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企业促销方式的纳税筹划

上传人:洪易 文档编号:41652235 上传时间:2018-05-30 格式:DOC 页数:5 大小:55.50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商业企业促销方式的纳税筹划_第1页
第1页 / 共5页
商业企业促销方式的纳税筹划_第2页
第2页 / 共5页
商业企业促销方式的纳税筹划_第3页
第3页 / 共5页
商业企业促销方式的纳税筹划_第4页
第4页 / 共5页
商业企业促销方式的纳税筹划_第5页
第5页 / 共5页
亲,该文档总共5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商业企业促销方式的纳税筹划》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商业企业促销方式的纳税筹划(5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商业企业促销方式的纳税筹划商业企业促销方式的纳税筹划 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商品流通企业之间的竞争日益激烈,各种促销方式层出不穷,而且不断翻新。商 品流通企业在选择促销手段时,要考虑提高销售量,增加销售额,也需要考虑不同促销方式下企业税负的差异, 以实现企业经济利益最大化;否则可能因税负的影响,难以实现预期效果,甚至出现负效应。本文从促销规模较 大的商业企业入手,分析其促销方式的税负差异,以期对商业企业选择财务利益最大化的促销方案有所借鉴。 不同商业企业促销方式的税负差异 (一)折扣销售 折扣销售是指销货方在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时,因购货方购买数量较大或购买行为频繁及防止产品积压等原 因,而给

2、予购货方价格方面的优惠,这种行为在现实经济生活中很普遍,是企业销售策略的一部分。由于折扣是 在销货方实现销售的同时发生,因此,税法规定,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可按折扣后的 余额作为增值额计算增值税;如果将折扣另开发票,不论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 例:某商业批发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给某固定客户货物一批,增值税率 17%,不含税价格 100 万元,给予销售折扣 5%,且折扣额与销售额在同一张发票上注明,这批货物购进成本为 80 万元。 购货方须支付款项=95(1+17%)=111.5(万元) 批发企业应缴纳增值税额=9517%-8017%=2.5

3、5(万元) 批发企业毛利润=95-80=15(万元) (二)现金折扣 现金折扣是指债权人为鼓励债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付款,而向债务人提供的债务扣除。现金折扣通常发生在 以赊销方式销售商品及提供劳务的交易中。企业为了鼓励客户提前偿付货款,通常与债务人达成协议,债务人在 不同的期限内付款可享受不同比例的折扣。由于现金折扣发生于销售货物之后,此时销售标志已经确定,因此税 法规定现金的销售折扣不得从销售中减除,也就是说增值税必须按销售标志确定的销售额计税。 例:上例中设该批发企业销售货物时提供现金折扣,客户 10 天内付款,享受 5%的折扣,假定其他条件不 变,则: 批发企业应缴纳的增值税额=10017

4、%-8017%=3.4(万元) 购货方应付款=(100-1005%)+10017%=112(万元) 批发企业毛利润=100-1005%-80=15(万元) (三)折让销售 折让销售是指在货物售出后,由于其品种、质量、性能等方面的原因购货方虽未退货,但销货方需要给予购 货方的一种价格折让。现行税法规定,一般纳税人因销售折让而退还给购买方的增值税额,应从发生折让当期的 销项税额中扣减。个体执行时,须要求购买方取得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索取折让证明单,销售方以此开具红 字专用发票,并扣减当期销项税额。 例:设上例中的商业批发企业将价格 100 万(不含税)的货物售出后发现有质量问题,该企业决定给予

5、5% 的折让,购买方取得了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索取折让证明单后,该批发企业按销售额的 5%开具了红字专用 发票。假定其他条件不变,则: 购货方应付款=(100-5)(1+17%)=111.15(万元) 该企业应缴增值税额=(10017%-517%)-8017%=2.55(万元) 批发企业毛利润=(100-5)-80=15(万元) 以上三种方案,批发企业利润都一样,但现金折扣销售方式缴纳增值税较多,同时购货方付款金额也最多, 其原因在于现金折扣虽然可以减少销售净额,但不能减少销项税额,销项税额易向前转嫁给消费者,因而消费者 承担了增值税负担。所以,比较三种方案,折扣销售与折让销售效果一样,而现

6、金折扣由于没有减少消费者的增 值税负担,因而让利效果较差。 商业企业促销方式涉税问题的比较分析 目前,商业零售企业促销商品采用打折销售、送购物券销售、购物返现金销售、加量不加价销售等让利形式, 每种形式的特点、收效各不相同,其税收负担也不完全一样。下面通过一案例具体分析以上四种方式所涉及的税 种及承担的税负,以期对这些方式的涉税问题进行一下比较。 某商场决定在年底开展促销活动,其每销售 100 元(含税价,下同)的商品成本为 60 元(含税),商场为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有增值税专用发票,为促销而决定从以下四种形式中选择一种形式:商品 7 折销售; 购物满 100 元,赠送 30 元购物

7、券,可在商场购物;购物满 100 元,返还现金 30 元;购物满 100 元,可再选 30 元商品,销售价格不变,仍为 100 元。 下面本文计算该商场每销售 100 元的商品,在这四种促销方式下的税负与利润情况(为简化计算过程,本文 不考虑城建税、教育附加以及相关的经营管理费用)。 (一)商品 7 折销售 在这种方式下,该商场销售 100 元的商品只收取 70 元,成本为 60 元。 应纳的增值税=(70-60)(1+17%)17%=1.45 元 销售毛利润=(70-60)(1+17%)=8.55 元 应纳企业所得税=8.5525%=2.14 元 税后净利润=8.55-2.14=6.41 元

8、 (二)赠送购物券销售 在这种方式下,消费者在商场购物满 100 元,可获得 30 元购物券。这种方式相当于该商场赠送 30 元商品 (成本为 18 元),赠送行为视同销售,应计算销项税额,缴纳增值税,视同销售的销项税额由商场承担,赠送 商品成本不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按照个人所得税制度的规定,企业还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为保证让顾 客得到实惠,该税应由商场承担。 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30(1-20%)20%=7.5 元 应纳的增值税=(100-60)(1+17%)17%+(30-18)(1+17%)17%=5.81+1.74=7.55 元 销售毛利润=(100-60)(1+17%)-18

9、(1+17%)-(3018)(1+17%)17%-5=34.19-15.38-1.74-5 =12.07 元 由于赠送的商品成本及应纳的增值税不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则: 应纳企业所得税=(100-60)(1+17%)25%=34.1933%=8.55 元 税后净利润=12.07-8.55=3.52 元 (三)返还现金销售 消费者购物满 100 元,返还现金 30 元。在这种方式下,返还的现金属赠送行为,不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 除,而且按照个人所得税制度的规定,企业还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为保证让顾客得到 30 元的实惠,商场赠 送的 30 元现金应不含个人所得税,是税后净收益,该税应由商场

10、承担,因此,赠送现金的商场需代扣的个人所 得税为: 30(1-20%)20%=7.5 元 应纳的增值税=100(1+17%)17%=14.53 元 销售毛利率=(100-60)(1+17%)-30-7.5 =25.64-25 =-3.31 元 由于赠送的现金及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不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则: 应纳的企业所得税=(100-60)(1+17%)25%=8.55 元 税后净利润=-3.31-8.55=-11.86 元 (四)加量不加价销售 这种销售方式是指购物达一定数量,再选购一定的商品,总价格不变。如购物达 100 元者,再选购 30 元商 品,销售价格不变,仍为 100 元。这

11、也是一种让利给顾客的方式,与前几种方式相比,其销售收入没变,但销售 成本增加了,变为 78 元(60+3060%),则: 应纳增值税=(100-60-18)(1+17%)17%=3.20 元 销售毛利率=(100-60-18)(1+17%)=18.8 元 应纳企业所得税=13.6825%=4.7 元 税后净利润=18.8-4.7=14.1 元 综合以上四种方案分析,方案四最优,方案一次之,而方案三即返现金销售则不可取。从以上的分析可见, 同样是促销,可以有很多方式,各种形式让利程度、企业税收负担和收益额都不一样,因而促销效果和企业收效 也不一样。但是,仅仅凭单位税负与利润的大小来判断选取促销方

12、案并不是合理、正确的筹划。企业应该在促销 效果与税负、利润之间综合考虑,充分考虑消费者的消费心理,通过观察、试销等方式确定各种促销方式的效果, 再结合各种促销方式下的单位税负与利润情况综合考量,财务利益最大化的促销方案才是该商场最佳的选择,这 样选取的方案才是最优的筹划方案。为了做好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现把有关政策问题明确如下,请各地遵照执行:为了做好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现把有关政策问题明确如下,请各地遵照执行: 一、关于工资薪金支出的税前扣除一、关于工资薪金支出的税前扣除 1、经有关部门认定的软件生产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的工资,可按实际发生额在税前扣除。 2、饮食服务行业经

13、劳动保障部门批准提取并发放的提成工资,可在税前扣除。 3、经劳动保障部门或财政部门批准实行工效挂钩的企业(包括各种所有制企业) ,在符合工资总额增长幅度低于 本企业经济效益增长幅度和职工平均实际收入增长幅度低于本企业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简称“两低于”)的条件 下,其向雇员实际支付的工资薪金支出可在税前扣除。 4、除上述规定外,工资薪金支出实行计税工资扣除办法 (1)计税工资标准:2004 年度允许在每人每月 1000 元额度内按实予以扣除; (2)计税工资组成内容:工资薪金支出是指企业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与其有雇佣关系的员工的所有现金或非 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年

14、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 支出。上款所指的津贴、补贴包括为了补偿职工特殊或额外的劳动消耗和因其他特殊原因支付给职工的津贴、补 贴。如:地区补贴、物价补贴、高空津贴、井下津贴、误餐补贴等均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 (3)实行计税工资人员:指在本企业任职或与其有雇佣关系的人员包括正式职工、合同制职工、使用期限在一 个月以上的临时工及返聘人员。 5、下列费用可不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单独在税前扣除: (1)2004 年度企业在职职工夏季清凉饮料费的发放标准为:高温作业工人每人每月 120 元;非高温作业工人每 人每月 100 元;一般工作人员每人每月 95 元。发放时间为 4 个月。 (

15、2)企业发给职工与取得应税收入有关的办公通讯费用,按确定的计税工资人数在每人每月 300 元的标准内按实予以税前扣除。 (3)对企业发放给本单位职工的劳动保护用品支出,2004 年度在每人 600 元的标准内按实税前扣除。 (4)发放给出差人员的伙食补助费按每人每天 30 元的标准在税前扣除。 6、企业实际提取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分别在不超过计税工资总额 14%、1.5%的标准内税前列支。按市 政府有关文件规定,实际上交统筹 “职工教育经费”允许在税前扣除。 7、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按每月职工工资总额的 2%向工会拨交的经费,凭工会组织开具 的工会经费拨款专用收据在税

16、前列支。如每月职工工资总额超过计税工资部分提取的工会经费,应调增应纳 税所得额;未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发生的职工文体活动费可在计税工资的范围内按实扣除。 8、经批准实行工效挂钩的企业,其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按税前允许扣除的工资额作为基数计 算扣除。 二、二、 关于固定资产折旧规定:关于固定资产折旧规定: 1、除另有规定者外,固定资产计提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 (1)房屋、建筑物为 20 年。 (2)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 10 年。 (3)电子设备和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 5 年。 (4)企业投资建筑的公路可按合同规定的使用期限摊销,使用期限不确定的比照建筑物提取折旧。 (5)证券公司电子类设备为 2 年。 (6)经认定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设备最短折价年限为 3 年。 (7)企业技术改造采取融资租赁方法租入的机器设备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行业资料 > 其它行业文档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