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国际法的基本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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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当代国际法的基本内容当代国际法的基本内容刘楠来以主权国家为基础的当代国际法的基本内容可概括为: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关于国家、居民、领土的国际法制度;国际人权法;海洋法;航空法和外层空 间法;外交关系和领事法;条约法;国际环境法;国际经济法;国际刑法;国 际组织法;国际争端的解决;战争与武装冲突法。 一、国际法的基本原则主要包括:主权和各国主权平等原则、国际合作原则、人民自决原则、尊 重人权和基本自由原则、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不使用武力和威胁原则、不 干涉内政原则,诚意履行国际义务原则等。中缅、中英共同倡导的互相尊重主 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概 括

2、和反映了上述原则,在许多双边的和一般的国际文件中都有规定,因此,也 被认为是国际法基本原则。 二、国家、居民和领土的国际法制度国家。国家作为国际法主体,享有充分的主权,法律地位平等,有独 立参加国际关系的能力、直接承受国际权利和义务的能力和独立进行国际求偿 的能力。国家违反国际法的行为构成国际不法行为,应承担国际责任,其形式 主要有道歉、终止不法行为、赔偿等。国家行为构成国际犯罪的,国家责任的 形式可表现为限制国家主权等。犯有国际罪行的个人,应承担刑事责任。居民。居民包括本国人和外国人。一个人依国籍而同其国籍国建立法 律联系受该国的法律管辖,享有和承担该国法律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外国人同 时服从

3、居住国的属地管辖权和国籍国的属人管辖权。各国给予外国人的待遇主 要有三种: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和差别待遇。领土。领土由领陆包括领水的底土、领水包括内水和领海和 领空组成。领空是指领陆和领水的上空,直至外层空层的下沿。毗连区、专属 经济区和大陆架属于沿海国的管辖区域,但不是一国的领土。领土处于一国的 主权之下,是国家行使最高权力的空间范围,其他国家不得侵犯一国的领土主 权和领土完整。国家对其领土内的一切人、事、物享有属地管辖权;在行使其 属地管辖权时,应尊重他国的属人管辖权。 三、国际人权法国际人权法主要渊源是国际人权条约,主要有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 际公约、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等。联合

4、国宪章、世界人 权宣言在国际人权法的形成中起了奠基作用。根据国际人权条约的规定,所 有人,不分性别、种族、肤色、宗教、语言、国籍、社会出身,等等,都有权 平等地享有经济、社会、文化、政治权利,缔约国有义务采取立法和其他措施, 保证其领土范围内的所有人享有这些权利;在他们的人权受到侵犯的情况下, 有权得到行政的和司法的救济。国际人权法禁止种族灭绝、种族隔离、贩卖奴 隶、施行酷刑等严重侵犯人权的行为,它们被认为是刑事犯罪,缔约国有义务 予以惩罚。人权在一般情况下被认为是本质上属于一国的国内管辖事项,其他 国家不得加以干预。 四、海洋法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对习惯海洋法规则进行了全面编纂,并 有很大发展

5、。现行的海域制度主要有:领海,是沿海国主权之下的国家领土的2一部分,宽度从领海基线量起不超出海里。沿海国对领海内的一切人和事 均有管辖权。外国所有船舶享有无害通过权。但我国法律规定,外国军用船舶 通过中国领海,须事先得到批准。专属经济区,是领海以外并邻接领海的一个 区域,宽度从领海基线量起不超出海里。是沿海国的管辖海域,沿海国 对其中的一切自然资源享有主权权利,对其中的人工岛屿等设施的建造和使用、 科学研究和海洋环境保护有管辖权。其他国家在专属经济区内有航行、飞越、 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自由。大陆架,海洋法上的大陆架是指领海以外,依陆 地领土的自然延伸扩展到大陆边外缘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宽

6、度自领海基 线量起不超出海里。窄大陆架国家大陆架宽度不到海里的,扩展 到海里。公海,是国家管辖海域以外的海域。对所有国家开放,实行公 海自由原则,所有国家在这里都有航行、飞越、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建造人 工岛屿等设施、捕鱼和科学研究的自由,但捕鱼自由已受到严格限制。在公海 上航行的船舶和船上事项受船旗国管辖。国际海底区域,是指国家管辖范围以 外的海床、洋底及其底土。由国际海底管理局代表全人类进行管理,国家和自 然人、法人可通过与管理局签订合同的方式参与“区域”资源的勘探和开发活 动。 五、航空法和外层空间法航空法和外层空间法,是分别调整空气空间和外层空间的社会关系的法律。 空气空间和外层空间之

7、间的界限至今在法律上尚未明确。空气空间分为国家领土之上的空气空间和国家领土以外陆地和水域上的空 气空间。前者称为领空,属于国家领土的一部分,后者称为公空,不属任何国 家所有和管辖。同劫机行为作斗争是航空法的一项重要内容。劫机被认为是犯 罪行为,航空器登记国、航空器承租人主营业所所在地国、航空器降落地国、 犯罪发生地国、犯罪份子所在地国均有管辖权。对劫机犯罪实行或起诉或引渡 原则。外层空间是指领空和公空以外的空间,包括所有天体在内。外层空间是 人类共同继承财产,任何国家和个人不得据为己有,应为所有国家的福利和利 益而利用。 六、外交和领事关系法外交和领事关系法,是关于国与国之间外交和领事关系的建

8、立,外交代表 和领事及其机构的设立和派遗,外交代表和领事的等级,他们及其机构的特权 和豁免,以及对接受国的义务的国际法。 使、领馆享有的特权和豁免有:悬挂派遣国的国旗和国徽,馆舍和档案、文件 不可侵犯,自由通讯,免纳一切捐税等。外交代表和领事官员享有的特权和豁 免有:人身、寓所和文书、信件不可侵犯,管辖豁免,免纳捐税等。使、领馆 和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应尊重接受国的法律和规章,不干涉接受国的内政。 七、条约法条约对缔约国有拘束力。条约必须遵守。缔约国有义务善意履行条约规定。缔结条约,一般要经过谈判、签署、批准和交换存批准书等程序,才能生 效。一国在签署、批准或加入一条约时,有权在不违背条约的宗旨

9、和原则的条 件下,对条约的某一或某些条款提出保留。 八、国际环境法国际环境法的领域十分广泛,包括空气空间和外层空间环境的保护,海洋 环境的保护,水环境和水资源的保护,生物资源的保护,自然文化遗产的保护,3南极环境和资源的保护,危除废物污染的防治等。国际环境法的渊源主要是国 际条约;但是,联合国大会以及联合国主持下的国际会议通过的许多宣言、决 议、宪章,如年斯德哥尔摩人类环境宣言、年里约环 境与发展宣言、年世界自然宪章等,在国际环境法的形成上也 起了很大作用。 国际环境法的基本原则主要有:尊重国家主权原则;各国共同但 有区别的责任原则;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原则;国 际合作原则;资源共享

10、共管原则;兼顾各国利益和优先考虑发展 中国家特殊情况和需要原则;禁止转移污染原则等。 九、国际经济法关于国际经济法的性质和内容,国内学者有两种大相径庭的看法。一种意 见认为,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家与国家之间和超越一国范围的经济关系的法律; 它的主体,与一般所称的国际法的主体不同,除国家和国际经济组织以外,还 包括个人自然人和法人。另一种意见认为,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和国际 组织之间经济关系的法律,而不调整国家与个人和个人之间的经济关系,其主 体是国家和国际经济组织。但一般都认为包括国际投资法、国际贸易法、国际 金融法、国际税法等方面。 十、国际刑法国际刑法是关于防止和惩治国际犯罪的法律,作为国际

11、法的一个分支正在 形成之中。目前,被国际法认定为国际犯罪,因而应当受到惩罚的罪行有:侵 略罪、战争罪、危害人类罪、种族灭绝罪、贩卖人口罪、劫持人质罪、危及海 上航行安全罪、危害国际航空安全罪、贩卖毒品或精神药品罪、伪造货币罪、 盗窃国家珍贵文物罪等。凡犯有这些罪行的个人都应承担个人责任。即使为侵 略罪这样的国家行为,参与策划、准备、实行侵略的个人也必须承担刑事责任。十一、国际组织法国际法上的国际组织是指两个以上国家为了某种目的以一定协议形式创设 的各种机构,即政府间组织。国际组织的参与者分完全会员、准会员、部分会 员、联系会员和观察员,他们各自享有与其资格相应的权利和承担相应的义务。十二、国际

12、争议法当代国际法禁止使用战争作为解决国际争端的手段,要求各个国家使用和 平方法解决它们之间的各种争端,和平解决国际争端是当代国际法的一项基本 原则。解决国际争端的和平方法包括:谈判、协商、斡旋、调停、仲裁等。当 一国遭到外来武力攻击时,受到攻击的国家有单独的和集体的自卫权。在这种 情况下,当需要使用武力时,应立即向联合国安全理事会报告。 十三、战争与武装冲突法当代国际法禁止一国对另一国发动战争。但是,国际法承认在三种情况下 使用武力合法:当一国受到武力攻击时行使单独或集体自卫权; 联合国安全理事会为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而采取行动;殖民地人民为反 对殖民统治而进行民族解放运动。武装冲突法主要体现为年和 年的海牙公约体系和年日内瓦四公约及年两个附加 议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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