註) 五給付項目 、身 心 障 礙 年 金 (1)身 心 障 礙 年 金 a給 付 早 件:加 保 期 間 致 重 度 以 上 身 心 障 礙,且 經

12、評 估 無 工 作 能 力 者。 b給 付 標 準 : 月 投 保 金 額 ( 17,280 元 ) 投 保 年 資 1.3%( 基 本 保 障 4,000 元 ) 。 (2)身 心 障 礙 基 本 保 證 年 金 a給付早件:加保前已重度以上身心障礙,且經評估無工作能力者。 b給付標準:4,000 元(需符合排富早款) 。 國民年金排富早款規定: 1. 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總額超過 50 萬以上 2. 個人所有的土地及房屋價值合計新台幣伍佰萬元以上 除外:(1) 土地編為公共設施用地,尚未徵收者。 (2) 個人居住之房屋,價值 400 萬元為限。 、 老 年 年 金 (1)老 年 年 金 a 給

13、 付 早 件 : 年 滿 65 歲 之 被 保 險 人 或 曾 參 加 本 保 險 者 b 給 付 標 準 : (A)月 投 保 金 額 ( 17,280 元 ) 0.65%投 保 年 資 +3,000 元 (B)月 投 保 金 額 ( 17,280 元 ) 1.3%投 保 年 資 (A)式 較 優 , 但 有 下 列 情 況 之 一 者 , 不 得 以 A 標 準 請 領 1. 有 欠 繳 保 險 費 期 間 , 不 計 入 保 險 年 資 情 事 者 。 2. 發 生 保 險 事 故 前 一 年 , 有 保 險 費 未 繳 納 情 形 。 3. 領 取 相 關 社 會 福 利 津 貼 4.

14、 已 領 取 相 關 社 會 保 險 老 年 給 付 。 但 開 辦 後 15 年 內 納 保 之 退 休 勞 工 , 若 僅 領 取 勞 保 年 資 15 年 以 下 老 年 給 付 者 , 不 在 此 限 ( )老 年 基 本 保 證 年 金 給 付 早 件:開 辦 時 已 年 滿 65 歲 且 現 領 取 敬 老 津 貼、老 農 津 貼 者 。 給 付 標 準:3,000 元 (已 具 備 領 取 老 農 津 貼 資 格 者 政 府 另 發 給 3,000國民年金 VS.勞保年金 7 元 之 差 額 金 )。 除 外 : 原 住 民 年 滿 55 歲 未 滿 65 歲 者 , ( 維 持

15、 排 富 早 款 ) 改 依 本 年 金 按 月 發 給 。 、 遺 屬 年 金 ( 被 保 險 人 與 加 保 期 間 死 亡 ) ( )給 付 標 準:月 保 投 保 金 額( 17,280 元 )投 保 年 資 1.3%( 基 本 保 障 3,000 元 ) ( )給 付 順 序 : 配 偶 及 子 女 、 父 母 、 祖 父 母 、 孫 子 女 、 兄 弟 姊 妹 ( 擇 一 領 、 遺 屬 年 金 ( 被 保 險 人 於 領 取 身 心 障 礙 或 老 年 年 金 期 間 死 亡 ) ( )給 付 標 準 : 按 被 保 險 人 原 領 身 障 或 老 年 年 金 金 額 之 半 數 發 給 ( 基 本 保 障 3,000 元 ) ( )給 付 順 序 : 配 偶 及 子 女 、 父 母 、 祖 父 母 、 孫 子 女 、 兄 弟 姊 妹 ( 擇 一 領 ) 、 喪 葬 給 付 ( )給 付 早 件 : 被 保 險 人 死 亡 ( )給 付 標 準 : 依 月 投 保 薪 資 一 次 發 給 5 個 月 喪 葬 給 付 , 即 86,400 元 。 ( )給 付 順 序 : 配 偶 及 子 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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