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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档案管理行政处罚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第一条 为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档案,使档案管理违法案件处理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沈阳市档案管理行政处罚办法 ,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二条第二条 档案管理违法案件是指由部门和个人违反档案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而引起的依法应给予行政处理的案件。第三条第三条 处理档案违法案件,要以事实为依据,以档案法律、法规和规章为准绳,坚持违法必纠的原则。第四条第四条 档案管理违法案件查处工作,在主管档案工作校长领导下,由校办牵头,会同人事处、财务处等有关部门共同负责。第五条第五条 校内单位、各部门及全校人员都有遵守档案法的义务,应积极
2、配合和支持档案管理部门对档案管理违法案件的查处工作。第二章 处 罚第六条第六条 对违反档案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必须认真追查,严肃处理。对违法单位、部门要给予经济处罚;对负有直接责任的经办人员要给予经济处罚或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行政处分可以单独执行,也可同时执行。第七条第七条 对在开展档案业务工作方面出现下述问题的单位,将处以 xxxxxxx 元的罚款:1院、部、处、所、厂、中心、馆等处级单位没有明确分管档案工作的负责人,没有安排专 (兼)职档案人员具体负责本单位档案的收集、立卷工作;不开展档案业务工作;2没有按高等学校档案工作规范要求,将各种门类、各种载体的档案按规定时间送交档案馆或档案分室
3、集中统一管理,并在接到催交档案通知书后,仍不归档。对拒不归档的个人责任者,处以 xxx 元罚款。第八条第八条 各单位专(兼)职档案人员或有关人员,因工作疏忽,使应归档的重要文件或贵重资料损毁、丢失或未经请示擅自销毁档案的,对责任者按下列标准处以罚款:1属永久保存的档案,每件处以 xxx 元罚款;2属长期保存的档案,每件处以 xxx 元罚款;3属短期保存的档案,每件处以 xx 元罚款;第九条第九条 对擅自提供、抄录、公布属于保密的档案资料或内容的;对篡改档案或伪造档案的;对私自转让、出卖贵重档案材料及其复制件的,处以 xxxxxxx 元罚款, 。并给予行政警告处分。第十条第十条 对利用职权或工作
4、之便,欺骗档案管理人员,利用、查阅了不该查阅的档案;因档案工作人员不负责任,使阅档人员查阅了不该查阅的档案或提供了不该提供的证明;对欺骗者与档案工作人员均处以 xxx 元罚款第三章 执 行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对违反档案法规行为应给予行政处分的,由校档案馆提出违反档案法规事实情况的书面报告,经校办主任同意后,由人事处负责处理。对违反档案法规行为应给予经济处罚的,由档案馆负责处理,并向受处罚的单位或个人发出经济处罚通知书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受罚单位或个人在接到校档案馆经济处罚通知书后,应在 10 日内分别按下述办法办理交款、转款手续:1受罚个人持经济处罚通知书到校财务处交款(现金);2受罚单位按经济处罚通知书所列罚款数额,到财务处办理转帐手续。对拒不交罚款的单位或个人,由学校财务处直接代扣。