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政策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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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宁 波 市 财 政 局宁 波 市 卫 生 局宁波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甬人社发2011318 号关于完善宁波市职工生育保险政策 有关问题的通知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卫生局,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为贯彻落实社会保险法,更好地保障生育职工的合法权文件-2-益,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完善我市职工生育保险政策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 扩大生育保险参保范围对象我市行政区域内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应当按照宁波市城镇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 137 号)参加职工生育保险。二、调整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条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

2、件:(一)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按照规定参加生育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满 10 个月;(二)生育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三、扩大生育保险待遇支付范围对象参保职工(雇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省、市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参保职工(雇工)未就业配偶按国家规定不享受生育津贴。参保职工(雇工)未就业配偶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职工(雇工)未就业配偶生育时,用人单位为其职工(雇工)参加生育保险并履行了缴费义务满 10 个月;职工(雇工)未就业配偶生育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 四、提高生育保险医疗(手术)费用待遇标准(一)生育医疗费用相关项目按以下对应

3、标准进行定额补偿:人工流产术(门诊)500 元,人工流产术(住院)2300 元,引产术(住院)2800 元,正常阴道分娩 3700 元,阴道助产术 4350 元,剖-3-宫产术 5100 元。(二)计划生育手术项目及结算定额标准调整为:放置宫内节育器 250 元,取出宫内节育器 250 元,嵌顿(残)性宫内节育器取出术 320 元,开腹取环术或经宫腔镜取环术 3000 元,避孕药皮下埋植术 160 元,避孕药皮下埋植取出术 90 元,人工流产术(门诊)(10 周内)400 元,人工流产术(住院)(1012 周)1700 元,引产术(住院)(1228 周)2500 元,抗早孕药物流产 300 元

4、,输卵管结扎术 1300 元,输精管结扎术 780 元,输卵管吻合术 6000 元,输精管吻合术 4500 元。五、完善生育津贴计发办法参保职工(雇工)按照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国务院令第 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检发节育手术常规(第三版)的通知(84卫妇字第 1 号)和浙江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省政府令第 174 号)的规定享受产假和计划生育手术假期。生育津贴或计划生育手术休假的假期津贴,以参保职工(雇工)本人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时用人单位全部参保职工前10 个月的月平均缴费工资为计发基数,按该计发基数乘以假期天数计发待遇。计发公式如下:本人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

5、时,用人单位全部参保职工前 10 个月的月平均缴费工资30 天可享受的假期天数。六、明确职工生育保险待遇与其它生育保障待遇的关系(一)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的生-4-育妇女,已享受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中有关生育保障待遇的,凭住院分娩时的原始票据,差额享受本通知规定的职工(雇工)或职工(雇工)未就业配偶的生育医疗费用待遇。(二)农村生育妇女住院分娩,已享受财政生育补助政策的,凭住院分娩时的原始票据,差额享受本通知规定的职工(雇工)或职工(雇工)未就业配偶的生育医疗费用待遇。(三)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职工(雇工)未就业配偶,在本统筹区域以外住院分娩,按规定享

6、受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的,在女职工、职工(雇工)未就业配偶产假期满后 30 日内,用人单位应提供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核发的生殖健康服务证原件及复印件或当地计生部门出具的其它有效证明原件、医疗机构出具的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住院分娩时的原始费用收据、出院小结原件。职工(雇工)未就业配偶在统筹地以内(或统筹地以外)住院分娩的,均应提供当地乡镇(街道)政府部门关于职工(雇工)未就业配偶的未就业证明。与其它生育保障待遇有关的,按上述(一)、 (二)项办法处理。七、其它(一)本通知未涉及的职工生育保险政策,仍按市政府令第137 号规定和原宁波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甬劳社工伤200678 号等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7、二)各县(市)可结合当地实际参照本通知精神调整当地职-5-工生育保险政策。(三)本通知自 2011 年 7 月 1 日起执行。其中,本通知第二条第(一)项的规定,自 2012 年 10 月起执行,本通知下发之月至2012 年 9 月仍按原规定执行;2011 年 7 月 1 日前已生育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支付范围和待遇标准按原规定执行。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宁波市财政局宁波市卫生局 宁波市计划生育委员会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6-主题词:完善 生育保险 政策 问题 通知 抄送:市政府办公厅,市养老保险管理中心,各县(市)、区社 会保险经办机构。 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11 年 11 月 23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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